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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提法是商业常识,没有什么新颖之处。在互联网出现之后,这些原理的表现形式更加鲜明和突出,但是互联网没有改变经济学原理,没有改变商业的本质,只是提高了商业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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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讲的互联网金融,从本质上来说还是金融,互联网只不过使我们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成本下降,互联网只不过让我们更好地控制信用风险,但是互联网并没有改变信息不对称,这是金融业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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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经济不能靠群众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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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金融中,互联网是定语,主语是金融。本质是金融,不是互联网。电商的本质是商,不是电,电商的本质是零售业,不是互联网。搞企业、经济的发展是不能靠群众运动的。凡是市场上流行起来的群众运动式的口号,我们要保持高度的警惕,要经过自己的思考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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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行业的商业本质没有因互联网而改变,必须遵循传统行业的商业原则和规矩,在这个基础之上,再来考虑互联网的应用,而不是有了互联网就把商业和金融的本质颠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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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最后的结论是每个企业自己思考,自己做出判断,而判断分析就是用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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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强调的是,这个世界上没有成功的秘诀,也没有必胜的法则。猫有猫道,鼠有鼠道,你是老鼠就把老鼠的道做精,不要左顾右盼,看猫吃得多好;你是猫,就把猫道做好,世界上最悲惨的事儿是猫做了鼠道,鼠做了猫道。自己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自己要有定力,自己要有内心的世界,做企业不是为了在社会上出人头地,不是比同班同学赚钱多,比过去的同事住的房子更大,不是比邻居更加富裕显赫,做企业是为了自己内心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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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内心的追求,才能支撑我们进行独立思考,才能支持我们进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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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改革引领“十三五” 公司与中国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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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武 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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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Nicholas Murray Butler)是这样总结“公司”制度的意义的,他说:“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近代人类历史中一项最重要的发明;如果没有它,连蒸汽机、电力技术发明的重要性也得大打折扣。”其实,比他还早的中国晚清改良主义思想家薛福成就在《论公司不举之病》中这样评论公司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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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诸国,开物成务,往往有萃千万人之力,而尚虞其薄且弱者,则合通国之力以为之。于是有鸠集公司之一法。官绅商民,各随贫富为买股多寡。利害相共,故人无异心,上下相维,故举无败事。由是纠众智以为智,众能以为能,众财以为财。其端始于工商,其究可赞造化。尽其能事,移山可也,填海可也,驱驾风电、制御水火,亦可也……西洋诸国,所以横绝四海,莫之能御者,其不以此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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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福成认识到,西方之所以强大,在于他们有汇集大量资本、“集中力量办大事”、分散创业风险的方式,也即公司。薛福成不仅对公司的力量进行了形象而准确的描述,而且将公司的作用与国家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他曾说道:“公司不举,则工商之业无一能振;工商之业不振,则中国终不可以富,不可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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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力量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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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股份有限公司的力量这么大,那么它力量的源泉在何处?现代公司可以理解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依照契约关系,根据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所自愿组成的金融共同体,或说是众多契约关系的集合体,是基于非人格化法律的人造组织体。与传统的家族企业相比,现代公司最为重要的特征在于其显性契约关系,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从自然人的属性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与自然人平等的独立人格,独立人格又呼唤出有限责任,其能力和生命力可以远超任何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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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的角度看,早期公司的出现与海外贸易息息相关,而海外贸易的特殊经营模式和高风险性决定了投资人仅能承担有限责任,否则出资人无法出资。发展到近现代,任何公司都有投融资的内在要求,而有限责任是保证这一要求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试想:如果出资人的责任是无限的,如果责任是一代代往下传的,有几个人还敢冒险投资、做外部被动出资人?独立的法人人格、有限的责任承担使得公司具有了旺盛的生命力,能在极为广泛的范围融资发展,较之传统的家族企业则可以更为有效地积累和创造财富。这就是公司的力量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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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出现在工业革命之前的16、17世纪,但只有到工业革命前后才真正全面发展,并加速了工业革命的进程。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系。可以说,我们今天熟悉的现代公司是工业革命的产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工业革命带来的规模化生产、规模化商业,现代公司所带来的广泛集资与广泛分摊风险的优势,可能像机关枪打蚂蚁得不偿失,用不着;而如果没有现代公司的融资与风险分摊优势,工业革命的进程又会大打折扣,说不定到现在还没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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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处在工业革命时代之前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股份公司,尤其是证券交易表现出强烈的怀疑态度,原因在于其所处的特定历史背景。在斯密于18世纪写书的期间,英国刚刚经历了1720年的南海股市泡沫危机,公众自然将股份公司与泡沫经济相提并论,并且普遍产生了一定的抵触情绪。斯密生前没有想到,股份有限制度和资本市场给后来的美国乃至世界带来了长久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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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种认知上的局限,19世纪的学者也雷同,他们在那时也无法正确评价公司制度与相应资本市场的总体利弊,因为现代公司的生命力只有到了20世纪,特别是近30年,才完全展示出来。20世纪之前的先哲难以正确评价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市场,他们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利弊评价也难以全面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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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1933年的大危机对于现代公司,尤其对股票市场是一个里程碑。1929年美国股市泡沫到达顶峰后突然崩盘,公众开始质疑股灾的背后推手,像19世纪的学者那样怀疑资本市场的正面作用。美国国会也专门派人调查以小摩根为代表的投行与券商。美国国会调查的结果虽然没有找出股灾责任承担者,但却造就了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由此形成了影响至今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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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对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关于公司财务报表、上市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披露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也确保了上市公司的审慎经营。因此,正是大危机带来了公众对上市公司的重新审视,也催生了美国现代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奠定了计算机时代、互联网时代所要求的现代公司架构,尽管这是一个伴随着大量法律与文化冲突的痛苦过程。不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两部法案重新定义了公司制度、证券交易的规则,但并不是让政府的手插进民间经济事务的决策之中,不是由政府去干预经济。制定和维护规则是政府该做的,但这不等于政府代替企业、代替民间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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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与传统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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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之所以不同于传统企业,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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