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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49 然而,一方面我们用诸多法律来保护资源的垄断权,而同时,当生产者运用这些垄断权销售产品、占领市场、获取收益和战胜竞争者时,却要用反垄断法来惩罚他们。这一悖谬凸显了反垄断法在我们的道德体系和法律传统中的不和谐地位,它显然有悖于广受认可的基本道德和法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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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51 第三种自然垄断,通常被叫做“赢家通吃”,其基础是:某些商品,其对买家的价值,随使用者增加而自动提升,即越流行越值钱。如一部电话的价值,极度依赖于其可能通话对象的数量,因而当若干各自封闭的电话网相互竞争时,用户数便成为决定性因素。上述原理导致了竞争地位变化的正反馈特征:用的人多,会自动导致更多人用,于是最初的些微优势会被循环放大,最终市场上只剩下一个生产者。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很多,通吃之后的垄断者,凭借功能互通性、兼容性、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平台依赖性等门槛,对潜在竞争者构成了很难逾越的壁垒,也的确常常令消费者感到憋屈和无奈。但问题是,反垄断法能否帮助消费者摆脱这种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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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53 事实表明它从未能做到,反垄断的终极武器是分拆,但主刀者一旦动刀就发现:若把垄断企业拆成互不竞争的几个公司,结果它们在各自领地内仍然是垄断者,如果拆成相互竞争的,无论你何等费心地均匀分拆,上述正反馈机制决定了其均衡是不稳定的,很快其中一家又会胜出而成为通吃者。在历时十多年的调查和诉讼之后,AT&T被分拆为一个长途电话公司和七个地区公司,结果消费者发现,他们在七个小贝尔压迫下的日子并未改善;电话用户的最终解脱,来自事先无人料到的创新领域: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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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55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IBM身上,打了15年官司后,找不出可行分拆方案,垄断困境最终由小型机、UNIX工作站和PC的兴起而自动解决。微软案件也一样,司法部一度赢得了判决,但他们迟迟拿不出可行的分拆方案,而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谷歌的崛起、信息终端的多样化、开放平台和开源软件日益成为潮流,微软的垄断地位越来越不成为发展的障碍和抱怨的焦点,相反,它成了激励众多技术和商业创新的标杆和靶子。而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选择始终是在增加而非减少。在这些案子中,反垄断机构除了给市场带来不安、扰乱和破坏之外,从未给消费者帮上忙,最终解决问题的都是市场本身的创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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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57 从AT&T、IBM和微软的经历中可以看出,只要投资和创新的机会是开放的,垄断者便无法过度压榨消费者,而垄断困境总是会被创新所突破;实际上,垄断一旦建立,便成为寻求创新的最大动力,人们会想尽一切办法突破它;当垄断使得一个产业日趋封闭时,就有人会尝试绕过它另起炉灶,开辟全新的替代产业,而垄断者若沉溺于旧模式,便会连同他所垄断的产业一起被边缘化。对比生物进化的历史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点:进化史上,经常有一些物种会走入进化的死胡同,就像一个产业因垄断而缺乏多样性,并走入封闭僵化的死胡同一样;然而,之所以会走进死胡同,常常是因为它们一度在某方面过于成功,因而在自然选择引导下过度发展了这方面的能力,最终对这种能力形成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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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59 树袋熊就是典型的例子:桉树叶因其特殊的化学成分,对于多数动物都是不可食的,但树袋熊却进化出了消化桉树叶的独特能力,于是它垄断了“以食桉树叶为生”这个产业,没有任何竞争者。结果,树袋熊这个物种便向着提高桉树叶消化能力的方向,义无反顾地发展下去,经过许多代,桉树叶成了它们的唯一食物,它们已丧失了消化其他食物的能力,大熊猫对竹子的特化和依赖也是如此。然而,尽管树袋熊和大熊猫走进了死胡同,生物界的进化却没有因此而停顿,树袋熊垄断了桉树林,其他动物可以另辟蹊径。