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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的土地税原打算与资本税采取同一税率。当土地税率为每镑课4先令,即预算地租的1/5时,对于资本税,也要课其预算利息的1/5。现行土地税初行时,法定利息率为6%,因此,每100镑资本就应该缴纳24先令税,6镑的1/5。自从法定利息率缩减为5%时,那么每100镑资本就只缴纳20先令税。土地税的总额,是由乡村及主要的市镇分摊,其中大部分由乡村来分担。市镇分担的主要是对部分房屋的税收。对市镇上的资本或营业所征税的部分,远低于资本或营业的实际价值。但这种估定税额的不公平并没有引起社会动荡。如今,国家逐步繁荣,许多地方的土地、房屋和资本的价值不断提高,然而各地区却依然继续采用原来估定的税额,现在看来,这种税额的不公平已无关紧要了。再加上各地区的税率长时间没有变动,个人的资本税也相对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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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英格兰的大部分土地税额,没有依照实际价值的一半去估定,那么,英格兰大部分资本税额,也就没有依照实际价值的1/50去估定。在很多市镇中,如威斯敏斯特,土地税都是在房屋上征收,但不征收资本和营业税。伦敦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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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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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奥兰治是拿骚·迪伦伯格伯爵,因沉默寡言而被称作“沉默者”。年轻时他曾是西班牙在尼德兰的执政官,后来大力支持尼德兰反抗西班牙,成为革命的主要领导者、八十年战争领导人之一。荷兰人通常称其为“祖国之父”,荷兰国歌《威廉颂》亦是为威廉·奥兰治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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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哪个国家,都小心谨慎地回避调查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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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堡,每个居民都得对政府缴纳私人财产2.5‰的税。由于他们的财产形式主要为资本,所以这项税也可以看做是一种资本税。每年应缴纳的税额由自己估定,并宣誓那是他所有财产总额的2.5‰(但不需要宣布其财产的总额,也不受任何审查),然后在地方官员面前交入国库。缴纳这种税赋,一般都是靠公民的忠诚。因为在此共和国中,人民完全信任地方官员,都觉得赋税是必要的,并且相信他的赋税将会用于国家。这种自行纳税办法,也不仅仅只有汉堡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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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翁德沃尔德联邦,遇到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人民会聚集在一起,如实宣布其财产数额,然后依此进行纳税。在久里奇,法律规定如遇紧急情况,每个人都有义务宣布其收入数额,并依据其收入比例进行纳税。在巴西尔,政府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出口货物的小额关税。每个市民宣誓每三个月按规定缴纳税款。商人每三个月就在计算单上登记所卖出的货物量,在算出税额后送交国库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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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士各联邦中,市民能够很容易地公开其财产额。但是在汉堡,从事贸易的商人却很怕公开其财产状况。因为他认为这会导致其信用被破坏与企业失败。而那些质朴节约的普通市民则不会有这样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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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在奥伦治公爵就任总督后不久,对全民财产征收2%的税,即50便士缴纳1便士的税。与汉堡相同,市民自己估算财产,选择纳税方法。因为当时荷兰是刚从暴动中独立的新政府,实行这种税,是为救济国家紧急之需。因为荷兰当时的市场利息率很少超过3%,如果要永远按这个税率征收,人民税负就会过重。如果荷兰政府对一般资本的纯收入征收2%的赋税,也就是说每镑要征收13先令4便士,这样过重的税赋会让人民再也无力支持国家。虽然当国家处于危难时刻,人民为了大局可能会放弃一部分收入,但是不可能长久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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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依据土地税法所缴纳的资本税,虽然与资本额成比例,但并不会减少资本。只是按照地租税的税率,缴纳相等的货币利息税。如当地租税是每镑4先令时,货币利息税也是每镑4先令。汉堡、翁德沃尔德、久里奇所征收的税,同样是以资本的利息或纯收入为征收对象,而不是以资本为对象。