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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传统企业一般是无限责任,而公司则是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公司经营失败,股东的损失最多不超过已经注入公司的资本或者股本,以已投入的股本为止。这一点至关重要,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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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相当于把公司和股东在人格上、财务上、责任上进行隔离,让公司的钱独立于股东个人的钱,让公司的责任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责任,公司的生命也就独立于股东个人的生命。这种独立与隔离既保护了股东,让股东个人不至于受累于公司;也保护了公司,因为这样公司也不会受累于股东的债务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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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派生出在法律面前公司作为法人的身份,亦即公司跟自然人一样,享受法律的保护,既可以像自然人那样起诉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也可以像自然人那样被诉。公司的这种独立的法律人格很重要,让公司可以有自己的章程和决策规则,按照自己的生命力无限地生存下去。相比之下,传统企业因为跟自然人捆绑在一起,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生命力往往是有限的,和创始人的自然人生命连在一起,或者顶多富不过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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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之所以在有限责任的隔离安排下,公司具有几乎无限的生命潜力,又在于它能独立地聘用职业经理人,实现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股东享有公司的财产权和收益权,但掌握公司经营权的可以是和股东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职业经理人。这样,真正管理公司的人可以在很大范围内去招聘,不一定非要自己的子女不可,这就让公司更有可能找到最称职、最有能力的人来管理,因为股东自己的子女数量有限,虽然很靠得住,但能力不一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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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因为有限责任以及上述派生出来的公司特点,使公司能在更加广泛的社会上融资,实现薛福成所讲的“官绅商民,各随贫富为买股多寡……上下相维,故举无败事。由是纠众智以为智,众能以为能,众财以为财”。试想,如果股东责任是无限的,除了可能赔掉全部股本外,自己的家产和子孙后代也要为潜在的负债付出,有谁会愿意入股一个由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创办、管理的企业呢?经营权跟所有权怎么能分离呢?又有谁敢雇用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职业经理人呢?所以,有限责任是在广大社会范围内融集资金、分摊风险、给公司以无限生命、让经营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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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差别在于传统企业的股权一般不能自由买卖交易,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却可以在公司之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之间进行交易转让。这种存在于公司之外的股份交易市场又衍生出其他方面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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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通过股票的市场交易定价,给掌握公司经营权的管理层进行决策评估。好的决策会受到投资者欢迎,其股价上涨,坏的公司决策会立即受到市场的惩罚。市场对管理层的纪律作用就这样产生,市场交易就成了公司决策以及其前景的晴雨表,在关键时刻会迫使管理层改变决策、纠正错误。相比之下,传统家族企业的股权因为没有被交易,也就没有被定价,即使管理者出现严重错误,也不见得有机制使其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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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股权一旦能交易转让,特别是能很快买卖转让,就能反过来鼓励更多投资者提供资金,使公司的融资规模进一步上升,融资范围扩大,因为股东们不用担心资金会砸进去出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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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股权有了经常性的定价之后,也产生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即通过创业办公司,将公司培养长大后卖掉公司的股权。以创办公司、卖股权赚钱致富,这反过来鼓励了社会的创业和创新,增添全社会的经济活力和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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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中国的“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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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优势自不用多说,可是,这一制度引入中国之后的经历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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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轮船招商局于1872年成立之后,“仿西国公司之例”成为一种新潮,形成了一股“公司热”,很快出现了仁和保险公司、开平煤矿、上海电报局、机器织布局、平泉铜矿等10余家公司企业,以至于到1882年酝酿成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股市泡沫以及紧随而至的现代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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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是看看薛福成在《论公司不举之病》中的总结,他评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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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博物阜,迥异诸国。