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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080 一方面,科学技术领域的中性说明,就像争辩“民主”心理学一样毫无意义。诸如行星大气层的化学成分,如何从最少的纳税人手中收取最多的税金,某种新药的效果等等,这些科学或技术问题都有其相关的可衡量和可描述的事实。它们提供了政治、社会或文化方面决策的手段。但是,它们本身却并非决定。它们要回答这个问题,即:我们如何才能达到既定目标?但是,最基本的决定都是关于目标的决定。我们必须选择什么是合意的;我们必须明确,在目标相冲突的情况下,什么是大善或什么是小恶;我们必须判断,为了取得特定的成就,我们愿意做出多大的牺牲,以及在哪一点牺牲超过了成就。但是科学家、工程师、经济学家和专业人士根本不关心这些政治问题。他们的工作根本就不涉及价值观方面的基本决定,即道德伦理决定。不管社会是自由的还是不自由的,他们的答案都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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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082 在技术领域里,没有真正的决定,没有真正的选择,没有真正的善恶问题。在那些社会和个人生活的社会无关领域里,不存在社会责任。在19世纪30年代,一个美国人是浸信会教友还是卫理公会派教徒,是共济会成员还是扶轮社社员或者圣地兄弟会会员,是求学于哈佛大学还是北达科他师范学院或者16岁就辍学──所有这些对于这个美国人来说可能都是自己的重大决定。但是,这些决定都不附带任何社会责任。这些都是社会无关领域的决定。在这些领域,所谓选择的自由根本就算不上是自由,它只是随意放任。这些领域所谓的容忍也根本算不上是容忍,而只是毫不在乎。容忍你邻居的意见或行为不仅隐含着你必须认为对方有错这样一个前提,而且也表明你必须认为他的行为或意见很重要。这些行为或意见必须关系到道德和社会领域,而容忍一些无关大碍的事情,则既非德行,亦非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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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084 这并非说社会无关就不好。它只是说明这个领域的问题与自由没有直接的关系。一个社会可以在其社会非基本范畴里制订最苛刻的行为规范,但仍然是自由社会。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就是这样一个例子。一个社会也可以允许在社会无关领域里绝对放任,而在社会基本范畴里却没有负责任的决定权,这样的社会将是非自由社会,譬如古代某些帝国就是这样非自由社会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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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086 一个最为古老但争论最为激烈的政治问题是,在社会无关领域里,到底是严格的法规还是彻底的放任对自由有更多益处或者更少危害。这就是权威主义或者说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间的争论。双方都有很多话可用来论证。在某种程度上,认为在社会无关领域如果太严格会伤害社会基本范畴的决策自由的观点是正确的。不过,与此相对立的另外一个观点在一定限度内也是正确的:社会无关领域里太多的放任会伤害社会基本范畴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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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088 然而,必须看到权威主义与个人主义之间争论的是自由或不自由的问题,而不是对自由本身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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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090 小结: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范畴建构在负责任的个人决定基础之上,那么我们拥有的是一个自由社会。只有看到人本质内在的不完美且无法臻于完美──但又需要为这种不完美和无法臻于完美负责,自由社会才有存在的可能。假如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不论这个群体的规模大小,被认为是天生完美无缺或能臻于完美,那就不可能有自由。声称完美无缺或能臻于完美,其实就是主张绝对的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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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092 如果人为地建构某个绝对物作为人类努力的惟一目标,或者作为个人或社会行为的一个且是惟一的一个规范,那也不会有自由。这个人为的绝对物可是和平或战争,经济进步或社会安定,北欧日耳曼民族或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最大化。只要建构了其中的任何一种绝对物,都必然会破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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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094 每一个人为的绝对物都是对自由的一种逃避。它否定选择而赞成主张人类行为“必然性”的决定论。它废弃责任而崇尚专制,在这种专制统治下,任何行动只要与掌握绝对真理的极权统治者的命令或要求相一致,就是合理的。