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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52 现代公司的持股股东,既缺乏意愿,又缺乏能力行使其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自主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从来不参加投票表决,而只是在由管理层事先准备好并由管理层负责执行的委托书上签字。他们的努力对于新管理人员的甄选不能施加任何影响,新的管理人员只是由在位掌权的管理层指定增选。持股股东对管理层的决策也没有任何影响力。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他们通常既不确认,也不推翻这些决策;他们甚至对这些决策都毫不知情,而且也不想知情。对于今天的一般持股股东而言,持有股票比起其他形式的财产有着更大的吸引力,因为这可以完全不用涉及到作为财产拥有者身份所需要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参与“麻烦”,比如参与决策或确认决策,参与管理或至少参与管理人员的遴选,需要学习或懂得一点与业务有关的知识事务,简而言之,就是需要负起某些责任,以及行使某些与所有者身份相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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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54 改良主义者们通常总是断言说,这是由于持股股东被那些权欲熏心的经营管理层剥夺了控制和决策的政治权力。其实,事实完全不是那么回事,而是恰恰相反,正是持股股东主动推卸了这些权力。他们早已自动正式放弃,而且再也不会受到诱惑去要回这些权力了。因为对他们而言,拥有这些权力只是负担,与他们做持股股东的目的完全风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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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56 这一点在希特勒上台前夕的德国就已经显现出来。以自己的名义替客户存在它们那里的股票进行投票表决,这已成了德国的银行多年以来的一种惯例。而客户阻止银行代行其权力的惟一方法,就是下达明确指令禁止这么做──而这可以说是凤毛麟角、极为罕见的,以至于除了记载在教科书中一隅之外几乎再无人知晓。而且因为私人所持有股票的绝大部分都是存于银行──在德国,银行兼有着银行业者、股票经纪人、贵重物品保险库和信托公司等功能──随着大多数股票都到了银行手中,由此股票的决策性投票表决权也就掌握在了银行手中,而银行的投票几乎总是与管理层一致。在大萧条的最初几年里,公司法改革过程中曾宣布这一做法非法。为了使持股股东所合法拥有的地位得以恢复(当然这里是假定了这种合法拥有的地位是被贪婪的银行和专断的管理层夺走),法律规定,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否则银行不得代储户的股票投票表决。但是事与愿违,与法律制定者们的期望正好相反,储户们──实际上几乎没有例外地,都明确赋予了这种授权。他们中许多人甚至要挟银行,如果银行不答应在一切场合为其代行所持有的全部股票的一揽子授权,他们就将撤回其客户委托──而这一授权显然与“保护持股股东”的新法律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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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58 美国证券交易法案,这一罗斯福新政早期最好的法律之一,其经历可以说是又一个虽没那么显眼但却更为严重的例子。为了保护持股股东,该法案要求所有那些其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名的公司要公开披露大量重要的相关情况。毫无疑问,任何一个有着经营经验和金融知识的人,都可以利用这些数字和事实,从而比以前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但是,一个正式的持股股东居然并不想了解从法律上来说“他的”公司的管理层的任何政策与决策。他只知道这一新法律要花去他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他投资股票的目的恰恰是节省时间和精力。他不是去分析阅读这些报告,而是事先就想当然地认为,既然这些报告、报表都是根据法律并且在政府专业行政部门监督之下准备的,那么他自己的任何甄别义务和责任也就成为多余。所有与美国的持股股东们有过接触的权威人士──经纪人、银行业人士、律师、投资顾问,甚至证券交易委员会成员,都一致认为,当今的普通持股股东比起十年前的持股股东来说,更少参与控制和经营管理“他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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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60 持股股东不仅是自动放弃了参与,而且他们甚至已很大程度上成了多余的人──如果说新成立的弱小公司还有例外的话,那么那些成功的旧公司基本上都是如此。这一点绝不浮夸,1939年和1940年临时全国经济委员会听证会上拿出来的那些美国公司金融记录,表明这一时期是一个非同寻常的畸形时期:货币贬值而同时股票交易又停滞。不过,在大萧条的十年中,依然有一个接一个的大公司成功地通过内部手段而不是借助资本市场,为其大规模的扩展项目融通到足够资金的情况,毫无疑问成为了一种标志:那些成功的大公司即使不依靠持股股东也能够生存发展下去。