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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下文所介绍的,英国扩大税基将意味着取消下面所列举的投资者救济措施,以及要向雇主对私人养老金的缴费征收国民社会保险税(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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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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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哪个国家,税收改革报告基本上都会呼吁扩大税基,并且批评政府“向穷人征税越来越多”。如果政府连续推出背离收入原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并且这些措施又如极其牢固地附着在庞大船体上的滕壶般难以摆脱时,则税基必然会缩小。此类税收优惠措施通常是“税式支出”,从预算角度而言相当于现金支出。例如,政府可以向每位儿童支付金额为Y的儿童津贴,或者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减去金额Z。如果他们为额外劳动所得支付25%的税,而Z乘以25%等于Y时,那么这两种机制产生的财政影响并没有差异。不过前者相当于政府支出,而后者相当于减税。税式支出是通过税务系统发放福利。此外,此类福利的数值随着边际税率及应税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对于边际税率为50%的纳税人而言,从应税收入中减去Z,相当于少交50%乘以Z的税。美国财政部前助理部长斯坦利·萨里(Stanley S. Surrey)将这些福利称为“上下颠倒的援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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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税式支出清单包括:旨在鼓励未上市小型企业的企业投资计划;企业管理层激励措施,即提供税收优惠条件,帮助小型公司为雇员提供价值达25万英镑的认股权作为奖励;股份激励计划,即允许使用免征所得税和国民社会保险税的收入来购买股份;风险资本信托救济金,即在风险资本信托购买新发行股票时提供最高可达20万英镑的补助。我在此建议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并且废除投资者在所得税和国民社会保险税方面的上述优惠措施,这方面的成本在2013—2014年间估计高达7.95亿英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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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一项重大税式支出涉及养老金个人缴费问题。莫里斯委员会按照EET和TTE等类别,对养老金和其他储蓄的征税方式进行分类。EET和TTE这类术语显得很神秘,但有助于澄清其中的基本问题。T代表应税,而E代表免税。依据现行的所得税规定,雇主和雇员的个人养老金缴费不被计入应税收入;此类缴费是免税的(这是第一个字母E所代表的意思;如果它们被计入应税收入,则第一个字母应为T)。缴费在一个基金中进行积累;在这一基金中,收入(包括资本收益)都是免税的,这也就是第二个E所代表的含义。领取养老金时是需要纳税的(T),不过鉴于有一笔一次性领取的、比例为25%的养老金是免税的,我们或许应该使用小写字母(t)来代表它。虽然当前的征税方式属于所得税制,但此类税收与消费税一样,只有在储蓄者最终拿到钱时才会缴税。这与“普通”储蓄的征税方式(TTE)或者“特别”储蓄的征税方式(TEE)有所不同。“普通”储蓄征税方式是指人们在储蓄应税收入(T)时,需支付利息税和红利税(T),之后花钱时无须再交税(E)。“特别”储蓄则包括现金个人储蓄账户(ISA)等,储蓄利息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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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支持消费支出税的原则,他们支持基于消费支出税制来对养老金储蓄征税。对支持以收入作为个人缴税基础的人来说,却会合理地询问是否有另外的所得税方案。12至少对于有个人账户的缴费确定型养老金方案而言,我们可以采用适用于特别储蓄、所得税制下的TEE征税方式。雇员要为本人和雇主的缴费缴纳所得税,但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须缴税,并且无须为养老基金产生的投资收益缴税。不过应该设立过渡性制度安排,允许对在基于现行EET机制进行缴费的养老金征税。正如E和T字母先后顺序所说明的,从EET机制改为TEE机制,意味着缴税时间将会提前。如果对缴费征收的税收用于充实投资主管部门的基金,则税收政策的转向可以被视为将投资基金从私人转到公共部门手中。由于税后缴费额减少,私人养老基金的规模将缩小,不过最终养老金是免税的,而这意味着需累积的金额变少。我对此没有明确的建议,但提出一个问题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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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探讨的想法 依据现有“特别”储蓄方案的思路(可能导致纳税时间提前),来讨论“基于所得税”对私人养老金缴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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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税基不仅适用于个人所得税,还同样适用于国民社会保险税;不过后者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国家保险税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在英国,雇员的个人养老金缴费未免除国家保险税(雇员使用被征收国家保险税的收入来缴纳个人养老金),而养老基金收入或发放的养老金无须征收国民社会保险税。