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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情况特别有趣,因为德国在战前20多年已经有累进所得税。在整个和平时期,税率从未显著提高。在普鲁士,1891~1914年最高税率稳定保持在3%,然后在1915~1918年提高到4%,在急剧变化的政治环境下,最终在1919~1920年飚升到40%。在美国,接受一个大幅度累进所得税制在理论上和政治上的准备要比其他国家都充分,而这也引领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潮流,其最高税率也是直到1918~1919年才陡然增加,先到67%,又到77%。在英国,1909年最高税率设为8%,这在当时是相当高的水平,但是直到战后才再一次突然提高到并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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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们无法预测如果没有1914~1918年的冲击会发生什么。一场运动显然已经发起。然而,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即如果没有这一冲击,迈向更加累进的税制的步伐无疑会慢得多,而且最高税率可能也绝不会达到它曾经达到的高度。1914年之前执行的税率,包括最高税率,总是在10%以下(通常在5%以下),这跟18世纪和19世纪的税率并无多大不同。尽管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出现针对全部收入的累进税,但是之前也存在其他形式的所得税,通常对不同收入有不同的规则,而且常常是固定税率或接近固定的税率(例如,允许某固定数目抵扣后的统一税)。大多数情况下税率在5%~10%(至多)。例如,分类所得税就是如此,对每种类型的收入(土地租金、利息、利润、工资等)使用单独税率。英国在1842年采用了这样的分类税,直到1909年“附加税”(一种对全部收入的累进税)产生之前,它都一直是所得税的英国版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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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旧制度下,也有各种形式的直接所得税,比如taille、dixième和vingtième②,典型的税率为5%或10%(正如名称所表明),适用于某些但并非全部收入,有很多的免税条目。1707年,沃邦提议一个名为“dixième royal”的税收,规定以10%的税率向所有收入征税(包括贵族和教会的地租),但它从未全面实施。不过,在18世纪的进程中,有各种改善税制的尝试。[17]革命的立法者,出于对衰落的君主政体的宗教法庭裁判官调查方法怀有的敌意,或是出于敏锐的保护新兴工业资产阶级免于承担过重税负的目的,选择建立一种“指标”税制:税收计算基于那些能反映纳税者纳税能力而不是实际收入的指标,实际收入则不必申报。例如,“门窗税”基于纳税人主要住宅的门窗数量,这被视作财富的标志。纳税人喜欢这个体系,因为不用进入纳税人家里,更不用说检查账簿,当局就能确定纳税额。新体系下最重要的税收是1792年的不动产税,基于纳税人拥有的所有不动产的租赁价格确定纳税额。[18]所得税基于平均租赁价格的估计值,该值每10年修订一次,当局也同时盘存法国的全部地产;纳税人不要求申报其实际收入。由于通胀水平很低,这不会造成多少差异。实际上,这种不动产税等同于针对租金的统一税,与英国的分类税并无太大不同。(其有效税率随时间和地区不同而变化,但从未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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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壮大这一体系,初生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在1872年决定对来自金融资产的收入课税。这是针对利息、股息和其他金融收入的统一税,当时很快在法国扩散,但几乎又被全部免除,即便相似的收入在英国要纳税。然而,跟1920年以后的税率评价标准相比,该税率设定得也非常低(1872~1890年为3%,1890~1914年为4%)。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无论应纳税收入有多高,似乎所有发达国家都认为对收入征收超过10%的税率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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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累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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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遗产税边际税率(适用于最高遗产继承额)从1980年的70%下降到2013年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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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2 1900~2013年最高遗产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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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piketty.pse.ens.fr/capital2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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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对于累进遗产税来说也是如此。累进遗产税是20世纪早期第二重要的财政创新。直到1914年,遗产税税率仍保持在非常低的水平(见图14.2)。第三共和国治下的法兰西再次成为标志性案例:这个国家本应培养公民对于公平思想的真正热爱,其男性普选权也在1871年恢复,然而,却在近半个世纪里顽固地拒绝全面接受累进税制。这种态度一直没有真正转变,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它不可避免地改变了。无可否认,遗产税是由法国大革命建立的,从1791年到1901年一直大体上严格保持稳定,1901年2月25日的法律使其成为累进税。然而,事实上改变并不大:1902~1910年最高税率被设为5%,然后1911~1914年是6.5%,并且每年只适用于少数财产。在富裕的纳税人看来,这个税率似乎过高。很多人认为,确保“儿子能够继承父亲的财产”是一个“神圣的职责”,这样就可以使家族财富永远流传下去,而这种直接的传承不应承担任何类型的税收。[19]不过,低遗产税实际上未能阻止财产很大程度上原封不动地从一代传至下一代。