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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们看(17.74)式右端的第一项。由于βh是家庭h的收入的社会边际效用,它一般为正,所以,当βh越高,右边第一项的值就越高。但由于等式右边的代数和必为负(因左边为负),所以,βh越高,使右边的值会负得少一些。这在经济学上有什么含义呢?因为βh是家庭h的收入的边际效用与其边际效用变化对于社会福利的效应之积,而其实就是家庭h的福利在社会总福利中的相对地位(试想,大,说明h的幸福在社会总福利中的边际作用大,于是h的社会权数就大),所以,βh大,说明家庭h的收入边际效用高,并且该家庭的福利受到社会统治当局的格外重视。什么样的家庭居于这两种情形呢?一般是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才会把钱当钱使,每月增加50元就会有相当大的边际效用;低收入家庭才会受社会重视,在中国,每年逢年过节,上至中央,下到地方,领导人都会访贫问苦,送一些温暖,表示在领导人的心目中的确很高。所以,βh,大,引起(17.74)式的右端的负值局部抵消,这就是公平在最优税收规则中的地位。它告诉我们,对那些贫困的家庭而言,税收引起的“沮丧指数”必须有所下降。在税收具体操作上,应该让贫困家庭消费的消费品的商品税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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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指出,这个含义,是戴尔蒙与米尔利斯的最优税收原则的特色。它既区别于兰姆塞规则,又区别于鲍莫尔—布兰福特的“反弹性原则”。为什么?因兰姆塞规则中根本没有公平考虑;而鲍莫尔—布兰福特又将兰姆塞规则推向极端,要求对需求价格弹性低的消费品开征高税,这不仅违反了兰姆塞规则中本来的税收中性思想,而且在分配上会明显地不利于穷苦大众,因抽烟族与饮酒族毕竟还是广大的贫苦大众,购买低价房屋的工薪阶层在购房需求上也不会有多高的弹性,烟、酒需求弹性一般都较低,如若对这类低弹性的消费开征高税,岂不是有悖于公平准则?而戴尔蒙—米尔利斯的公式(17.74)则要求对穷人的消费品开征低税。这与在税收政策上的含义是相当不同的。这是第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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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我们看公式(17.74)右端第二项这表示效率在最优税收规则中的地位。为什么?因为右端总的说来是负的,但当右端“-1”后那一分项为正时,这个负值便会小一些。在什么条件下“-1”后的那个分项的正值会大一些呢?是当的值较大时。但我们知道,是家庭h的收入变化对于商品i的购买量的边际效应。商品i对h来说是正常品;i对h来说是奢侈品;则i对于h来说是劣质品。因此,(17.74)式右端第二项实质上是说,若要使税收引起的“沮丧指数”低一些,应该对劣质品实行补贴(负税,即ti<0);对收入边际效应为正的正常品征税;在正常品当中,对奢侈品征重税。这样做,可以使税收的资源扭曲效应降低一些。这是公式(17.74)中效率的地位,但它与“反弹性原则”不同,它强调税收应集中于收入效应高的奢侈品上,这样做,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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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公平与有效的一致与矛盾。公式(17.74)既然表明βh的作用,就说明注重公平,肯定βh在降低“沮丧指数”中的作用,即βh实质会降低税收的扭曲效应。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本身符合效率准则,公平即效率。同时,公平这种地位本身又是从最优税收问题的一阶条件中求解出来的,由于“最优”就是“有效”,所以,“有效”本身包含对“公平”的肯定,公平是有效的题中应有之义。从这个角度说,把“效率”与“公平”完全对立起来,是不正确的,强调社会正义、社会公平,重视低收入阶层,注意对低收入阶层实行税收优惠,这不但符合公平,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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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如果(17.74)式左端的负值是一个给定的值,则其右端的第一项与第二项之间便会有替代:第一项正值小一些,第二项的负值就小些;反之,则第二项的负值就大一些。其经济含义就是,当公平的考虑多一些时,就会相应地少考虑效率作用。从数学式子看,当大一些时,就要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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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得失权衡关系在最优税收规则中的地位可以通过下述数学变型看得更清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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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商品k的户均消费量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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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H是社会中家庭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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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再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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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是什么?这是戴尔蒙1975年定义的概念(见Diamond,1975年): “A Many-Person Ramsey Tax Rule”.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4
:227—244)。他称bh为“收入的净社会边际效用”。为什么?因为bh的第一项因子是收入的社会边际效用除以λ,反映的是家庭h的收入增加对社会福利的边际效应,而bh的第二项因子是h的收入增加对政府(也即是对社会)多缴纳的税款:Ih上升后,h多购买物品再由每项购买向政府的纳税的加和,就形成了h收入增加的边际纳税效应。所以,bh既包括了公平的考虑(因它含有βh),又包括了效率的考虑(因它表示对边际消费倾向高的商品多征税)。但若bh是给定的一个值,则前一项因子与后一项因子之间就会有此长彼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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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bh这一新概念,又由于所以,公式(17.74)可以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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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17.77)说明,当政府对全体商品开征税之后,其对于商品k的消费行为的“沮丧指数”会由于bh值的上升而被相应抵消。这就是说,消费者对商品k的消费的税后下降会由于以下两个因素而受阻:第一,当βh较高的家庭(穷人)在k上消费较多时,政府对k的征税会较低;第二,当消费者对征税品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并且税后仍消费大量的k时,政府对k收较高的税。显然,前一项是公平的考虑,而后一项是效率的要求,两者都会降低征税的“沮丧指数”,但政府可以只采取其中一项,这就会发生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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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阅读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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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rrow, K. (1950年): “A Difficulty in the Concept of Social Welfare”. 转载于E. Mansfield编:Microeconomics—Selected Readings (第3版). pp. 453—469. New York: Nor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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