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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不是一个技术问题。它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治和哲学问题,也许是最重要的政治问题。没有税收,社会就没有共同命运,集体行动也就无从谈起,这是常理。每个重要政治巨变的核心都包含着财政革命。当革命议会投票废止了贵族和牧师的财政特权,建立起普遍征税的现代税负体系时,法国旧制度①就寿终正寝了。当英属殖民地的臣民决定掌握自身命运、设定自己的税制时,美国独立战争就爆发了(“无代表,不纳税”)。两个世纪后虽然内容有所不同,但问题的核心则始终如一。主权国家之公民,如何能够民主地决定其愿意为如教育、医疗、退休、消减不平等、就业、可持续发展等公共目标贡献多少资源?事实上,采取何种具体的税收形式也因此而成为任何社会中政治冲突的症结。最终目标是在此问题上达成一致,即谁必须以何种原则支付什么,由于人与人千差万别,这绝非易事。特别是人们赚到的收入不同,拥有的资本也不同。在每个社会,都会有人工资收入很多但遗产继承很少,也会有人正好相反。幸运的是,两种财富来源从来都不完全相关。有关理想税收体系的观点也相应地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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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常把税收分为所得税、资本税和消费税。差不多在所有时期都存在不同比例的三类税负。然而,这种分类并不能排除模棱两可的情况,分界线并非总是很清楚。例如,除劳动收入外,所得税原则上也适用于资本收入,因而也算是一种资本税。资本税通常包括对任何来自资本的收入现金流的课税(比如企业所得税),以及任何对资本存量价值的课税(比如房产税、遗产税或财产税)。在现代社会,消费税包括增值税,以及对进口物品、酒类、汽油、烟草和服务的征税。消费税自古存在并且常常最为大众所痛恨,更是底层民众最沉重的负担(让人想起法国旧制度下的盐税)。由于不直接取决于纳税人的收入和资本,它们通常被称作“间接税”:它们并不直接交付而是作为所购商品售价的一部分间接支付。在理论上可以设想一种直接消费税,基于每个纳税人的总消费征税,但是这种税收从来没有出现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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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出现了第四类税种:对政府发起的社会保障项目的缴费。这些缴费是一种特殊的所得税,通常仅针对来自劳动的收入(工资和非工资劳动报酬)。进入社会保障基金的款项旨在为替代收入融资,不管是退休工人的养老金,还是失业工人的失业救济。这种征收方式会确保纳税人了解税收的使用目的。有些国家(比如法国)也使用社会缴纳的方式来支付其他社会支出,比如医疗保险和家庭津贴,使得社会缴费的总额占政府收入的近一半。然而,如此复杂的体系不仅未能厘清税收征缴的目的,实际上还可能掩盖需要考虑的问题。相反,其他国家(比如丹麦)用一个庞大的所得税体系为所有社会支出融资,税收收入被分配到养老金、失业救济、医疗保险,以及许多其他领域。实际上,这些由于税收的不同法定类别产生的区别在一定程度上不是很重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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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对定义的吹毛求疵,刻画不同种类税收的一个更恰当的标准是,它在何种程度上是比例税或者累进税。当其税率对每个人都一样时,该税种被称为“比例税”(也被称为“单一税”)。当其对某些人的税率高于其他人时,不管是因为这些人挣钱更多,或是拥有财富更多,抑或是消费更多,该税种即为累进的。当其税率对富人降低时,该税收就是累退的。这或许是因为他们取得了部分税收豁免(或是合法的,比如财政最优化的结果,或是非法避税),也或许是因为法律强行规定了一个累退税率,比如著名的“人头税”,1990年撒切尔夫人为此让出了首相宝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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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国家财政中,总税收支付往往与个人收入成比例,尤其是在总额比较大的国家。这并不奇怪:征收一半的国民收入投入雄心勃勃的社会福利项目,却不让每个人都做出实质性贡献,这是不可能的。此外,现代财政和社会国家发展所遵循的普遍权利逻辑也与比例税或者轻微累进税的思想非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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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据此即认为累进税在现代收入再分配中无足轻重那就错了。首先,即使对大多数人来说税收比例较为接近,但最高收入者和最大财富拥有者被课以显著的更高(或更低)税率,这一事实本身就会对收入不平等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有证据表明,对超高收入和巨大财产课以累进税,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自1914~1945的冲击后,财富集中程度从未达到“美好年代”时期的水平。相反,自1980年以来,美国和英国收入累进税的大幅下降(即便两国都曾经是“二战”后累进税的引领者),也许能够解释超高水平收入的增加。同时,在当前资本自由流动的世界中,国家间的税收竞争开始增强,这让许多国家免除了累进所得税中对资本收入的征税。欧洲的情况尤其如此,那些相对较小的国家早已被证实无力达成协调的税收政策。其结果就是无休止的竞次(race to the bottom)a,导致降低公司税的税率,免除对利息、红利和其他金融收入的征税等,而其后果都要由劳动收入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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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之一就是在大多数国家对顶层收入者而言,税收已经变为(或很快变为)累退的。例如,2010年对法国税收的一个详尽研究考察了所有的税收形式后发现,整个税收(平均占国民收入的47%)的平均税率随着收入等级是下降的:收入分配底层的50%人口,其税率为40%~45%;往上的40%的人口,其税率为45%~50%;然而,收入顶端的5%甚或1%,其税率却更低;收入顶层0.1%的人口,税率只有35%。穷人的高税率反映了消费税和社保缴费在税收中的重要性(二者占法国税收收入的3/4)。对中产阶层的轻微累进,归因于所得税a一种社会经济现象,指政府为了吸引或保持其管辖区域内的经济活动,对经济环境和税收解除管制,往往会导致低工资、恶劣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破坏。——译者注的重要性也在逐步增加。相反,收入顶层的明显累退反映了在这个水平上资本收入的重要性,资本收入的税收很大程度上从累进税中豁免了。这一效应要大于资本存量税的效应(资本存量税是所有税种中最为累进的)。