另一方面,自由要成为可能,只有假定真正的绝对物必然存在,否则就不可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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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096 与那些将自己的理念和理想绝对化和惟一化的理想主义者们相反,自由的捍卫者们必须是一贯的现实主义者。但是,与那些否认信仰和理想存在的现实主义者、实证主义者、功能主义者、实用主义者、相对主义者等相背,自由的捍卫者们又必须是一贯的理想主义者。因为,自由在本义和实质上都是二元的,它的基础是人的不完美和人的责任感这两个极端。不管一个社会拥有什么样的法律和宪法,没有这样一个基本信仰也就没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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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098 自由并不是最高目标。它根本就不是什么目标,而只是一种组织原则。它不是一个前提,而是从基督教关于人类天性的教义中得出的结论。选择的权力和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才是自由真正的前提。换句话说,自由并不是一种具体的制度形式,它是一种信念──相信人类是“骄傲而卑劣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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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102 如果说只有在假设人生来就非完美无缺且不能臻于完美的前提下自由才能成立,那么只有在组织起来的政府之下自由才能存在。如果没有政府──无政府主义者的乌托邦──则绝不可能有自由。在无政府主义状态下,大善大智者能够生存,而大恶者也必然能够生存。天使们不需要政府,而魔鬼们又组建不了一个政府。自由之于二者,一者不能一者不需。霍布斯认为政府是连年作战的大恶人之间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这个著名论断其实并非只是一种推理。从霍布斯关于人类天性的假设中得出的结论应是:人与人之间大规模的混战,将一直持续下去,直到有一个人成为主人而其余人都成为奴隶,或者只有一个人活下来而其余的人都被杀光。但是,霍布斯关于人类天性能够由凶残突变为温和而理智,从而能够接受一个政府的空想是没有根据的。那种认为静候一片面包到手要比为整条面包拼命更好的论点,从未曾真正说服对权力的贪婪和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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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104 然而,不完美的人必然要一个政府,因为他们能够是且必须是自由的。他们必须有客观的规则,必须有权威,必须有最终的裁决者,还必须有组织力量来审批各种规章和决策。而这个组建起来的政府,既是人性弱点和不完美的标记,又是将这种弱点转变成自由力量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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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106 人类需要一个有组织的政府,这样的说法其实就等于人类需要一个有组织的社会。有组织的政府是社会的一个要件──尽管这绝非全部。然而若要自由,一个政府就绝对不能仅仅停留在依法进行政治组织的层面上,而是首先必须受到限制,既要限制政府权力的范围,也要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政府必须是负责任的,而且,必须是实实在在的自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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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108 以上所有的这些要求,都直接来源于关于自由所能惟一依托的人类天性假设。然而,不论采用的是何种选举或挑选方式,无人能够做到完美无缺。因此,不允许任何人实行绝对统治;不管是什么政府,其权力都必须有限制,否则,它就势必会转变为一个专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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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110 而过去对政府行为公开、公正并且有规则可依的要求,也同出于此渊源。但是,假如政府不受正式的程序规则的约束,那么其独断专行就能够肆无忌惮。因此,在英美宪法中和实践中,自由最重要的守护神,便是行政法案的司法审查。行政官员和行政机关对其职务行为向法庭进行说明并对法庭负责,这也许是对官僚主义霸权最成功的制度限制。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作为对自由的捍卫,实际上可能要比美国同样知名的法院审查立法法案权更加重要。虽然英国法院只能控制行政法案而不能弃议会法案于不顾,但在英国,政府并没有变得独断专行。而在欧洲大陆,行政机关的独断专行已构成了对自由的严重威胁。甚至在那些有特别行政法庭执行特别行政法规的地方,官僚主义也得不到有效的限制和控制。而这种行政霸权对于自治政府的伤害,要远大于缺少对立法机关的司法控制对自治政府的伤害。在法国尤其如此。法国的行政法案被视为游离在普通法律之外──这与英美两国的行政法案隶属于法庭的情况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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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112 对政府“法治而非人治”的要求,从字面意义上理解,纯属法律学家的废话。政府必然掌握在某些人手中,它必然牵涉到决定,它必然是“政治的”,它需要解决各方主张的对立、利益的对立、信仰的对立──却没有万无一失或者对号入座的最佳标准。企图将政治逐出政府是大错特错。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试图赋予行政机关独断专行的霸权,将政治决定权交给通过绩效管理系统竞争上岗的专家,这些做法不仅会造成政府僵化,还会直接导致如出一辙的专制。