目前对雇员缴费实施TEE机制,正如上文所讨论的,在所得税制下采取“基于所得税”的征税方式。不过,雇主缴纳个人养老金时无须缴纳国民社会保险税,并且养老基金收入或发放的养老金同样无须缴纳国民社会保险税,因此对他们实行的实际上是EEE机制。在2013—2014年间,雇主免缴的国家保险税估计达到108亿英镑,这为雇主负责缴费提供了动力。13鉴于上述情况,我在此提出的建议是取消雇主缴纳养老金时免征国民社会保险税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雇主和雇员在缴费问题上征税待遇不同的现象。这一举措可能招致批评,被视为鼓励雇主减少养老金缴费,不过任何T的缺位都是站不住脚的,莫里斯税收评估报告也建议消除“造成雇主与雇员在缴费方面享受税收优惠不一致的问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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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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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资本收益比重上升,人们开始呼吁对资本征收更高的税。我下面将讨论财富税问题,不过首先我要讨论资本收益税问题。在过去,许多国家在个人所得税制下对投资收益进行征税,且税率高于劳动收入所得税率。如果恢复这一做法,征税将向资本收益倾斜。在1984年之前,英国一直征收投资收益附加税,这导致投资收益税率上升了15个百分点。我希望再谈谈1973—1974年之前英国所实行的劳动所得税减免措施。在我看来,对英国和其他地方而言,这一机制有许多可取之处。它和投资收益附加税的区别在于前者对劳动收入和投资收益征收的最高税率相同(65%,在这一水平上确实也不容易区分两种收入),与此同时允许在初始税阶时征收较低的边际税率。为实现这个效果,免税的总额将等于个人免税额加上劳动所得的折扣,在这里我们假设劳动所得的折扣为收入的20%(劳动所得包括自雇收入和养老金收入)。这意味着如果税收起征点为8000英镑,而纳税人收入全部来自劳动所得时,他的收入只有达到1万英镑时才需缴税。对于高出这一水平的收入,如果是非劳动所得,税率将达到80%。和劳动所得税减免措施不同的是,在实行劳动所得折扣时,一旦收入达到特定水平,此折扣将逐渐降低,确保减税对象仅限于中低收入人群。如果收入每上一个台阶优惠就减少40%(为折扣累积率的2倍),当收入水平达到上述特定收入水平的1.5倍时,额外的免税额减为零。对于总收入水平更高的人而言,他们应付的所得税和有投资收益时缴纳的税一样多。而在折扣逐渐降低时,实际的边际税率将上升。例如,当折扣降低40%时,原本25%的税率将变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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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提议的劳动所得税优惠与美国现行的劳动所得税抵免(EITC)相似。在英国放弃劳动所得税减免政策数年之后,美国于1975年实施劳动所得税抵免措施。不过,有关劳动所得税优惠的建议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存在可退还部分,并且不与家庭状况挂钩。第8章将介绍存在上述不同之处的原因;这一提议应结合我所支持的其他措施来考虑。劳动所得税优惠旨在确保在建立累进税制时,不会提高针对低收入(和养老金)的税率,并且这一优惠不会扩大到覆盖所有收入水平的人群。这一举措能够为低收入人群提供适度帮助,与此同时,又不会让有投资收益的人群享受这一福利。从这两方面而言,它与设立更低的所得税阶不同,后者会让高收入人群和有投资收益的人群同样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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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9 政府应在个人所得税制下引入劳动所得税优惠措施,且这一措施仅适用于第一税阶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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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和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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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像征收年度财富税那样,定期对财富征税,或者在财富转移时对其征税,就像在房产所有人去世时对房产征税,以及在生者之间进行财富转移时征税一样(即生者之间的赠与)。我首先讨论对财富转移征税的问题。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很鲜明。一些人非常希望废除房产税。事实上2010年美国就通过法案,废除了房产税(之后又恢复了)。