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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30 文部省以此次清国留学生运动,源自对于省令误解,特发表以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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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32 近时来我国留学之清国人日渐加多,随此等学生增加,招收彼等之校及其设施,不完不备,以致留学者难达夙志。有鉴于此,文部省为使彼等达其志望,修习学术技艺,实现留学目的,对于招收清国人入学之校,认为有必要制定相关规程。是以本年十二月二日发布此一规程。此规程精神,不在约束清国留学生,而在监督招收彼等之校,以便不通我国情者,顺利入学,得修学术技艺,以达留学志望。是该规定宗旨甚明,一见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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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34 今试就该规程略作说明。规程中主要者,莫若入学、转学、退学之际,必须清国公使馆介绍及承认之学校,以及簿籍种类、学校认定、住宿限制等。以下逐项略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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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36 公立或私立学校,当其许可清人入学之际,应在其入学申请中附带驻我清国公使馆之绍介书,此不独为学校管理必要,亦便于清国公使馆掌握清国留学生入学各类学校详情。当各留学生按其目的决定合适学校,可得适当帮助,以免错误选择。且入学后,亦便于顺利达其志望。只要入学时提交绍介书,转学、退学时,便可得入学所需之清国公使馆承认书。当然结果,毕竟为帮助清国留学生达其完全修学目的。公立或私立学校,备齐与教育相关之职员名册、清国学生学籍、卒业生名册等,是教育者责任之所在。详细记载职员及学生教育之必要事项,在管理上不可或缺。以上皆为学校当然事项。故中学及认定学校,已有相关规定者,或没有相关规定而应整顿者,必须备齐此等簿籍,此为学校实施教育之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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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38 文部省大臣于招收清国人之公立或私立学校中,适当认可,乃依该校之申请进行特别认定。调查该等学校之适否,通告清国政府,不外乎便于留学生选择学校,接受适当教育,以取良好效果。既要调查此类学校是否适当,通告清国政府,则对此种学校于一般学校外设相当规程,理所当然。例如,招收我国学生之私立学校,文部省有权认定其成绩,实行特别监督。独招收清国人之学校,并非如此。文部省选定之公立或私立学校,安排清国留学生住于寄宿舍,或学校监督下之公寓,让其住于该等地方,以自爨方式,共同生活,固非禁止,宁认其当。普通公寓,专以营利为目的,固不乏不良经营者,以清国留学生不通我国情,视若奇货,往往以各种手段欺骗引诱,难保其无误导。故学校择取适当公寓场所,并予监督,于保护留学生健康生活,极有必要。其旨趣甚明,非约束也。而于我国学生,曾有人言,即便熟悉各种情形,必要时亦应令彼等住于寄宿舍,或所认定之公寓,取缔校外居住。对于通我国情之清国留学生住所,施以相当保护监督,可谓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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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40 因品行不良而被责令退学者,不许再次入学。若许该等品行不端、危害秩序、触犯刑律之不良者入学,有破坏一般学生风纪之虞。而保护善良学生,使其顺遂学业,乃宏旨所关。要之,招收清国人之公私立学校相关规程,其旨趣在指导诱掖清国留学生,以裨留学。且指导诱掖该等学生,接受各种良好教育,修得学术技艺,以遂远道来学之志,以成两国修好之谊,此为文部省所特别注意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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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42 【《教育时论》七四五号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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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44 1038 清国留学生同盟罢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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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46 〇清国留学生同盟罢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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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48 关于该事件,本志前号已有记载。对清国留学生规程之不服,主要在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及该规程关系清国留学生之体面。而彼等分为两部,一部仅请求废除不便之条,另一部则求撤销全部。多次集会讨论结果,后者占据强势,运动亦朝此发展。彼辈中主要人物,曾访问宪政党总部,并提交陈情。此次引起骚扰之主因,正如世人所云,与改革派没有任何关系,皆为诸如学校选定、公使馆介绍等妨碍学问自由之事。清国公使馆因恐革命分子,不许修习政治、法律、经济等科,据此亦不让学习之。用此规程管理一般外国留学生,亦无何等不服,然既仅限于清国留学生,清国体面上何能忍受。与政友会、新闻记者等会见后发表者,亦同一旨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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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50 △彼等之运动同盟罢课之初,官立学校在校生及其他不欢迎者甚多,但受威吓、胁迫,致使全体参与罢课,多地集会,决议要求撤销该令,归国在上海重建学校,招聘日、美等国讲师。甚而胁迫一部归国,就中尚有不堪其扰而拟地方旅行,竟被引拉回国者。本场运动既有暴举,又有与政党成员、新闻记者会见等静肃之一面。彼等于运动之先,便自定规约,诸如此际为保中国学生体面,规定不为伤害日本人感情之事,不上餐馆,不去公园游玩,不上百货商店,不在公寓骚扰,外出时尽可能采取谨慎态度等。附带违犯此项规则,同学会则加戒饬,以励实行,以示清国留学生谨严,然后相约开始大规模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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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52 △学校之运动目前招收清国留学生之官立学校中,第一高等学校有五六十名,高等师范学校有十数名,而私立学校中,弘文学院有一千五百名,早稻田大学六百名,法政大学六百名,经纬学堂二百名,与其他合计,共约八千名左右。