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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30 那种认为公司不过是创造特权和垄断的“阴谋集团”而已的说法,其实也并不成问题,虽然美国的改良派和人民党主义者常这样断言。这种信念可谓历史久远,一直可追溯到都铎王朝和早期斯图亚特王朝时代的王室律师与平民律师之间的激烈斗争。早期的公司也是如此,在人人只需办完简单的正式手续即可组建公司之前,公司和垄断特权不过是一体两面而已。早期的公司都曾被授予某种极高统治特权,其他所有公民都被禁止做的事情它可以去做。因此,最初那些大公司,如荷兰和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哈德逊湾公司或马萨诸塞海湾公司,都被明确授予特许权,代行着王室的某些权威,它们的根据来源于它们直接代表君权。这些早期的公司,它们在获取和统治海外领土的功能方面,至少与其作为商人和种植园主的商业任务同样重要。在1750年之前少数几个特许成立从事国内商业事务的公司案例中,英格兰银行是最突出的例子,其所履行的功能甚至包括了发行货币,这一自古以来就一直被视为不可让与的最高统治者垄断权利。即使在1750年后的又一个100年中,当国内公司已多如牛毛之时,它们也很大程度上限于准政府性质的任务,包括旨在形成“自然垄断”的土地征用权明示授权:公路、桥梁、水利工程、运河、铁路和其他“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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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32 不过,尽管现代公司是从这种特许垄断公司生发出来的,但是除了法律形式之外,它们很少再有什么相同之处了。现代公司与诸如以往英国的东印度公司等特权垄断公司,或者今天所有国家的中央银行,在含义和社会目的上都正好截然相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说今天就没有垄断者了,也不是说它们中许多都不再采用公司的形式了。但在现代的垄断者中,采用公司形式的并不是主要的,而这却是200年前垄断者的实体。如果是在1800年之前,J.P.摩根及其公司,很可能必须要先得到皇家的特许,才能获得其在1907年前所拥有的垄断权和特权。而1933年后摩根家族之所以将其企业改建成公司,实际上正是因为其时他们已失去了大部分经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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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34 旧式公司的权威基于政治政府所授予的代表权。而统治着我们工业现实的新式现代公司,则首次将其权威移置于代表着个体公民的个人财产权这一基础之上。社会领域在19世纪是一个独立的领域,在这一社会领域,正是个人财产权赋予了人以社会身份和功能,并产生了合法性权力,而公司则正是作为这一领域的机构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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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36 因此,现代公司是政治性机构,其目的是在工业领域里创造合法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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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38 现代公司法在1830年到1870年间的颁布,是重商主义社会的决定性胜利。这些法律允许任何个人只要拥有财产即可创办公司。公司这类集体性实体可以经由持有财产的个人通过自由契约而自由创办,无须政治的任何进一步批准,这就认可了财产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最初权力。19世纪的自由组建公司,将溯源于洛克《政府论》(下篇)一书的中产阶级社会发展推向了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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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40 公司的政治目的,是基于持股股东的个人财产权这一原初性权力的基础之上创立合法的社会政府。而公司正是形式最为纯粹的契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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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42 社会契约理论在公元1600年前后在德意志北部和荷兰由阿尔色修斯和格劳休斯构想提出,而公司作为一种明确的组织形式,与这一社会契约论几乎首次同时出现,这绝非偶然。它在英国走向成熟的过程几乎与洛克著作中的契约理论的成熟过程同步,因为公司只不过是作为契约理论从历史虚构或伦理正义领域转入政治行动领域的结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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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44 在那些现代成立的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也明确地表达出了联合契约和从属契约的同步性。根据契约理论,这种同步性既创造了社会也创造了合法性政府,并为其正当性提供了理由。持股股东的有限责任正好完全贴合了洛克的法则,这一法则认为,任何一个公民都无须担负超出其所交给社会的更多的责任与义务。股票的可自由出售,使得每一持股股东都可通过用脚投票而退出联合,而这也正好体现了另一法则(其经典形式是卢梭表达的)──应该允许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通过移民的方式退出。