其他人则认为,随着继承遗产的增加,财富转移税可以为政府预算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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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转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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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英国,遗产税(IHT)带来的收入并不可观。在2013—2014年间,仅为所得税总额的2%左右;而在50年前,这一比率达到9%。15当然,遗产税比重下滑可能仅仅反映遗产继承不再像过去那样是我们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果1795年的扑粉假发税仍然存在,我们可以预料到它带来的税收金额将会很少。不过,正如皮凯蒂对法国的研究显示的那样,遗产继承已再次成为潜在的税收来源。在19世纪的法国,每年转移的财富占到国民收入的20%—25%左右,不过到了1950年,这一比重下滑到2.5%左右。自1950年以来它再次上升,到2010年为国民收入的20%左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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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财富转移金额的比重上升趋势没有那么明显,不过继承财富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依然从1977年的4.8%上升到2006年的8.2%。17英国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更为有效地对财富转移课税,即将遗产税改为终生资本收入税,或者废除遗产税,在个人所得税制下对继承的遗产征税。第二种方式更有吸引力,尤其是代表着完全废除遗产税。事实上,卡特委员会在20世纪60年代曾建议,加拿大将财富转移税与所得税合并。作为该委员会提出的税制改革计划的一部分,此项建议指出,礼物和继承遗产应“被视为受赠人所得,对它们进行课税,课税水平应与工资收入、股息、版税和其他类似应税收入的水平相当,同时对赠与者转让的应税收入不应当减免税收”。18最后一个条件非常重要。赠与者在转移财富时不能减免税收。如果减免税收,将对税收产生负面影响,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这是针对收入花费所征收的一种税。当然考虑到资本收入一次性支付的性质,应制定有关平均计算税费的规定。对于盈利起伏不定的作家和艺术家,英国的所得税制规定,取他们盈利的平均值作为连续多个纳税年度的征税标准;否则他们在收入好的年份需要支付一大笔税,而在收入不好的年份只需缴纳少量的税或者无须缴税。在计算继承遗产税的平均值时,计算的时间可能需要拉得更长。要不然,假如一个人继承价值25万英镑的房子,需要支付高达65%的税(依据本章前面所提议的征税方案),哪怕这是他唯一继承的财产。不过如果取这一收入在一段时间内的平均值,例如10年,那么财富转移税与所得税合并后的征税额将接近于终生累积期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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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倾向于用终生资本收入税来取代遗产税。这一税收理念并不具有革命性;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100多年前就提出了这一理念:应“对超出(一定)最低金额的所有继承遗产征收累进遗产重税。这一最低金额设定为足以帮助继承人,但不至于让他或她完全依赖遗产而不靠个人劳动来生活”。19在这一税制下,自开始征收此税之日起,人们获得的继承遗产或礼物将被记录在案,并且应纳税额取决于到目前为止人们所收到的金额。课税对象将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生者之间的赠与,即金额超过不太高的额外年度免税额的部分。配偶或民事伙伴之间的转移无须纳税。举个例子,一个人在第一年获得姑妈赠与的5万英镑财产。假设这低于起征点(假设起征点为每人10万英镑),在这种情况下无须纳税。五年之后,这个人又获得8万英镑的赠与。这样总额达到13万英镑,比起征点高了3万英镑。在这种情况下,应对这3万英镑征税,税率假设为20%。然后,这个人的叔父又赠与了他2万英镑。那么应对这笔收入进行全面征税。如果叔父将这笔钱赠与这个人的兄长,而这位兄长之前没有继承任何遗产(或接受赠与),那他无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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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10 应在累进资本收益税制下对遗产继承和生者间的赠与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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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立终生资本收入税时,英国显然可以学习爱尔兰共和国的经验。爱尔兰在20世纪70年代推出资本获得税(Capital Acquistion Tax)。它包括赠与税、遗产税以及一种适用于全权信托的税收。一个重要问题是为农场和企业提供的税收减免力度;在英国现行遗产税制下,2013—2014年间此类税收减免成本估计达到8亿英镑。20罗宾·鲍德威等人(Robin Boadway、Emma Chamberlain和Carl Emmerson)认为现有的减免措施“实际上相当令人不满意,且随意性太大。这些减免措施应更具针对性”。21他们提到了爱尔兰的经验,以及该国把税收减免对象仅限于从事工作的农民的做法。