一项关于德国企业在19231933年间融资情况的调查,也表明了类似结果:可以不需求助于股票市场,而是通过银行信贷以及对收益的“利润再投资”,而为其规模庞大的扩展项目融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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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62 公司内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和控制权相分离的过程,在美国凭借贝利和米恩斯(贝利和米恩斯: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十多年前的名著中首次将其描绘为现代工业主义典型的特征性动向而广为大众知悉。后续研究,尤其是马歇尔 E.迪莫克(见T.N.T.C专题论文第11篇。)的研究已经表明,萧条年代里这一发展一直是在积蓄能量。但是,美国在两权分离这一方向上的实际进展──一直到美国正式参战为止,却似乎还不及战前的英国和希特勒上台前的德国发展得那样迅速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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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64 在美国,至少决定性权力仍然保有在公司自己的管理层手中。而在战前的英国和希特勒上台前的德国,已经是大权旁落,工业体系的决定性权力落入了公司外部的管理者手中──落到了卡特尔、工业联合会、健康保险人最高联合会之类的管理者手中。这些管理者协会的执行秘书或董事,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物价、劳工政策和工薪。在那些位高权重的协会中──诸如英国的铁钢联合会、国际钢铁卡特尔或德国水泥卡特尔,它们甚至还决定着产量和利润边际。虽然这些协会的管理者本身必须向协会成员公司的管理者们负责并接受其控制,但他们却完全超出了持股股东力所能及的控制范围。德国波特兰水泥卡特尔成员公司之间的水泥配额分配,或英国铁钢联合会成员之间的马口铁配额分配,不仅决定着产量和利润,而且还常常决定着企业的兴亡更替。但是,卡特尔管理者们的权力,除了一种绝对且不受控制的天马行空般的管理意志之外,再没有任何实质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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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66 不过,倒是在美国,而不是在欧洲,这种管理层权力被官方正式提升为一种自治的且不受控制的权力。1933年和1934年的国家恢复法案(NRA)中的法规,不仅规定了所有工业中必须建立强制性卡特尔,而且还使持股股东失去了法律上的权利。这些法规虽然被最高法院宣布为不符合宪法,并且先前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恢复,但是工业现实不可能再走回头路了。在20世纪30年代中,它总是更接近于NRA的模式,而不是19世纪公司法的假设或各种经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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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68 欧洲与美国之间的差别不在于政治发展上的差别。在美国,之所以不存在卡特尔,其惟一原因乃在于反托拉斯法之下它们不具有合法性。但是,有利必有弊,反托拉斯法虽然防止了美国工业的卡特尔化,却无疑促进了巨型公司的成长壮大,而在这些巨型公司中,其管理层们不受持股股东的控制,不过是成了行政管理者们的卡特尔而已。在欧洲,只要两三个竞争厂商就可以作为独立的公司达成协议,协定有关价格、工资和销售配额等问题。但是,在美国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却只有合并一途,舍此无他。因为,虽然限制贸易的联合协议是非法的,但合并却不违法。这样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上到百年老店,下到新兴公司,每一个学习美国商业史的学生都可以说耳熟能详,实例信手拈来。这些例子都说明,公司合并是绕开法律壁垒,达成市场营销或价格协定的可选形式。制定反托拉斯法的本意本来是为了保护那些小型的同类公司,但适得其反的是,它反而成了导致其灭亡的罪魁祸首。因为这样的规定,使得它们失去了充当卡特尔成员而免受竞争从而存活下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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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70 无论是在美国的巨型公司,还是欧洲的行业联合会或健康保险人最高联合会内部,持股股东都是既没有决策权,也不用担负责任,而且两者中没有一项是他们想要的。这两项管理权力实际上都不是源于或可追溯到股票拥有权,也就是个人财产权的。工业体系中的决定性政治当权者,也就是现代公司的管理层(无论是如美国那样名义上是持股股东的公仆,还是如卡特尔及健康保险人最高联合会的管理者们那样与持股股东在法律上完全无关),并不是公司中社会化地联合在一起的个人财产原子的经营代理人。这种权力不是财产代表的权力。经营管理权已成为了本源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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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72 当然,这么说实际上仍不过是一种过于谨慎的说法,未足以反映真实情况。不仅有一点确凿无疑:现代公司制度的管理层独立于个人财产权的拥有者,不受其控制。而且同样确凿无疑的是:现代公司的股票所有权已不再是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财产,它所代表的只是根据过去的贡献参与将来利润分享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既定权力。