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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深刻揭示了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含义、实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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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和国家政权的结合,其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由资产阶级国家政权控制和监督的一种资本主义,它吸收私人资本,利用资本主义国家和国内旧业主的资金、技术和设备,在国家的监督、计算和调节下,由资本家管理和组织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这种国家资本主义为资产阶级及其国家服务,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实行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其性质完全是资本主义的。苏维埃俄国的国家资本主义是无产阶级国家容许其存在的资本主义,是受无产阶级领导并为其服务的资本主义。这种资本主义在存在时间上,在实施范围上,在采用的条件上,在活动的方式上,在监督的方法上,都要以无产阶级的利益为准,都要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要求来衡量。因此,它已具有社会主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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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对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有重要意义。列宁认为,这种意义主要表现为:第一,有利于减少资本家对生产的破坏,稳定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第二,有利于实行监督和管理,使苏维埃国家政权机构能够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进行统一调节;第三,有利于利用资产阶级的一切知识,管理经验,技术和本领来组织生产,尽快恢复和发展经济;第四,有利于迅速发展生产力,增加产品产量,保证国家和农民实现正常的经济结合,改善工人和农民的生活状况。因此,列宁指出:“全部问题,无论是理论上的或实践上的问题,在于找出正确的方法,即应当怎样把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的发展引导到国家资本主义轨道上去,靠什么条件来做成这件事,怎样保证在不久的将来把国家资本主义变成社会主义。”[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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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集中进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它有达到最新成就的现代化技术,有计划地组织,有科学的管理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在经济上无比地高于我国现时的经济”,并且“没有包含任何使苏维埃政权感到可怕的东西”[111]。因而可以成为小生产向新社会过渡的中间环节。这是积极的一面。另一方面,国家资本主义这种形式又是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为获得利润为目的的,就其本质来说它毕竟还是属于产生剥削的资本主义经济范畴,是社会主义的离心力量。无产阶级绝不能允许资本主义任意发展。对于因实施国家资本主义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低估。“应该加以监视,应该处处用自己的共产主义影响来抵制。这也是一种特别的战争,是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方式、两种形态、两种经济的战争竞赛。”[112]既然国家资本主义的性质是双重的,即积极的一面和消极的一面,我们在借助国家资本主义改造落后经济的时候,就应当利用它积极的一面,限制它消极的一面,把分散落后的小生产集中和组织起来,作为提高生产力,并逐步变革生产关系的手段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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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明确阐述了对国家资本主义既利用又限制的政策。他说:“国家资本主义,就是我们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活动范围的资本主义,这种国家资本主义是同国家联系着的,而国家就是工人,就是工人的先进部分,就是先锋队,就是我们。”[113]这种限制大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必须对资本主义的活动范围做出严格规定,要求它“老老实实、呈报真实准确的账目,不仅重视我们共产主义法令的条文,而且重视它的精神,不允许丝毫违背我们的法律”[114];第二,在实施国家资本主义的过程中,要强化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对经济生活的领导,要“使别人受自己控制,而不是使自己受别人控制”[115];第三,要使“租让制对我们有利无害”[116];第四,要实现苏维埃国家对国家资本主义的监督,并打击经济上的各种犯罪和投机活动。列宁指出:“反对投机活动的斗争应转变成反对盗窃公物,反对逃避国家监察、计算和监督的斗争。我们实行这样的监督,就能把一定限度下不可避免并为我们所必需的资本主义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117]从列宁的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实行国家资本主义的整个过程,始终充满着激烈的斗争。无产阶级为了发展经济,巩固政权,建设社会主义,既要利用各种形式的资本主义积极的一面,又要对其消极的一面进行限制和监督,将其缩小到最小限度。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为了自身的利益,总是想方设法反对无产阶级的限制,公然抗拒苏维埃国家的监督。