而持股股东公民可以通过行使其“革命的权力”来反抗其签约政府,大体上也是洛克《政府论》(下篇)一书中所阐发的为保障社会整体性的那些制度的忠实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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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46 契约论的目的在于,解释政府和社会是区别并独立于个体成员的存在,并证明这种存在的正当性。这一理论在政治生活中仍然只是一种虚构──尽管是一种有力的虚构,但在社会生活中,早已成为在公司内部实现了的现实。通过将每个成员的个人财产权交托给公司管理,公司的社会契约实际上已创造出了一个社会实体。正如洛克的契约理论中人民保持着独立自主的身份一样,公司持股股东在公司也并没有丧失独立自主的身份。不过,这已经只是纯粹规范上、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自主权,人民的独立自主权以及持股股东的独立自主权,构成一切合法性权力的真正源头。它建构、限制并控制着权力,但它并不是权力本身──这一事实是契约论的许多现代阐释者所未能理解到的。权力归于合法性政府──就公司而言则归于正式组建起来的管理层。管理层之所以拥有合法性权力,乃是因为它来源于个人财产权。因为只要是基于个人财产权的,其权力就都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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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48 历史上很少有公共机构能像公司这样如此成功过。指出公司管理者们令人惊叹的政治和社会权力这一点几乎无需多费笔墨。在当前这种战时经济实施之前,统观所有工业国家,比起大多数的政治当权者来说,一个大公司的管理层能更强烈地影响更多人民的生活和生计。大企业的管理层们关于物价、工资、工时和产出等等的决策,建构并塑造了千百万人民的生活,并且最终建构并塑造了整个社会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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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50 但是与契约理论的假设正相反,我们的工业体系的管理权力已不再是基于个人的财产权。它已不再是源自于这种财产权,也不再受这种权力的拥有者们的支配和限制,不再对这些拥有者负责。在现代公司里,决定性的权力,即经理们的权力,不是源于任何别的人,而是源于他们自身,这种权力也不受支配于任何人或任何事,并且不向任何人负责。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成了一种极端无根基、无正当性、不受支配,且无须向谁负责任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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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52 现代公司的持股股东,既缺乏意愿,又缺乏能力行使其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自主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从来不参加投票表决,而只是在由管理层事先准备好并由管理层负责执行的委托书上签字。他们的努力对于新管理人员的甄选不能施加任何影响,新的管理人员只是由在位掌权的管理层指定增选。持股股东对管理层的决策也没有任何影响力。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他们通常既不确认,也不推翻这些决策;他们甚至对这些决策都毫不知情,而且也不想知情。对于今天的一般持股股东而言,持有股票比起其他形式的财产有着更大的吸引力,因为这可以完全不用涉及到作为财产拥有者身份所需要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参与“麻烦”,比如参与决策或确认决策,参与管理或至少参与管理人员的遴选,需要学习或懂得一点与业务有关的知识事务,简而言之,就是需要负起某些责任,以及行使某些与所有者身份相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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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54 改良主义者们通常总是断言说,这是由于持股股东被那些权欲熏心的经营管理层剥夺了控制和决策的政治权力。其实,事实完全不是那么回事,而是恰恰相反,正是持股股东主动推卸了这些权力。他们早已自动正式放弃,而且再也不会受到诱惑去要回这些权力了。因为对他们而言,拥有这些权力只是负担,与他们做持股股东的目的完全风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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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56 这一点在希特勒上台前夕的德国就已经显现出来。以自己的名义替客户存在它们那里的股票进行投票表决,这已成了德国的银行多年以来的一种惯例。而客户阻止银行代行其权力的惟一方法,就是下达明确指令禁止这么做──而这可以说是凤毛麟角、极为罕见的,以至于除了记载在教科书中一隅之外几乎再无人知晓。而且因为私人所持有股票的绝大部分都是存于银行──在德国,银行兼有着银行业者、股票经纪人、贵重物品保险库和信托公司等功能──随着大多数股票都到了银行手中,由此股票的决策性投票表决权也就掌握在了银行手中,而银行的投票几乎总是与管理层一致。在大萧条的最初几年里,公司法改革过程中曾宣布这一做法非法。