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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 管制者如何才能确定企业运行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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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管制者必须不断考察经理人的决策。为了进行有效的考察,管制者对企业必须和经理人了解得一样多。这意味着其实每个被管制的公司都有两套经理人。这有意义吗?在经历了一段时间之后,第二套人马的大部分信息不可避免地源于第一套人吗?他们不会逐渐地采纳第一套经理人的想法吗?谁又来管制管制者呢?行业管制的历史显示了一个令人悲观的倾向,管制委员会的成员往往反而会被应该受到他们管制的人所“俘获”,不是通过贿赂或腐败,而仅仅是由于他们所负责监管的行业红火了,作为监管机构自己自然面子上好看,这收获的也是一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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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 谁来监督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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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以前,美国的银行机构受到政府的严密管制。同时它们也受到政府准入限制的保护,免于竞争者的挑战。于是,银行上午10点开门,下午3点关门,从不提供那些我们在1980年后能够享受到的习以为常的服务——提款机、电话转账和更长的运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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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 在下列行业,顾客在行业受到管制还是不受管制的情况下会得到更好的服务:银行业;航空旅行;电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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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前,政府管制商业航班的价格,对该行业实施准入制度。尽管在受到管制的那段时间里,航班服务奢华得多,但是只有极少数乘客能够享受到这样的奢华服务。航空公司根据政府的命令定出高价,并竞争在此高价下相对稀少的顾客:包括提供可以让人舒展四肢的空旷座椅,供应高质量的饮食,有年轻漂亮的空姐为男性占绝大多数的顾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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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竞争开始在电话行业中取代管制,各种新型服务开始涌现。先前这个行业虽然可靠,但是却停止不前,缺乏创造力;现在突然之间发现了无数种可以通过电话办事的方式,我们甚至都不知道还有这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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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府管制的标准论点是说,在那些竞争不能控制市场力量的领域,政府必须管制;否则消费者就只能看着贪婪的商家的眼色行事。这个论点常常妨碍我们思考这么一个问题:对于那些传统上受到管制的行业,竞争是否真的不能约束企业的行为。我们想当然地认为,在交通、通信、金融服务、公共事业和其他一些行业中竞争是无效的,因此从来没有对这种假设进行过检验。过去近20年时间内放松管制的运动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其毫无疑问地显示,与我们先前的担心相比,竞争其实有着更多的空间;而作为限制市场力量的手段,竞争比政府委员会的管制拥有更明显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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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9.12 “反托拉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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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1章中,我们将讨论为何政府会如此频繁地干预,通过限制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尽管保护消费者利益和鼓励竞争的论点总是能在言辞争论中轻松获胜。然而地方政府和州政府,特别是联邦政府,也会采用支持竞争的特定政策。通常支持这些政策的基础,是认为竞争可以有效地协调经济活动,但若要维持充分的竞争,还需要政府的某些维护。对于这些法律、实施及其后果的评估构成了一项有趣的研究:除了经济分析,还涉及历史和法律解释。但是我们在这里要做的,只是试图提出一些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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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法律中最重要的一部是《谢尔曼法案》(Sherman Act),通常被称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该法于1890年由国会通过,通过之时几乎没有任何争议和反对之声(其名称中的“反托拉斯”,反映了19世纪的商人试图使用合法的信托手段以防止竞争的努力)。由于该法统摄性的语言,一些人将其称为竞争体系的宪法。对于所有限制州与州之间贸易的合同、联合或共谋,以及垄断任一部分州际贸易的一切企图,该法都予以禁止。其措辞如此笼统,以至于事实上在实践中,其适用受到了约束。毕竟,任意两个合伙人一起做生意,其行为都可能会被视为某种“联合”(combination),意图让竞争者的生意更难做,从而为自己获得更大的贸易份额。因此联邦法院认为,联合或其他意图垄断的尝试必须“不合理”(unreasonable),或对公共福利造成了重大威胁,才能被《谢尔曼法案》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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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9.13 解释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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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法院贯彻《谢尔曼法案》,国会通过了其他立法,如《克莱顿法案》(Clayton Act)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并都在1914年颁布施行。后一部法案创建了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专家机构,并授权其禁止一系列“不公平”的行为以促进竞争。《克莱顿法案》(以及随后的修正案)最主要的一项条文专门针对兼并问题,禁止一切可能“实质上”抑制竞争的兼并。但是重要的难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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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 横向兼并:两家炼油厂的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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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兼并会实质上减少竞争?兼并可能增加竞争吗?假设两家钢铁公司想要兼并,这将是一次“横向兼并”。乍看起来,我们可能会说这次兼并将大大减少这个行业的竞争,因为这个行业已经是由相对少的几家大公司组成。但假设它们是在不同的地区进行销售呢?假设它们各自擅长不同的产品线呢?假设每家公司都接近破产边缘,而这次兼并会达成规模经济从而让两家企业都存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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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 混合兼并:一家炼油厂和一家钢铁厂之间的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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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争议围绕的是所谓“混合兼并”,即产品差别很大的企业之间的兼并。一家电机制造公司并购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这能让这家租赁公司更有效地与已有汽车租赁巨头竞争吗?这会导致电机制造公司、其供应商和从事汽车租赁的公司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格局,从而减少竞争吗?不论其对于竞争有何影响,混合兼并会导致足够危险和人们所不愿看到的财力集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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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 纵向兼并:一家炼油厂和连锁加油站之间的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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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兼并”是之前就存在某种供求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兼并。比如当一家超市连锁企业并购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的时候,会出现什么情况?这更可能提高效率,还是会剥夺其他食品加工企业的销售机会从而减少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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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构成非法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一家大公司向其供应商要求折扣是不公平的吗?供应商给一些购买者提供折扣而不给其他人折扣是不公平的吗?广告宣传的一系列问题又如何呢?大公司在广告上是否拥有不公平的优势,或由广告带来的优势?为了公平,广告必须真实吗?当然必须真实,这几乎是公认的。但什么是所谓的“真实,全部真实,除了真实别无他物”?任何严肃地或者长时间思考过这个问题的人都不得不承认,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误导性”广告的管制,必然会让委员会牵扯进关于“目的”和“效果”的复杂问题,以及大量看起来十分武断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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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要回到根本问题上来:对于竞争者的限制会减弱他们的竞争能力。竞争根本上说是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而更多的机会意味着更大范围的选择,因而意味着更多的财富。但是企业扩展其所提供的机会的方式,会在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后减小其他企业所能提供的机会。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希望政府为了维持更大范围或长期的竞争状态,而限制某家企业的竞争行为呢?对政府政策最有效的压力不是源于消费者,而是源于生产者的利益,注意到这个事实非常重要。而这些政策太多时候会被生产者的愿望所影响,以保护自己免受竞争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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