这种限制与反限制、监督与反监督的斗争,正是阶级斗争在新形势下的继续,对此绝不能放松警惕,绝不能有麻痹思想,绝不能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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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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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在阐明国家资本主义的必要性、性质、作用和意义之后,进一步论述了把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的四种具体形式,这就是,租让制、租赁制、合作制和代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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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让制。租让制涉及国家同大生产中外国资本的关系。实行租让制的重要意图是要对外开放。列宁当时有许多论述。他曾指出,租让制是苏维埃政权把资本主义的发展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培植”国家资本主义的“最简单、明显、清楚和一目了然的形式”[118]。它是通过缔结合同的方式来实现苏维埃政权同资本主义国家先进金融资本的联合。国家将一些收效快、投资大、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和亟待开发的自然资源,如一部分森林、油田和矿山等出租给外国资本家经营。按照合同规定,外国资本家在无产阶级监督下以租借人的资格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开展业务,他们可以获得高于普通利润的额外利润,得到用别的办法得不到或极难得到的原料。苏维埃政权从中获取的好处则是:发展生产力,在较短时期内增加产品数量,获得机器设备,改进生产状况,改善工人和农民的生活,租借期满后获得先进的资本主义企业。租让制是向社会主义大生产过渡的阶梯,它用加强大生产来反对小生产,加强先进生产来反对落后生产,加强机器生产来反对手工生产,增加可由自己支配的大工业产品数量,加强由国家调节的经济关系来对抗小资产阶级无政府状态的经济关系。无疑,这对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事业是有利的。但是资本家的本性就是追逐利润,实行租让,和资本家打交道,无产阶级就要准备作出某些牺牲,付出一定的代价,让承租资本家赚取百分之几百的利润。拿走千百万普特的贵重物资,这无疑是苏维埃政权向世界资本主义缴纳的一种“贡款”,向资本家“纳贡”,向他们“赎买”。但缴纳这笔贡税是必要的,因为要求资本家无代价地为我们服务只是一种幻想;缴纳贡税也是有利的,因为它可以帮助我们改造小生产,迅速地建立社会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列宁说,要用加倍的利润收买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得到的将是大批利润,俄国得到的将是更主要的东西,有了这些东西,俄国就一定能够巩固起来,最终站立起来,在经济上战胜资本主义。为了迅速发展租让制,1920年3月,列宁拟定了关于租让制的提纲,11月30日,苏维埃国家人民委员会根据列宁的指示,拟订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委员会租让制法令》。《法令》在1921年3月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获得了批准。随后,人民委员会又制定了关于缔结租让合同的10条基本原则,规定了工人的劳动保护、生命安全、福利保障以及应享有的政治权利等。按照列宁的计划,当时准备实行租让的范围包括为数不多的国营工业企业,包括巴库油田的1/4和格罗兹尼油田的1/3,还有堪察加半岛的油田,包括俄国北部约1700万俄亩的森林(占俄北7000万俄亩森林资源的24.3%),还包括大量未开垦的处女地。但是,列宁所设想的租让计划未能完全实现,因为主客观方面都遇到了阻力。从客观方面讲,苏俄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处于帝国主义的封锁包围之中,资本家们不愿向苏维埃俄国大量投资贷款。从主观方面讲,租让问题提出来以后,苏维埃社会引起了一些波动和不安。党内一些干部不赞成新经济政策,其中反对租让制的人最多。因此,对外的租让制并未起到列宁所希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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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制。租赁制涉及国家同国内企业资本家的关系。它是国家把国有的企业或产区、森林区、土地等租给本国的企业资本家经营,国家收取租金,租借合同与租让合同极相类似。合同规定了租赁企业生产合同的方向,应该生产产品的数量和品种,有利于国家的比例提成,固定资金恢复和更新的规模,国家各项订货或国家原料加工的完成,等等。1921年5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专门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出租中小企业的决议。同年7月5日,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出租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所管辖企业的办法决定。决定将4500家大型国家企业的一大部分出租。承租人必须遵照合同安排企业生产,生产规定的型号、数量的产品,缴纳租金,进行日常维修,并在租赁期满后将完整无损和能正常运转的企业归还国家。1921年12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法令,规定凡5人以下,拥有发动机的小型企业和10人以下没有发动机的小型企业,一律解除国有化,实行租赁。随后,苏维埃政府根据租赁制政策贯彻的进展情况,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补充法令和条例。其内容大致是:第一,企业在租赁协议预先规定的条件下交给承租者暂时使用,但是企业的所有者仍是国家。