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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独立宣言》比宪法更有助于表达民主共和协会的公民价值和民主意愿。他们清醒地看到,美国存在的社会等级和特权有可能导致产生专断的权力,这种以民主共和制度作掩护的专断权力可以与暴政王权一样专制。当时的美国还没有像今天这样的两党政治制度,而且不少人对政党在共和体制中的作用根本就是抱着不信任,甚至敌视的看法。民主共和协会的成员们把自己看成是“平民”,是对“贵族统治”的制衡,是在为下层平民在共和体制中争取更大的利益而斗争。这种贵族和平民的二分冲突模式要到杰斐逊总统任期中现代政党政治模式逐渐形成后才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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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18世纪末期的贵族/平民二分模式中,贵族是精英,而平民则是中下层的普通人,双方彼此互不信任。他们对美国的共和主义的理解也迥然不同。精英人士主张政府家长式的治理,他们认为,有序自由是共和所需要的,因此有必要限制过度的政治自由。民主共和协会不同意这种看法。例如,伍德(Gordon Wood)主张,有必要“摧毁贵族统治”,开始一场“真正的美国革命”。17康涅狄格州的诺沃克(Norwalk)共和协会的宪章宣称,把所有的权威交付给一些特殊的个人,是把个人才能置于平等原则之上。为了世世代代的美国人能够重建美国,协会要吹响号角,“在宫殿和王位的废墟上建造起自由的殿堂”。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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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共和协会会员们对共和基本美德中的“公民义务”也作了自己的解释:只有正直的、有德性的公民才能超越自己的私利,尽到公民责任,而每一个能够尽到这种责任的公民,无论他是精英还是平民,都应该有机会为共同体尽职。纽约民主党人在一份“致辞”中说:“个人的品格和价值的大小应该按他们对共同体服务的多寡来评定。积极施展我们的才能,尽量运用我们的能力,这是我们所有人对社会的义务,也是社会契约最神圣的原则。”他们认为,公民有义务帮助政府保持自由,只有这样,政府才不会被少数人把持而变成少数人的利益工具,也只有这样,政府才能以增进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为己任。公民帮助政府保持其自由,而不是只依靠政府来维护公民自由,公民的自由是主动而积极的。即使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这也是很前卫的观点。他们还认为,人民要参与共和国的治理,需要的是知识,而不是特殊的门庭、出身、社会地位身份,“每个公民都应尽力获得关于政府原则……和他们国家制度的知识,以便有一天被召唤去积极地尽自己的一份力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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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美德和爱国主义是不可分割的,要成为有德性和爱国的公民,就必须具备政治知识,而不是甘当愚民。爱国需要知道为什么要爱国,爱什么样的国家,爱国需要的不是盲目顺从任何性质的国家权威,而是对国家权威保持警觉,不让它从民主蜕变为专制。自由不能靠愚昧来保卫,压迫也不能用顺从来改变。卡纳安(Canaan)学会的成员甚至建议,为了让司法更透明,更能接受人民的监督,有必要修改当时的法规和改革法庭和陪审制度。他们说:“平等、正义、德性……和知识的传播是自由殿堂的主要支柱。”20人民没有知识,便只能听由贵族摆布,只能被动地指望和依赖现有的制度来保护自己,而这是靠不住的。制度对民众并不会自动地起到保护作用,相反,制度是要由人来运作的,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压迫,利用的绝大部分是看起来很好的制度。民主共和协会成员称这种对制度的利用为“花招”(artful designs),“那些悄悄摧毁自由与平等根本原则的家伙总是在使用花招”,民众要识破这些花招,并有效地保护自己,就必须先使自己变得更有知识。公民要获得知识,首先指的不是专门的知识,而是公民政治和政治信息的知识。这样的知识不只是来自学校的教育,而且是来自社会中的自由言论和自由讨论。一切对言论和公共信息的控制都是为了阻碍这种公共政治知识的传播,而每个积极参与的公民都有责任去努力维护自己获得这种知识的自然权利。自由的知识使得普通公民能够共同确定社会所需要的正义观念和未来目标,那才是具有共同生活意义的民主政治。它是在不同意见的相互冲突、妥协和交融中实现的,“对立意见的碰撞产生的火花,点燃真理的火炬”。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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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作家约翰·特伦查德和托马斯·高尔顿于1720-1723年发表的《加图书信集》有144篇文章,被誉为“共和人”(Commonwealth men)传统的杰作,为公民思想和知识的自由提供了最为广泛的辩护,在出版后的二十五年间多次再版。