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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762 威廉姆斯评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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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764 那种返祖思想再度出现了,认为是动物有罪,而不是地主有罪。当然,引进的现代妨害法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原则,。如果甲造了一幢房子或种了一裸树,以致让雨流进了乙的土地,这是甲须负责的行为;但如果甲在自己的土地上放兔子,而兔子窜进了乙的土地,这是兔子的行为,甲对此不负责任——这就是从“博尔斯顿案”中得出的貌似有理的结论。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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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768 人们已承认“博尔斯顿案”的判决看来有些奇特。某人可能对烟或异味所引起的损失负责,而没有必要断定他是否对烟或异味拥有所有权。在解决其他有关动物的案件时,“博尔斯顿案”的规则并不总是得到遵循。例如,在“布兰德诉耶茨”—案中57,法官判定授予禁令,以制止某些人异乎寻常、超于常量地囤积粪肥,而这种做法孳生苍蝇,影响邻里。谁拥有苍蝇的问题并没提出。经济学者不想提出异议,因为法律推理有时有些异常。但有足够的经济学理由支持威廉姆斯的观点,即应在通常的妨害法中解决对动物(尤其是兔子)的责任问题。理由并不是指,唯独留养兔子的人应对损害负赔偿责任;谷物被吃掉者也一样有责任。并且假定除非我们了解特定的情况,否则市场交易成本使权利重新安排便是不可能的,我们就不能断定,留养兔子者是否应对兔子给邻居造成的损失负责。对该案中规则的反对意见是,按此规则,兔子留养者永无责任。这将责任规则推向一个极端,从经济学家的眼光来看,这是不可取的,正如认为留养兔子总是有责任的这一极端一样。但正如在Ⅶ节中所看到的,就像法院事实上处理的情况一样,妨害法是灵活的,它允许对行为的功利与行为的危害进行比较。正如威廉姆斯所说:“整个妨害法旨在协调和消除利益冲突……”58将兔子问题放在通常的妨害法中解决,并不一定意味着留养者必然要对兔子造成的损害负责。这也不是说,在这种案子中,法院的唯一任务是比较行为的危害和功利。也不能期望,法院在作比较之后就一定能作出正确的判决。但除非法院行为极其愚蠢,否则,通常的妨害法比起采用僵硬的规则,似乎会带来经济上更令人满意的结果-瘺庇古的乱窜的兔子的例子提供了一个法律与经济学问题如何相关的范例,尽管应遵循的正确政策看来与庇古的推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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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770 庇古允许其结论有一个例外,即在兔子的例子中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存在差异,他说:“……除非……两个占有者之间处于地主与租户的关系之中,这样,在租金的调整中就能给予补偿。”59这一修正相当令人费解,因为庇古的第一类差异大多与起草地主与佃户之间令人满意的契约的困难有关。实际上,威廉姆斯所引用的有关兔子问题的最近案例,都包含地主与佃户之间公平权利的争端。60庇古似乎在任何契约均不可能(第二类)的情况与契约不令人满意(第一类)的情况之间做了区别。因此,他说,在私人净产品与社会净产品之间的第二类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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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772 不能像租佃法的差异那样,可以通过修改缔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来缓解,因为差异产生于对契约当事人之外的人们的服务或危害。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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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776 但有些活动不是契约的主题的原因,实际上与有些契约一般不太令人满意的原因完全一样——要使事情变得正确得花费过多的成本。确实,这两种情况是一样的,因为契约不能令人满意,原因在于没有涵盖某些话动。庇古在讨论第一类差异时其主要观点的确切意义难以发现。他说明在一些情况中,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契约关系会导致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差异。62但他也继续说明,政府强制性赔偿计划和控制租金也会产生各种差异。63他进而说明,当政府与私人土地主立场类似时,例如当授予一公共事业特许权时,就会产生完全类伺于私人所碰到的困难。64讨论是令人感兴趣的,但我难以发现,庇古想让我们得出的有关经济政策的一般结论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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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778 确实,本文谈到的庇古对问题的研究是极为模糊的,对他的观点的讨论产生了几乎法克服的解释困难。结论是,无法确信人们已理解庇古真正所指的是什么。然而,难以反对这一结论,尤其尽管这可能是庇古式的经济学家的观点,即这种含糊性的主要原因是庇古没有透彻考虑他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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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780 企业、市场与法律 [:1704572669]