承租者无权出售、抵押租赁企业,它依法负责完善地保存交给其使用的财产,并完全服从《苏维埃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护法》等;第二,承租者有自行招收、解聘职工的权利,有权安排生产市场需要和国家定购的产品,任何经济机构及负责人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第三,企业上交国家的租金和利税按政府与承租人预先商定的数额执行,不得中途变更;租金和税额可以货币支付,也可以产品代替;第四,当承租资本家不按合同把自己的租金投入租赁企业,而滥用租赁企业的基金时,国家与这种滥用租赁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并废除租赁合同;第五,在企业主破坏国家利益以致使企业无法进一步活动的情况下,只有按法庭判决才准许租赁企业关闭。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后,租赁制国家资本主义发展较快。到1923年末,出租的中小企业已达7500个,占全部拟出租企业的76.5%。平均每个租赁企业有17个工人。租赁制的发展,使国家无法经营的大批中、小企业得以恢复生产,既为苏维埃国家增加了大量产品,又解决了大批工人失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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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作制。合作制涉及国家同小生产(包括手工业、农业和商业)中的资本主义的关系。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通过小商品生产者合作社这一形式,把自由散漫、数量众多的农民和小手工业者的生产和流通纳入向苏维埃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的轨道,将自由出卖、自由贸易所产生的资本主义引上合作制资本主义的道路,置于国家直接的领导、监督、调节之下。由于苏维埃政权下合作制资本主义不同于私人资本主义,所以列宁说它和国家资本主义相类似,是“变相的国家资本主义”。他在《论合作制》一文中对合作制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说:“实际上,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因为现在我们已经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119]列宁认为合作制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与租让制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具有相同的性质,但前者又不像后者那样明显、简单。它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实行中会遇到很多困难。为了说明合作制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复杂性,列宁把它同租让制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进行了对比。列宁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第一,技术基础不同。租让制的基础是大机器生产;合作制的基础则是小手工业,一部分甚至是宗法式的经济。第二,所涉及的对象不同。租让制的每个合同中,只关系到一个资本家,或者一个公司,一个辛迪加,一个卡特尔,一个托拉斯;而合作制则包括千百万小业主。第三,承租契约和期限不同。租让制企业必须预先签订正式合同和规定法定期限;合作制则不可能。第四,监督难易程度不同。监视承租人容易;监视合作社人员困难。第五,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性质不同。由租让制向社会主义过渡,是由一种大生产形式向另一种大生产形式过渡,比较简单;而由合作制向社会主义过渡,则是由小生产向大生产过渡,要经过长期的、比较复杂的过程。由此看来。尽管这两种形式各具特点,但在新经济政策下,只要实施成功,它们都可以为发展苏维埃经济,向社会主义过渡作出贡献。“租让制政策施行成功,就会使我们获得为数不多、但却具有现代先进资本主义水平的模范的——和我们的比较——大企业;经过几十年以后,这些企业就会完全归我们所有。合作制政策施行成功,就会使我们把小经济发展起来,并使小经济易于在相当期间内,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过渡到大生产。”[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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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销制。代销制涉及国家同商业领域中私人资本主义的关系。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把资本家当作商人吸引过来,直接与国营批发机构联系,他们必须根据合同严格规定的条件收购小生产者的产品,出售社会主义的工业产品,国家付给他们一定的佣金。列宁认为,在实施新经济政策,特别是实行粮食税后,商品经济的范围扩大了,农民完税后的农产品和小工业、手工业产品要通过商业渠道来交换,一些生产资料也要通过商业渠道去供给,只有搞好了工农间的流转,才能迅速地恢复和发展小工业和手工业,从而为恢复和发展大工业创造条件。因此,搞活商品流通,繁荣市场,就成为解决内地与边远地区物资交流受阻,居民日常消费品供应困难问题的当务之急。而利用资本家去经商,以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组织资本家去为国家代购代销,是一条从实际出发解决上述问题的好办法。因为资本家熟悉经商,善于经营,了解市场供求状况,他们行动起来,比陌生的、不健全的苏维埃商业要有效得多。同时,他们也可以弥补大商业顾及不到的地方。他们在获得佣金之外,也不免搞些剥削和投机,但总比让小生产者、投机商自由泛滥对国家有利。再说,他们毕竟还要受国家的限制。列宁指出:“凡是不逃避国家监督的‘正当’贸易,我们都应当加以支持,发展这种贸易对我们是有利的。”[121]代销制政策的推行,扭转了商业流通领域内的混乱局面,打击了不法私商利用国家经济困难、商品供应不足、趁机哄抬物价、套购抢购、投机倒把行为,为稳定经济,改善居民生活创造了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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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指出的这些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有些在当时得到了实现,有些由于受到历史条件的限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但是他所提出的有关国家资本主义的理论原则,却成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宝贵的精神财富。