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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卖桔者言 养蚝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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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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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朋友批评我过分固执,不肯对我认为是错误的理论让步。这批评我引以为荣。学术上,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的,我一向不理;不知道但需要知道的,我屈膝求教;知道自己是错了的,我欣然承认。但若真理既知,我是半步也不退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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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些朋友的批评主要只有一点。这是二十年来我坚持产权及交易费用在经济学上的重要性。不是说我认为没有这些因素在内的其他经济理论不重要。我坚持的观点很简单:任何经济理论,如果含意着产权对人类的行为没有决定性的影响,都是谬论。我为什么这样肯定呢?单举养蚝的例子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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蚝是在海滩上繁殖的。要繁殖得好,每天要有过半的时间浸在海水之下。蚝是不会走动的。如果海滩是公众用的,任何人可随意拾蚝,而这海滩又是在容易到的地方,那就算是小孩也知道蚝的数量一定不会多。如果海滩是私有,投资养蚝的机会必定较大。同样的人、同样的海滩、同样的天气、同样的蚝,不同的产权制度有肯定不同的行为。当然,养蚝是可以国营的。政府养蚝,以法例甚至武力惩罚拾蚝的人,又是另一种制度。国营蚝场既非公用地,也非私产;它有着不同的困难,不同的经济效果。养蚝若是国营,投资多少由谁决定?用什么准则决定?蚝类的选择由谁决定?用什么准则决定?蚝的收成时间由谁决定?又用什么准则决定?决定错了谁负责?而惩罚多少又以什么准则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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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这些问题都有肯定的答案。作决定的人是蚝的拥有者,或是租用蚝场而养蚝的人。投资的多少,蚝类的选择,收成的时间,都是以蚝的市价及利率作指引而决定的。不按市价、不计成本、不顾利率,养蚝会亏本。作了错误的判断,市场的反应就是惩罚。亏蚀的大小是惩罚的量度准则。我们怎可以相信政府是万能的呢?怎可以相信官员的判断力会在“不能私下获利”或“不需私人负责”的情况下较为准确?怎可以相信他们的错误判断会一定受到适当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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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西岸的华盛顿州是养蚝胜地,可不是因为那里天气适宜养蚝。相反,那区在美国西北,水温冷,不适宜养蚝。冬天若结冰过久,蚝会受到伤害;夏天不够热,蚝的成长速度会减慢。为什么华盛顿州是养蚝的胜地呢?主要原因,是这个州不单准许私人拥有海滩,就连被海水浸着的地也可界定为私产。所以这地区虽然海水奇寒,不适宜养蚝,但在那些海水较暖的海湾,养蚝者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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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州的胡德海峡(Hood Canal),长而狭窄,两岸有山,海峡有尽头,所以海水较暖。海滩既是私有,养蚝是海边房子拥有者的“例行私事”。在同一海峡,公众可用的海滩,蚝就很难找到了。我爱海,也爱静,所以八年前在那里的海边将一栋旧房子连海滩一起买下来,作度假用,也就成为一个养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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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海峡潮水的涨退,最高跟最低相去十七呎;最适宜养蚝的只是其中涨退相距四呎水位的海滩。若海滩斜度较大,好的蚝床面积就较小。因为这海峡的沿岸房子林立,每户人家所拥有的蚝地只有几千呎。这一带的养蚝者大都不商业化,养的蚝贵精不贵多,一般长大较慢的品种,是肉嫩而甘甜的珍品(WillapaBay oyster)。我自己的海滩较平坦,所以养蚝特别多(大约三万多只)。蚝培养三五年可食,我每年大量送给朋友仍可保蚝床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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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的海滩一看便知。除了蚝多以外,我们还可看到开了的蚝壳被有计划地放回滩上(让小蚝附壳而生);取蚝的人多在蚝床开蚝(让蚝中液体的营养留在原地);蚝与蚝之间有空隙(让蚝多食料而增肥);海星被人拿到岸上(海星是会吃蚝的)。这些小心翼翼的行为,没有私产保障,怎能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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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化的蚝场,蚝床面积以英亩计。