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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一个社会形态中只能有某一个经济规律来做基本规律,而不能有几个基本经济规律,如果说某一社会形态中有几个基本经济规律,这是和基本规律概念本身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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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经济规律反映了社会经济关系中最基本的经济联系,它不是对社会生产发展的某一个别方面或某一个别过程起决定作用,而是对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一切主要过程起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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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经济规律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生产的目的,二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基本经济规律中的社会生产目的,不是指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指人与人的生产关系。它所要回答的是,一个社会的生产是为哪个社会集团或阶级的物质利益服务的,这是生产关系中最本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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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斯大林提出最适合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这个概念的是剩余价值规律,而不能是价值规律,也不能是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各国资本主义发展不平衡的规律以及平均利润率的规律。这是因为,这些规律不仅不决定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和资本主义利润的基础,甚至没有提出这样的问题。而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则决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方面一切最重要的现象,决定资本主义生产的高涨和危机,它的胜利和失败,它的长处和短处,它的矛盾发展的全部过程。同样,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不能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规律,在这条规律中并没有反映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必须决定社会主义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之间的本质联系,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整个社会的总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如何进行商品交换,如何规划消费水平、消费构成以及集团消费和个人消费等整个经济运动过程。这些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实现。而实现这一目的之手段只能依靠发展社会生产。社会主义生产本身也有一个发展过程,从初级到高级,从不成熟到成熟,这一过程也应该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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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根据马克思列宁的观点和自己提出的有关基本经济规律的理论,总结了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给这个规律下了一个定义:“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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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指出,与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所引导的后果不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不是保证最大限度利润,而是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不是带有从高涨到危机以及从危机到高涨的间歇状态的生产实践,而是生产的不断增长;不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破坏而来的技术发展中的周期性的间歇状态,而是生产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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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表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内容已被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建设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任何一个社会,生产目的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都是统一的,它们都是由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具有客观性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劳动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成为社会的主人。社会产品已经不再归剥削阶级所有,而是归劳动人民个人和公共所有。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既不能是为了剥削阶级攫取剩余劳动、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也不能是为生产而生产,而只能是为了满足劳动人民的需要。社会主义生产就是为了人及其需要的满足,即满足劳动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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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论述,无疑是斯大林的贡献。他把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和达到目的的手段视为社会主义经济中最本质的内容,阐明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是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并强调了这一目的的客观性。对于达到目的的手段,斯大林强调了在高度技术基础上发展生产,使社会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即不断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从总体上看,斯大林的论述是有科学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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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理论上看,斯大林的论述还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第一,经济规律总是一定经济范畴的体现,总是在一定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而斯大林所揭示的生产目的和达到目的的手段,都不体现任何经济范畴,它和社会主义生产过程没有内在的本质联系。可见,这个规律带有很大程度的主观臆断,把主观意志的东西作为客观规律的内容,在经济实践中必然是行不通的;第二,目的的表述过于抽象笼统,缺少经济范畴的质的规定性,并且没有反映出社会主义生产企业生产目的的双重性这一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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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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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给予了经典的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94]斯大林非常重视这一表述,并经过领导苏联人民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探索过程,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在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史上首次提出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经济规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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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斯大林看来,这个经济规律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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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生产力是人们进行生产的能力。人们怎样才有生产的能力呢?第一,必须有生产工具。第二,必须有劳动力。光有生产工具,没有劳动力去使用它,也不能进行生产。生产工具和劳动力结合起来就有了生产的能力,就有了生产力。所以生产力所表示的是人和自然的关系。人们使用生产工具进行生产,并不是彼此孤立,各人单独进行,而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人们彼此结成的相互关系就是生产关系。关于这一点,马克思说过:“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96]斯大林进一步指出,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是生产方式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的范畴。生产关系是生产力的社会形式,生产力是生产关系的物质内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构成社会的基本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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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又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一定的生产关系总是适应一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产生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归根到底便会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离开生产力就不能阐明生产关系的发展与变更。但是生产关系也不是消极的东西。当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时候,它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甚至破坏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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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产中,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它决定生产关系。生产的变化和发展总是从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开始的。