我国革命胜利后,中国共产党把为列宁所发展的马克思关于过渡时期的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实行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方针,把国家资本主义当作改造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手段,制定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发展了社会主义经济。通过广泛采取以加工订货、统购包销为主要内容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过渡到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成功地运用和发展了列宁关于利用国家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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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演进到21世纪,列宁的国家资本主义理论对我们国家当前的四化建设是否仍然有其现实意义呢?毫无疑问是有的,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虽然已有60多年的历史,但由于旧中国的生产力水平很低,加上林彪、“四人帮”对社会主义经济的破坏以及我们工作中所犯的“左”倾错误,使社会生产遭到破坏,以致经济建设中缺乏资金和先进技术设备,需要利用外国资本来发展生产,这和苏联十月革命后生产遭到战争破坏的情况有相似之处。面对这种现实,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实行了一系列新的战略决策:开辟经济特区、引进外资、实行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资经营等,创造了新时期利用外资的新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重新出现的这种国家资本主义就其实质而言,当然不再属于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范畴,因为我们早就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走过了具有我们自己的历史特点的辉煌历程。现在的国家资本主义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现象,与当时的俄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出现过的国家资本主义相比,具有不同的含义。从国家资本主义的作用上讲,我们今天利用国家资本主义是为了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需要,而不单纯是为了恢复国民经济;从国家资本主义的范围和比重来讲,我们当前的国家资本主义只是在十分狭小的范围内得到利用和发展,我们不能也没有必要像列宁当年设想的那样,在各行各业、各个部门,以十分巨大的规模去培植国家资本主义。因此,我们今天重新提出国家资本主义必须从今天的具体条件出发,重点考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现实需要,而不能生搬硬套列宁当年倡导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各种形式,我们只能学习和掌握革命的辩证法,认真领会列宁国家资本主义理论的本意,学习包括在它中间的理论和方法,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创造性地应用和发展列宁的国家资本主义理论,开辟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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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农业合作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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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对农业和农民问题是十分重视的,这是因为十月革命后,俄国国民经济中农业仍占主要地位,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在小农经济占极大优势的国家,农民的状况如何,农业搞得怎样,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头等大事。列宁关于农民问题的第一部著作是1893年写的《农民生活中新的经济变动》,最后一部著作是1923年口授的《论合作制》。在列宁的全部著作中,农民和农业问题占着相当显著的地位。在这些著作中,列宁提出了小农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整套计划,阐述了无产阶级国家改造农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步骤。他的农业合作化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理论的一份宝贵财富。今天,认真学习和研究列宁的农业合作化思想,仍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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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共耕制到合作制的战略思想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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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经济思想史:从列宁、斯大林到戈尔巴乔夫 合作制理论,不是列宁首先提出来的。早在19世纪初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就幻想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仅仅通过发展合作社就可以使阶级敌人转变为阶级朋友,使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摆脱资本主义剥削,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上去。