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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9.14 纵向限制:竞争或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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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纵向限制竞争的争议,展示了众多相对立的观点和相矛盾的利益,从而使得反托拉斯政策更为复杂。1937~1976年,联邦立法从《谢尔曼法案》中豁免了州政府认可的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的限价协议。当法院开始针对“制造商不能试图在零售层面控制竞争”这条原则给出例外裁定时,国会就立刻撤销了上述豁免,使这些协议再次自动成为非法。国会随后的反应是试图禁止它曾经鼓励过的事情,相应立法被反复提起讨论,以大幅削减制造商对于其产品分销者的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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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制造商拒绝零售商低于某种“零售指导价”销售,或者在给定区域内,限制允许其产品上架的零售店数量——这有可能有利于消费者吗?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样的行为似乎只会带来更高的价格和更差的服务。但当我们问及为什么会有制造商想要阻止零售商的降低售价,或是限制自己产品销售门店的数量,刚才那个结论就变得不那么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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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 为什么会有制造商希望零售商提价(进而损失了销售)?为什么会有制造商希望减少分销自己产品零售商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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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有时得出这样的结论,除非消费者得到足够大范围的售前和售后服务,比如更好使用产品的信息,操作程序的继续指导,或者快速可靠的维修服务,他们就无法成功地销售其产品。而只有能够增加其自身的净收益时,零售商才会愿意提供这些服务,也就是说需要提供这些服务带来的销售增加高于相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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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零售商能够搭上其他零售商提供服务的“便车”,他们就不会提供这样的服务,因此制造商的产品也不会得以成功销售。试想个人电脑的例子。如果销售时没有给予足够的指导,个人电脑是无法像现实中这样被迅速地引入办公室和家庭的。指导工作就是销售工作,也许是最为有效的一种销售努力。这才是重点。那些教导人们如何有效使用某型号个人电脑的零售商投入了成本,但很容易被其他竞争者“搭便车”,后者并不提供指导服务,但是利用了别人创造出来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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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制定最低零售价格或者限制一个区域内的零售店数量,是想要保护真正合作的销售商免于“搭便车”者造成的损害。他们的利益在于有效地销售其产品,而并不在于减少零售竞争。当然,如果我们从“完全竞争”的意义上定义竞争的话,制造商的行为可能会限制竞争。但是没有这些行为,竞争甚至可能更少,因为商品根本无法得以有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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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允许制造商限制零售层面上的竞争,以此作为销售其产品合理努力的一部分?近些年来,法院针对一个个的个案,通过审查这种“纵向”限制的背景、意图和可能的影响后允许这样的行为。这并没有让所有人高兴。被制造商撤销或限制的销售商已经向国会抱怨,而一些国会成员用相应议案(bill)做出了回应,要求严格限制该领域制造商的权利。这些法案的支持者论证说他们希望增加竞争,反对者则回应说这会严重削弱制造商和分销商制定并统一销售安排的能力,从而造成竞争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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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9.15 不同的观点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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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竞争来说,“反托拉斯”法整体上或许更多的是一种阻碍而不是一种帮助?有些人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另一些人——看上去似乎大部分集中在经济学领域——赞同《谢尔曼法案》以及《克莱顿法案》的反兼并条款,但对于剩下的其他法规不以为然。在这些支持者中,一些人认为《谢尔曼法案》和《克莱顿法案》对保护竞争性经济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一些人认为,如果这些法规被认真地执行,它们能够起到更大的作用。然而仍有另一些人认为,这些法规最多也只是些无害的言辞,更糟的情况是成为无知政客手中的武器,给经济带来众多危害。罗伯特·伯克法官(Judge Robert Bork)在他的著作《反托拉斯悖论》(The Antitrust Paradox)中解释道:“如果下定决心,尝试复制教科书中的竞争模型来重塑美国经济,其对于国家财富的影响,差不多相当于数十个针对战略目标的核弹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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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政策当然充满了矛盾,右手在捧同时左手却在压的情况比比皆是。州法律很少促进竞争;它们更多保护的是竞争者(competitor)的利益而非竞争(competition)。联邦对《谢尔曼法案》和《克莱顿法案》中反兼并条例的执行,看上去常常是只抓小虾而放走大鱼。那些无法向顾客提供价廉质优商品来进行有效竞争的企业,常常根据反托拉斯法提起诉讼,想看看是否能够说服法院要求其竞争者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另一方面,《谢尔曼法案》的存在及其对勾结限价的明确谴责,可能阻碍了那些在西欧和日本常见的“卡特尔”联盟在美国的发展。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曾经说过:“谢尔曼参议员的鬼魂是每家大公司董事会的当然成员。”这段话只是一种形容,永远不可能达到经验科学真理的最低标准;但反垄断政策的复杂局面确实更多地源于历史,而远远不是纯科学推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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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9.16 关于竞争政策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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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最后给出的结论,比我们开始时提出的问题要温和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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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潜在竞争者的限制缩小了替代品的范围及其可及性,给了销售者更多的空间,使其通过限制他人的机会而增加自己的财富。竞争是一个过程,不是事物的一种状态。换一种说法,只有在动态影像而非静止画面中才能识别竞争。具体而言,如果某种商品的价格完全一样,与从哪个销售商那里购买无关,这个静态事实本身并不能告诉我们生产这个产品的产业是否是充分竞争的。关键问题是所有这些价格是如何变成一样的。即使是本应该更有见识的公众人物,看到价格的单一也会推论出缺少竞争,这种错误出现的频率令人吃惊。消除这种错误最迅速的方法,是回想之前内容中,种植小麦的农民全都索取同样价格的例子(见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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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另一个观察是,将一个不理想的状况和一个更合意的状况相比时,后者必须是现实中可达到的。拿不够理想的状况和理想却无法达到的状况进行比较是错误的。改变市场结构和商业行为是要付出成本的:不仅包括反托拉斯法规下调查、起诉、裁决和执行的成本,还包括错误成本以及变化的政策让商业规划增加了不确定性的成本。如果我们要采取法律手段,减少觅价者的市场力量,防止商业兼并,或者禁止最终会导致竞争减少的行为,只有上述这些边际成本低于边际收益时,才可以声称说我们会“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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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简短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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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准经济学家“完全竞争市场”的概念里,竞争的过程被忽视掉了。竞争不应该被刻画为大量生产商在完全信息下作为价格接受者的行为,而是企业家精神本身释放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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