这些文章被认为是论证美国革命合法性的基本来源,它们为大西洋两岸公众的政治讨论提供了许多主题。《加图书信集》在18世纪末期对所有美洲殖民地都极有影响,他们引用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陀关于自由言论的名言,称自由言论是“一种稀罕的幸运”,“只有在能够自由愿望并说出自己的自由心愿的时代,人类才享有这种幸运”。22共和政体必须保障公民的自由言论权利,唯有如此,每个公民才能有机会参与到公共话语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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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知识参与要求对当时的美国普通民众来说是很高的,因为他们没有这么多时间来做到这一点。民主共和协会意识到,普通公民的生计条件实际上限制着公民教育,在这一点上,他们继承了共和主义的一个重要观念,那就是:拥有财产是自由的必要条件。民主共和协会特别强调土地分配的问题,因为在前工业时期的美国,土地是最重要的财产。卡兰姆(Robert Coram)是《特拉华报》(Delaware Gazette)的出版人,当过中学教师,也是新堡(New Castle)爱国协会的成员,他提出:“由政府造成的不公正,几乎所有的都是由于财产分配的不平等而产生。”23他认为,政府有责任把土地公平分配给公民,这个主张与美国早期的“农业共和主义”的主张是一致的。24这个主张也与洛克要求限制私有财产,以避免财富过度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相一致。财产的公正分配对保障健全的共和制度有重要的影响,财富的过度集中会使一些人因为特别富有而有攫取权力的机会,而没有财产则又会使另一些人因不得不依附他人而无法成为独立、自由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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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和财产问题上,民主共和协会要求政府发挥有效的调节功能,而在社会事务上,他们则又害怕政府会因为权力集中而过度干预。这二者之间从逻辑上说是相互矛盾的,但在现实政治中却是民主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既需要政府权力,又需要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这二者之间的平衡无法全靠制度自身来实现,因此,公民如何参与制度的运作以及以什么样的素质进行参与,以保证制度既有规范,又灵活有效,便成为能否维护民主共和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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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共和协会前所未有地强调普通公民进行参与和拥有政治权力的重要性,但真正有效的参与靠的并不是单纯的意愿、空洞的热情和盲目的行动,而是经过教育来获得必需的政治判断力。阿伦特是一位特别强调公民判断力的政治学者。她对美国宪政共和缺陷的评价是,这是一个由精英设计的制度,设计者尽量要求制度能稳妥地限制权力,因而忽略了公民参与对维持这一制度的必要作用。她说:“宪法将所有的权力都交予人民,但却没有让他们有机会成为共和者,也没有让他们能像公民那样行动。”而且,“所有的权力都是交予作为私人的人民的,而对作为公民的他们却没有建立公共的领域”。25民主共和协会的广泛公民参与可以说是纠正美国宪法缺陷的重要实践,他们提出的民主理论更是对补充美国宪政的重要贡献。他们强调,共和政体中的民主需要信息、知识和教育,与民粹主义的“大民主”完全不同。民主共和并不是大民主式地将政治权力交给普通的公民大众,而是要求他们首先具有民主的知识,受过民主的公民教育,有民主实践的训练和经验,有充分的政治信息(自由产生并传播,不是宣传洗脑的结果),并在这个基础上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公民行动才能成为具有“民主效能的行动”(act with efficacy)。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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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了一份纸上的宪法,宪法条文并不会自动转变为民主宪政,这是许多国家至今只有宪法但无宪政的不幸现实所证明了的。要使宪法变成民主宪政,必须保证广大民众能与政治精英一样在政治、社会事务中发挥作用,这样才能形成和维持一个生气勃勃、自治自理的公民社会。民主共和协会所体现的便是这样性质的美国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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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共和协会把政府与社会的区分看成是精英与民众的对立,这样的理解未必准确(因为精英和民众都可以在公民社会中发挥作用),但却表现出强烈的“民众”意识,帮助他们坚定了普通人自决、自理、自治的决心和信心。民主共和协会对共和主义采取的不是守成,而是重新理解的态度。