上帝并未从他的天堂里跳下来,责令树袋熊不得控制超过70%的桉树林,或者把它们改造成三个独立物种,上帝知道,这么做既是徒劳的,也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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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61 历史上,那些在某方面特别强大的生物,很少会因在其强项上遇到正面竞争而遭淘汰,相反,它们总是因为其特殊强大之处为它们营造的那个小生境最终萎缩而被边缘化;类似地,产业史上一度不可一世的垄断巨头们,很少被从正面打败,他们总是随其所在产业被新兴产业排挤而被边缘化;甚至科学发展也是如此,正如库恩所指出,新理论取代旧理论,从来不是因为旧理论的信奉者被驳倒认输了、心服口服了,然后新理论确立了,而是因为老头们退休了、死了、没人选他们课、看他们书、引用他们观点了,于是旧理论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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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63 几十年来,新兴产业绕过陷入封闭僵化的旧产业的故事,始终在不断上演:移动电话绕过了固定电话,UNIX和PC绕过了主机,搜索引擎绕过了门户,而浏览器和云计算正在绕过桌面和操作系统;对于企业家和创新者而言,唯一绕不过的垄断者,恰恰是政府和它的反垄断刀斧。十年后,微软大可以仍抱着其封闭的桌面系统,悠闲地苟活于信息产业之一角,正如今天树袋熊仍在快乐地独自啃着它的桉树叶,但那时的信息业早已天翻地覆,或许很少有人会想起微软的名字了;当然,微软显然不甘于此,英特尔和IBM同样不甘于此,它们都是热衷创新者,都在拼尽老命给消费者带去最好的产品,如此,反垄断者究竟在担忧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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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65 事实表明,20世纪的历次反垄断诉讼,从未造福消费者,从中获益的,只有竞争失败者、律师和利用对成功企业家的嫉妒心而骗取民心的政客。明智的企业家们,理应抵制政府的反垄断冲动,在这方面,他们应抛开恩怨,团结一致。那些为一时商业利益而呼唤反垄断干预的企业家,是短视且不道德的,对于以“不作恶”为口号的谷歌,尤其如此。不久之前,谷歌还在为针对微软的反垄断措施而幸灾乐祸甚至落井下石,现在,随着奥巴马政府上台,反垄断政策正在收紧,大西洋两岸的政客们都在挥舞反垄断斧头,很快,谷歌也将尝到这把斧头的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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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67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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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69 如今,动辄数亿欧元的巨额罚款,已成为任何在欧洲开展业务的大企业不得不随时加以考虑的风险。就在本文发表后的下一年,欧盟又对17家浴具制造商、11家航空公司和3家液晶面板制造商,分别开出了6.22亿、7.99亿和6.49亿欧元的罚单,拥有欧洲业务的跨国公司俨然已成为欧盟的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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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71 不幸被挑中的企业,没有申辩和质证的机会,只能听凭宰割,没人知道罚款为何是10亿而不是1亿或100亿。不同于美国,反垄断调查对象的命运并非在法庭上决定,一切由欧盟反垄断专员这一行政机构说了算,它既是检察官,又是陪审团,还是法官,把这样的机构称为市场竞争保护者是高度讽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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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73 关于反垄断法理论基础的混乱和错误,以及它在欧美司法实践中所导致的种种荒谬结果,薛兆丰博士在《商业无边界》一书中作出了详尽分析和描述;不幸的是,这套法律正在被许多新兴国家当作西方“先进制度”学习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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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75 自私的皮球:我们的日子为什么是这样过的 [:1704555253]
1704556176 15.垄断是竞争的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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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78 2011-01-06,No.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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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80 新年之际,发改委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用以代替2003年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旧规定是在原《价格法》基础上发布的,篇幅不足一页纸,而新规定的成文法依据则是2008年的《反垄断法》,它基本上全盘采纳了欧美主流反垄断理论,对所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价格策略与价格协调机制作出了全面限制,其篇幅也数倍于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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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82 值此通胀蔓延、物价腾涌之际,这份规定或许可以体现管制当局对民众所受通胀之苦的体察和关切,而新规定发布与生效间隔的异常短暂,似乎也透露着某种急切。