而将官僚统治绝对化,是最为专制暴虐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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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114 政府的基本决定──即政治的实质,不可能受对号入座的规则所支配,否则就无决定之说了。不过,同样正确的是,决定的形式、自由政府行使权力的技巧和方式方法,必须是可预测和公开的,且受制于某种非人力因素──换句话说,权力的行使要受制于客观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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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116 自由政府必须承担责任的要求与自由政府必须充分实行自治的要求,多少有些重叠的内容。两者的假设前提都是人需要为自己的决定负责,且这种责任既不能逃避也不能转移给他人。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就是一个剥夺公民做决定的责任的政府。而政府是否负责任,影响可能并不大,因为政府已为自己攫取了不承担责任的权力,或者说政府已经得到无需承担责任的授权。而个人对政府行为的道德责任,只是通过政府对公民形式上的责任而非常不全面地得以实现。要使政府成为一个自由政府,需要公民积极、负责任地参与。公民不自觉承担自治责任的政府不可能是一个自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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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120 自由政府与多数统治能够兼容吗?完全无需假以任何思索,西方人今天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是:二者同义自然兼容。“自由政府”和“多数统治”作为术语常常可以随意替换使用。然而实际上,相对于少数统治或一人统治而言,多数统治与自由政府的共性并不更多。民众政府与自由是兼容的。在非常严格的条件和限制之下,民众政府是实现自由的最佳手段。另一方面,多数政府与自由及自由政府可能不相兼容,甚至是敌对的。今天西方人普遍接受的多数统治的概念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它与自由针锋相对,是对自由政府的直接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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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122 几乎所有关于民众政府的现代学说,自觉或不自觉都是从这样的前提出发:多数人共同来决定是非对错,多数人形成的决定是正确的决定。至少,我们认为多数人要比少数人更可能有理性,更可能掌握真理。换句话说,有这样一种假设,即数量上的多数即便做不到完美无缺,至少也比少数更接近完美无缺。多数的极端形式,也是更常见的形式是,多数完全等同于绝对真理和绝对权力。多数人认为对就确定为对,理由就是多数人确实这样认为。此时,再要申诉是不可能的。实际上,真理已预先昭然天下,已成为一个公理,不容任何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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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124 这里,对于将质的规定性建筑于量的基础上的“多数即真理”理论,其逻辑、哲学或形而上的涵义我们并不感兴趣。我们所关心的只是政治现实问题:这种多数统治的理论,与自由政府和自由社会兼容吗?无疑回答是否定的。今天多数人普遍认为多数原则是一个专制、暴虐、非自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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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126 然而,如果多数人确实发现了或是创造了正义、真理或善行,那么我们就无权对其加以反对。多数就是法律。它假定数量上的多数即便做不到完美无缺,至少也比少数更接近完美无缺。只要确定了51%的人所想要的东西,其余49%的人就有道德义务支持和加入这些占微弱优势的人。从理论上说,在多数主义的假设下,自由讨论、自由言论以及其他形式的疑问和异议,在多数意见确定下来之前还是可行的。但是,多数意见一旦确立,就没有道理再来表示疑问或持有异议了。而现实中,在多数主义的假设之下,即便是多数意见确定之前的那点自由也几乎不太可能。今天的绝对多数派很快就会巩固自己的永恒地位,并将此后的规则最终定格下来。那么,如何才能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呢?假如多数意见凭借单纯的数量优势来进行推理或声张正义,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进行约束,以及为什么要进行约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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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5128 在今天普遍接受的多数主义假设前提之下,只有多数派才能有权力和义务。然而,自由却是少数和个人的权力和义务,是独立于多数且与多数对立的权力。甚至是多数主义的最极端分子都承认这一点,因此他们都很直觉地谈论个人自由、公民自由和少数权力等问题。而在他们的信条中,并不真正有个人自由和个人责任或公民自由的空间。不过,当今大多数的多数主义者都认为──尽管是错误地认为──他们的信仰代表了自由,他们郑重声明要加强公民的自由和少数的权力,在主观上他们并没有任何伪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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