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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非是对民主的攻击,而是对民主的强化。如果我们把最佳政府问题看做是人类既无法回答,也不能以某种放之四海皆准的永恒有效方法加以解决的话,那么我们就为民主信念解决了最薄弱的一环。因为关于多数选举是否是挑选最佳人选的最佳方法的问题就尘埃落定了。这个问题遭到论敌如此猛烈持久的攻击和驳斥,这是传统的多数统治学说中尚未有过的事情。然而,这只是一个站不住脚的且荒谬可笑的论题。但是,当意识到我们并不是在谈论最佳政府和最佳统治者人选问题,而是在谈论自由政府和自治政府的实现问题时,困难就消失了。我们可以承认──因为这点非常明显,多数选举根本不能保证可以挑选出英明、公正的最佳人选。不过,其他方法的结果也完全相同。结果的好坏──好到什么程度、坏到什么地步,取决于在特定时间或特定地点进行选举的人。重要的是,通过多数表决的选举,是否比其他方法更有利于一个自由政府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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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曾出现过比民主政府更好的君主政体,也曾出现过比君主政体更好的民主政府,还出现过比这两者都好的寡头政治。不论“最佳政府”如何定义,事实胜于雄辩。传统的极端保守主义认为,多数统治即专制,而君主政体和寡头政治很好;传统的激进论则认为,君主政体和寡头政治是专制而民主制很好。两种观点均前后矛盾且逻辑混乱,谁都驳不倒对方。问题不在于哪一种政府更好,而在于哪一种政体可容纳下一个自由政府。多数统治,如果按照现在常采用的定义那样去理解,则与自由不相兼容。如果君王或统治者将其对少数派的统治建立在其所声称的正义或相对于其他人更接近正义的基础之上,那么君主政体或寡头政治同样也是专制的。假如一个统治者声称自己是完美无缺的,那么其具体采用的是一个人的统治、少数人的统治或多数人的统治对自由的影响就没有什么不同。与自由不相兼容的并不是最高统治者的人数,而是统治者对完美无缺的主张。多数统治对自由的威胁相对于一人统治或寡头政治而言,无所谓更大,也无所谓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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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政府不是计划出来的,它不能由法律或制度的手段来担保。因为最佳政府是无数无形因素相互作用的函数,这些因素包括:社会的道德特性和某些政治家的个人才智。相对于民主政体,君主政体或寡头政治在本质上无所谓更好,也无所谓更坏。而要假设说这些政体中存在某一种可能比其他政体更好,这甚至都不太可能成立。这一亚里士多德式的问题没有答案。实际上,只要我们相信人尽管有责任感,但却不可能达到完美,那就没有问题了。因为亚里士多德式的问题本身就否定了自由,而关于自由的假设,也否定了最佳政府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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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们认定多数即完美无缺和不受约束,则自由不可能存在。但个人和政府的这种不完美性和局限性,在民主的基础上比在任何别的基础上能得到更好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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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多数决定法是自古迄今政府所能设计的一种最严格、最有效的约束。尽管多数决定法本身尚不充分,但对于统治者而言,多数决定法要求统治者获得被统治者的广泛拥护,这是对政治权力的强有力约束,也是对政治自由的捍卫。政府成为多数派的奴仆,这本身与自由的观念就是非常不协调的。但是,表现为多数决定法的形式,能够接受被统治者约束的政府,相对于其他政府更有可能是自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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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自治(自由政府最重要的一项要求)的实现手段,民众集会、全民投票和普选得到广泛采用。没有公民参与负责和决策,就没有自由的政府。多数决定法,可成为政治人物实现其最接近于自治政府理想的最令人满意的方法。但是永远不应忘记,它同样能用来剥夺公民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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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政府可能比君主政体或寡头政治更能接近于自由政府。多数决定法可能会使政府受到约束,而投票和选举机制则可用以实现自治。但是,如果民众政府成了完美无缺或臻于完美无缺的多数派的神权,那么它就会退化成专制暴政。假如它被滥用,成为公民摆脱责任和逃避参与社会和政府决定义务的手段,那它就会失控成无政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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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初通政治理论史,对这个关于自由的民众政府的理论,就不会感到惊讶。它实质上是基督教自由的理论,这个理论为欧洲14世纪和15世纪的第一次民主大发展奠定了基础。那时的政治理论家完全懂得政治自由的需要、民众政府的功能,以及多数统治的危险。民众政府的理论是1688年光荣革命的理论,也是“联邦党人”的理论、伯克的理论以及所有其他人包括后来的阿克顿爵士和法官霍姆斯先生在内的“自由派保守党人”的理论。在过去五个世纪中,民众政府理论所改变的只是具体的制度的实现,其基本理论并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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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传统基督教的自由理论与18世纪末期找到的解决方案(在此方案基础上建设19世纪的自由社会)之间,存在一种根本的区别。最初的理论仅仅关注形式上的政治自由,它是一种“自由政府”理论,而不是一种“自由社会”的理论。然而,美国的开国元勋们,以及英国的伯克,将努力的方向集中到如何建立一个自由社会上。他们成功地实现了自由政府和自由社会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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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不仅懂得,一个自由政府本身并不是一个自由社会;他们还看到,没有二者的整合,就不可能真正捍卫自由政府免遭下面两种危害:多数赞同退化为多数统治,民众自治退化为党派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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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末期“自由派保守主义者”的一个伟大创新,在于把政治权力和社会治理并列起来。而19世纪开始有意识地把政治权力的合理性原则与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原则区分开来。它把政府和社会按不同的制度组织起来,并限制两者统治范围的交叉。诚然,就像持此解决方案的19世纪批评家们常常说的那样,在政治权力和社会治理之间并没有天然的分界线。