前此善通有无者,有徽商,有晋商,有秦商,皆以忠实为体,勤俭为用,亦颇能创树规模,相嬗不变者数世;而于积寡为多,化小为大之术尚阙焉。迩者中外通商,颇仿西洋纠股之法,其经理获效者,则有轮船招商局,有水陆电报局,有开平煤矿局,有漠河金矿局。然较外洋公司之大者,不过什百之一耳。气不厚,势不雄,力不坚,未由转移全局。曩者沪上群商,亦尝汲汲以公司为徽志矣,贸然相招,孤注一掷,应手立败,甚且乾没人财,为饮博声妓之资,置本计于不顾,使天下之有余财者,相率以公司为畏途……中国公司所以无一举者,众志漓,章程舛,禁约弛,筹划疏也。四者俱不如人,由于风气之不开,风气不开,由于朝廷上之精神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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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福成跟同时期的知识分子一样,固然对公司制度在西方实际运作中的表现言过其实,因为即使到今天也并非没有西方公司出现欺诈的行为,否则就不会有金融危机了。在薛福成、郑观应、李鸿章、张之洞的时期,只有美国经济才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唱主角,而在西欧的大陆国家虽然也有一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但它们并非经济的主流,尽管后来的20世纪西方经济离不开这种商业组织形式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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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薛福成的论述中谈到了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水土不服”。为什么会水土不服?这当然有深层的制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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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前面讲到,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特点是“有限责任”,而是否能够真正保证“有限责任”,不只是一个书面规定就能实现的制度安排,还得看相配的司法是否到位。正因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公司律》是1904年的事情,当初的轮船招商局、上海机器织布局等所谓的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没有法律支持的空中楼阁。甚至到今天的中国,“有限责任”也并不是一个可以自然假定能享受到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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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与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相配的是方方面面处理契约的诚信和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架构。这里涉及几方面的契约关系:一是不同股东之间的约定;二是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约定;三是公司跟其交易客户之间的约定。为了协调这些不同的契约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就必须有相配的民法、合同法、商法执行架构。如果没有这些架构,所有那些关于有限责任、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约定都是没有意义、没有真实内容的。而支持这些交易契约关系的法治架构又恰恰是传统中国所不具备的,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水土不服”是必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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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对公司发展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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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没有支持股份有限公司的法治架构呢?在文化层面上,这涉及儒家的主张,涉及儒家重视血缘关系但轻视超越血缘网络的诚信架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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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虽然那些经典文化经常涉及社会广泛诚信的议题,但由于儒家传统对血缘体系的过多偏重,使超越血缘、支持陌生人之间信用交易的制度架构没有机会发展。等到现代公司制度于19世纪引入中国时,中国还没有一套支持陌生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法治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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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自古以来就有人与人之间跨越时间、空间进行价值交易的需要,即金融交易的需要。特别是在远古时期,由于生产能力低下,一个人过了今天难以保证明天还能吃饱穿暖,所以,今天我收入多会给你一些,但今后你收入多、我收入少时,你要给我以回报。这种金融交易可以通过非正式契约实现,也可通过正式金融合同、证券来实现,股权交易就是一种跨时空的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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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自古就有这种生存需要,那为什么西方发展出了正式、外部化的金融证券市场,而中国却没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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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从交易安全、保证金融交易信用的制度架构角度来理解。虽然有人与人之间进行跨时空价值交易的需要,但是,如果没有一种保证契约执行的基础安排,人们会因为担心对方未来失信、违约而选择不参加交易。当然,今天我们熟悉现代法治和宪政,知道这些是保证契约权益的制度架构,但这些都是近现代在西方发展起来的东西,在远古是没有的。两三千年前,不同社会找到了不同的强化交易信用的解决方案,这些不同的解决方案也给后来的金融发展带来了不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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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儒家的解决方案基于“三纲五常”的名分等级秩序以及相配的文化价值体系,其基础社会单位是基于血缘关系的家庭、家族。也就是说,儒家秩序的“硬性”基础是自然的血缘关系和家庭,“软性”基础是“三纲五常”价值体系。儒家文化的宗旨是通过把两者结合在一起,使家庭、家族成员间的金融交易或者经济互助有坚实的信用基础,将任何成员的违约风险、“不孝”风险降到最低。所谓“孝道”的意义亦即如此,通过强化对后代的儒家文化教育,使家庭、家族成为大家都能信得过的金融、物质与情感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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