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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1981 在自愿的条件下,“私产变公产”原本与私产原则毫不冲突。但是反过来,在一个曾经严丝合缝的公有制经济里——在那里人们没有选择产权与合约形式的自由——要“长出”局部的私产来,就不那么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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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1983 对上述“私产如何在公产制里起源”感兴趣的人,要是有幸能够观察中国的改革开放,实在生逢其时。我们想不起来,还有谁有这样的机会,可以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内目睹如下历史的发生:个体户和私人经济从躲在“法外世界”里勉强图存,到合法地成为“补充”,再到成为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到通过宪法登堂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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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1985 是的,经验里面大有名堂。大约1993—1994年之际,为了完成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学位论文,我在华北几个村子里“蹲”过半年左右收集资料,又到其他一些地方的农村走马观花。触景生情,不由自主地勾起了对20世纪80年代在杜老帐下从事农村调查的回忆。回到洛杉矶,我试了几次也不能把心思集中在学位论文上,知道不可再勉强自己。干脆把“正事”撂下,一头扎进农村产权改革的题目,写个不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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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1987 半个月后,终得“大作”一篇——印出来有4万多字,实在过长了。文章有没有意思,要由他人评说。我自己比较满意的,是那篇文章提出的问题。从有效的产权离不开国家保护这一点出发,文章发问:国家可以保护产权,也可以侵犯产权,那么,究竟是什么力量驱使一个曾经深深地侵入农民私产的国家,转向默许、承认农民私产,并进而提供合法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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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1989 这可是一大难题。老话所讲“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也是一个难题。但是这里遇到的,远不是一位普通的先生,而是诺斯说过的“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组织”——国家!看看几十年来的农民产权史吧。发动土改的,是国家;土改之后,把农民私产三下五除二“合并”成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的,也是国家;20世纪80年代之后,同意把“公田”——人民公社之田——长期承包给农民私人耕作的,还是同一个国家。各位读者,国家对待产权的态度如此截然不同,值得好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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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1991 我的探察从20世纪60年代的大饥荒开始。那是一场国家侵入农民私产达到顶点造成的——刘少奇当年说得对——“人祸”,非正常死亡的人口数目应该是人类历史上的一项纪录。从来说“民以食为天”,那真正的意思是一旦民不得食,“天”——秩序和稳定——就要塌下来!我以为,大饥荒遏制了国家政权继续入侵农民产权,转而在“一大二公”的体制里出现了农民的自留地和自留经济。那是一个不容小视的“创新”:一小部分公地的使用权清楚地界定到农户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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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1993 出乎意料的是,公地经济在自留地出现后反而更加“拢不住”农民了。为什么?因为从此农民可以从激励不足的公地里“节约”他们的努力,而用于自留经济。这就是说,在公地里开了一小块自留地,农民的努力就有了“出口”。结果,农民改革人民公社产权制度的谈判筹码增加了,因为他们可以依托自留地自由配置劳动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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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1995 当然,其他条件也都是重要的。局部的、屡禁屡起的包产到户,即便仅仅存在于“法外世界”,也还是为产权变革准备了“经验条件”;恶劣的天气包含着可置信的饥荒威胁,很容易暴露“只论方向,不讲产量”的荒唐;若干地方政府率先宣布保护改革,帮助包产到户迈上“地方合法化”的台阶;最后,党和中央政府的经济指导思想,从“凡是”转向“实事求是”,扫清了农民重建私产的思想障碍。总之,在这些条件的配合下,农民私人的土地使用权就在公社经济里完成了“起源”——产权不过是农民、社区、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互相作用过程的“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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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1997 根据上述经验,我当时的推测很乐观:同样的经济逻辑将推动农民的产权改革继续向前。是的,那些推动土地使用权“到户”的力量,为什么不同样可以推动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到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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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1999 我当时看漏了一点。由于私人的土地使用权普遍得到承认和保护,当年始终伴随人民公社体制的饥荒和农产品不足的威胁,从整体上消失了——那其实是推动产权改革的原发性力量。所以也难怪,从此土地产权改革就止步不前,“冬眠”一场至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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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2001 不可操作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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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2003 国内大市场的底部空虚,占人口七成的农民几年以来收入无甚增加,把整个国民经济憋得很难受。这情形,如同当年发生包产到户一样,是可能“逼”出一个新局面来的:产权界定长一寸,农民收入增数成,市场容量扩一圈。如是,总可以对刺激内需做点贡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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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2005 如此“前途”,人们居然视同无物。原因是什么呢?本文以为在客观形势早就成熟的条件下,主观因素——观念、理念和思维方法——要负主要责任。