荷兰的征税对象则是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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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营业利润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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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资本投资在商业或农业上,某些国家对这类资本利润征收特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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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的赋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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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对欧洲的税制产生过多方面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便是什一税的征收。根据这种税制,信徒必须按照教会当局规定或法律要求,奉献本人收入的十分之一供宗教事业之用,也可以以作物、牲畜等形式缴纳。征收到的什一税将用于神职人员薪俸、教堂日常经费以及赈济。尽管曾遭到激烈的反对,但随着基督教传遍欧洲,什一税还是成为了没有商量余地的强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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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格兰,对小商贩及行商,对出租马车及肩舆(高级轿子),以及销售麦酒、火酒的零售酒店主的征税,都属于特殊商业部门利润税。在最近的战争中,曾提议对店铺征收特别税,因为有人说战争保护了本国的商业,商人由此获利,所以应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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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商业部门资本所课的税,最终都不是由商人负担,而是由消费者负担。这是因为商人必须有合理的利润。在自由竞争的商场中,商人的所得很少能超过合理的利润,所以,他们会把自己承担的税额部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当这种特殊商业部门资本税与营业额成比例时,最终的税款是由消费者支付;当这种税与商人营业额不成比例时,虽然对一切商人征税,但是最终也由消费者支付。这种税的征收方法对大商人有利,对小商人来说则不公平。如对于每辆出租马车,每周课税5先令;对于每乘出租肩舆,每周课税10先令,采用这种由车、舆所有者分别纳付的税法,因为与他们各自的营业额成比例,所以这样的税赋是公平的。但是,如果对领麦酒贩卖执照所课的税,每年20先令;对于领火酒贩卖执照所课的税,每年40先令;对于领葡萄酒贩卖执照所课的税,每年80先令,这种税制把大小不同的零售酒店一律看待,大营业者的销量远高于小营业者,但纳税额一样,显然,这对小营业者不公平。不过,因为税率轻微,虽不公平,也无关紧要。而在许多人看来,可以通过征税来阻止小麦酒店林立。课于店铺的税,是没有办法将大小店铺分开的。如果这种税要精确地按照各店铺的营业额比例课征,那除了采用让人无法接受的调查外,别无他法。如这种税课得过重,将给小商人造成巨大压力,并会使全部零售业归于大商人手中。如果没有小商人,大商人独占这个行业,这些大商人一旦联合起来,就会把利润大大提高到纳税所需额度以上。这样一来,店铺税的最后支付,就是由消费者承担而不是由店铺主承担。故在1759年,就不再征收店铺税,而以补助税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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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黑奴运出非洲的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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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年,第一艘来自非洲的贩奴船到达西印度,开始了非洲与美洲之间直接的黑奴贸易。这些装黑奴的货船每次可以运输数百名黑奴,就像是运送货物一样塞进船舱。船上极其拥挤,黑奴们几乎无法挪动身体。船舱内也没有任何卫生设施,很容易造成疾病的流行。为了控制运输的死亡率,确保利润,奴隶贩子一般会把那些感染了传染病的黑奴直接扔进海里。这样的贸易持续了数百年,因为在很长时间里,美洲都需要源源不断的新黑奴,来填补那些因为劳累和虐待而早死的黑奴留下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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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兰西,有种被称为个人贡税的税,这可能是对农业资本利润最重的课税,在欧洲所有地方都实行这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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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欧洲封建政府统治的混乱局面下,君主迫于形势,不得不仅对无力拒绝纳税的民众课税。君主国内的各大领主,只愿意在危急时刻帮助他们的君主,绝不会接受永久纳税,而君主也无实力强迫其纳税。欧洲的土地所有者,最初大部分是农奴。后来农奴逐渐被解放,其中一部分人在国王或大领主之下,以贱奴的身份获得地产保有权。其他没有获得保地权的人,则在他们领主之下,租得土地来耕种。大领主们看到这些下层人民逐步繁荣、独立起来,既瞧不起,又不甘心,因而非常赞同君主对他们课以赋税。在不少国家,这种税的征收对象,仅限于那些贱奴保有的土地。在这样的地方,这种税算是不动产的贡税。沙廷尼阿故王设定的土地税,在兰多克、普冯斯、多菲那及布列塔尼各州,在芒托本课税区,在亚琛及康顿选举区,以及在法兰西的其他很多地区,其贡税的课征都是在上述保有地上进行的。在其他各国,则是以那些租用他人土地者所得的评定利润为课征对象,与土地保有条件无关。在这样的地方,这种税可以算作个人的贡税。法兰西的选举区各州,大都行使此种税法。对于不动产的贡税,只是对一国部分土地进行课征,这必然是不公平的。虽然不公平,但还不是很离谱。个人贡税是按照民众的利润比例进行课征的,但利润的多少只能通过推算而得,所以必然会显得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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