两者之间的界线纯粹是一种人为的界线,而人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自由政府和自由社会成为可能。同样,我们不能要求一个社会中没有政府。社会基本范畴──不论具体是何范畴,实在是太重要、太“政治”,不能没有政府参与。但是前面解释过,两者之间的分界从来就不曾有19世纪自由主义所认为的那种“自由放任主义”的含义。18世纪末期提出的解决方案,远非要求在社会基本范畴中去除社会治理,而是为社会基本范畴明确权力组织。它只是要求,这一社会治理与政治权力本身在制度上及其合法性基础上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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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把西方世界迄今所获得的一切自由,都归功于1776年那些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他们的出发点源于这样一种思想,即作为自由政府道德伦理基础的多数赞同必须得到抗衡。在政治上、法律上和制度上,社会基本范畴必须有一个与之相抗衡的权力道德伦理原则。而社会基本范畴里的这一原则,必须受到与之相抗衡的政治统治原则的限制。麦迪逊、伯克、杰弗逊和汉密尔顿的出发点就是坚信:“权力的任何道德伦理原则都将演变成为绝对主义原则即专制的原则,除非受到一个与之相抗衡的原则的遏制、控制和限制。”而过去一直仰仗的宪法保护措施并不充分,它们常常被推翻重来。一元论的权力基础必将成为绝对主义的权力基础。因为它的惟一性,所以必将有一天会被认为是完美无缺的──而这一旦发生,自由就不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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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哲学原理,政治领域的政府与社会治理相分离并不新鲜,它与基督教关于自由政府的理论一样古老。圣奥古斯丁第一个将社会划分成上帝之城与世俗政府。在著名的“两把剑”理论中,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政治政府的世俗之剑掌握在帝王手中,社会秩序的灵魂之剑则掌握在教会手中,中世纪的鼎盛时期曾企图用这把剑来寻找一个自由的社会。在斯图亚特王朝,首席大法官柯克把普通法与王室和议会法并列,非常明确地提出了这一思想,而美国拥有对议会法案的司法审查权的最高法院后来又将这一思想明确为自己的理论基础。西方之所以拒绝采纳一元社会秩序,甚至可以说是拜占庭帝国皇帝一人身兼政府和社会二职的社会秩序瓦解的真正结果。总而言之,这一基本理念与上帝的忠告“是恺撒的归恺撒,是主的归主”一样古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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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政府和社会的分界,作为实践政治的一条操作原则,起源于1776年和1787年像美国革命的开国元勋们和英国的伯克那样的一批自由派保守主义者。正是他们首先清醒地认识到政府和社会的分离是自由的基础。他们还非常清楚,这一解决之道的实质是两者的分离及合法性权力的两个独立原则并列共存。在一切更早的理论里,两者哲学上的并列曾导致过实践政治中企图将两者关系定义为从属关系。直到1776年提出的解决方案,它们才第一次用于相互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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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世纪,政府和社会都是自主、平等和合法的。两者的基础都是公民负责任的抉择和负责任的参与。但是,两者具体的统治基础又有所不同:多数赞同使得政府合法;私人财产统治社会。因为经济领域是19世纪的社会基本范畴,所以财产权总是约束多数权力,并且防止其蜕变为多数统治。多数权力始终遏制财产权,并且防止其蜕变为富豪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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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在19世纪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作为其社会治理的基础,这对于一般原则而言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和一个自由的政府,只有在有两个相抗衡(而不是一个)的权力基础时才是可能的,这里一个是社会力量,另一个是行政组织的权力。1776年的那些自由派保守主义者,他们对自由理论和实践最伟大而不朽的贡献就是认识到了一个自由的民众政府(不管理论上多么正确),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要退化为集团专制或阴谋政客的暴政,除非有一个二元的权力基础。只有政治领域里的自由政府与社会基本范畴里的自由统治相互抗衡、相互制约,自由才能持久。这一认识代表了自1350年或1400年城邦共和国早期基督教人文主义时代以来政治思想的最伟大的进步。它也首次完全令人满意地回答了这一古老的命题:一个自由社会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因此,它必须是关于未来自由社会的一切具体政治思考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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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人的未来(珍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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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人的未来(珍藏版) 第7章 从卢梭到希特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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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的政治和历史著作中,存在着一个普遍的共识,认为我们的自由根源于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正是由于持此观点的人如此普遍,且对此观点的接受又如此完整,以至于18世纪理性主义者的传人抢先占用自由主义的称号,自封为自由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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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否认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对19世纪自由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完全是消极的,它们是炸掉旧建筑残骸的炸药。它们并未给新的自由机制添砖加瓦,而在整个19世纪,新秩序恰恰就架构在这个新的自由机制之上。恰恰相反,启蒙运动、法国革命以及继承者,直到我们今天的理性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均与自由截然对立。从根本上说,理性主义的自由主义就是极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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