但遗憾的是,源自美国的整个反垄断法律和政策体系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学理论,在根本上是错误的,而在实践中,反垄断法对改进市场制度从未起过正面作用,它只不过为管制官员、律师和经济学家等行业创造了大量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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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84 具体而言,反垄断法的理论出发点是完全竞争模型,而所谓完全竞争在逻辑上就是无法成立的(即便是近似的成立),它只是早期经济学家为绕过某些数学困难而做出的随意简化,不幸的是,这一简化对人们理解市场的真实运行机制造成了严重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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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86 在所谓完全竞争状态下,每种商品都有无数无差别的卖家,他们出售的商品质量上毫无差别,其产量决定也无法影响价格,因而也无法实施独特的价格策略。然而,对商业史稍有了解便会知道,大量无差别厂商的市场状态是不可能长期持续的。在规模经济的作用下,没有独特之处的小厂商会迅速被吞并,即任何一种商品,如果没有实施差异化的空间,其市场很快会被极少数厂商所垄断,中小厂商得以立足的诀窍便是实施差异化和寻找特殊生态位,也就是为自己构筑垄断地位,这是产业界尽人皆知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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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88 这样一来事情便很奇妙了:完全竞争的前提是无差别,但果真无差别了结果就是高度垄断,而真正热闹非凡层出不穷的竞争,却总是存在于那些能不断出现差异化的产业之中,换句话说,一个高度竞争市场的存在前提是,其中每个厂商都必须拥有相当强的垄断地位,这是多么矛盾啊。但这一矛盾仅对书呆子经济学家才是矛盾,因为他们把垄断看作竞争的对立面,而没有理解在真实市场中,垄断恰恰就是厂商展开竞争的一种方式,且是最普遍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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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90 有人或许会问,那能不能把每个厂商的垄断力限制在某个水平,从而确保任何一两家厂商都不会占据大半市场份额呢?确实可以做到,代价是压制创新并阻止规模经济发挥作用,而实施的手段就是不断地摧毁那些最成功的企业,简单地说,就是打击乃至摧毁市场机制中最积极而有益的那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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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92 当你开发出一种成本更低的大规模生产方式后,或者寻找出一种为客户提供更有效组合服务的商业模式后,并购常是实现这些创新之价值的唯一可行途径,而有机扩张在资本开支和推行速度上都将大为不利。产业史上,无论技术、管理还是商业模式上的创新,其实现扩散和替代的各种途径中,并购历来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而反垄断法将压制这一过程,尤其是那些依赖于规模经济才能发挥作用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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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94 反垄断与创新在根本上就是相抵触的。不妨把创新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已有商品的局部改进,即所谓的微创新;第二类是用一种全新的方式来满足此前由其他商品来满足的需求,如汽车相对于铁路;第三类是挖掘出一种全新的需求并加以满足,如太空旅行。对于后两类,创新者实际上从零开始建立了一个新市场,他当然是对之拥有“支配地位”的垄断者,即他从一开始就成了全民公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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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56196 实际上,每个创新者从他构思新产品和新商业模式的那一刻起,最关切的事情莫过于如何确保其创新价值不被大批模仿者迅速淹没,如果他不能满意地回答这个问题,他很可能早就打消了动手的念头。创新者愿意在初期投入大量精力、财力,冒巨大风险,推广期中赔本销售,全赖于对未来规模经济和垄断地位所能带来回报的期望,这也是为何前辈们会想出用专利法去保护创新者,而反垄断法的作用直接相反,将把无数创新掐灭在最初闪念之中,有趣的是,这两套法律居然能共存于同一个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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