在1901年改革后,最富有的1%的遗产平均有效税率不超过3%(相较而言,19世纪实行比例税体制下为1%)。事后来看,一切都很清楚,改革对当时已经在进行的财富积累和高度集中过程几乎没有任何影响,遑论彼时人们的思想和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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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令人惊诧的是,在法国“美好年代”的经济和金融精英中明显占据大多数的累进税制的反对者,他们频繁假惺惺地以如下论点解释自己的观点:法国作为自然的平等主义国家,没有必要使用累进税。一个特别典型和有教育意义的例子是保罗·勒鲁瓦 – 博利厄,他当时是最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在1881年发表了著名的论文《关于财富分配和环境不平等减小之趋势》(Essa isur la répartition des richesses et sur la tendance à une moindre inégalité des conditions,这篇论文讨论了财富分配以及不平等状况削减的趋势),这是一本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再版多次的著作。[20]勒鲁瓦 – 博利厄实际上没有任何数据来证明其“不平等削减之趋势”的观点。但是没关系,基于完全无关的统计,他设法提出一个并不令人信服的模糊论据,来说明收入不平等程度正在减小。[21]有时他似乎注意到他的论据是错误的,于是他就简单指出不平等的减少迫在眉睫,但无论如何也不能阻挠商业和金融全球化令人惊叹的进程,这种全球化使法国储蓄者可以投资巴拿马和苏伊士运河,并且投资可以很快扩展到独裁的俄国。显然,勒鲁瓦 – 博利厄着迷于当时的全球化,也极度惧怕突然的革命可能会让这一切陷入险境。[22]当然,只要不妨碍冷静分析,这种痴迷就并非一定要遭受谴责。1900~1910年法国的最大问题不是布尔什维克革命已然迫近(当时并不比今天更可能发生一场革命),而是累进税制的出现。勒鲁瓦 – 博利厄及其“中间右派”(相较于主张君主政体的右派)同僚认为,累进税存在一个不可辩驳的错误观点,因而头脑健全者都应该极力反对:他坚称,法国成为一个平等主义国家得益于法国大革命,革命重新分配了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尤其是建立起和民法一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革命还建立了平等的财产权和自由契约权。所以,累进税和没收性税负没有必要。当然,他还认为,这种税收可能在英吉利海峡对岸的英国非常有用,而不是在法国,因为那是一个阶级分化的贵族社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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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巧的是,如果勒鲁瓦 – 博利厄去翻阅税务当局在1901年改革后不久发布的遗嘱档案,他就会发现共和政体的法兰西,在其“美好年代”的财富集中程度与君主政体的英国几乎一样。在1907年和1908年的国会辩论中,所得税的拥护者频繁提及这一事实。[24]这个有趣的例子说明,即使是低税率的税收也可以是知识的来源和促进民主透明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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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国家,遗产税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转型。在德国,对巨额遗产课税的思想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国会辩论中被广泛讨论。社会民主党领导人,从奥古斯特·倍倍尔(august Bebel)和爱德华·伯恩施坦(Eduard Bernstein)开始,就指出遗产税可以减轻工人沉重的间接税务负担,从而改善他们的处境。但是魏玛共和国国会不会同意这一新税收:1906年和1909年改革确实制定了一个非常小的房地产遗产税,但是对配偶和子女的遗产(即遗产的最大部分)全部豁免,不管数额有多巨大。直到1919年,德国的遗产税才扩展到家庭遗产,并且最高税率(针对最高额的遗产)突然从0增加到35%。[25]战争及其引发的政治变革所起的作用绝对重要,否则,很难想象如何打破1906~1909年的僵局。[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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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2显示,在20世纪之初,英国的最高遗产税率曲线呈现出轻微上扬的趋势,其上升幅度要稍微大于所得税。最高遗产税率从1896年改革以来的8%升至1908年的15%,这是相当大的比例。在美国,联邦遗产和赠予税直到1916年才建立,但其税率很快就上升至高于法国和德国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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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高收入的没收性税收:一项美国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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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审视20世纪累进税制的历史,就会惊奇地发现英国和美国走在其他国家前面有多远,尤其是后者,美国创造了对过高收入和财产的没收性税收。在这点上,图14.1和图14.2显示得非常清楚。不管是在两国国内还是国外,这一发现与1980年以来大多数人对英国和美国的看法明显相悖,因此值得我们来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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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所有发达国家都开始尝试非常高的税率,常常是以相当不规则的方式。然而美国是第一个尝试实行超过70%税率的国家,先是在1919~1922年针对收入,然后在1937~1939年针对遗产。当一个政府对特定水平的收入或遗产以70%或80%的税率征税时,主要目的显然不是要提高附加收入(因为这些非常高等级的税收从未带来很大收入),而是要终结这类收入和巨额遗产,立法者开始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认为其具有社会不可接受性和经济上的非生产性,或者,即便不是终结,至少也要让其保持高昂的维持成本,并极力阻碍其发展。然而,政府也没有做出绝对禁止或征用的声明。当以强有力的激进方式修正私人激励时(但也总是遵循在民主辩论中讨论得出的规则),自由竞争和私人产权得到尊重,在此意义上,累进税是一个相对开明的消减不平等的方法。累进税因而代表在社会正义和个人自由之间的一个理想折中。美国和英国在其整个历史进程中表现出对个人自由的高度重视,选择比其他国家更加累进的税收体系,这绝非偶然。