对宪法也是一样,他们并不把宪法当作一些只能按原先设计所运用的条文束缚,当作一个已经完美建筑完毕的大厦;他们把宪法当作一个脚手架,当作一个能够不断帮助完善民主建设的宪政框架。因此,他们对宪法采取了一种更平等、更包容的解读,为的是使尽量多的普通美国人不仅可以“是公民”,而且可以“当公民”,不仅拥有公民的身份,受到公民权利的保护,而且还可以积极地有所公民行动,参与到创建美国民主共和的共同事业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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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和社会同步进行的公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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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共和协会主张普通公民以知识的力量来进行公民参与,他们相信,在愚昧的桩基上建立的一定是专制的王国。民主共和协会的许多成员都深受托马斯·潘恩的影响,潘恩是一位平民思想家、政治活动家、理论家、革命家,更是一位激进民主主义者。潘恩并不把革命看成是它自身的目的,他认为,革命的可贵在于它开拓了造就新公民的可能,“革命的道德原则是教导,不是摧毁”。他在谈到民主共和协会的教育作用时说:“美国的所有宪法(各州都有宪法)……都是由人订立的……目的是使人尽量变得智慧……并能够理性地被治理。”27公民要变得智慧,主要的学习途径是在民主生活中熟悉宪法和国会的运作程序,看议员如何辩论公共议题,观察他们的成效或失误,参加选举和助选,学习如何写竞选文宣,等等。民主共和协会把这些公民活动的能力看成是所有儿童都应该通过公共教育习得的知识。在这一点上,他们受到了启蒙教育思想家洛克的影响:人是可以塑造的,像一块有待写上文字的空白石板,共和必须有与之一致的民主公民教育。民主共和协会的这种教育观与杰斐逊主张的公民教育非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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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美国的政体与教育之间存在着严重不协调,当时是一个典型的政体先行、教育滞后的例子。对此,卡兰姆抨击道,在美国,“宪法是共和的,而教育却是君主制的”。28尽管在政体上是政教分离,但学校仍主要处在宗教的掌控之下。对于如何建立与共和政体相一致的国民教育,美国的建国之父们看法多有分歧,拉什主张把国民培养成“共和的机器”,而杰斐逊则以培养“自然贵族”为目标。拉什的教育理念是培养公民服从权威和守法的美德,而杰斐逊则要培养优秀的精英人才。民主共和协会在教育问题上有他们自己的立场,他们认为,应当设立公立学校,让贫困家庭的儿童也能和有钱人家的儿童一样受到教育。没有公立学校,社会便无有力维系,“有如一盘散沙”。29他们还认为,教区学校课程设置过时,根本无法适应民主政治平等和科学进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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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和学校在教育公民上必须同时发挥作用,只有这样,公民才能追求更好的民主社会。卡兰姆指出:“要让人民幸福,先得让他们独立。如果他们不得不依附于他人,定然不可能照顾好自己的私事,不能保有尊严,也无法为国家公正地投票,只能充当别人的工具。”30他直接给华盛顿总统写信,并撰写小册子,建议按人口划分学区建立公立学校,经费从房产税收中支付。31在建立公立学校的问题上,民主共和协会的立场与杰斐逊相当一致。民主共和协会认为,培养公民是公共事务,经费应由纳税人承担,而不是像新英格兰慈善学校那样自筹经费再加一些补贴。在教材上他们也认为,新英格兰学校所使用的拼写读物,道德要求过于传统,新的公民教育不仅要求公民能够诚实、勤劳、俭朴,而且还要求“每个阶级的公民……都能去真正了解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有关于理性自由的恰当知识”,这些政治知识是学习参与公共生活所需要的。32这个观点与杰斐逊相同,但杰斐逊在《关于更普遍地传播知识的法案》中提出的关于公立学校的建议则更为具体,这在下面还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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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只是公民教育的一部分,甚至只是一小部分。民主共和协会把教育看成是一种在政治参与中得到的培养和能力提高,因此,公民们的许多学习方式和途径都超出了学校所能提供的。学校教育对儿童是重要的,而对于成年公民来说,教育更是人一生的事情。在公共生活中,关于政治和社会的认识来自许多大小不等的公众团体,也就是那些被称作是“公众”(publics)的公民自由组合。他们在团体之间和团体之内都有平等的讨论(deliberati-on),而不是被动地接受自上而下传达的原则或主义。每一个公共事件都有示范性的公民教育意义,因此成为教育事件。事件是通过公共传媒才成为民众信息的,新闻报纸在传递信息和公民知识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自由言论和独立媒体特别受到民主共和协会的重视,“民主报纸对协会的教育目的来说是不可缺少的……那些拥有印刷机的协会都是最强的”。