为了使持股股东所合法拥有的地位得以恢复(当然这里是假定了这种合法拥有的地位是被贪婪的银行和专断的管理层夺走),法律规定,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否则银行不得代储户的股票投票表决。但是事与愿违,与法律制定者们的期望正好相反,储户们──实际上几乎没有例外地,都明确赋予了这种授权。他们中许多人甚至要挟银行,如果银行不答应在一切场合为其代行所持有的全部股票的一揽子授权,他们就将撤回其客户委托──而这一授权显然与“保护持股股东”的新法律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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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58 美国证券交易法案,这一罗斯福新政早期最好的法律之一,其经历可以说是又一个虽没那么显眼但却更为严重的例子。为了保护持股股东,该法案要求所有那些其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名的公司要公开披露大量重要的相关情况。毫无疑问,任何一个有着经营经验和金融知识的人,都可以利用这些数字和事实,从而比以前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但是,一个正式的持股股东居然并不想了解从法律上来说“他的”公司的管理层的任何政策与决策。他只知道这一新法律要花去他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他投资股票的目的恰恰是节省时间和精力。他不是去分析阅读这些报告,而是事先就想当然地认为,既然这些报告、报表都是根据法律并且在政府专业行政部门监督之下准备的,那么他自己的任何甄别义务和责任也就成为多余。所有与美国的持股股东们有过接触的权威人士──经纪人、银行业人士、律师、投资顾问,甚至证券交易委员会成员,都一致认为,当今的普通持股股东比起十年前的持股股东来说,更少参与控制和经营管理“他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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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60 持股股东不仅是自动放弃了参与,而且他们甚至已很大程度上成了多余的人──如果说新成立的弱小公司还有例外的话,那么那些成功的旧公司基本上都是如此。这一点绝不浮夸,1939年和1940年临时全国经济委员会听证会上拿出来的那些美国公司金融记录,表明这一时期是一个非同寻常的畸形时期:货币贬值而同时股票交易又停滞。不过,在大萧条的十年中,依然有一个接一个的大公司成功地通过内部手段而不是借助资本市场,为其大规模的扩展项目融通到足够资金的情况,毫无疑问成为了一种标志:那些成功的大公司即使不依靠持股股东也能够生存发展下去。一项关于德国企业在19231933年间融资情况的调查,也表明了类似结果:可以不需求助于股票市场,而是通过银行信贷以及对收益的“利润再投资”,而为其规模庞大的扩展项目融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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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62 公司内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和控制权相分离的过程,在美国凭借贝利和米恩斯(贝利和米恩斯: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十多年前的名著中首次将其描绘为现代工业主义典型的特征性动向而广为大众知悉。后续研究,尤其是马歇尔 E.迪莫克(见T.N.T.C专题论文第11篇。)的研究已经表明,萧条年代里这一发展一直是在积蓄能量。但是,美国在两权分离这一方向上的实际进展──一直到美国正式参战为止,却似乎还不及战前的英国和希特勒上台前的德国发展得那样迅速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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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64 在美国,至少决定性权力仍然保有在公司自己的管理层手中。而在战前的英国和希特勒上台前的德国,已经是大权旁落,工业体系的决定性权力落入了公司外部的管理者手中──落到了卡特尔、工业联合会、健康保险人最高联合会之类的管理者手中。这些管理者协会的执行秘书或董事,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物价、劳工政策和工薪。在那些位高权重的协会中──诸如英国的铁钢联合会、国际钢铁卡特尔或德国水泥卡特尔,它们甚至还决定着产量和利润边际。虽然这些协会的管理者本身必须向协会成员公司的管理者们负责并接受其控制,但他们却完全超出了持股股东力所能及的控制范围。德国波特兰水泥卡特尔成员公司之间的水泥配额分配,或英国铁钢联合会成员之间的马口铁配额分配,不仅决定着产量和利润,而且还常常决定着企业的兴亡更替。但是,卡特尔管理者们的权力,除了一种绝对且不受控制的天马行空般的管理意志之外,再没有任何实质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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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66 不过,倒是在美国,而不是在欧洲,这种管理层权力被官方正式提升为一种自治的且不受控制的权力。1933年和1934年的国家恢复法案(NRA)中的法规,不仅规定了所有工业中必须建立强制性卡特尔,而且还使持股股东失去了法律上的权利。这些法规虽然被最高法院宣布为不符合宪法,并且先前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恢复,但是工业现实不可能再走回头路了。在20世纪30年代中,它总是更接近于NRA的模式,而不是19世纪公司法的假设或各种经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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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68 欧洲与美国之间的差别不在于政治发展上的差别。