被选用的海滩皆极为平坦,海水浅而风浪不大的地方。商业养蚝的品种是长大较快的。养蚝者用竹枝插在浅水的蚝床上,作为产权的界定,也用以作为收获分布的记号。有不少商业蚝场的海滩是租用的;也有些海边住户将蚝滩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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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在华盛顿州的海边买房子,你要问海滩属谁?海滩的私地是以哪个潮水位量度?若你见海滩有蚝,你也要问,蚝是否跟房子一起出售?假若蚝滩是租了出去的,你要再问,租蚝滩的合约中有没有容许业主采食少量的蚝?养蚝者有没有权走过跟房子一起出售的岸上地?在私产制度下,这些问题都是黑白分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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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流浮山的蚝场,污染程度确是惊人。蚝本身是不会产生污染的;污染是产权界定及合约的问题。据我所知,香港法例不容许海滩私有。如果不是在某程度上流浮山所养的蚝是私有的,蚝场不会存在。我对流浮山蚝滩的产权结构一无所知。这显然是论文的好题材,希望有研究生能作点学术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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蚝不一定是要在浅水的海滩上繁殖的。用绳子及竹枝将蚝种吊在较深水而又较清洁的海湾繁殖,也是一个有利可图的有效方法。香港海水够暖,政府应考虑出租海湾给养蚝者。但以吊蚝的方法繁殖,风浪大就不行。在香港,可以避风的清洁海湾恐怕不易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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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在内地投资,我异想天开,想租用南中国海养蚝的经验某些适合的海滩,商业化养蚝。在滩上养蚝,风浪的问题不难解决。只要内地能对蚝的私产权利加以保障,这可能是一个比较实惠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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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卖桔者言 会走动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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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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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是会游动的;跟牛羊不同,鱼身是很难标志记号的。北美洲的野生大水牛(buffalo),因为没有人肯饲养,往往要走到很远觅食,几乎被猎者杀得一干二净。科斯曾对这些水牛的产权问题作过多年的研究,但大作至今仍未发表。天上的飞鸟与水中的鱼,产权的保障有特别的困难。但飞禽毕竟不在水面下生活,较为容易看见,所以食用价值较高的,早已给人养乖,作为私产了。在美国时一位朋友猎得野鹿,分了些肉给我,并盛赞鹿肉比牛肉为佳,我感激之余,仍忍不住要反驳:“怎么可能呢?若鹿肉胜牛肉,人们怎会养牛不养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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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中的鱼,难以捉摸。有些市场价值很高——例如三文鱼(即鲑鱼)——生长期间要远渡重洋。不少经济学者认为海鱼不能界定为私产,无法加以保障,所以海鱼也就成为经济学上的一个专题。在课室里,经济学老师要表达界定私产的无能为力,免不了举海鱼为例。海鱼若没有界定私产的保障,捕钓的人数会增加,鱼网的孔会较密,而孵养小鱼会受到忽略。鱼的产量就会变得愈来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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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些问题,世界各地的重要渔场都订立了多而复杂的法例,管制在公海捕钓的权利及行为。这些法例的形成受过多个压力团体不断地左右,要解释法例的成因不容易。尽管不少经济学者认为既然海鱼难有私产的保障,政府以法例约束行为理所当然,我却未曾遇过一位稍知渔业法例的学者,会拍掌附和。究其因,是这些法例的本质大致上都是寓禁于征,即以增加捕鱼费用去减少捕钓。这样一来,我们很难分辨界定海鱼产权的困难,是因为鱼会游动,抑或是因为渔业法例的存在。这个比较深入的问题我会在下一篇文章向读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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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让我先说淡水鱼。以鱼塘养淡水鱼,据说是中国始创的。这种养鱼的方法外国也有。虽然是哪一国始创不易考究,但中国养鱼的历史甚久,即使不是始创也绝不会是学外国的。平凡的现象,往往有着不平凡的含义。中国在鱼塘养鱼的悠久历史,证明了地产的私产制度的施行,中国要比欧美早得多——中国在唐、宋期间的富庶,可不是侥幸的。以天然环境而论,鱼塘养鱼的条件怎可以及得上大湖?私产保障的需要明显地将鱼从湖里带到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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