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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兼并会实质上减少竞争?兼并可能增加竞争吗?假设两家钢铁公司想要兼并,这将是一次“横向兼并”。乍看起来,我们可能会说这次兼并将大大减少这个行业的竞争,因为这个行业已经是由相对少的几家大公司组成。但假设它们是在不同的地区进行销售呢?假设它们各自擅长不同的产品线呢?假设每家公司都接近破产边缘,而这次兼并会达成规模经济从而让两家企业都存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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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 混合兼并:一家炼油厂和一家钢铁厂之间的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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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争议围绕的是所谓“混合兼并”,即产品差别很大的企业之间的兼并。一家电机制造公司并购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这能让这家租赁公司更有效地与已有汽车租赁巨头竞争吗?这会导致电机制造公司、其供应商和从事汽车租赁的公司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格局,从而减少竞争吗?不论其对于竞争有何影响,混合兼并会导致足够危险和人们所不愿看到的财力集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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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 纵向兼并:一家炼油厂和连锁加油站之间的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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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兼并”是之前就存在某种供求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兼并。比如当一家超市连锁企业并购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的时候,会出现什么情况?这更可能提高效率,还是会剥夺其他食品加工企业的销售机会从而减少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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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构成非法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一家大公司向其供应商要求折扣是不公平的吗?供应商给一些购买者提供折扣而不给其他人折扣是不公平的吗?广告宣传的一系列问题又如何呢?大公司在广告上是否拥有不公平的优势,或由广告带来的优势?为了公平,广告必须真实吗?当然必须真实,这几乎是公认的。但什么是所谓的“真实,全部真实,除了真实别无他物”?任何严肃地或者长时间思考过这个问题的人都不得不承认,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误导性”广告的管制,必然会让委员会牵扯进关于“目的”和“效果”的复杂问题,以及大量看起来十分武断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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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要回到根本问题上来:对于竞争者的限制会减弱他们的竞争能力。竞争根本上说是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而更多的机会意味着更大范围的选择,因而意味着更多的财富。但是企业扩展其所提供的机会的方式,会在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后减小其他企业所能提供的机会。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希望政府为了维持更大范围或长期的竞争状态,而限制某家企业的竞争行为呢?对政府政策最有效的压力不是源于消费者,而是源于生产者的利益,注意到这个事实非常重要。而这些政策太多时候会被生产者的愿望所影响,以保护自己免受竞争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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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9.14 纵向限制:竞争或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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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纵向限制竞争的争议,展示了众多相对立的观点和相矛盾的利益,从而使得反托拉斯政策更为复杂。1937~1976年,联邦立法从《谢尔曼法案》中豁免了州政府认可的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的限价协议。当法院开始针对“制造商不能试图在零售层面控制竞争”这条原则给出例外裁定时,国会就立刻撤销了上述豁免,使这些协议再次自动成为非法。国会随后的反应是试图禁止它曾经鼓励过的事情,相应立法被反复提起讨论,以大幅削减制造商对于其产品分销者的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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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制造商拒绝零售商低于某种“零售指导价”销售,或者在给定区域内,限制允许其产品上架的零售店数量——这有可能有利于消费者吗?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样的行为似乎只会带来更高的价格和更差的服务。但当我们问及为什么会有制造商想要阻止零售商的降低售价,或是限制自己产品销售门店的数量,刚才那个结论就变得不那么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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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 为什么会有制造商希望零售商提价(进而损失了销售)?为什么会有制造商希望减少分销自己产品零售商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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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有时得出这样的结论,除非消费者得到足够大范围的售前和售后服务,比如更好使用产品的信息,操作程序的继续指导,或者快速可靠的维修服务,他们就无法成功地销售其产品。而只有能够增加其自身的净收益时,零售商才会愿意提供这些服务,也就是说需要提供这些服务带来的销售增加高于相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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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零售商能够搭上其他零售商提供服务的“便车”,他们就不会提供这样的服务,因此制造商的产品也不会得以成功销售。试想个人电脑的例子。如果销售时没有给予足够的指导,个人电脑是无法像现实中这样被迅速地引入办公室和家庭的。指导工作就是销售工作,也许是最为有效的一种销售努力。这才是重点。那些教导人们如何有效使用某型号个人电脑的零售商投入了成本,但很容易被其他竞争者“搭便车”,后者并不提供指导服务,但是利用了别人创造出来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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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制定最低零售价格或者限制一个区域内的零售店数量,是想要保护真正合作的销售商免于“搭便车”者造成的损害。他们的利益在于有效地销售其产品,而并不在于减少零售竞争。当然,如果我们从“完全竞争”的意义上定义竞争的话,制造商的行为可能会限制竞争。但是没有这些行为,竞争甚至可能更少,因为商品根本无法得以有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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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允许制造商限制零售层面上的竞争,以此作为销售其产品合理努力的一部分?近些年来,法院针对一个个的个案,通过审查这种“纵向”限制的背景、意图和可能的影响后允许这样的行为。这并没有让所有人高兴。被制造商撤销或限制的销售商已经向国会抱怨,而一些国会成员用相应议案(bill)做出了回应,要求严格限制该领域制造商的权利。这些法案的支持者论证说他们希望增加竞争,反对者则回应说这会严重削弱制造商和分销商制定并统一销售安排的能力,从而造成竞争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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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9.15 不同的观点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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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竞争来说,“反托拉斯”法整体上或许更多的是一种阻碍而不是一种帮助?有些人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另一些人——看上去似乎大部分集中在经济学领域——赞同《谢尔曼法案》以及《克莱顿法案》的反兼并条款,但对于剩下的其他法规不以为然。在这些支持者中,一些人认为《谢尔曼法案》和《克莱顿法案》对保护竞争性经济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一些人认为,如果这些法规被认真地执行,它们能够起到更大的作用。然而仍有另一些人认为,这些法规最多也只是些无害的言辞,更糟的情况是成为无知政客手中的武器,给经济带来众多危害。罗伯特·伯克法官(Judge Robert Bork)在他的著作《反托拉斯悖论》(The Antitrust Paradox)中解释道:“如果下定决心,尝试复制教科书中的竞争模型来重塑美国经济,其对于国家财富的影响,差不多相当于数十个针对战略目标的核弹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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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政策当然充满了矛盾,右手在捧同时左手却在压的情况比比皆是。州法律很少促进竞争;它们更多保护的是竞争者(competitor)的利益而非竞争(competition)。联邦对《谢尔曼法案》和《克莱顿法案》中反兼并条例的执行,看上去常常是只抓小虾而放走大鱼。那些无法向顾客提供价廉质优商品来进行有效竞争的企业,常常根据反托拉斯法提起诉讼,想看看是否能够说服法院要求其竞争者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另一方面,《谢尔曼法案》的存在及其对勾结限价的明确谴责,可能阻碍了那些在西欧和日本常见的“卡特尔”联盟在美国的发展。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曾经说过:“谢尔曼参议员的鬼魂是每家大公司董事会的当然成员。”这段话只是一种形容,永远不可能达到经验科学真理的最低标准;但反垄断政策的复杂局面确实更多地源于历史,而远远不是纯科学推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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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9.16 关于竞争政策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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