在美国,之所以不存在卡特尔,其惟一原因乃在于反托拉斯法之下它们不具有合法性。但是,有利必有弊,反托拉斯法虽然防止了美国工业的卡特尔化,却无疑促进了巨型公司的成长壮大,而在这些巨型公司中,其管理层们不受持股股东的控制,不过是成了行政管理者们的卡特尔而已。在欧洲,只要两三个竞争厂商就可以作为独立的公司达成协议,协定有关价格、工资和销售配额等问题。但是,在美国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却只有合并一途,舍此无他。因为,虽然限制贸易的联合协议是非法的,但合并却不违法。这样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上到百年老店,下到新兴公司,每一个学习美国商业史的学生都可以说耳熟能详,实例信手拈来。这些例子都说明,公司合并是绕开法律壁垒,达成市场营销或价格协定的可选形式。制定反托拉斯法的本意本来是为了保护那些小型的同类公司,但适得其反的是,它反而成了导致其灭亡的罪魁祸首。因为这样的规定,使得它们失去了充当卡特尔成员而免受竞争从而存活下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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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70 无论是在美国的巨型公司,还是欧洲的行业联合会或健康保险人最高联合会内部,持股股东都是既没有决策权,也不用担负责任,而且两者中没有一项是他们想要的。这两项管理权力实际上都不是源于或可追溯到股票拥有权,也就是个人财产权的。工业体系中的决定性政治当权者,也就是现代公司的管理层(无论是如美国那样名义上是持股股东的公仆,还是如卡特尔及健康保险人最高联合会的管理者们那样与持股股东在法律上完全无关),并不是公司中社会化地联合在一起的个人财产原子的经营代理人。这种权力不是财产代表的权力。经营管理权已成为了本源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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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72 当然,这么说实际上仍不过是一种过于谨慎的说法,未足以反映真实情况。不仅有一点确凿无疑:现代公司制度的管理层独立于个人财产权的拥有者,不受其控制。而且同样确凿无疑的是:现代公司的股票所有权已不再是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财产,它所代表的只是根据过去的贡献参与将来利润分享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既定权力。当今之世,没有人会去购买股票,除非为了得到股票收益,或者是为了从股价升溢中获得更高的期望收益。换句话说,当今的投资者想要的并不是财产权,而是想分享他人行使运营其财产权所带来的股票利润;而所谓他人,也就是指管理层。实际上,持股股东总是将管理层视为公司中真正的主宰,他们就好像拥有着公司一样持有本源性权力。持股股东只把自己视做极其有限的使用收益权的受益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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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74 究其根本而言,公司的资产中没有所有权这一情况,其实已在关于公司的法律和制度惯例的陈述中体现了出来。这种变化的一种最激进的法律陈述就是纳粹的公司法,该法把公司视作为一种有机的自治性社会实体。这一实体之管理层假“领袖原则”之名义,拥有着直接的、固有的和完全的权力。持股股东则是没有权力的,他只是坐享着由政府或管理层分派给他的红利;但是他没有投票表决权,尤其没有反对管理层的表决权。这一关于公司的新的法律观念,有意识地否定了契约理论,而公司最初正是据此发展起来的──当然,在纳粹的眼中,这种否定是不可避免的。它也否定了财产作为社会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这一主张──这是又一个合乎纳粹主义逻辑的步骤。它宣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在类别上是不同的,由此个人财产所有权也就不能构成对公司财产的财产权。换句话说,它宣告了公司财产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的、有着本质性差别的东西,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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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76 纳粹的公司法与财产的传统法律和政治观念有着根本性的分野甚至彻底的决裂。这一方面甚至连苏联也没有走得如此之远。实际上,布尔什维克还是保持了传统财产概念中洛克学派的纯粹性。毕竟,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就在于,它承认财产所有权构成了政治和社会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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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78 尽管纳粹的公司法彻底地抛弃和废除了一切关于财产本质和意义的传统政治假设和信念,但是德国的持股股东们却似乎对此毫无觉察,也没有出现任何有关因新法颁布而抛售股票的报道。德国的持股股东们显然认为,新法只不过是承认了一个久已有之的事实,将很久以来已是如此的客观社会现实正式给予了法律的确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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