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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01 但它们同样可能对市场的兴起起到抑制的作用。当社区内的联系过于密集和强烈,退出社区可能就是高成本的。一个想用钱“买”出一条脱离他所在社区的长期关系的通路,并加入到其他地方市场的人,如果面临着社区将会对他所遗留下的家人进行报复的风险,实际并不能够这样做。与此相反,市场的发展也会摧毁社区,并使得特定的、易受损害的群体的境况更为糟糕。如果临近城镇的市场有所发展,那么那些村庄中关系较疏远的人们(年轻人)就很有可能会去利用这些市场,并从那些被盛行的社会规范所神化的传统义务中脱离出来。那些与家庭联系更加紧密的人们将会注意到这一点,并做出判断:遵守原先的协议带来的收益现在下降了(第二章)。这两种情况都会使得互惠的社会规范弱化,使得特定群体(妇女、老人、儿童)的境况更为糟糕。如果将这一点用我们在这里使用的语言表达出来的话,那么就是:当人们将其约定从社区中带走,并带到市场之上的时候,这一转移将会引起外部性。我们不会在经济评论中读到太多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因为它们并不属于我们常见的那些外部性,例如工业生产将会破坏当地环境。但它们的的确确就是外部性。政府的一个任务就是去识别这些外部性,并且缓和那些被其伤害的人群所受到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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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03 在法治无法正常运行、官员们将公共领域作为其私人领地、市场经常缺失的国家中,社区使得人们能够生存下去。因此目前很多学者认为它们是(非个人)市场的一个有力替代品。但是我们必须记住,社区合作的义务会阻碍市场的发展。而且,从过去继承下来的个人义务,可能会使得公共官员们无法公正行事。在贝基的世界中被认为是腐败的行为,到了德丝塔的世界中可能就成了社会义务。类似地,在贝基的世界中,一个人从属的公民协会可能是另一个人所在的特殊利益群体。这些观点上的差异正是导致社会悲剧的文化冲突的来源之一。在德丝塔的世界中,社区之间互相争斗的事情并不罕见,但持械在大街上冲杀并不会带来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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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08 大众经济学 [:1704534341]
1704535509 大众经济学 民主投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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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11 在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中,公民教育试图向人们灌输一种公民感。当购物的时候,我们并不需要了解谁需要什么,为什么需要。市场有助于大规模地节省信息成本,这使得公民们在市场上从事日常交易时并不用彼此担心(第四章)。但即使是理想市场,也只是在私人品的交易上才是有效的。公民们理应在公共领域中——这包括了外部性,以及财富分配与法治这样的公共品和公益品的供给——彼此关注。所谓公民意识,就是要去识别并接受我们的生活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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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13 在日常生活中,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间的区别,取决于政府势力所及的范围。某人对于一个社会——在这里,国家仅仅维持法治,并保护公民不受外来的侵略(最小国家)——中穷人的关注,会和她在一个福利国家(目前这类国家在西欧非常盛行)中的这一关注完全不同。原因在于,在福利国家中要面对额外的、用来为重新分配筹措资金的税收;而在最小国家中,这种重新分配只有通过自愿的转移才能实现。她其实并不需要去担心福利国家中的穷人们(因为执行重新分配措施是政府的一项任务)。相反,在最小国家中,她会积极地为穷人们争取利益。既然她在两个社会中面对的选择有明显不同,因此她也会做出不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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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15 在民主社会中,参加选举的候选人主张的是不同的公共政策。因此,一个人在给一个候选人投票时,实际上是在为一项公共政策投票,更准确地说,是为一系列可能出现的政策投票。由于公共政策会影响到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分配(我们将其称为结果),因此,给一个候选人投票实际上是在为可能出现的政策投票。对于社会福祉,公民们大概会做出不同的解释。如果确实如此,他们就将对那些候选人进行截然不同的排名,每个人投票的结果也将会不同。但即使公民的伦理价值观几乎一致,他们的个人偏好通常也会不同,而且极有可能的是,他们心目中对公共政策如何影响结果的看法也会不同。因此,公民们面对着将他们的看法综合为一个整体的问题。对公共官员的选择过程起到监督作用的投票规则,将公民的伦理偏好进行了综合。