当今之世,没有人会去购买股票,除非为了得到股票收益,或者是为了从股价升溢中获得更高的期望收益。换句话说,当今的投资者想要的并不是财产权,而是想分享他人行使运营其财产权所带来的股票利润;而所谓他人,也就是指管理层。实际上,持股股东总是将管理层视为公司中真正的主宰,他们就好像拥有着公司一样持有本源性权力。持股股东只把自己视做极其有限的使用收益权的受益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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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74 究其根本而言,公司的资产中没有所有权这一情况,其实已在关于公司的法律和制度惯例的陈述中体现了出来。这种变化的一种最激进的法律陈述就是纳粹的公司法,该法把公司视作为一种有机的自治性社会实体。这一实体之管理层假“领袖原则”之名义,拥有着直接的、固有的和完全的权力。持股股东则是没有权力的,他只是坐享着由政府或管理层分派给他的红利;但是他没有投票表决权,尤其没有反对管理层的表决权。这一关于公司的新的法律观念,有意识地否定了契约理论,而公司最初正是据此发展起来的──当然,在纳粹的眼中,这种否定是不可避免的。它也否定了财产作为社会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这一主张──这是又一个合乎纳粹主义逻辑的步骤。它宣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在类别上是不同的,由此个人财产所有权也就不能构成对公司财产的财产权。换句话说,它宣告了公司财产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的、有着本质性差别的东西,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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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76 纳粹的公司法与财产的传统法律和政治观念有着根本性的分野甚至彻底的决裂。这一方面甚至连苏联也没有走得如此之远。实际上,布尔什维克还是保持了传统财产概念中洛克学派的纯粹性。毕竟,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就在于,它承认财产所有权构成了政治和社会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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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78 尽管纳粹的公司法彻底地抛弃和废除了一切关于财产本质和意义的传统政治假设和信念,但是德国的持股股东们却似乎对此毫无觉察,也没有出现任何有关因新法颁布而抛售股票的报道。德国的持股股东们显然认为,新法只不过是承认了一个久已有之的事实,将很久以来已是如此的客观社会现实正式给予了法律的确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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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80 尽管美国目前尚未对其公司法进行任何剧烈的修订变动。不过,正如经验丰富的欧文D.杨,他也许堪称现代职业经理人的最佳代表,他曾在十多年前就提议剥夺持股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法律上的财产资格,并将财产权授予管理层,再给持股股东支付使用其资金的“报酬”。这样一种公司法律观念,比起我们当前的公司法律仅仅只是近乎地描述100年前的公司来说,其对现实的一致性要准确得多。多年以来,美国的持股股东已经逐渐习惯了没有投票表决权的股票──这种股票只体现使用收益权,而不带有财产所有权背后的政治权力。而且,大萧条时期所颁布的破产法──这一法律通常被持股股东视为对自己有利──明确地将公司财产和公司管理层视为是自治的,而持股股东的财产则只是一种对未来利润的要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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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82 然而,持股股东地位最急剧的变化已在本次大战中出现,不过不是通过法律的改革,而是通过战时的税收制度。在美英两国,普通持股股东以前的位置现在换成了政府占据,盈利和亏损都与政府直接利害攸关。这两个国家的战时超额利润税收制度,使得普通股持有者的回报被“冻结”。利润的增长将全部被政府攫取,而当利润下降时,由于高额的公司税,损失也将主要由政府承担──当然持股股东也会在收入上担负一点小小损失。普通股全然成了(至少在此期间)连安全性都极难保证的优选股。普通股以前在股本中所处的地位,已经几乎完全被财政部取而代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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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84 如果要找实例说明的话,美国最大的零售公司之一的案例可以说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在战前最后一个和平年份,该公司的货物销售额差不多接近10亿美元,这使公司股票的每股净盈利达到7美元。但是在战时超额利润税收制度规定下,持股股东所得红利不能超过每股3.5美元,这只相当于5亿美元年销售额的平均收益。由此,公司就能够在丧失其一半业务的情况下而不影响持股股东的股本收益。而另一方面,尽管公司可能兴旺发达,他们的回报也不可能增加。所有可能的收益增加都由财政部独享其成,而只要利润不降至低于战前最后一个和平年份的50%以下,所有可能的损失也完全由财政部独立承担。