1704573781 Ⅸ.庇古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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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783 令人奇怪的是,像庇古提出的这种理论竟会如此有影响,尽管其成功的部分原因也许是在表述方面缺乏明确性。既然是不明确的,那么它也决不会有明显的错误。尤为奇怪的是,这一模糊性并不妨碍一种头头是道的口头的传统的出现。经济学家从庇古那儿所学到的,以及他们传授给学生的,即我所称的庇古传统,是足够清楚的。我想通过掲示它所提出的被证明是错误的分析方法和政策结论,来说明庇古传统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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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785 我并不想通过旁征博引来论证我的观点是有力的。我之所以这样做的部分原因是,引证文献往往是零碎的,常常是引用庇古的一些话再加上一些解释性评论,这样就难以进行详细的研究。但主要的原因是,这种理论尽管基于庇古的理论,可多半是口头的传授。当然,我在讨论这些问题时所接触的一些经济学家已表示出观点的一致性。无疑,也有一些经济学家持不同的看法,但他们只占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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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787 讨论的问题是分析现实生产的价值。私人产品是来自特定商业活动的追加产品的价值。社会产品等于私人产品加无赔偿的其他地方的产品价值的下跌。因此,如果一个要素(无其他要素)的10个单位被某企业用来制造某种价值为105美元的产品,并且这一要素的所有者没有得到使用要素的补偿,他无法阻止这样的使用。这10单位的要素在最好的替代选择的生产中将产生100美元的产品—这样,社会产品便是105美元减100美元为5美元。如果企业支付1单位的要素,其价格等于它边际产品的价值,那么,社会产品能提高到15美元。如果支付2单位,社会产品将提髙到25美元。如此下去,直到105美元为止。此时所有要素单位都能得到报酬。不难理解经济学家为什么会轻易接受这一如此古怪的规定。这种分析集中在个别企业的决策上,并且既然使用一定的资源而不虑及成本,得益也会同等地减少。当然,这意味着社会产品的价值没有任何社会意义。就我而言,似乎倾向于使用机会成本概念和通过比较各种要素在不同的用途或安排中产生的产品价值来研究问题。定价制度的主要优点在于它导致各要素的采用会产生最大的产品价值,并比其他制度的成本少(且不说定价制度也减轻了收入再分配问题)。但如果通过一些上帝赋予的自然协调,使各要素流向生产价值最大化的地方,而不利用任何定价制度,结果也没有任何补偿,那么,我将发现惊奇的源泉,而不是惊慌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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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789 社会产品的定义是奇怪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从这一分析中得出的政策结论必然是错误的。然而,将注意力从基本问题上分开的研究取向肯定存在许多危险,可以相信,这将对目前理论中的一些错误负有责任,引起侵害效应的企业应对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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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791 损害者提供赔偿(这在Ⅷ节讨论庇古的铁路火星例子中已做了透彻的讨论),这一信念显然不是将可获得的总产品与可供选择的社会安排进行比较后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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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793 在以税收或奖励的方法解决侵害效应的问题这一建议中,可发现同样的缺陷。庇古对这种解决方案也寄于厚望,尽管他像通常那样,没有详细阐述,论证得也不够。65现代经济学家倾向于从税收的角度和十分标准的方式考虑问题。税收应等于损害,并随侵害效应的数量而变。由于没有提出税收的收益应支付给那些受损害者,因此,这一解决方案与强制企业支付给其行为造成损失的受害者的赔偿方案不同。尽管经济学家并未注意到这一点,并把两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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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795 假设,某个有烟尘污染的工厂建在一个以前没有烟尘污染的地区,引起每年100美元的损害。假定采用征税方法,这样,只要工厂冒烟,工厂主每年就要交100美元的税。再假定,消烟装置每年花费90美元。在此情形下应该装消烟装置。可以用90美元的支出避免100美元的损失,工厂主每年可省下10美元。但得到的结果并不是最优的。假设,受害者迁移或取其他防范措施便可避免受害,这些方法的成或相当的收入损失为每年40美元。这样就产生了50美元的生产价值,如果工厂继续释放烟尘并且上述两种措施得以采纳的话。如果工厂主须支付等于损失的税额,则显然需有一种双重纳税制度,应让该地区居民支付等于工厂主(或其产品的消费者)为避免损害而追加的成本的税。在此情形下,人们就不会留在该地区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来防止损害发生。这样做的成本将少于生产者减少损害所花费的成本(当然,生产者的目标不是要减少损害,而是要减少税收)。仅用来向引起损害的生产者征税的税收制度,将倾向于产生过髙的避免损害的成本。当然,如果征税有可能不是基于损失,而是以散发烟尘而导致的生产价值(最广义的)的下降,那么可防止过髙的成本。但这样做须详细了解每一个参照系数的情况。我无法想象如何得到这样的税收制度所需要的数据。确实,以税收的手段解决烟尘污染问题的方法困难重重;计算的问题,平均和边际损害的差异,不同财产的损害之间的相关关系,等等。但在此不必研究这些问题。即使可以准确地调整税收,使之与烟尘污染的每一增量给相邻的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相吻合,而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这种税收不一定带来最优状况就足够了。冒烟工厂附近的居民和企业的增多,会增加烟尘污染的损害,税额也要随之增加。这会导致工厂使用要素的产值的下降,因为由于税收,要素被用于价值较小的其他用途导致生产下降,或者因为生产要素被用于降低烟尘污染程度。但决定迁移到工厂附近的人们并不考虑他们迁来所导致的产值的下降。这种不考虑给他人带来成本的缺陷与工厂主不考虑其烟尘污染带给别人造成的损害的性质是一样的。没有税收,在工厂区将会烟尘污染太多、居民太少;但有税收,则相反。没有理由说,上述任一种结果必然会受到偏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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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797 我不必过多地讨论运用分区制让产生烟尘污染的工厂迁出住宅区这一建议所包含的错误。工厂迁址导致生产的减少,这显然需认真考虑,并应与工厂不迁时所带来的侵害进行比较。这种管制的目标并不是消除烟尘污染,而是保证烟尘污染的最佳量,即使产值最大化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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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799 企业、市场与法律 [:1704572670]