同生产力比较起来,生产关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有一个由新到旧的发展过程。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作用是双重的:一种是与生产力不相符合的旧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消极作用,阻碍和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种是与生产力相符合的新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主要推进者,是生产力发展的主要的和有决定性的力量,正是它决定生产力的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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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打破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必然会遭到代表旧生产关系的反动阶级或社会势力的阻扰和反抗,以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只有代表新的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先进阶级和社会势力,用革命手段打破这种阻扰和反抗,才能消灭旧的生产关系,建立和发展新的生产关系。所以,任何一种生产关系的变革,都会导致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生产关系由不适合变为适合,并且在新的基础上又开始了生产力迅速发展的时期。当然,新的生产关系不可能永远是新的,而且也不会永远是新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开始变旧,并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发生矛盾,它开始失去其为生产力的主要推进者的作用,变成生产力的阻碍者。那时候,就要出现新的生产关系来代替这种已经变旧了的生产关系,新生产关系的作用就是充当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主要推进者。斯大林指出:“生产关系从生产力阻碍者的作用发展到生产力主要推进者的作用以及从生产力主要推进者的作用发展到生产力阻碍者的作用,——这样一种发展的特性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主要要素之一。”[97]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由相适合到基本上不相适合,再到在新的基础上重新适合,这是一个新陈代谢,万古长新的辩证过程,由此推动着人类社会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可见,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是一条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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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商品生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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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问题,是组织社会主义生产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是关系社会主义建设兴衰成败的根本性大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根据所处的历史条件曾设想社会主义社会是没有商品的。十月革命胜利后,商品生产的命运问题,直接提到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后来,列宁曾经设想,在银行和工业国有化的基础上,要采取革命措施来消灭商品和货币。国内战争结束后,实行新经济政策,列宁对过渡时期商品货币关系有了新的认识。列宁认为在经济还相当落后的俄国,无产阶级夺权政权后,仍然存在多种经济成分的情况下,要消灭商品货币关系是不可能的。因而提出必须保留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货币关系理论的重大贡献。斯大林继承了列宁的这一思想,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范围以及它的性质和作用等问题,展开了进一步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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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斯大林明确肯定了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斯大林对什么是商品生产,作了简要的概括。“商品是这样一种产品,它可以出售给任何买主,商品所有者在出售商品之后,便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而买主则变成商品的所有者,他可以把商品转售、抵押或让它腐烂。”[98]商品生产存在的前提条件一般是两个: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存在的前提条件;但是,如果只有社会分工而没有不同的所有者,仍然不会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为只有存在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的情况下,彼此才会以卖者和买者的身份互相交换产品。所以,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存在的根本原因。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指出:“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虽然不能反过来说商品生产是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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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并且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后,商品生产是否还会存在,它的命运如何?在这个问题上,思想理论界曾展开过长期的争论。当时,有些人反对在苏联仍保存商品生产,并以恩格斯关于“社会一旦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废除”[100]的公式作依据。斯大林在反对这种观点时指出,恩格斯这句话不明确,因未指明是“全部占有”或者是“部分占有”。他指出,如无偿调拨集体给全民,则损害集体利益;如给集体则损害全民。为此,他认为唯一的办法是通过交换。这就是他所确认的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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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斯大林论述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并把生产资料转变为公有以后,为什么还必须保留商品生产呢?斯大林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虽然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仍然存在两种形式,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生产存在的主要原因。他指出:“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做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这种情况就使得国家所能支配的只是国家企业的产品,至于集体农庄的产品,只有集体农庄才能把它当做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然而,集体农庄只愿意把自己的产品当做商品让出去,愿意以这种商品换得它们所需要的商品。现时,除了经过商品的联系,除了通过买卖的交换以外,与城市的其他经济联系,都是集体农庄所不接受的。因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目前在我国,也像大约三十年以前当列宁宣布必须以全力扩展商品流通一样,仍是必要的东西。”[101]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公有制两种经济之间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了满足工业生产和城市居民生活的需要,必须从农村集体经济取得粮食、经济作物和其他农副产品。农村集体经济为了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需要,又必须从全民所有制经济取得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但是,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都不能无偿地调拨或使用对方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只有通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才能把他们结合起来。斯大林预言,随着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将来在这两种生产成分由“一个包罗一切而有权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的生产成分”[102]来代替之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就会消失。“但是,只要这个条件还不具备,只要还存在着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便应当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必要的和极其有用的因素而仍然保存着。”[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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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斯大林科学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性质。斯大林指出:“我国的商品生产并不是通常的商品生产,而是特种的商品生产”,“我国的商品生产是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根本不同的”[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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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他强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并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只有存在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劳动力作为商品出现于市场,从而资本家能够购买劳动力并在生产过程中加以剥削时,商品生产才能引导到资本主义;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雇佣劳动制度的消灭和剥削制度的消灭,因而商品生产并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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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它所涉及的基本上都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即公有者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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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苏联,由于特定的经济条件,它也不能引导到资本主义,而必然要成为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特定形式。特别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所具有的新的性质和特点,更决定了它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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