[4]所有信号都表明,在欧洲其他地方(在美国也很可能),税收也遵循近似的钟形曲线,形状很可能要比此处的粗略估计更明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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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来社会顶层阶层的税收变得更加累退,其对财产分配不均的动态影响可能会很显著,从而导致资本的高度集中。显然,最富裕公民的这种财政脱离(fiscal secession)通常可能会对财政共识(fiscal consent)产生巨大损害。支持财政和社会国家的共识在低增长时期本已脆弱,而这时这种共识会被进一步削弱,特别是在中产阶层那里,他们显然无法接受自己比上层社会纳税更多。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将蓬勃而起:既然整个体系不公正,为什么要继续为他人埋单?如果现代社会国家想要继续保持生命力,基本税收体系保持最低限度的累进很必要,或者至少不能在收入顶层发展为明显的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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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只通过考察顶层收入者的纳税程度来评判税收体系的累进性,显然没有把财富继承纳入考虑,而其重要性正在增加。[6]实际上,财产的税负要比收入轻得多。[7]这使得被我称为“拉斯蒂涅难题”的情形更加恶化。如果按照有生之年总资源的积累将个人分类(包括劳动收入和资本化的财产继承,这是更合适的考察累进税的评判标准),对顶层阶层而言,钟形曲线将比仅仅考虑劳动收入的情形有更加显著的累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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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点值得强调的是:就全球化对富裕国家低技术工人产生的严重冲击而言,一个更加累进的税收体系原则上是合理的,而这又增加了整个问题的复杂性。无可否认,如果想要保持总税收占50%的国民收入,每个人支付相当的数量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可以很容易地构想一个更加大幅度的累进税体系,而不是轻微累进(不考虑最高阶层)。[9]这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足以显著改善低技术工人的状况。[10]如果税收体系不能更加累进,在自由贸易中得益最少的人会大力反对它,这毫不奇怪。为了确保每个人都从全球化受益,累进税不可或缺,越来越多的累进税明显缺位,可能最终会侵蚀经济全球化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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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所有这些理由,累进税是社会国家的关键要素:它在社会国家的发展和20世纪不平等结构的转型中占据核心地位,为确保未来社会国家的活力,它仍然至关重要。但是累进税目前面临严重威胁,不仅在理论上(因为它的各种功能从未充分讨论过),也在政治上(因为税收竞争使得全部收入类别在一般规则下获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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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的累进税:混乱中的昙花一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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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回顾一下,我们是如何达到当前的认识的?首先,累进税是两次世界大战的产物,同时也是民主政治的产物,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它是在混乱环境中被临时采用的急救措施,这也是为何它的各种作用未能充分厘清,为何它在今天遭遇挑战的部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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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许多国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就采用了累进所得税。在法国,设定“一般所得税”的法律于1914年7月15日通过(在被参议院否决了几年之后),它是对即将发生冲突所产生的可预见的财政需要的直接回应;如果不是宣战迫在眉睫,这个法律仍然不会被批准。[11]除了这个例外,大多数国家采取累进所得税是同往常一样经过深思熟虑后由国会正式议程批准的。例如,这样的税种1909年在英国被采用,1913年在美国被采用。几个北欧国家、一些德意志国家和日本甚至更早就采用了累进所得税:丹麦在1870年,日本在1887年,普鲁士在1891年,而瑞典在1903年。到1910年,尽管不是所有发达国家都已经采用了累进税制,但是将累进制原则以及将其运用于所有收入领域(即劳动收入和各种资本收入之和,劳动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和非工资劳动收入,资本收入包括租金、利息、红利、利润,以及其他形式的资本收益)的国际共识正在形成。[12]对很多人来说,这个体系看起来是更加公正和有效的分摊税收的方法。全部收入衡量每个人的纳税能力,而累进税则提供了一个限制由工业资本主义造成的收入不均衡的办法,同时,也保持了对私人财富和竞争力的尊重。当时发表的许多书籍和报告帮助普及了这一思想,虽然许多人(尤其是在法国)仍然对累进的基本原则保持敌意,但这一思想也赢得了一些政治领导人和自由派经济学家的支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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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因此说累进所得税就是民主政治和普遍选举权的自然结果吗?实际上,问题要更为复杂。确实,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即使极高收入者的税率也非常低。各国都是如此,毫无例外。在图14.1中,由世界大战带来的政治冲击之强度非常清楚,该图显示了从1900年到2013年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的最高税率(即最高收入等级的税率)的演变。1914年之前最高税率都停滞在微不足道的水平,战后则开始飙升。这些曲线在富裕国家中很有代表性。[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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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1914年所得税法规定的最高税率仅为2%,只适用于非常少的纳税人。