33当时订阅报纸的费用不便宜,许多协会会员负担不起,会员们便利用咖啡店、旅馆或公共阅报处的报纸。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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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帮助政府与民众进行沟通,是向民众通告政府政策和决定的信息通道,当时的联邦政府对报纸免征发行税。35民主共和协会充分利用报纸传媒的力量,他们与联邦党人在报纸上展开了论战,还不断刊登有关自由的论文。他们对法国革命的报道、对联邦的一些政策的讽刺和批评文章都是在报纸上发表的。他们反对美国政府与英国在1794年签署的友好、通商与航海的《杰伊条约》,批评政府在英法战争中站在君主制英国的一边,而非共和的法国一边,他们还抨击亚当斯政府于1798年通过的《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案》(The Alien and Sedition Acts)。当时,美国和法国剑拔弩张,法案的支持者要打压国内的亲法言论。法案禁止造谣中伤政府或总统。这项法案遭到了当时身为副总统的杰斐逊的强烈谴责。杰斐逊在1801年当选总统,有关的法律条文随后也就过期被废。在亚当斯政府期间,民主共和协会刊登的文章成为当时关于美国政治最有用的教材,因为它们涉及的事情本身就是公民们关心与争论的,民众越关心,争论越广泛,公共论题的公民教育效果也就越具体、越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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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主公民教育:杰斐逊与民主共和协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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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斐逊是民主共和协会在民主公民教育问题上最有力的同盟者,他是他们的同道人,但不是他们的领袖或代表。杰斐逊对民主公民教育发表过许多重要见解,他之所以被看成是他那个时代民主与公民教育最重要的阐述者,是因为他有不同寻常的“英雄”身份:政治家、启蒙思想者、《独立宣言》起草者、反联邦主义者的代表、美国的第三任总统等等。历史,包括教育的历史都是“英雄”的历史,知道杰斐逊的人不计其数,而知道早期美国民主共和协会的人却非常的少。杰斐逊对民主公民教育的看法并不是孤立地产生的,而是比较集中地体现了他那个时代的民主公民教育理念。杰斐逊与民主共和协会的理念汇合,是政治精英与普通民众可以在民主问题上取得共识的一个极好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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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斐逊是一个“反联邦主义者”,他和“联邦主义者”们的一个重要分歧在于,他把民智,而非制度视为共和制度的优先因素。他没有把制度当成是万能的东西,他认为,从制度上采取措施防止暴政产生固然很重要,但是如果忽略作为民主政治主体的人民的政治素质,不去努力提高人民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民主意识,是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暴政产生的根源和土壤的。他先后起草了《关于更普遍地传播知识的法案》《关于改革威廉玛丽学院宪章和法案》《建立公立小学制度的法案》《关于建立弗吉尼亚大学的法案》《弗吉尼亚大学章程》《弗吉尼亚大学的目标与课程规程》《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和《公共图书馆法案》。他在1779年《关于更普遍地传播知识的法案》(下称“1779年提案”)的前言中写道:“经验表明,即使在最好的政府形式下,那些被委以权力的人们,在时间的推移中,依靠缓慢的动作,也会把它变为暴政,因此人们相信:为了防止这个转变,最有效的办法,便是启迪一切人的心智,特别是把历史所揭示出来的事实,以及历史所记载的其他时代及其他国家的经验告诉他们,使他们能够知道一切伪装下的狼子野心,因而会及时行使他们的天然力量去击败它的目的。”36杰斐逊要用公民的民主教育来防止出现宪政名义下的暴政,这个想法与民主共和协会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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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斐逊的“1779年提案”是他对美国教育的重要贡献。尽管这个议案是为弗吉尼亚州的教育问题写的,但也是为了给其他州作一个示范。与杰斐逊的许多其他文件一样,“1779年提案”有一个“导言”,陈述支持公共教育的基本政治原则。这个提案最终没有通过,所以不像杰斐逊起草的另外两份文件那样广为人知,另外那两个文件就是美国《独立宣言》和《弗吉尼亚州权利宣言》(宪法权利修正案的雏形)。