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欧洲大陆国家,尤其是法国和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探索了其他道路,例如采取企业公有制和设定高管薪酬。这些措施也来自民主审议,一定程度上是对累进税的替代。[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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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更为具体的因素也发挥着作用。在镀金时代,美国的许多观察家担心美国会变得日益不平等,偏离建国先驱们的理想越来越远。在威尔福德·金1915年关于美国财富分配的书中,他担心国家正在变成他在欧洲看到的极不平等社会。[28]1919年,时任美国经济学会主席的欧文·费雪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研究。他选择美国的不平等问题作为自己主席演讲的主题,并且毫不含糊地告诉同僚,不断提高的财富集中度是美国最重要的经济问题。费雪认为威尔福德·金的估计令人震惊。“2%的人口拥有超过50%的财富”和“2/3的人口几乎一无所有”的事实让他觉得像“一个不民主的财富分配”,这威胁了美国社会的整个基础。他指出,与其任意限制利润份额和资本回报(费雪提及这些可能仅仅为了反对它们),不如针对最高遗产征收重税(他提出的税率是遗产规模的2/3,如果遗产超过三代则上升到100%)。[29]看到费雪比勒鲁瓦 – 博利厄更为担心不平等问题是多么令人吃惊,即便后者生活在一个更为不平等的社会。担心重蹈欧洲覆辙无疑是美国醉心累进税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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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严重冲击了美国经济,许多人责备经济和金融精英们为了自己致富而把国家推向破产。(记住,20世纪20年代后期顶层收入人群的收入占美国国民收入的份额达到峰值,这主要缘于股票市场的巨大资本利得。)罗斯福1933年当权,当时经济危机已经持续3年,全国1/4的人口失业。他立刻决定大幅提高最高所得税税率,该税率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已经被降至25%,在胡佛灾难性的总统任期内又被下调。最高税率在1933年升至63%,然后1937年又升至79%,超过了1919年的纪录。1942年的《胜利税法》(Victory tax act)将最高税率提至88%,由于各种附加税,1944年又上升到94%。此后最高税率稳定在90%上下,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不过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又跌至70%。总的来说,在1932~1980年几乎半个世纪期间里,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平均为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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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必须强调,没有哪个欧洲大陆国家曾使用过如此高的税率(除了特殊情况,至多几年,而不是长达半个世纪)。特别是,法国和德国的最高税率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在50%~70%波动,从未高达80%~90%。唯一的例外是1947~1949年的德国,当时税率为90%,但是这个时期税收计划由占领国(实际上是美国当局)设定。1950年,德国一经恢复财政主权,很快就恢复到与其传统一致的税率,在几年内最高税率跌至略高于50%的水平(见图14.1)。我们在日本也看到过完全一样的现象。[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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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审视遗产税,盎格鲁 – 撒克逊人对累进税制的喜爱显得尤为清晰。在美国,最高遗产税税率在20世纪30年代到80年代保持在70%~80%,而法国和德国的最高税率从未超过30%~40%,除了1946~1949年的德国(见图1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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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能和遗产税税率峰值时的美国匹敌甚至超越的国家是英国。在20世纪40年代的英国适用于最高收入以至于最高遗产的税率是98%,70年代再次达到峰值——绝对是历史纪录。[33]也请注意,这两个国家严格区分“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这两个概念。劳动收入来自劳动,包括工资和非工资补偿;非劳动收入即资本收入,包括租金、利息、股息等。图14.1所示,美国和英国最高税率适用于非劳动收入。有时,针对劳动收入的最高税率要稍微低一些,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34]这一区分令人关注,因为这种财政术语的翻译反映了对高收入的质疑:所有高得过度的收入都令人怀疑,但非劳动收入比劳动收入更加让人怀疑。目前在很多国家资本/收入比劳动收入更加受到善待,这种今昔反差让人瞠目。也请注意,虽然适用最高税率的阈值随着时间不断变化,但其值一直非常高:用2000~2010年这10年的平均收入来表示的话,阈值通常在50万到100万欧元之间。就当下的收入分配而言,最高税率适用于不到1%的人口(大致在0.1%和0.5%之间的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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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劳动收入征收比劳动收入更重的税负这一要求,反映了与大幅度累进遗产税一致的态度。从长期视角看,英国的例子十分有趣。英国是19世纪和20世纪初财富集中度最高的国家,在那里,巨额财产经受的冲击(破坏、征用)没有欧洲大陆沉重,然而英国却选择自己施加财政冲击——没有战争时期那么猛烈但也绝不可忽视:在1940~1980年最高税率在70%~80%或更高。20世纪以来没有其他国家在遗产税方面贡献过更多思想,特别是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35]1938年11月,约书亚·威治伍德在其1929年关于遗产继承的经典著作的新版序言中,赞同其同胞伯特兰·罗素的观点,“金权民主主义”(plutodemocracies)及其世袭精英未能阻止法西斯主义的崛起。他确信“没有将经济体系民主化的政治民主具有天生的不稳定性”。在他眼中,经济民主化是必不可少的,而大幅度累进遗产税是导致经济民主化的主要工具。[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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