“这些人不懂得工人阶级为推翻剥削者统治而进行的政治斗争的根本意义。”[122]他们的合作化主张是彻头彻尾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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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无产阶级推翻了资本主义统治,剥夺了大资本和大地产以后,如何过渡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时,也很重视合作社的作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资本论》《论土地国有化》《法德农民问题》及其他著作中,对农业合作化问题都做过原则性的分析。他们关于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大体可归纳为三点:①促使农民从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从小农经济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变;②不能得罪农民,不能用暴力去剥夺小农,必须采取自愿、示范和提供社会帮助的办法对农民逐步加以引导;③采用合作生产的形式作为中间环节,向更高级的形式过渡。列宁继承、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基本理论,而且在十月革命后,还将这些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进行了各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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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的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发展和转变,从理论社会主义向实践社会主义转变,从消灭商品经济向逐步承认和利用公有制下的商品经济转变。因此,我们对列宁的合作化思想不能作静态考察,而必须把它当作一个认识过程来研究它的发展轨迹。伟大的十月革命之后,列宁的合作制思想大体上经历了从共耕制到合作制的战略思想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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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由于受当时国内外局势的影响,列宁曾极力主张走共耕制的道路,向社会主义过渡。1918年夏秋,俄国农村发生了富农暴动,反对苏维埃政府的粮食政策。俄共(布)组织贫农委员会,发动贫农向富农展开斗争。这时,列宁认为,“农村的十月革命”开始了,向“大规模共耕制”过渡的条件成熟了。11月6日,列宁指出,“农村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开始”,苏维埃国家现在“力求有计划地实行大规模的共耕制”[123]。1918年12月11日列宁再次强调:“现在生活本身向劳动农民直接提出了过渡到共耕制的问题”,建立共耕制“在俄国已提到日程上来了”[124]。列宁一再强调:“只有共耕制才是出路”,共耕制是“摆脱小农经济的坏处的救星”[125]。“现在我们的任务是过渡到共耕制,过渡到公共的大经济。”[126]当时把希望完全寄托在组织大集体农庄进行共同耕作上。例如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不少领导人认为,如果能在300万俄亩的土地上组织起共耕制的农业大经济,它就一定会成为国家的粮食工厂,源源不断地把粮食生产出来供应红军,并解决城市用粮的一半,使国家摆脱危机状态和危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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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共耕制(Обшественная обработка земли)就是不仅土地公有,而且农具公有,牲畜公有,共同耕作,集中经营,统一分配。按照共耕制建立起来的农业组织统称集体农庄,其中包括三种具体形式:共耕社、农业劳动组合、农业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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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耕社最为初级,它是在一定生产环节上的互助组织,在共耕社里,农具、牲畜保持私有,在耕种土地和收获庄稼的时候共同劳动,共同使用生产工具,临时互相帮助。这种劳动组织形式很像我们建国初期的互助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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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劳动组合稍为高级些,它只对土地和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化,允许农民饲养一定数量的家禽、小家畜、奶牛,可耕种少量的宅旁园地,基本上采用按劳动日分配劳动成果的方式。后来,斯大林把劳动组合当作集体农庄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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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公社最高级,它是按共产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统统归公,公社社员没有私人的家禽、家畜和宅旁园地,一句话没有任何私人副业经济。在公社里,基本上采取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在公共食堂免费吃饭,有的甚至还实行了生活集体化。用列宁的话说:“农业公社是个很响亮的名称,是与共产主义这个概念有联系的。”[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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