1704573800 Ⅹ.研究方法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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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802 我相信,经济学家未能对解决有害效果问题得出正确结论,这并不简单地是由于分析方法上的欠缺,而是根源于目前福利经济学的方法中存在的基本缺陷。所需要的是研究取向^的改变。就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差异而言,把分析集中在制度中的具体不足之处,常常产生这样一种观念:任何消除缺陷的方法肯定是人们所需要的。这种分析的注意力脱离了那些势必与纠正措施相联系的体系中的变化,而这些变化也许会产生比原先的缺陷更多的损害。在本节之前,我们已看到许多有关例子。但没有必要以这种方法研究问题。研究企业问题的经济学家习惯于运用机会成本的研究方法,比较要素的既定组合的收益与替代的商业安排。在研究经济政策时,似乎也应利用类似的方法,比较不同社会安排所产生的总产品。在本文中,正如经济学家通常所做的,分析限于比较由市场衡量的生产价值。但在解决经济问题的不同社会安排间进行选择,当然应在比此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并应考虑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总效应。正如奈特常常强调的,福利经济学的问题最终必然要化解为美学和伦理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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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804 对本文所讨论问题的通常研究的第二个特点是,通过对自由放任状态和一些理想世界的比较来进行分析。这种方法最终导致了思维的松散,因为所比较的替代对象的性质从来就不清楚。在自由放任状态下,是否存在一个货币的、法律的或政治的制度?如果有,它们是什么?在理想的状态中,有没有货币、法律和政治制度?如果有,又是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都笼罩在神秘气氛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得出他所喜欢的结论。实际上,几乎不需要分析就可以说明理想的世界比自由放任状态要好,除非两者的定义恰好是一样的。但是,整个讨论大多与经济政策问题无关,因为不管我们心中所想的理想世界是怎样的,显然,我们还没有发现如何从我们所处的状态过渡到那种状态的方法。较好的方法看来是,将我们分析的出发点定在实际存在的情形上来审视政策变化的效果,以试图决定新情形是否比原来的情况好或坏。按这种方法决策时,结论与实际情形就有一些关系。未能提出足以解决有害效果问题的最后一个原因来自关于生产要素的错误概念。人们通常认为,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实物(一亩土地或一吨化肥),而不是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利。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当做生产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并不是无限的。对他来说,通过挖掘将土地移到其他地方也是不可能的。虽然他可能阻止某些人利用“他的”土地,但在其他方面就未必如此。例如,某些人可能有权穿过该土地。进而言之,人们可能或不可能在该土地上建某类建筑,种某种庄稼,或使用某种排水系统。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简单地是因为政府的管制。同样也不是因为普通法。实际上,在任何法律制度中都是如此。对个人权利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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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806 如果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就更容易理解了,做产生有害效应的事的权利(如排放烟尘、噪声、气味等)也是生产要素。正如我们可以将一块土地用做防止他人穿越、停汽车、造房子一样,我们也可将它用做破坏他人的视野、安逸或新鲜空气。行使一种权利(使用一种生产要素)的成本,正是该权利的行使使别人所蒙受的损失——不能穿越、停车、盖房、观赏风景、享受安谧和呼吸新鲜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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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808 显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但是,当在各自为政进行决策的前提下,对各种社会格局进行选择时,我们必须记住,改善某些决策的现行体系的变化也可能会恶化其他决策。而且,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安排(不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部门)的操作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安排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这就是我所提倡的研究方法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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