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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790 列宁认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在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方面,共耕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苏维埃政权要从各方面帮助和支持这种经济组织形式。1919年12月他在农业公社和农业劳动组合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演说指出,国家帮助农业公社是必要的,如果国家不帮助各种集体农业企业,那我们就不是共产主义者,就是不拥护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协作社、劳动组合和集体组织都是新的创举,如果执政的工人阶级不支持这些创举,那它们就不会成长起来。苏维埃政权组织遵照列宁的指示,在支持和帮助共耕制组织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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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792 (1)优先分配给共耕组织大量土地。1918年8月3日,农业人民委员部发出指示:“土地应首先拨给已在各县农业局登记的农业公社使用”。1919年2月,根据列宁的提议,颁布了《关于社会主义土地规划和过渡到社会主义农业的措施》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必须使土地耕作的个体形式过渡到共同使用的形式”,为此,国家必须对全部土地使用作出统一规划,使其“首先用来满足苏维埃经济和公社的需要,其次用来满足劳动组合,共耕社和其他公共耕作的需要,最后才是个体农民生存的需要”[128]。到1920年,共耕制组织(集体农庄)共占有耕地达117.66万俄亩(约为122万公顷),其中70%~90%坐落在过去地主的大庄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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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794 (2)在农具、耕畜和其他生产资料方面给予优待。1919年2月通过了《社会主义土地整理和关于向社会主义农业过渡的措施的条例》,责成国家机关应优先供应集体农庄机器、牲畜、种子,并提供农业和技术上的帮助。列宁指出,苏维埃政权应竭尽全力来使这个法令不致变成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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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796 (3)国家提供大量资金。在当时财政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列宁曾先后多次亲自签署给农业公社拨款的指令。1918年7月3日,给农业人民委员部拨款1000万卢布,采取广泛的措施,以组织农业公社并给公社发放贷款和补助金。1918年8月6日,又从国库拨款5000万卢布,供农业局的需要和组织扶植农业公社之用。接着于1918年11月2日又决定,设立10亿卢布的专用资金,作为支持共耕制的补助和贷款,并在农业人民委员部下设立了“基金总委员会”,各地设立了“州基金委员会”,这两个机构的活动一直持续到19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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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798 在列宁和俄共(布)的号召以及苏维埃政府的帮助和支持下,集体农庄迅速发展起来。1918年夏季以前,集体农庄还是个别现象,当时全国总共只有几十个农业劳动组合和农业公社。但从1918年6月到12月的短短几个月时间里,全苏维埃总共建起了1500个集体农庄,其中农业公社占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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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00 如上所述,尽管国家曾从各个方面大力支持和帮助共耕制集体经济组织,但实践的结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现是:①劳动生产率没有明显提高。拥有117.66万俄亩(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约0.4%)、占总农户0.5%的共耕制集体农庄,在1919年至1920年期间为国家提供的余粮约为25万普特,占这两年余粮总数5.8亿普特的0.04%,大大低于它占有耕地和农户的比重。它的劳动生产率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提高1倍到两倍”[129];②生产费用远远超出全体农户的平均水平。在1918年设立的10亿卢布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共耕制集体农庄,它们的经济待遇比一般农户优厚得多;③集体农庄没有起到示范作用。许多集体农庄办得很糟,助长了依赖国家、懒惰、偷拿、吵闹的现象,还不如一般的个体经济。许多非党农民代表反映:农民一点都没有看到集体经济的好处。不少农民甚至忧心忡忡:如果有了大农庄,那么我又要当雇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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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02 造成共耕制集体农庄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农业政策过左,生产关系的变革脱离了生产力发展水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农业公社实行生产和生活资料全部公有制,社员没有任何私有财产。当时虽然土地国有化了,但农民还是私有者,他们有粮食,并且习惯于把余粮看作可以自由出售的私产。而1919年2月19日农业人民委员部批准的《农业生产公社示范章程》却明文规定,凡愿意参加公社的人,应放弃一切财产的私有权,同时还规定,社员要求退社或被开除时,只能带走自己及其家属现用的衣物,其他财产一律留归公社。