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无论是将所有权给予消费者2,还是将所有权给予消费者1,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h都会等于h0。所不同的只是,在第一种场合,为了实现h=h0,要求消费者1向消费者2支付φ1(h0)-φ1(0)>0的款项,而在第二种场合,为了使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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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得到了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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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在当事人的偏好(效用函数)都为准线性的条件下,如果经济中出现了外在性,则讨价还价过程会产生一个有效的结果,而且该结果与所有权如何配置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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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科斯定理的若干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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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关于科斯定理的表述中的“在当事人的偏好(效用函数)都为准线性的条件下”这句话是我们加进去的。这个条件一加,有关科斯定理的含糊之处就得到了澄清,原因在于,该限定条件排除了收入变化对于资源配置所产生的收入效应。但是,这恰恰也是科斯定理的最薄弱之处。因为,一般说来,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收入效应是不该忽略的,所有权的不同配置当然会产生收入效应,一家国有企业卖给一个资本家与该国有企业仍让政府所有,其收入效应是截然不同的。指出科斯定理对于效用函数为准线性的依赖性,指出科斯定理只有在不存在收入效应时才正确,这是凡礽(Varian)(1987年),麦斯克勒尔(Mas-Colell)与格林(Green)(1995年)与梅尔斯(G. D. Myles)(1995年)等所做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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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在其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其实提出了一个具有深远影响的思想,这就是:在产权的配置已经给定的前提下,如果不存在信息成本与谈判成本,则两个对手通过谈判,可以将外在性内在化。尽管科斯事实上假定政府已经将产权在对谈的双方做了配置,并且假定法庭是存在的,使谈判所形成的协定能够得以实施,但是,他所强调的是,无论产权配置的初始状态怎样,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有效的结果都可由谈判来达到。这一论点与这一文章,对于过去30年的经济政策的思考所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学术界对该论文的引用率,如果不是最高的,也会是最高的之一。据1972年以来的“社会科学引用指数”(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即使是弗里德曼或萨缪尔逊,单篇论文的被引用率,也只及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的被引用率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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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是位谦逊、谨慎的学者,他从未宣称自己上述思想为科斯定理。是乔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与许多其他经济学家称此为科斯定理,认为这是一个演绎的结论,即只要在它的应用范围内,该结论便必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尽管对所谓科斯定理有种种解释,但它最基本的断言是,只有交易(谈判)成本会阻碍自愿谈判达到帕累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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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定理所包含的条件是两个:一是自愿交易与自愿谈判,二是交易成本为零。其结论也是两个:结果必是帕累托有效,而且与产权的初始配置状态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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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定理的基本含义是与关于外在性的庇古解相反的。庇古解是主张动用政府的税收,对造成负外在性的当事人征税,用以补贴受负的外在性损伤的当事人,以此来改善资源配置。而科斯解是主张当事人以自愿的市场交易方式来解决外在性问题,实际上主张外在性的市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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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科斯定理的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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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年来,在诸如处理污染、整治环境等问题上,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政府在借鉴市场交易的方式,科斯的思想的的确确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只不过,科斯的原定理是以交易成本为零与自愿谈判为前提的。然而,人们发现,按该定理的内在逻辑,还可以引申出三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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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管科斯定理以交易成本等于零为基本前提,然而,其本意是强调,如果处理外在性的自愿谈判不能使资源配置达到有效,那必然是由于交易成本太高。这样一来,科斯定理就可以转化为下述更强大的定理:经济中的理性当事人不但会从事关于私人品的交易,还会将外在性内在化,通过谈判来解决外在性争端,并且通过自愿谈判来解决公共品的提供,处理任何别的市场失灵问题,从而获得净的收获——即,只要自愿谈判所达成的交易的所得超过实现这种交易所必需的交易成本。如果为实现交易所需的交易成本高过其所获,则帕累托效率准则自然便会否决这类交易。正式地,我们会有以下一个更宽的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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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当事人必定会通过自愿交易或自愿谈判达到帕累托有效,无论交易成本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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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更宽的科斯定理看上去与科斯定理的原本表达有些不同,不同之处在于,“无论交易成本有多高”,可实质上是一样的。因为,如果交易成本低,接近于零,则自愿谈判便可以化解外在性问题,那便是“有效”;如果交易成本太高,通过谈判来解决外在性问题便会得不偿失,则帕累托效率准则就要求不解决外在性问题,这同样是一种帕累托有效。于是,以交易成本为零的科斯定理与不管交易成本有多高的科斯定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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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既然交易成本的高低对于能否将外在性内在化是至关重要的,那么,交易技术也同样是至关重要的。于是,客观上就存在一种动力,去发明新的交易手段、交易工具与交易方式,去降低交易费用。这不啻是说,我们应该选择那些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的成本有效的手段吗?是的。这里,尤其应该强调的,在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上,体制创新有时比技术创新更为重要。比如,货币的发明,就立即消除了由物物交易所要求的交易双方欲望恰好匹配而产生的麻烦。于是,科斯定理就等于是说,能大大降低交易费用的体制创新应该通过某种自愿的交易过程来引发与促成。这是科斯定理在体制改革与制度变迁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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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政治宪制上的含义。这是科斯的追随者提出的。如张五常(S. Cheung, 1970年)在其论文《合约的结构与关于非排他性资源的理论》(“The Structure of a Contract and the Theory of a Non-exclusive Resourc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3(1)
:49—70)中指出,政府也是一种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的机构。科斯本人在1988年出版的《企业、市场与法律》(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一书中也认为(见该书第27页),尽管政府的政策通常会在实践中发生严重的缺陷,但在某些条件下政府在降低交易成本时会比私人部门做得更好。这样一来,科斯定理就被推广到了政治领域:理性的活动家们会通过政治谈判,直到取得双赢。这实质上等于说,民主政府会产生社会有效的结果。这样说,甚至并不假定这类民主政府已经存在。而是说,如果它还未出现,那么,一旦它的社会价值超过建立与实行这类民主政府的交易成本,其必定可以通过科斯式的谈判(即自愿谈判)而建立与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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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个含义,都是科斯定理的内在逻辑的引申。这样,科斯定理不仅可以用来处理外在性,还可以说明体制变迁与宪制改革。似乎成了包罗万象的了。但是,如果一个学说或一个定理真的可以说明一切,那实质上就意味着它什么也解释不了。20世纪90年代,具体说是1994年,以萨缪尔逊、凡礽、赫尔维茨(Hurwicz)等为代表,就科斯定理的合理性进行过一次非常理论化的讨论,其讨论的深远意义,对市场的限度与政府的限度,对政策的选择都会发生影响。这场讨论的论文,由Japan and the World Economy杂志于1995年以专辑的形式予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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