由此,欧文D.杨的提议就真变为了现实,普通股持有者真被限定在了其资金的“报酬”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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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86 无论是美国还是德国,这两个国家都曾经有过实际上没有任何所有者的公司──即使从法律上讲也没有。在大萧条之前,德国有些碳酸钾公司都由相同的管理层经营,并且公司间相互交叉持股,不再存在什么外部持股股东。在美国,一些“金字塔型持股公司”,尤其是英萨尔公用事业王国的子公司们,通过结合使用“表决权信托公司”、公司间相互交叉持股和公司间相互融通资金等方法,达到了相同的目的。不过,尽管没有所有者,这些公司同样运转良好,置于“正式选举”的董事们管理之下,董事们轮流“任命”行政官员,因此他们无疑可以说个个都拥有了巨额财产。可谁又能说他们是这些财产的所有者呢?或者说,这些公司难道不是其自身的所有者吗?这样一来,18、19世纪的财产理论和公司法理论所基于的那些假设,即一切财产都必须物有其主,公司内部的社会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源于个人财产权,到底还所剩几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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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88 公司已经成为一种自治性的社会实体──比如说,它今天已和一个城市或其他任何政治实体并没有什么不同。在一个有机性的自治社会实体中,并不存在什么财产权力,因为它总是被想像为一种独立于并且先于其成员的存在。有的只是对这种实体的权力:要求权以及内部的管理权。实际上如今的持股股东只拥有要求权,管理层则行使管理权。但是,如果不能够再基于个人财产权之上,那么这种权力又能够依托于何种基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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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90 个人财产权不再作为社会权力的基础,这是我们时代最主要的制度变化。它已经带来了一系列惊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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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92 首先,公司发展成了由自身的当权者行使权力的自治性社会实体。无论是正统的资本主义还是正统的社会主义,二者都不仅将财产作为合法性权力的基础,而且还都认定财产本身就是社会权力。二者都不承认财产和社会权力能够分离的可能性,都无法认可社会权力居然能够独立于财产,财产居然会丧失社会权力。正统的资本主义者和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二者都从财产是社会建构的基础这一公理出发,他们的分歧只在于到底谁应该拥有财产。但他们都认可如下观点,财产所有权必然决定着社会以及社会权力的性质和结构──确切原因在于他们对财产的本质和政治含义持相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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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94 不过,所有权在今天已不再是社会建构性权力,财产的拥有形式已不再能决定权力掌控者是谁。权力向政府手中的集中和极权主义政治体制,与财产的国有化并没有丝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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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96 德国纳粹在财产领域没有做什么法律变更。然而,他们有效地摧毁了个人的进取精神、个人的社会权力和“自由企业”制度。任何熟悉纳粹制度的人都不会坚持认为它能够从任何字面政治意义上被看做是“资本主义”。但是,它却在法律推定上保留了私有财产和利润──正是因为这些制度在工业体系内部来讲毫无政治重要性。保留它们要比毁掉它们更容易些,何况即使毁掉它们也并不能增加党国的绝对控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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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798 自世界大战开始以来,所有交战国都从纳粹处学到了至关重要的一点:财产其实在政治上本无轻重,重要的是控制,它当前已经与财产权分离并独立于财产权。绝对政治控制可以说是现代战时经济的本质。而且,虽然它使得财产权失去了政治上的意义并不再存在,但这并不会也不需变更或毁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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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4800 对未来而言,这意味着基本的政治问题将集中于控制而非过去的集中于财产。环顾当代经济和政治思想,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我们也不再谈论“私有财产制度”,而是谈论“自由企业”和“个人进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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