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变相地剥夺农民,使农产品生产不能和农民的物质利益直接挂钩,不能激发他们的兴趣。其次,公社实行生活集体化,搞食堂制。1918年7月21日公布的第十个《农业公社示范章程》中规定:“为了节约劳动、产品和燃料,公社应当建立公共食堂。”有些地区的章程甚至还规定:“公社内没有父亲和母亲——所有的孩子都是公社的孩子”。再次,农业公社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1918年8月3日苏农业人民委员部的指令中规定:“农业公社的基本原则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上述《农业生产公社示范章程》规定:“任何公社社员,除同全体社员一起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之外,在公社内劳动不应获取任何报酬,无论是实物还是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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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04 由上看出,共耕制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当时多数农民反对建立共耕社,尤其反对建立农业公社。许多地方依靠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农民加入公社,激起农民的愤怒。他们喊出了“拥护苏维埃,打倒‘康姆尼’(共产主义)”的口号。已经办起的集体农庄多数处于劳动纪律松懈、生产效率极低的状况,有些组织甚至变成了懒汉、小偷、寄生虫、二流子的庇护所。实践证明,共耕制不仅没有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还助长了“吃大锅饭”的恶劣风气,苏维埃的农业政策违背了群众的意志,后来陆续都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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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06 通过实践,列宁逐渐认识到,共耕制这种组织形式不是改造农业的理想形式,而且也不能依靠它大幅度地增加农产品。自1919年底,列宁实际上就已开始重新思考俄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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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08 1919年11月18日,列宁针对一些地方在建立公社时强迫命令、盲目冒进的问题,指出:“建立农业公社和劳动组合的运动在近两年来是一个很大的运动。但是冷静地观察一下事实,我们应当说,去建立公社、去从事农业的许多同志,对于农民生活经济条件的知识是很不够的。因此必须纠正由于盲目冒进、看法不正确而造成的大量错误。”[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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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10 同年12月4日,列宁又指出:“往往也有这样的情形,公社只是引起农民的反感,‘公社’这个名词有时甚至成了反对共产主义的口号,而且这种情形不仅是在荒唐地企图强迫农民加入公社的时候才发生。”[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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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12 列宁通过调查研究,在1920年12月召开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的时候,对几年来建立集体农庄的工作提出了总结性的批评,集体农庄“处于名副其实的养老院的状态”,“集体农庄的问题并不是当前的问题”,“因此不应该奢想向社会主义和集体化的过渡”[132]。1921年春,他指出进行集体耕作,办集体农庄的试验是“做了许多蠢事”[133],“也起了不好的作用”[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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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14 既然集体农庄不是当务之急的问题,那就必须面对现实,选择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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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16 列宁选择的新途径是什么呢?这就是从流通领域入手把小农组织起来,活跃小农经济,发展生产力,创造完全合作化所必需的文化、物质前提,逐步引导农民实行生产联合,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形成用各种形式联系和联合起来的合作社组织网,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大生产。这就是列宁的合作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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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18 1921年3月苏共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废除“余粮征集制”,改行“粮食税”,这就是新经济政策的开端,也是列宁从重点抓共耕制到重点抓合作制的战略转变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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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20 (二)从《论粮食税》到《论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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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22 