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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1992年全国耕地总面积,国家统计局公布为9542.58万公顷(即14.3亿亩),但同时注明此数偏小(ZTN,1993,332)。据同一册ZTN(1993,356、357),1992年农户家庭平均每人经营耕地面积0.1373公顷(2.06亩),山地0.022公顷(0.33亩),以当年农村总人口91154.4万计(ZTN,1993:329),全国耕地为12515.50万公顷(18.77亿亩)和经营山地2005.40万公顷(3亿亩)。本表用后一种数计全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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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耕地的资产估价办法如下:以地租率占农业总产值的40%计,1992年地租总额约为3633.88亿(ZTN,1993,333),另以当年向农村个体户的贷款率11.23%计(ZTN,1993,671),扣除当年物价指数5.4%(ZTN,1993,237),真实利率约为5.53%;因此地价总值约为65712.12亿元,以12515.50万公顷耕地计(见注①的说明),平均每公顷为522505万元或每亩350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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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林地地价以地租占林业总产值(1992年为422.61亿,ZTN,1993,335)的40%计,共169.04亿。真实利率以5.53%计(见注②说明),经营山地总估值为3056.78亿,全国经营山地面积约2005.40万公顷(见注①),平均每公顷15243元,或每亩10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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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乡村两级集体企业共152万个(ZTN,1993,395),据估计,仍由集体经营的不足20%,其余承包给个人,或仅仅只是挂牌的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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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1992年乡村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为2585.9亿元(ZTN,1993,397),这里以集体经营占20%计,承包经营占80%计(见2.3栏同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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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1992年乡村集体企业的流动资金年末占有量为4063.8亿元(ZTN,1993,397),这里以集体经营占20%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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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1992年乡村集体企业的银行贷款余额为1839.3亿元(ZTN,1993,397),这里计入20%,其余计入3.5栏本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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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集体净存款等于集体农业存款年末余额减贷款余额,这里只计入集体农业在信用社的净存款(ZTN,1993,667),而不包括国家银行即农业银行的统计,因为后者没有分类,并且1992年的净额几为零(见ZTN,1993,664),下面3.3项计算农户净存款的方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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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这里包括役畜和产品畜,大中型铁木农具,农业牧渔业机械和运输机械(见ZTN,19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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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村以下农民企业的资产没有统计数据,这里用农户生产性固定资产统计中的“工业机械”,“生产用房”和“其他”三项之和来反映(ZT,1993,354)。可以认为,虽然这里用的是原值而不是净值,但对农户企业资产总规模的估计还是偏低的(平均每个企业的固定资产值仅为568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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⑪见ZTN,199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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⑫农户在农村信用社的净存款,1992年为2107.8亿(农户存款余额2867.3亿,贷款余额759.5亿,ZTN,1993,667)。农户在国家银行中的存款余额没有分项统计发表,仅有“农村存款”1409.42亿元和“农业贷款”1448.72亿元(ZTN,1993,664),不清楚其中农户的净存款余额。但当年全国居民储蓄存款为11544.7亿元,其中农民的部分估计占40%~45%,因此我们在信用社农民家庭净存款(2107.8亿)上加上1000亿来估计这个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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⑬1992年居民手存现金3407.9亿(ZTN,1993,602),以农村居民手存现金占60%估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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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农户家庭及其自由联合的私产已占全部农村资产的23%。农民私产的绝大部分为私人住宅(占全部私产的66.4%),可用于生产投资的资产规模尚且很小。但在整个农村产权结构中,农民私产成长最为迅速。[93]农民私产,主要形成于承包经济的剩余增量,即“剩下都是自己的”那部分,因而以承包经济为其历史前提。另外,在实际经营中,农户私产和承包经济浑然一体,即都由农户和个人来决策、控制和支配,只不过遵循不同的合约分配产品。这两点,决定了今天中国农村私产与社区公产之间的密切关联,或者反过来说也一样。但是,农民私产在法权上并不依附于集体公产,而具有一种独立的地位。例如今天一个农民可以完全退出承包经济,但这并不意味他因此必须交出他的私有财产。[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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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中国农村新的产权形式,包括承包经济和农户私产,是随着其执行和保护系统的发展而同步成长起来的一种权利结构。[95]现实的情形是,并不是国家单方面主动提供了一套执行和保护有效产权的系统,也不是农村社区和农户自己仅仅依靠村庄习俗或其他自费的安排,而是经过“中央政策——地方政府——农村社区——农户”之间一系列分步达成的交易,首先最大限度地排除国家对农村社会产权合约的侵犯,其次增强农村社会内部资源利用的排他性。