和英国过去的遗产和继承税(1940年时被废除)一样,爱尔兰的遗产税起征点取决于和赠与者的关系。我在这里没有设想具体的条款,并且英国显然不可能会遵循爱尔兰模式,出台“针对最受宠的侄子或侄女的税收减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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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6章中,我曾提议,英国应将终生资本收入税用于为所有人提供最低继承财产(第11章将讨论有关英国整体预算平衡的提议)。现有的遗产税,再加上大幅减少企业和农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可以为所有人在年满18岁时提供一笔大约5000英镑的赠与资金。我们不太好预测所建议的新的终生税能够带来多少税收。如果对生者间的赠与全面征税,则税基会扩大(目前,如果赠与者在赠与后至少活了7年,则这一赠与是免税的;赠与者在赠与后活了3—7年,则税率有所下调)。另一方面,终生资本收入税的多少取决受赠人所得到的金额,而这一金额的大小完全是由立遗嘱的人说了算。理论上讲,富人在传承他的所有财产时,如果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金额低于起征点,则他们都无须纳税。因此在选择起征点和税率结构时,应平衡上述的因素。虽然我建议采用累进税制来取代现行的单一税制,且该累进税制与之前建议的个人所得税制相似,但是对于继承财富,我们也许有理由征收超过65%的最高边际税率。在现行单一税制下,继承遗产一旦超过起征点,将面临40%的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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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遗产税制度不得人心。我的建议旨在改变涉及遗产税研究的思维定式。建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与现行税制不同,我们应对人们受赠的金额课税,而不是赠与的金额。可以将赠与税改为受赠税。如果是在所得税制下对受赠进行征税,情况也是如此。在累进税制下,这一转变可以激励人们更为广泛地分配财富。当人们将财产传承给终生收入很少的人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这有助于减少性别和代际不公平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新税收将致力于营造更为公平的环境,继而推动减少机会不平等的问题——正如第1章所讨论的那样,该目标得到了各方的广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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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房产税和议会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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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谈谈地方不动产课税问题。这不是很受关注的研究领域。1895年,埃德温·坎南(Edwin Cannan)在刚创建不久的伦敦经济学院发表题为“英国地方税率史”的讲座时,坦承“地方税率这一课题虽然谈不上令人作呕,但也是枯燥无味;除非出于实务的角度研究这样的课题,否则非常荒谬。我们不是出于对抽象真理的爱好而研究这一课题的,也不是为了打发周六阴雨连绵的下午,而是因为我们希望学到一些东西”。22将英国经验作为研究案例,我们可以从财政再分配以及如何对其进行(或无法进行)改革中学到很多东西。事实上,英国的地方不动产课税史波澜起伏,充满了戏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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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就本国的纳税人而言,英国地方政府经费来自于“家庭住宅税”(domestic rates),大体而言这一税收与房产价值存在着联系。在20世纪80年代,保守党政府决定采用完全不同的税制来取代这一税制,即官方称之为社区费(community charge)的一种比例税,不过它更为大家所熟知的名字是“人头税”(poll tax)。人们普遍反对这一高度累退的税种,并拒绝纳税。英国各个城市爆发了骚乱。最终结果是首相宣布辞职,她的继任者宣布废止人头税。取而代之的是1993年实施的议会税(Council Tax)。议会税课税对象是大不列颠的房产居住者(北爱尔兰继续实行不动产税)。在英格兰和苏格兰,依据1991年4月1日那天的市场估值,房产税分为8个税阶(最低为A,最高为H)。23议会税整体水平由地方来定,不过每个税阶征收的税额之间的比率由中央政府设定。这些税率是累退性的。刚达到H税阶的房产价值(在1991年时)为刚达到D税阶的房产价值的4.7倍,但前者的纳税金额仅为后者的2倍。采取累退结构的理由是新的地方税基于受益原则,这不同于之前的家庭住宅税制度,那更接近于以支付能力为基础。受益和支付能力这两种征税原则存在很大的差异。前者意味着税收应与从政府支出中所获福利挂钩;后者意味着税收应与收入、财富或其他支付能力挂钩。英国地方税转为以受益原则为基础的做法,如今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忘却,这显然是因为之前的人头税更具累退性。不过,与根据房产价值基准进行征税的做法相比,改为征收议会税后所造成的税后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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