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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方法论而言,识别或界定什么椅性、人性、民族性之类的东西是无聊的,重要的是语义约束,即某个概念是否可以置入某种句子结构的某个语法位上?如是否可以成为某些谓词的主语?换句话说,只要我们没糊涂到把“民族”用作“感到幸福”的主语,把“社会”用作“对某某负责”的主语,那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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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决定论与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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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4,No.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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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论的意思是:世界任一时刻的状态由其先前状态经由因果关系完全决定。我无意作此断言,在此意义上,我可能算不上决定论者,但我肯定是方法论决定论(methodological determinism)者,即我认为,只有当我们假定这个世界是决定论世界时,才能有意义地观察、理解和谈论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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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不接受决定论,一个原因是他们将它与宿命论(fatalism)混淆了,其实这两者是完全对立的,另一个原因是他们觉得接受决定论就意味着否认自由意志,从而丧失道德责任的前提,而实际上自由意志不必依赖于非决定论,我在下面两个帖子里分别作出了分析,对第二种情况的澄清尤其重要,因为它关系到伦理学和法学的哲学基础,我们将在无数话题上反复遭遇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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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论 vs 宿命论,2009-12-24,No.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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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到有人如此责难决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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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然一切事情都是被决定了的,那么无论你做什么都改变不了什么,是不是你就什么都别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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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貌似还流传颇广,但只须稍加留意便会发现,该说法与决定论恰好相反,决定论是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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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切事件皆由其前导事件完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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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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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世界在任一时刻的状态(s)由此前任一时刻的状态(s0)完全决定,即若我们有足够的知识和计算能力,从s0可算出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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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决定论认为前导事件可充分完备地决定后续事件,而(1)则认为当前的行为对未来没有影响,这显然是直接对立的说法,所以说法(1)不是决定论,称之为宿命论比较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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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决定论的宿命论式曲解的流行,很可能是出于对“改变”一词的两种可能含义的混淆,当我们说“我能改变什么”时,有两种意思:设世界在t0时刻的状态为s0,t1时刻的状态可能是s1,也可能是s2,取决于t0到t1之间是否发生了行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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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人们在说“改变”时,有时候是指s0与s1的不同,而有时候又是指s1与s2的不同,并且这一切换常常在不知不觉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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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论者说:从s0可知a必会发生,故t1时刻的状态必为s1;而宿命论者将其理解为:a无法将s1变为s2,故行为无法改变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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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宿命论者的糊涂责问,或许这样答复可以让他恢复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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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思想和行为改变不了世界,而是你会有何种思想和行为,以及它们将如何改变世界,是早被决定了的,过去经由你的行动去创造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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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由意志和奴役,2008-12-09,No.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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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是伦理学和法学的基础命题,它假定个人的行为是其自由作出的选择,因而个人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除非能证明他受到他人暴力胁迫,从而引出了责任的概念。很明显,缺了自由意志假定,责任、过错、善恶和道德就无从谈起,整个道德和法律体系便失去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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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强调的是,“人具有自由意志”,这是一个武断的假定(用黑话说,叫先验命题),而不是一个实证性的判断,它不接受事实检验,因而无论行为科学、心理学或脑科学如何发展、获得何种发现,都不会影响该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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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理解这一点,引出了很多关于自由和奴役的谬论。例如,有人说穷人去血汗工厂工作,这不是他的“自由选择”,因为他为了填饱肚子“没有选择”,这么说是荒谬的。我们谈论人的自由意志时,是不考虑客观条件的,不能因为某些外部条件与某种行为的强相关性,就把它们当成为该行为开脱责任的理由。假如我们可以说一个快饿死的人的偷面包行为不是他的自由选择,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一个球迷把电视频道切换到足球节目的行为不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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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人的任何行为都能找出客观原因,历史、文化、收入、基因、发育过程、教育经历等,按这种逻辑,没有行为是自由的,每个人都是历史和欲望的奴隶,用时髦词汇说,都是房奴、球奴、乐奴、网奴、财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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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上述荒谬逻辑,引出了积极自由和平等理论,以及专与劳工和穷人作对的劳工法和最低工资法等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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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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