正式地说,一套投票规则是从一系列可选项(例如,政治候选人)中,以投票者对这些可选项的排名为基础而进行选择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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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17 为什么投票者们应当坚持对所有的候选人进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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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19 几个世纪以来,人们设计出了很多投票规则——多数决定规则、相对多数规则、排名顺序投票法、一致性规则、认可投票法、一次性选出法,等等。粗看上去,它们的优势和缺点并不算明显。是否存在一种理想的投票规则呢?我们一会儿就来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但我们应该立刻注意到,很多全国性的选举系统远远达不到理想的标准,因为投票者是被要求记录下其最为偏好的那个候选人,而非对所有候选人进行排序。这些系统中所存在的问题是,它们掩盖了投票者们是如何对非首选候选人进行排名的。如果只有两个候选人在竞争,这一限制毫无疑问不起作用,但如果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候选人,这将会产生很大影响。为了解释这个问题(请见表3),请假设一下有三个候选人A、B、C,而且所有选民被分成三个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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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21 表3投票规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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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26 在每种投票规则下的获胜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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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28 1.排序复选制:候选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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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30 2.简单多数规则:候选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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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32 3.排名顺序规则:候选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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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34 第一组占到所有选民的30%,他们每个人都将A排在B之前,将B排在C之前,我们将其写作(A,B,C)。在占所有选民的36%的第二组中,这一排序是(B,A,C);对于剩下的34%,排序则是(C,A,B)。来考虑一种选举制度,例如法国总统大选时所使用的那个。其投票规则中称,如果没有一位候选人能够获得绝对多数,那么获得票数最多的那两位候选人就要在决定性竞选中彼此相遇。我们将这种规则称为排序复选制。在我们的例子中,各自拥有36%和34%首选票的B和C,将会进入一轮决定性竞选,而B会因为66%的选民将其排在C之前而轻松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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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36 很明显,对于这个结果,存在着一些值得怀疑的地方。候选人A获得了压倒性多数:64%的选民偏好A优于B,66%的选民偏好A优于C。毫无疑问,A应当获选。这里的根本直觉实际采取的是简单多数规则。简单多数规则是这样一种规则:它要求投票者们提交对所有候选人的排名,并以这些排名为基础,将那个在一对一比赛中击败每个对手的人确定为胜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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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38 我刚才所使用的这种逻辑推理的问题在于,它受数字案例的控制。在候选人更多和选民排序范围更广的情形下,比起简单多数原则,也许会有些另外的投票规则,能够产生一个在直觉上更加有诱惑力的胜出者。有鉴于此,最好的办法似乎是,按照任何投票规则理应满足的基本伦理原则,去对可能的投票规则进行评估。在1951年的一本专著中,肯尼斯·阿罗为投票理论提出了这一近乎公理般的方法步骤,它直到现在仍然是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中最伟大的著作之一。