“1779年提案”的政治原则来自那两个著名宣言,其中陈述了什么是共和教育以及共和教育在共和治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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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斐逊把“公民教育”确定为“公民政治教育”,它包括两个方面的“民众启蒙”:第一是让人民知道自己的权利,第二是让他们对暴政保持高度警觉。人民之所以需要一个政府,一个政府之所以具有合法性,乃是因为人民需要政府来保障个人的“自然权利”,杰斐逊在给友人的信中称这是“公民学”(civics)的第一要义,“是(公民学的)指北星”。37政府有滥用权力的“野心”,这使得人民的“自然权利”经常遭受到威胁,政府威胁自由是权力的“自然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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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民众接受关于政府形式的知识,了解那些既能够制衡政府权力,又能使政府运行的政治制度,便成为必需的教育。这种教育是为了让民众清楚地知道,即便是“最佳”的政府形式,对于民众的自由权利也不是充分安全的。因此,全体民众要随时对政府保持一种明达的、有知识的警觉。与许多联邦主义者不同,杰斐逊认为,民众并不会自然而然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对政府保持警觉,因此必须向民众提供启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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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启蒙教育最重要的内容是关于民主政治理论的知识。《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就是民主政治理论的体现。政府的职能是保护公民个体的“自然权利”,但是公民权利的最终可靠保障并不是来自政府(因为政府有一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自然倾向”),而是来自民众自己的“自然权力”(natural powers)。民众的“自然权力”不是属于个人的,而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因此,公民启蒙教育的对象不是个别民众,而是全体民众,或者说是汇集为“人民”的所有个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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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杰斐逊说“人民”拥有“自然权力”,但他看到,“人民”并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人民也绝不是一个纯粹的有机整体,他们并没有统一的“心灵”、“精神”或“意志”。因此,启蒙必须是对公民一个一个地启蒙。杰斐逊在1810年写道,教育的目的是“让每一个人都对什么能保障、什么会危害他自由的事情,作出自己的判断”。38人民不是自然的人群,不同的政治制度造就不同的“人民”。在民主制度下,人民是一种所有独立个体一致赞同缔结的契约关系。在杰斐逊那里,个人的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而“人民”这种契约关系,无论它为多数人的统治提供了什么样的“全体赞同”合法性,都不能削弱个人拥有基本权利的原则。《独立宣言》说:“当任何形式的政府破坏这些目的时,人民有权改变和废除政府。”但是,一个一个的个人在面对政府时几乎毫无权力可言,也根本不可能“改变政府”,个人与政府抗争,就像鸡蛋碰石头一样不自量力,这根本不能算是什么权利。但是,只要个人知道自己可以与别的个人联合到一起,那么团结到一起的众人或人民就能找到共同的“自然力量”,这样的民主力量就有可能改变和推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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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共和的权力制度与人民的自然权力,这二者的关系中有一个悖论:普通人民的权力要有效发挥作用,就需要有相应法律的保障;而这样的法律则又是由那些优秀不凡、不普通的人(领袖)设计出来的。正是这样的法律对天然不如领袖的普通人发挥了教育的影响力(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法的习惯教育作用)。在法的作用下,人民可以形成奴性服从的习惯,也可以形成独立、自由个人的习惯。法律引导他们朝其中的一个方面发展,影响他们去了解自由需要什么,要求什么。这就是洛克在《政府契约论》(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中所说的,人民必须通过教育才会知道他们有革命(改变政府)的权利。这是人民(即“大多数”)的自然权利,要是个人不知道自己的个人权利,他们就无从知道人民的集体权利,而提供这样的权利的知识,那就是启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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