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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获得相应的长期利润以弥补之前的短期亏损,掠夺性企业需要能够摧毁足够多的对手,以获得足够强度的市场力量,这可能吗?对掠夺性定价的指控通常指向大型折扣店、连锁药店和食品超市。但是这些销售者不仅仅只和小型的独立竞争者竞争,它们同时必须和其他大型折扣店、连锁药店和食品超市竞争。也许一家食品连锁店可以将价格削减得足够低,长期保持低价,迫使普罗菲塔·希克尔停业,但是这对其他连锁店是没有用的。普罗菲塔·希克尔不是那个让食品连锁店经理夜不能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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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否认商业中掠夺性定价的可能性。记录完备的事例不容易找到,但这种情况确有可能。为“保护一定数量竞争者”的最低价格法案,初衷是消除掠夺定价成功之后漫天要价的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of higher prices),但却确确实实地抑制了竞争,带来了更高价格的现实(the certainty of higher prices)——接受一个已知、确定的恶,用于消除某种莫须有、不确定的恶。这可能是一笔好交易,也可能不是。但是它通常受到商业企业的支持,很明显这些企业必定能从中获利,所以我们至少应该批判地看待它们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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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9.11 价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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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销售者面对如此少的竞争,他们可以将价格提高到远远超过成本的水平,赚取巨额利润,这时情况又如何呢?电力或电话服务供应商是典型的例子。在这些公司是私有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应该对这些公司收取的价格进行管制,以保护消费者免受剥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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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管制者如何制定适当的价格呢?当然要根据成本。价格的制定要让企业能够支付其成本,并赚取适当的利润。但是到现在你一定知道了,成本不仅仅是自然事实,它还是经营决策的结果。如果一家企业的经理人知道他们的价格会根据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还有什么激励可以让他们设法降低并保持成本?他们会选择给办公室铺上厚厚的地毯,让公司购买自己的喷气式飞机,提高工资,修建纪念碑,享受宁静的生活。他们还有什么激励创新?在这样的环境下为什么要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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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 管制者如何才能确定企业运行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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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管制者必须不断考察经理人的决策。为了进行有效的考察,管制者对企业必须和经理人了解得一样多。这意味着其实每个被管制的公司都有两套经理人。这有意义吗?在经历了一段时间之后,第二套人马的大部分信息不可避免地源于第一套人吗?他们不会逐渐地采纳第一套经理人的想法吗?谁又来管制管制者呢?行业管制的历史显示了一个令人悲观的倾向,管制委员会的成员往往反而会被应该受到他们管制的人所“俘获”,不是通过贿赂或腐败,而仅仅是由于他们所负责监管的行业红火了,作为监管机构自己自然面子上好看,这收获的也是一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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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 谁来监督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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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以前,美国的银行机构受到政府的严密管制。同时它们也受到政府准入限制的保护,免于竞争者的挑战。于是,银行上午10点开门,下午3点关门,从不提供那些我们在1980年后能够享受到的习以为常的服务——提款机、电话转账和更长的运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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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 在下列行业,顾客在行业受到管制还是不受管制的情况下会得到更好的服务:银行业;航空旅行;电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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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前,政府管制商业航班的价格,对该行业实施准入制度。尽管在受到管制的那段时间里,航班服务奢华得多,但是只有极少数乘客能够享受到这样的奢华服务。航空公司根据政府的命令定出高价,并竞争在此高价下相对稀少的顾客:包括提供可以让人舒展四肢的空旷座椅,供应高质量的饮食,有年轻漂亮的空姐为男性占绝大多数的顾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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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竞争开始在电话行业中取代管制,各种新型服务开始涌现。先前这个行业虽然可靠,但是却停止不前,缺乏创造力;现在突然之间发现了无数种可以通过电话办事的方式,我们甚至都不知道还有这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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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府管制的标准论点是说,在那些竞争不能控制市场力量的领域,政府必须管制;否则消费者就只能看着贪婪的商家的眼色行事。这个论点常常妨碍我们思考这么一个问题:对于那些传统上受到管制的行业,竞争是否真的不能约束企业的行为。我们想当然地认为,在交通、通信、金融服务、公共事业和其他一些行业中竞争是无效的,因此从来没有对这种假设进行过检验。过去近20年时间内放松管制的运动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其毫无疑问地显示,与我们先前的担心相比,竞争其实有着更多的空间;而作为限制市场力量的手段,竞争比政府委员会的管制拥有更明显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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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9.12 “反托拉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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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1章中,我们将讨论为何政府会如此频繁地干预,通过限制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尽管保护消费者利益和鼓励竞争的论点总是能在言辞争论中轻松获胜。然而地方政府和州政府,特别是联邦政府,也会采用支持竞争的特定政策。通常支持这些政策的基础,是认为竞争可以有效地协调经济活动,但若要维持充分的竞争,还需要政府的某些维护。对于这些法律、实施及其后果的评估构成了一项有趣的研究:除了经济分析,还涉及历史和法律解释。但是我们在这里要做的,只是试图提出一些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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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法律中最重要的一部是《谢尔曼法案》(Sherman Act),通常被称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该法于1890年由国会通过,通过之时几乎没有任何争议和反对之声(其名称中的“反托拉斯”,反映了19世纪的商人试图使用合法的信托手段以防止竞争的努力)。由于该法统摄性的语言,一些人将其称为竞争体系的宪法。对于所有限制州与州之间贸易的合同、联合或共谋,以及垄断任一部分州际贸易的一切企图,该法都予以禁止。其措辞如此笼统,以至于事实上在实践中,其适用受到了约束。毕竟,任意两个合伙人一起做生意,其行为都可能会被视为某种“联合”(combination),意图让竞争者的生意更难做,从而为自己获得更大的贸易份额。因此联邦法院认为,联合或其他意图垄断的尝试必须“不合理”(unreasonable),或对公共福利造成了重大威胁,才能被《谢尔曼法案》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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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9.13 解释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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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法院贯彻《谢尔曼法案》,国会通过了其他立法,如《克莱顿法案》(Clayton Act)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并都在1914年颁布施行。后一部法案创建了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专家机构,并授权其禁止一系列“不公平”的行为以促进竞争。《克莱顿法案》(以及随后的修正案)最主要的一项条文专门针对兼并问题,禁止一切可能“实质上”抑制竞争的兼并。但是重要的难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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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 横向兼并:两家炼油厂的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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