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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对有害效应问题的讨论(考虑了市场交易的成本)是很不够的。但这至少可使人们明白,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实际上,对政策问题要得出满意的观点,就得进行耐心的研究,以确定市场、企业和政府是如何解决有害效应问题的。经济学家需要研究经纪人将当事各方聚拢在一起的工作、限制性契约的效力、大规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问题以及政府的区域规划及其他管制行为的实施。我确信,经济学家和决策者一般都有过高估计政府管制的优点的倾向。但我的这种信念即使成立,也只不过是建议应减少政府管制,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分界线应定在哪里。似乎在我看来,必须通过对以不同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实际结果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得出结论。但如果以有缺陷的经济学分析工具进行这种研究是不理想的。本文的主旨在于说明应该用什么样的经济学方法来研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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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权利的法律界定和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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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节的讨论不仅阐述了观点,而且提供了对有害效应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的概要。所举的案例虽说都发生在英国,但要选择美国的案例也很容易,并且论证的特征也完全相同。当然,如果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则所有问题(公平的问题除外)就是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充分界定和对法律行为的后果的预测。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当市场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至于难以改变法律已确定的权利安排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此时,法院直接影响着经济行为。因此,看来法院得了解其判决的经济后果,并在判决时考虑这些后果,只要这不会给法律本身带来过多的不确定性。甚至当有可能通过市场交易改变权利的法律界定时,显然也最好减少对这种交易的需求,从而减少进行这种交易的资源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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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详细研究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前提条件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我一直没能这样做。然而,从粗略的研究中也显而易见,法院常常承认其判决具有经济含义,并意识到问题的交互性质(而许多经济学家却没有意识到)。而且,法院一贯在判决中将这些经济含义与其他因素一起考虑。在这方面,美国的学者以比英国的同行更明确的方式阐述了该问题。于是,引用普罗瑟(William L.Preiser)论侵权问题的话来说就是,一个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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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邻人的损害为代价来使用自己的财产,或……做自己的事。只要在合理的界度内,他所开的工厂产生的噪声和烟尘可以造成他人的不舒适。只有在他的行为不合理时——就其效用和所导致的有害结果而言(着重号为作者所加),它才构成妨害……正如一个在小镇上制造蜡烛的古老案例中所说的,“事情的效用决定了争端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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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总得有工厂、冶炼厂、炼油厂、有噪声的机器和爆破声,甚至在它们给毗邻的人们带来不便时,也要求原告为了大众利益而忍受出现的并非不合理的不舒适。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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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英国学者并没有如此明确地指出效用与所导致的损害之间的比较在决定是否将有害结果视为妨害时是一个基本因素。但类似的观点,如果不是很强有力的表述的话,还是可以发现的。18法院认定有害结果必须是严重的这一理论,无疑部分地反映了总有一些收益会抵消有害后果这一事实。从个人案件的报告中看,显然法官们清楚地意识到了授予禁令或判定赔偿金给当事人带来的得失。于是,在拒绝阻止妨碍视线的新建筑时,法官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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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没有一条普通法的一般规则……说过,某建筑挡住他人的视线是一种妨害。如果真是妨害,就不存在大城镇了;从而我就得对该城镇的所有新建筑下禁令。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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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韦伯诉伯德”(Webb v. Bird)一案中20,法官认定,校舍建在紧靠风车的地方,阻挡了空气流通,从而妨碍风车工作,并不构成妨害。而一个早期案例的判决似乎与此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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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尔(Gale)评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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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伦敦的旧地围上,一排风车出现在伦敦北部高地。也许在詹姆斯国王时期,建房过分靠近风车而影响其转动是危险的,因为这会影响对城市的食物供应。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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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Ⅴ节讨论的“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一案中,显然法官考虑了不同判决的经济后果。如果他们遵循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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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实施,其逻辑结果将带来极大的不便,因为某人可能进入诸如伯曼德赛制革厂,或者进入其他用于特定行业的或有噪声和难闻气味的厂区,并通过在某空地建一幢住宅以阻止这种商业和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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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回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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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某事是否构成妨害,并不仅仅依靠对事物本身抽象的考虑,还要考虑其环境。在贝尔格雷夫广场构成妨害的事,在伯曼德赛就不一定。在某地区由某商人或工厂主以特定和已有方式从事某特定商业和制造业,这并不构成公共妨害。法官和陪审团将有充分理由发现,并确信会发现,在该地区从事商业和制造业并不是一种私人的和可诉讼的错误。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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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要确立这样的原则,即邻居的特性与决定某事是否构成妨害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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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厌车辆噪声的人不要将其住所设在大城市的中心地区。喜欢宁静生活的人不要生活在制造锅炉或蒸汽船的工厂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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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现的情况一直被称为“法定的计划和分区制”。24当然,在适用标准上往往困难重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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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亚当斯诉厄赛尔”(Adams V. Ursell)26一案中可发现一件饶有趣味的事。此案涉及一家煎鱼店,它设在工人区,但靠近“一个身份较高者”的住所。英格兰没有鱼片是问题的矛盾所在,这一点显然相当重要。法官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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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禁令对于被告和在他店里获得食物的穷人来说,无疑是一大打击。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并不是说被告不能在附近另一个更合适的地点开店营业。这决不意味着,煎鱼店在一个地方是妨害,在另一个地方也是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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