只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面临迥异的政治和财政背景时,最高税率才被提高到“现代”水平:1920年为50%,1924年为60%,1925年甚至达到72%。尤为引人注目的是,1920年6月25日,拥有“国家联盟”(National Bloc)多数票的所谓蓝天议会(blue- sky Chamber,法兰西共和国历史上最右翼的众议院之一)通过了一项法律,将最高税率提高到50%,实际上这被视为所得税的第二次生命而该议会的主要代表成员在战前激烈反对最高税率为2%的所得税。右翼在累进税制上立场的截然反转,当然归因于战争造成的糟糕财政状态。战争期间政府积累了相当多的债务,虽然在例行讲演中一个接一个的政治家宣称“德国将会赔付”,但每个人都知道必须找到新的财源。战后物资短缺和对印钞机的依赖将通货膨胀推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以至于工人的购买力停留在1914年的水平之下,1919年5月和6月的几次罢工险些使国家陷入瘫痪。在这种环境下,政治倾向几乎无关紧要:新财源不可或缺,没人认为那些最高收入者应该独善其身。1917年的布尔什维克革命每个人都记忆犹新。正是在这种混乱和躁动的情况下,现代累进所得税产生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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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适用于最高收入)从1980年的70%下降到1988年的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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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1 1900~2013年最高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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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piketty.pse.ens.fr/capital2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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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情况特别有趣,因为德国在战前20多年已经有累进所得税。在整个和平时期,税率从未显著提高。在普鲁士,1891~1914年最高税率稳定保持在3%,然后在1915~1918年提高到4%,在急剧变化的政治环境下,最终在1919~1920年飚升到40%。在美国,接受一个大幅度累进所得税制在理论上和政治上的准备要比其他国家都充分,而这也引领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潮流,其最高税率也是直到1918~1919年才陡然增加,先到67%,又到77%。在英国,1909年最高税率设为8%,这在当时是相当高的水平,但是直到战后才再一次突然提高到并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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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们无法预测如果没有1914~1918年的冲击会发生什么。一场运动显然已经发起。然而,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即如果没有这一冲击,迈向更加累进的税制的步伐无疑会慢得多,而且最高税率可能也绝不会达到它曾经达到的高度。1914年之前执行的税率,包括最高税率,总是在10%以下(通常在5%以下),这跟18世纪和19世纪的税率并无多大不同。尽管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出现针对全部收入的累进税,但是之前也存在其他形式的所得税,通常对不同收入有不同的规则,而且常常是固定税率或接近固定的税率(例如,允许某固定数目抵扣后的统一税)。大多数情况下税率在5%~10%(至多)。例如,分类所得税就是如此,对每种类型的收入(土地租金、利息、利润、工资等)使用单独税率。英国在1842年采用了这样的分类税,直到1909年“附加税”(一种对全部收入的累进税)产生之前,它都一直是所得税的英国版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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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旧制度下,也有各种形式的直接所得税,比如taille、dixième和vingtième②,典型的税率为5%或10%(正如名称所表明),适用于某些但并非全部收入,有很多的免税条目。1707年,沃邦提议一个名为“dixième royal”的税收,规定以10%的税率向所有收入征税(包括贵族和教会的地租),但它从未全面实施。不过,在18世纪的进程中,有各种改善税制的尝试。[17]革命的立法者,出于对衰落的君主政体的宗教法庭裁判官调查方法怀有的敌意,或是出于敏锐的保护新兴工业资产阶级免于承担过重税负的目的,选择建立一种“指标”税制:税收计算基于那些能反映纳税者纳税能力而不是实际收入的指标,实际收入则不必申报。例如,“门窗税”基于纳税人主要住宅的门窗数量,这被视作财富的标志。纳税人喜欢这个体系,因为不用进入纳税人家里,更不用说检查账簿,当局就能确定纳税额。新体系下最重要的税收是1792年的不动产税,基于纳税人拥有的所有不动产的租赁价格确定纳税额。[18]所得税基于平均租赁价格的估计值,该值每10年修订一次,当局也同时盘存法国的全部地产;纳税人不要求申报其实际收入。由于通胀水平很低,这不会造成多少差异。实际上,这种不动产税等同于针对租金的统一税,与英国的分类税并无太大不同。(其有效税率随时间和地区不同而变化,但从未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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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壮大这一体系,初生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在1872年决定对来自金融资产的收入课税。这是针对利息、股息和其他金融收入的统一税,当时很快在法国扩散,但几乎又被全部免除,即便相似的收入在英国要纳税。然而,跟1920年以后的税率评价标准相比,该税率设定得也非常低(1872~1890年为3%,1890~1914年为4%)。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无论应纳税收入有多高,似乎所有发达国家都认为对收入征收超过10%的税率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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