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的合作化思想也曾有两次明显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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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24 (1)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初期,以《论粮食税》为代表作,所阐发的公式是“合作社有自由、有权利,就等于资本主义有自由,有权利”[135],也就是说,列宁把合作社看作是联合农民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形式。他认为,合作社的这一性质,是由它在这个时期所起的双重作用决定的。其作用之一是,“必然会产生出小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关系,促进这种关系的发展,把小资本家提到首位,给他们以最大的利益”[136]。其作用之二是,合作社这一商业形式比私人商业更有利,更有好处。因为一方面,合作社是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对私人商业进行监督、竞赛、改造的好形式。“从便于计算、监督、监察以及使国家(这里指苏维埃国家)便于和资本家订立合同关系来说,合作制资本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相类似”;[137]另一方面,合作社也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种形式。“由于合作社便于把千百万居民,尔后把全体居民,联合起来,组织起来,而这种情况,从国家资本主义进一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观点看来,又是一大优点。”当时,列宁特别强调合作社的这种过渡性作用,说,“由小业主合作社向社会主义过渡,是由小生产向大生产过渡,就是说,是比较复杂的过渡,但是它在成功时,却能包括更广大的居民群众,却能把旧的关系,社会主义以前的,甚至资本主义以前的即最顽强地反抗一切‘革新’的那些关系的更为深固的根拔掉”,[138]也就是说,“合作社政策施行成功,就会使我们把小经济发展起来,并使小经济易于在相当期间内,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过渡到大生产”[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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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26 (2)从1923年开始,以《论合作制》为代表作,所阐发的公式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140]。也就是说,列宁在这时开始确定了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把合作社这种商品流转的经济形式引进社会主义的经济范畴,并把它当作联系农民的经济组织。列宁对合作社性质的认识为什么会发生这样大的变化呢?原因有四:一是因为合作社的社会基础改变了。过去合作社的成员是富农和中农,这些阶层左右着合作社活动的性质和发展方向,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贫农和中农则被排挤在合作社之外。现在合作社开始主要由贫农阶层组成,富农的影响则受到了限制;二是合作社的领导权发生了转移。过去合作社的领导权主要操纵在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政党的代表手里,现在各地农民越来越多地把共产党员选进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致使在合作社的领导层中有经验的,训练有素的共产党员人数大大增加了;三是列宁对商品货币关系的看法改变了。过去,列宁一直把商品货币看成是和资本、资本统治同样可恶的东西。他曾反复强调,只要商品货币存在,资本的统治就会存在。直到1921年10月产品交换明显失败,列宁才明确指出,商业结合是唯一正确的结合。只有以抓商业、交换和流转为中心环节,才能带动整个经济工作的开展。正是商业活动、以货币为手段的交换过程和各种商品货币关系是农民最熟悉的,只有通过这条途径才能使农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四是列宁对农民的看法改变了。十月革命后,虽然列宁一直重视农民问题,但社会主义建设的着眼点主要还是放在大工业和工人阶级身上。基于小生产的农民反对国家收集粮食、由国家统一分配农产品的政策,列宁认为,小生产的自发势力是社会主义的主要敌人,是资本主义的基础。直到1920年底,列宁还说:“农民不是社会主义者。如果把农民当作社会主义者,据此来制定我们的社会主义计划,那就是把这种计划建立在沙滩上。”[141]“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导致工农关系的恶化和趋于破裂的事实,促使布尔什维克党必须改变整个政策的基础。列宁在俄共(布)十一大作总结时指出:“新经济政策的全部意义就在于而且仅仅在于:找到了我们花很大力量所建立的新经济同农民经济的结合。”[142]“如果不把大工业和农业中的社会主义工作结合起来,我们就会被农民撵走。”[143]到1922年11月列宁在共产国际四大作报告时就明确指出:“农民在我国是决定性的因素。”[144]正是上述诸因素促使列宁改变了对合作社的看法,不再把它看作资本主义或国家资本主义的东西,认定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在我国的条件下合作社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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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28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列宁的合作制思想和合作制计划,是经过反复实践、曲折探索之后的理论升华。