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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此等规定,对羊毛年产量及其品质的影响似乎没有人们预期的那么大,但我认为,这对羊毛品质的影响,也许大于对产量的影响。因此,羊毛生产者的利益虽受到一定的伤害,但就其整体收益而言,其伤害也并不如想象的那么大。这样的结论,决不能证明绝对禁止羊毛输出是正当的,只能证明对羊毛输出课以重税是有一定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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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君主,对其各阶层人民应给予公平的待遇。为了维护某一阶层的利益而伤害另一阶层,显然违反社会公平原则。此种禁令,正是为了维护制造业者的利益,而伤害羊毛生产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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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阶层人民都有纳税的义务。每输出38磅羊毛,纳税5先令甚至10先令。这一税赋,也许不像禁止输出羊毛那样大地降低羊毛价格,但对羊毛生产者的利益依然有一定的损害。此种法令,给制造业者提供了足够大的利益空间。他们虽然必须以比禁止输出之地高的价格购买羊毛,但相对于外国制造业者,他们至少能够少支付5先令至10先令,而且还可以不支付外国制造业者所必须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既能保证国家或君主有很大收入,又不加重别人负担的赋税政策是不曾有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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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禁令,虽然含有许多防止输出的罚则,却没能真正起到防止羊毛输出的有力作用。羊毛在外国市场与本国市场的巨大差额,对于秘密输出的诱惑是如此之大,以致严酷的罚则也无济于事。但是这种输出仅对秘密输出者本人有利。而课以赋税的合法输出,既能给君主提供收入,又可在保证总税额的情况下,使其他赋税减弱,这对国内各阶层人民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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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白土是呢绒制造及漂白的重要原料,所以输出漂白土所受的处罚几乎和羊毛的输出相同。烟管土与漂白土很相似,而且漂白土有时也被人作为烟管土蒙混输出,所以同样被禁止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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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和十四年颁布的第七号法令规定,除了靴、鞋或拖鞋,一切生皮和鞣皮都禁止输出。这一法律给我国靴匠和鞋匠以利益独占,虽然它明显伤害到了牧畜业和鞣皮业。此后,法律条文作了调整,即每120磅鞣皮应纳税1先令。他们可以输出未加工的鞣皮,也可以在输出时,收回所纳国产税的2/3。而一切皮革制造品的输出都是免税的,输出者在输出时还可收回所纳国产税的全部。而同时我国的牧畜业者却继续受旧时独占权的损害。牧畜业者散居各地,彼此隔离,要团结起来逼迫大家接受他们的独占,或摆脱他人可能强加在他们身上的独占,都极其困难。而制造业者都住在大都市,所以很容易团结起来。如禁止输出牛骨,即使如制角器和制梳那样不重要的行业,也享有了一种会妨害牧畜业者的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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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禁止或高课税限制半制成品的输出,并非皮革制造业独有的特权。我们的制造业者,总以为原材料的加工和生产,应当由他们来完成。羊毛线与绒线和羊毛一样,是禁止输出的,甚至白呢绒的输出也要纳税。在这点上,我国的染业也因此拥有了一种伤害呢绒业的独占权,而我国的呢绒制造者,为摆脱此类损失多半会选择兼营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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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格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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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英国伊丽莎白铸币局局长托马斯·格雷欣是一位著名的重商主义经济学家。他有一个著名的观点:消费者会把成色好的货币保留储存,而将成色差的货币用于流通消费;其结果就是市面上的货币将越来越差,呈现劣币彻底驱逐良币的倾向。这个理论被称为“格雷欣法则”,它在经济学领域被广泛运用并加以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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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华三世、亨利八世以及爱德华六世的一些法令规定,除铅、锡外,禁止输出一切金属。允许铅、锡输出,是因为这两种金属在我国有极为丰饶的储藏。威廉三世第五年颁布的第十七号法令,为了奖励开矿,不再禁止输出英国制造的铁、铜和黄铜。后来,威廉三世第九年和第十年颁布的第二十六号法令规定,无论产自本国或产自外国的铜块都允许输出。但对未加工的黄铜却仍然继续禁止输出,因为黄铜是制造枪炮、钟铃和货币的主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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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禁止输出的工业原料,往往在输出时被课以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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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一世第八年颁布的第十五号法令规定,除明矾、铅、锡、鞣皮、绿矾、煤炭、梳毛机、白呢绒、菱锌矿、各种兽皮、胶、兔毛、马匹、黄色氧化铅矿外,无论是英国生产或制造的一切货物,都可以免税输出。这些不能免税输出的货物,大都是工业原料、半制成品和职业用具。该法令规定,这些货物的输出,依然要缴纳原有的补助税和1%的出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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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上述法令,西尼加胶或阿拉伯胶也可以免税输入,但在再输出时,每112磅要纳3便士的轻微税。