这个双重意义的排他性制度安排,至今也不是依靠成文法律及其执行机构,而主要依靠尚未法制化的信息沟通、谈判、讨价还价,特别是事实上的退出权。因此,与通过政治运动分配产生的产权不同,交易产生的产权,只能由交易双方的互相制约和制衡来执行和保护合约。好的交易会使双方不吃亏,不吃亏的交易才能长久,长久的交易才需要并有可能供应制度化的规则。[96]因此,在改革进行了十几年以后,人们才可以有把握地预料,中国农村多种产权合约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将大幅度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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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性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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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把中国农村改革看作是围绕产权重建展开的制度变迁。经典社会主义农业改造的理论和实践,试图消灭农民产权即剩余权的激励机制来加快国家工业化。这个模式的失败,表现在经济效率低下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更表现在体制运行费用高昂和自我调整机能的僵化。在这个模式下,国家侵入乡村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直接控制和指挥一切农村经济组织。这不仅导致农村社会活力的窒息,而且也损害国家职能的正常发挥和政治机构的合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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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社会主义农村体制需要改革的时候——它往往是长期的慢性体制病,随机的突发性灾难和上层政治危机的复合结果——它发现自己陷于真正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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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问题不是尼罗河上游两个养牛家庭如何寻找一个免费或不免费的中间人,以避免互相攻击策略对双方带来的浪费;这里的问题也不是加拿大东部的狩猎部落,在皮毛价格上涨的时候,如何划定狩猎范围以避免“公共的动物资源”过快灭绝;这里更不是私有财产的伟大原则早已深入法律和习俗的美国,只是由于比如说飞机的发明而带来噪音侵犯,需要解决预先的产权合约中没有或不可能写入的权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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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产权改革面对的至少是一个诺斯难题,即拥有暴力潜能的国家为什么和怎样严守保护产权合约的边界,或者反过来,私人为什么和怎样能够防止国家的越界行动。这个问题,在成熟的当代西方制度文明的表层已经消失,只有在其早期的大制度变迁史中才可能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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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仍然不够。因为真正的问题是,被战争、国家工业化和改造旧中国的伟大志向造就的强大国家,已经侵入乡村社会,并保留了制造、改变和剥夺农民所有权的长期记录。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方面,国家对产权的政策为什么以及怎样改弦更张;另一方面,农民为什么和怎样才能预期国家新政策将是长期稳定的,并以此作为约束自己履行与其他私人合约的基础。一句话,这里面临的问题是在国家职能曾经被过滥利用的约束条件下如何重建产权秩序特别是转型期的产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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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问题所在。中国农村改革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创造了一些朴素的经验。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产权改革的胚胎在人民公社时期就已经形成,这就是生产队自主、家庭自留经济和社队企业。开始它们只能靠部分退出权保护自己,躲避国家政治运动的急风暴雨。这些初级权利的生命力如此顽强,以至可以影响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的费用—收益结构,并在自然灾害和其他偶发因素的配合下,迫使国家的农村经济政策调整和退却。然后农民表示热烈拥护其实是他们自己发动的改革,承包了几乎全部公产,并用上缴的剩余形成私产。多数产权创新首先在地方完成局部合法化,当制度创新显著见效于经济增长时,这些地方的创制权得到巩固,并进而改变中央决策的政治平衡和完成全局合法化。正是在这样一套构架下,一次性的短期交易发展成多次性的长期交易。正是在多方参与的交易中,人们交换信息,平衡利益,培养预期和校正合约行为。不到10年时间,国家控制的集体产权模式完全改观,被承包制和私产制混合的新产权结构取代。这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经济增长和结构变化的主要制度基础。按不变价格计算,1980—1992年间农村社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4%,人均纯收入每年递增6.16%;在同一时期,农村每年增加约500万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97]考虑到这几个数字反映的是9亿多人口的经济活动,覆盖世界总人口的1/6,农村改革的经验有理由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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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验最重要的内容也许是,改革同时兼顾新产权合约及其执行和保障系统之间的互相配合,避免产权创新孤军奋进。与西欧早期的路径不同,中国农村新产权的保护机制不是依托“个人—市民公共领域”制衡国家,而是依托“家庭—村庄社区—地方政府”的联盟与国家之间正式和大量非正式的交易,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保护和执行经过初级界定的产权合约提供了条件。在此基础上,更为复杂的产权合约形式正在大量生成。我们已经看到证据,中国农村不但完成了社区公产承包制和农户私产制的重建,而且股份企业制、合作股份制以及其他多种多样传统时代闻所未闻的产权合约蓬勃发展。我们不能确切地断言未来10年中国产权结构的进一步变化,但它有可能继续自己过去十多年改革形成的传统,即更多地依托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平衡,而不仅仅是上层政治结构这一种或那一种权力的平衡。无论如何,中国制度变迁经验与东欧及俄罗斯的经验,构成值得持续观察比较的一个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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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系统的收益和开支(1952—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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