在影响农民收入的一系列事件当中,这是一个思想方面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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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2007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耳朵里听到的关于农民收入状况的解释,似是而非的可是不少。容我举几例来论证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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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2009 一种意见说,农业产出难有大的增长,因此农民收入要较快地增加,这是不切实际的。这个意见有三个地方是错的。其一,“农民”在中国,不是一种职业——“从事农业活动”,而是一种社会身份。即便已经常年从事非农业经济活动的,只要户口在农村,就还是农民。因此,即便农业产出真的难有大增长,也不应该是农民收入难以增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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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2011 其二,虽然农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会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而降低,但是农业的绝对产出,还是可能大大增加;而食物在开支结构里的下降——我已经在前面的专栏文章里说过了——并不遵循线性的规律。我自己的估计,依赖土地较多的粮食作物可能减少,但是菜、瓜果、花和养殖产品——更多依赖于劳动力和技术的——是可能增加的,甚至出口还可能有大的增加。两项合并,来自农业的收入,是能够增加的。条件是:政府要把强制种植粮食的政策从根本上取消。在浙江,粮食购销体制又一次放开了。我们可以看看,这样一来,农业收入是否也可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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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2013 其三,讲农民收入就是“劳动收入”,不全面。是的,农民是劳动人民,但是在市场制度下,劳动人民也可以获取“非劳动收入”。例如,放弃资源——无论劳动力、知识、土地、房屋还是钱币——的自用而让渡为“他用”,就可以有“权利所得”。要补充一句,“产权所得”是可能“滚动发展”的。放弃土地自用而获取的地租,可以成为进城打工的盘缠,也可以作为小买卖的本钱——那是另外一笔“产权所得”发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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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2015 另一种意见说,反正“功夫在农外”——靠城市化带动农民转业来增加收入——因此,农村产权界定再清楚也无大用。这个意见,前半部分“是”,后半部分“非”。世界上的城市化,需要的大量资本,一部分来自农村。日本明治维新后土地买卖推进城市化,是一例。老上海的故事里,董竹君借用绍兴200亩沙田地契抵押借款,得以对付商业危机,对创办锦江饭店大有帮助,又是一例。只有农村劳动力集中到城镇,没有农村资本向城镇的集中,城市化是“化”不了多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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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2017 还有人士听到“土地流转”就紧张,以为“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将卷土重来。他们忘了当代的一项基本现实:没有立锥之地的城市工商业从业人员,更多的是富者,而不是贫者。何况,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时候获得一笔“让渡产权的收益”,对另谋高就的农民也不无小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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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2019 “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这是新的流行曲。但是,土地的自然属性从来不曾提供过任何保障。土地对农民的价值,是由土地的产权界定——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状况决定的。清楚界定农户的土地权利,才是保障;即便农民变卖了土地,保障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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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2021 有人诘问:要是农民为了一时之急需卖了土地,他不就完了吗?这个问题的意思是,其他人会比农民本人更加关心他们自己的长远利益。还有一层意思,那就是允许农户拥有土地的转让权,会比现在的体制——有人以“集体”的名义贱卖土地,然后将贱卖所得的很小一部分给农户——还要缺乏保障。不知道读者怎样想,我以为这两点都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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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2023 最惊人的言论是——据说是台湾一位要人对大陆的告诫——“一定要在土地私有化之前把工业和城市的基本建设都搞完”!如果这是对的,那么人民公社大刮“共产风”的时期一定是建设的大好年代了。有谁可以告诉我们,那个年代的“建设”到底留下了什么呢?资源的无主状态只能刺激胡来、蛮干、滥用、“虐待”和破坏,是不是更符合实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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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2025 还有人先验地以为,产权呀产权的,未免不着边际,还是挑一些“可操作”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吧。一项可操作的政策,就是“减轻农民负担”。我赞成减轻农民负担。就是治标,也赞成,因为毕竟聊胜于无。我只是认为,减轻农民负担不但不能替代“进一步清楚界定农民产权”,而且要以产权界定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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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2027 人们应该问一问,那离了谱的农民负担,究竟是怎样发生的?我的观察,最基础的环节就是“粮食统购”。本来,中国农民对“皇粮国税”以外的“苛捐杂税”,不一定非交不可。但是在粮食统购——粮食只准卖给政府粮站——体制下,基层的种种附加负担都可以委托粮站“代扣”。粮站离开了基层组织的“协助”,要完成粮食统购难上加难。于是诞生了天衣无缝的“共谋”:粮站独家收购农民要出售的商品粮,然后“代扣”并与基层组织“分账”。在许多地方,农民“卖”给粮站粮食,分文也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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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12029 很清楚,粮食统购制对农民产品买卖权的“入侵”,使得超重的农民负担得以发生。也很清楚,只有进一步清楚地界定了农民自主出售粮食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至于“集体”控制着农户的农地调整、宅基地审批,特别是“农转非”土地的转让权,构成一些地方干部恣意妄为的“权力基础”,也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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