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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年,英国辉格党(代表中产阶级,关心商业利益,后发展成自由党)和托利党(代表贵族和土地所有者,后发展成保守党)在一个关于代表问题的改革法案上争执不休,因为自17世纪以来下议院就没有重新划分选区。自工业革命后,尽管城市人口急剧增长,人数少甚至根本没人的乡村地区仍然在往下议院派出他们的代表。这些选区选民极少,通常由地主或者国王控制,已失去原有的政治作用。由于改革法案没有让工人受益,他们组织了一场代表工人阶级和中产阶级以下阶层的改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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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物的法律类似于宗教的法律,政府须听从人民的意见,因为人民十分关心如何维持现世的生活并憧憬来世的幸福。此外,政府须建立人民所赞成的制度以确保公共秩序的安宁。但往往事与愿违,政府很少能够建立一种合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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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输入外国谷物以备再输出的运送商人的贸易,对国内市场的供给也是有利的。当然,这种贸易直接目的并非是在国内出售谷物,但是运送商却常常愿意这样做,即使获利不多也是如此,因为这样做的话,可以免去上货及下货、运送及保险等费用。虽然国内市场上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因输送贸易而降低,但其真实价值将保持不变,只是银的真实价值会稍稍提高。在大不列颠,一般情况下是禁止输送贸易的。因为外国谷物输入时须纳重税,其中大部分又不能退还。当国内粮食供给不足时,我们通过暂行法律停止征收这些税,此时输出多被禁止。所以,结果常常是谷物输送贸易总是受到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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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立奖励金制度的这一类法律并不可取,英国的改良与繁荣并非是这类法律的结果。英国法律保证,所有人都享有自己的劳动果实。只要有这种保证,就能使英国繁荣。每个人为改善自己境遇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它能够使社会富裕繁荣,并能够克服诸多阻挠,包括侵害这种努力自由、减少这种努力安全的法律。相对于欧洲各国,大不列颠的产业是十分安全、自由的。大不列颠最繁荣、最进步的时期,是在那些和奖励金有关的法律实施以后出现的,但我们绝不能因此便说是这些法律造就了大不列颠的繁荣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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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者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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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法国的传统农业经济发展已经走到尽头,经济形势十分险恶。贵族和僧侣大肆兼并土地,导致土地高度集中,全国土地的2/3被总人口不过34万的特权阶层占有,而2300万农民却只占有剩下的1/3。日渐沉重的苛捐杂税使农民苦不堪言,以致农村一片凋零,不少农民弃家外逃。到1777年,法国竟有10万多乞丐。图为法国画家米勒的代表作《收获者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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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奖励金有关的这一类法律,和西班牙与葡萄牙的政策,都倾向于降低贵金属的价值。然而,西班牙、葡萄牙与英国不同,西班牙与葡萄牙也许是欧洲最贫穷的国家,而英国无疑是欧洲最富裕的国家。这是因为:一、西班牙对金银输出收取重税,葡萄牙则禁止金银输出。由此导致国内金银价值降低的程度,远比大不列颠实施谷物条例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的程度要大。二、这种不良政策的影响,在西班牙和葡萄牙不能通过一般的人民自由与安全来抵消。它们的产业没有自由和安全,民政制度不完善,即使其通商条例是好的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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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布·富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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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于14世纪末的富格尔代表了一个新兴的、从事经营的财富阶层。他很少将财富看做是获得豪华住宅和大型图书馆的购物券,而是更多地将它看做衡量自己工作水平的标尺。他不追求眼前的短期利益,心理上就倾向于通过冒险发大财。富格尔对支配政治权力不感兴趣,除非这种权力能够帮助或损害他的商业利益。一位亲戚曾劝富格尔放弃自己的投机事业,好好享受已累积的财富,富格尔说自己“只要活着就想赚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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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谷物条例,乔治三世第十三年第四十三号法令规定:中等小麦价格涨至1夸特48先令,中等黑麦、豌豆或蚕豆的价格涨至1夸特32先令,大麦的价格涨至1夸特24先令,燕麦的价格涨至1夸特16先令时,凡供国内消费的输入均可免以小额税来代替高关税。对小麦1夸特课税6便士,其他各种谷物以此为准。由此,就各种谷物尤其是小麦而言,外国供应品能以比从前低得多的价格供给国内市场。之后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1夸特40先令时,小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5先令)将停止发给;大麦价格涨至1夸特22先令时,大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2先令6便士)将停止发给;燕麦粉价格涨至1夸特14先令时,燕麦粉输出的全部奖励金(2先令6便士)将停止发给;黑麦的奖励金减至3先令,其价格涨至1夸特28先令时奖励金将停止发给。之后又规定:在谷物价格最低的情况下,如果把输入的谷物堆在货栈,那么要用两把锁(一把属于国王,一把属于输入商人)锁住,就准许为再输出而免去输入谷物的税。不过,上述规定只在大不列颠25个主要的海港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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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规定显然比原先的要好。但法令又规定:燕麦价格不超过1夸特14先令时,每输出1夸特燕麦可得2先令奖励金。先前,不曾发放此种谷物的奖励金。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1夸特44先令时禁止小麦输出;黑麦价格涨至1夸特28先令时禁止黑麦输出;大麦价格涨至1夸特22先令时禁止大麦输出;燕麦价格涨至1夸特14先令时禁止燕麦输出。这些价格都太低,且以强迫输出为目的而发给的奖励金而言,在其停止发的那个价格上完全禁止输出并不是一个好的举措。停止发给奖励金的价格要低一些才合理,否则,就应在高价格上面允许谷物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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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规定显然不如原先的好,不过就当时的利害关系、偏见和倾向而言,这是最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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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强国富民的西方经济学“圣经” 第三章 论通商条约及其对铸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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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航海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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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航海条约是指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和航海关系的条约。它不仅关系到缔约国的经济和贸易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其内容比较广泛,有效时间较长,涉及到经济贸易和航海等各方面问题。它是以国家首脑名义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国家首脑特派全权代表签订的。这种条约须经缔约国立法机构批准方能生效。图为1662年的荷兰商人,当时荷兰依靠优越的地理条件,凭借强大的航运力量,将贸易领域迅速扩展到世界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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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贸易的扩大,各国为保护本国商人的利益而制定了互信互守的通商规则,即“通商条约”。富国主导的通商条约其实是对穷国进行掠夺的一种手段。尤其是在重商主义盛行的时期,确保国家对金银的积累成为制定通商条约的前提。就商业贸易国之间的贸易额而言,都希望货币差额对自己有利,于是设法取得本国商品在销售国的独占权,从而增强其竞争力、增加贸易出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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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商主义鼓励通过贸易顺差积累金银货币。但是,如果长期保持贸易顺差,流入国内的货币量就会急剧上升。在商品量没有增加的情况下,物价势必上涨、本国商品的竞争力降低、出口减少、进口增加、贸易顺差减小甚至转为逆差,结果只得输出金银偿付差额。因此,在金银可以自由流通而国内物价又有充分弹性的情况下,通过贸易顺差而积累金银的做法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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