当时,法国独占西尼加周边生产此种染料的国家的贸易,英国市场难以直接从原产地输入这种染料。因此,乔治二世第二十五年又规定,西尼加胶可以从欧洲各地输入(这与航海条例是严重违背的)。颁布此法令的目的,并非鼓励这种贸易,因为它规定,在其输入时,每112磅须纳税10先令;而在输出时,又没有任何返税。这违反了英国一贯的重商政策的普通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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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1755年战争的胜利后,英国在这些国家也得以享有专营贸易的特权。而本国的制造业者,就急不可待地想拥有一种有利于自身,却有损于商品生产者及输入者的独占权。乔治三世第五年为此颁布的第三十七号法令规定,从英王陛下所属的非洲领土输出的西尼加胶,只许运往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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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亚的淘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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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9年,瑞士人约翰·萨特向加利福尼亚总督购得美洲河地带5万英亩的土地。1848年1月24日,萨特雇用的木匠詹姆斯·马歇尔在此偶然发现了黄金。于是,人们蜂拥而至,从美洲河到内华达山脉,到处都是黄金矿。一些淘金者就地加工,将黄金铸造成金币出售。加利福尼亚的黄金产值由1848年的500万美元增加到1853年的6500万美元。到1855年,美国的黄金产量几乎占全世界的45%,美国由此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产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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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我国限制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的产品一样。我国制造业者的意旨是想把这些产品全部运至英国,为使自己能以任意的价格收购这些产品,又规定除费用过大的产品外,其他一律不准输出。事实上,费用过大的产品本身就是很难输出的。与其他许多时候一样,这种因贪欲驱使的做法,会让结果适得其反,因为重税必然招至疯狂的走私。在当时,这种商品有许多是由英国和非洲走私到欧洲各制造国,尤其是荷兰。因此,乔治三世第十四年颁布第十号法令,把此产品的输出税减为每112磅纳5先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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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旧补助税所依据的地方税则,每件海狸皮的税大约为6先令8便士。1722年以前,每输入一件海狸皮所纳的各种补助税和关税,约等于这一地方税的1/5,即1先令4便士。但在输出时,除旧补助税的一半即2便士外,都可退还。这样重要的工业原料,在输入时所纳的关税,依然被认为太高了。于是在1722年,地方税被减为2先令6便士,输入税减为6便士。但输出时,同样仅能退还此额的一半。1755年的战争,使英国占领了重要的海狸产地,而海狸皮又是列举商品之一,所以它从美洲的输出,便只能针对英国市场。不久,本国制造业者便找到了利用此次机会的办法。1764年,每输入一件海狸皮,输入税便减为1便士,输出税则提高到了每件7便士,并且不得退还任何输入税。同一法令还规定,海狸毛或海狸腹部皮的输出,每磅须纳税1先令6便士,英国人用本国船输入的海狸皮,所纳的税仍在4至5先令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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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工业原料或职业用具的煤炭,它的输出要交纳重税。现在(1783年)是每吨纳税5先令以上,或每纽卡斯尔煤衡量纳税15先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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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真正的职业用具,限制其输出的最有效办法,不是通过高关税,而是通过法律的绝对禁止。比如,威廉三世第七年和第8年颁布的第二十号法令,禁止输出织手套和长袜的织机或别的机械,违者不仅会没收织机,而且会处罚金40镑,罚金的一半归国王,另一半归告发人。比如,乔治三世第十四年颁布的第七十一号法令,禁止输出棉制造业、麻制造业、羊毛制造业和丝制造业使用的一切用具,违者没收货物,并处罚金200镑。知情不报者和提供船只的船长,也会处罚金200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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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业用具的输出受到重罚的同时,职业技工的流动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所以,乔治一世第五年颁布第二十七号法令,规定凡有介绍英国技工或制造业工人到外国去工作或传授技术者,初犯处100镑以下的罚金,并处3个月徒刑,此3个月内未交清罚金者,继续拘禁;重犯即由法庭判决,除处以大额罚金外,并处12个月的徒刑,此间未交清罚金者,继续拘禁直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颁布的第十三号法令,更加重了这种处罚,即初犯处罚金200镑,并处12个月徒刑,此间未交清罚金者,继续拘禁直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重犯处罚金1000镑,处两年徒刑,此间未交清罚金者,继续拘禁直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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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前一个法令,即乔治一世第五年颁布的第二十七号法令,如有证据证明某人曾介绍某一技工,而该技工的确曾答应或订约了出国工作的文件,那该技工必须向法庭提出不出国的保证,但在未向法庭提出保证前,首先会被法庭拘禁。如果身为技工竟私自出国,并在国外工作或传授其技能,在英王陛下的驻外公使或领事的警告后,必须在6个月内回国;否则,剥夺一切国内财产的继承权,并剥夺其国内任何人的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资格,更不得继承或购买国内任何土地。他自己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将被没收,不再受国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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