他提出的区别于共耕制模式的农民有自主权的合作制计划,尽管仍然还只是一个相当简要的粗线条纲要,但在思想内容上却有许多新颖独特的东西,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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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30 在对列宁的合作制思想的演变过程中做出分析之后,我们可以从中提炼出列宁合作制计划的5个要点,分别阐明合作化的时间跨度、实施步骤、物质前提、文化基础、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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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32 (1)彻底改造小农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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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34 列宁曾嘲笑想在三年内把小农业的经济基础和经济根源改造过来的人是一个幻想家。他总结了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急于过渡的历史教训,坚决反对在这里的急性病:“你们想从这一层一下子跳到顶上去;可是,我们说,这不行,要更谨慎、更稳步地前进”,“并且愈慢愈好”[146]。为什么在小农国家实现合作化非常困难呢?因为第一,从个体的简单的小商品经济过渡到公共的大经济,时间长短主要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这里的生产力水平既包括小农经济本身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也包括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这两方面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到。“只有有了物质基础,只有有了技术,只有在农业中大规模地使用拖拉机和机器,只有大规模地实行电气化,才能解决这个关于小农的问题。”“你们都清楚地了解,获得拖拉机和机器以及把一个巨大的国家电气化,这无论如何是要几十年的时间才能办到的。这就是我们的客观情况。”[147]第二,改变千百年来的小农生活习惯、思想,更需要很长时间。小农的狭隘、保守,自私的心理和习惯,对于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生产和分配来说,往往特别顽强,特别难于克服,对于这种旧的心理和习惯的改造不能用急躁轻率的行政手段和方法,正像列宁所指出的,“我国有千百万个体农户,分散在偏僻的农村。要想用某种快速的办法,下个命令从外面,从旁边去强迫它改造,是完全荒谬的。我们十分清楚,要影响千百万小农经济,只能采取谨慎的逐步的办法”[148]。这就是说,必须耐心等待农民一个个逐步觉悟,而等待农民通过示范看到集体农业的好处,做到全体居民个个参加合作化,这需要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度过这个时代也要一二十年。列宁从各方面把过渡的时间估计得长一些,这是有科学根据的,在战略上是有益的,这样可以把步子迈稳一些,工作做细一些,不大会犯急躁冒进的错误,也可少得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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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36 (2)优先发展流通领域中的合作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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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67838 列宁认为,实行农业合作化,应先从流通领域入手,即先通过组织各种消费合作社、商业合作社,建立国家与集体农民的商品交换关系。这首先是由当时苏维埃俄国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俄国本来就是一个落后的小农国家,加上多年的帝国主义战争和外国武装干涉,使本来就很落后的生产力水平进一步倒退。农村连最简陋的生产工具,如木犁、耙等都十分缺乏。在这样的生产力基础上,如果强行建立高级生产合作社,那只不过是把劳动力和简陋的生产工具机械地加以集中,从事简单协作式的集体劳动,不会产生什么高效益,因此,只能在小农中组织消费合作社,反映他们的经济要求,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其次,苏维埃俄国农村的阶级结构发生了变化,中农成了农村的中心人物。1918年秋,中农在全体农户中的比重,从十月革命初的30%增长到60%,农村“中农化了”。中农是小商品生产者,小商品生产者与市场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国家通过组织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引导个体农户进行有组织的买卖,对他们施加经济影响,而农民则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逐步地适应按集体原则进行经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按自愿原则组织生产合作社。列宁指出,无产阶级国家必须成为一个精明的批发商,通过批发商业在经济上把千百万小农联合起来,激发他们经营的兴趣和热情,再把他们引导到生产联合方面来。再次,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同生产合作社并不是对立的。一旦参加流通领域的合作社,那么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受合作社的影响,实际上当时已经在不同程度上把生产纳入了合作制轨道,而随着合作社的发展,生产同合作社的关系也必然越来越密切。最后必将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合作企业而使整个农业生产发展成为社会化的生产。正因为如此,列宁在《论合作制》中进一步指出:“难道这不是我们通过合作社,而且仅仅通过合作社,通过我们从前鄙视为买卖机关,并且现时在新经济政策下我们从某一方面也有理由加以鄙视的合作社来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的一切吗?这还不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但这已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而且足够的一切。”[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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