官立学校学生,皆无反抗情事,而其他学校,将罢课中学生所宣传十一日省令之误解,以及罢课之不利,对主要参与者种种恳谕,对于仍然继续罢课者,则命其离校,即以断然退学处分,使其迅速离校,促使学生各自就此迅速反应。多数学生,或须熟虑后方能作答。其中经纬学堂提出,要求暂时延缓向校长答复。然如早稻田大学,出席者不过五人,学监高田早苗氏训示学生,告以误解,及省令实为保护学生利益,另一方面,将各学校会议上文部省关于所质各条之解释,以示学生。其概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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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54 一、文部省令第十九号《招收清国人入学之公私立学校相关规程》之精神,丝毫非约束清国留学生自由,而以监督招生学校和保护留学生利益为目的。此规程中与留学生相关规定,实为明治三十四年文部省令第三号(《中学校令实施规则》)及三十六年六月该省令第三十四号(《私立学校认定规则》)中,对招收日本学生学校之相关规定。一面于日、清学生间,没有任何差别对待,一面未给予本国学生之便,则给予清国留学生,与以往丝毫无异。世上或将此规程称为“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虽然方便,但亦易招致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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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56 二、该省令第一条规定,入学申请书应附驻本国清国公使馆之绍介书。规定虽如是,然其义非要公使馆或者领事馆直接开具绍介书。文部省对于清国公使馆认可之清国人(留学生会馆干事等)所开具之绍介书,亦认可同一效力,故留学生不应感此规程之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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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58 三、该省令第三条规定,备付“装订往来书信”,留学生解释为侵害通信秘密,此甚误解。正如条文明示,规定学校应保存校务上通信,与学生私信丝毫无关。(参照《中学校令施行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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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60 四、该省令中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与招收清国人之一般学校有关,但第七条后,仅与申请接受认定学校有关,故与不接受认定之学校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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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62 五、接受认定学校有关规定中,与留学生相关者,不过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三个条款,而此三个条款并非有碍学生自治。以下逐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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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64 (1)第九条正如文部省解释,其目的在为留学生能够顺利学习,而要求学校管理公寓。即便前述学校接受认定,适用此规定,亦不过要求监督公寓风纪、卫生等方面。另外,文部省已经认定通过自爨等方式,共同生活,诚为适当,故于此规定,留学生没有理由感到任何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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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66 (2)第十条,品行不端、触犯刑律等不良行为者,恐有感染其他学生之虞,而不能允许其入学。对于日本学生,亦有类此规定(《中学校令施行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并非拒绝基于正常理由而退学、转学之学生。且所谓是否品行不良,由学校自行认定,非由清国公使馆或者文部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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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68 (3)第十一条规定,与招收日本学生私立学校认定规则第三条宗旨相同,并非日清学生间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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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70 【《教育时论》七四五号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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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72 1039 清国留学生同盟罢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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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74 〇清国留学生同盟罢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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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76 留学我邦之清国学生,有年年增加趋势,洵为可喜。如此多数留学生中,以语言不通,视作奇货,为不当行为者,或亦不免。故文部省认有必要,加强管理,发布省令,要求彼等住于寄宿舍,或所认定之公寓等地。该省令引起留学生强烈激愤,彼等相继策划同盟罢课,其中竟有人断然取道回国。东京报纸连日详记此事,我辈希望清国留学生能谅解文部省令精神,慎取鲁莽举动,迅速恢复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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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753378 【《法学志林》七卷十二号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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