在下面的内容中,我将对一系列的伦理原则加以考虑,尽管它们并不完全等同于阿罗所考虑的那些,但在这里同样可以达到我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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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40 伦理上的理想投票规则的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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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42 那些伦理原则究竟是什么呢?第一条将是一致性原则,它主张,如果每个人都做出A优于B的判断,那么B就不应该当选。另一个重要的原则主张,所有的投票者都应该被认为是平等的,这可以解释为“一人一票制”,或一致对待原则。经济学家将其称为匿名原则,因为它强调了,你是谁并不应该决定你在选举中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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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44 第三个原则被称之为中立原则。它有两个组成部分。第一个要求,该投票原则不应向任何候选人偏斜(连现任者也不行)。第二个则要求,根据该投票原则而在候选人A和B之间做出的选择,不应取决于选举人对某个第三候选人C的看法。第一部分在目前的背景下——在这里,那些可选项都是候选人——是非常吸引人的。(在其他背景下,例如在对美国宪法进行修正时,这个条件就不成立,因为比起其他可选项来,现状——现有的宪法——是更为有利的。)为了理解第二部分的作用,来考虑一下排名顺序规则。在这个规则之下,如果有3个参加竞选的候选人,每个投票者给予其首选对象3分,次选对象2分,末选对象1分。该规则按照每人获得的总分数来为候选人排名。很容易证明,排名顺序规则满足了一致性原则及匿名原则。然而它却违反了中立原则。为了看看是怎么回事,来假设一下我们刚才研究的数字案例中,有100个投票者。如果这个选举采用排名顺序规则,那么候选人A将获得230分(30×3+36×2+34×2),B将获得202分(30×2+36×3+34×1),C将获得168分(30×1+36×1+34×3)。从中可以得出结论,在排名顺序规则下,候选人排名为:A优于B,而B优于C。但假设一下,那36个在前面进行(B,A,C)排名的投票者在重新考虑之后将这三个人重新排名为(B,C,A)。那么A现在将获得194分(30×3+36×1+34×2),B仍然会获得202分(30×2+36×3+34×1),而C却将得到204分(30×1+36×2+34×3)。几位候选人的排名为:C优于B,而B优于A。但请注意到,那36个投票者仅仅在A和C的比较上改变了主意,而B仍然是其首选。尽管如此,排名顺序规则还是改变了B和C的相对位置。这说明了,这个规则并不一定能够遵守中立原则的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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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46 相比之下,无论投票者们对那些候选人进行什么样的排名,简单多数规则都能满足一致性原则、匿名原则和中立原则。遗憾的是,这一规则却与第四个原则发生了冲突:传递性原则。传递性原则要求,如果一项投票规则将候选人A排在B之前且B在C之前,那么A理应排在C之前。为了证明简单多数规则并不总具有传递性,来考虑一下我们刚才讨论过的情况,也就是,30%的选民将候选人A、B、C排列为(A,B,C),36%的选民排列为(B,C,A),34%的选民排列为(C,A,B)。简单多数规则将A排在B之前(因为64%的选举者将A排在B之前),将B排在C之前(因为66%的选举者将B排在C之前)。传递性原则意味着,该规则将会被要求把A排在C之前。但70%的选举者却将C排在A之前。这就说明了,简单多数规则不得不将C排在A之前。在这里我们就遇到了矛盾,这一可能性早在18世纪晚期就被孔多赛侯爵指出。在经济学文献中,这个例子作为孔多赛悖论而被人们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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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35548 这究竟是纯粹的理论,还是在现实生活中简单多数规则确实违背了传递性原则呢?政治科学家们通过研究美国国会中所达成的决策,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究。为了看看他们是如何进行调查研究的,让我们回到前面的案例,但这里将可选方案由候选人改为美国国会中提出的议案。例如,A是国会中提出的议案,而B和C是对该议案的修正案。假设规则并不是要求国会议员来对三个可选方案进行排序,而是要求其先对A和B进行投票,之后再对其中的胜出者和C进行投票。在简单多数规则下,A将会赢得第一轮投票(64%的投票者偏好A多于B);在第二轮投票中,C会击败A(70%的投票者偏好C多于A)。最终的结果是C将会通过。现在来假设,国会议员们被要求先对A和C进行投票,之后再对其中的胜出者和B进行投票。在简单多数规则下,C将会赢得第一轮投票(70%的投票者偏好C多于A),但在第二轮投票中,B会击败C(66%的投票者偏好B多于C)。最终结果取决于每对可选方案提交到投票者面前的顺序:议事日程的确起了作用。很容易检验出,在那些投票规则满足传递性原则的情况下,议事日程并不会起作用。对美国国会的表决结果进行研究的政治科学家们发现,有些情况下议事日程的确会起作用。当它起作用时,就警示着投票规则违反了传递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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