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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53 在制服强盗的过程中,可以借助某些工具作为武器,例如棍棒等,迫不得已伤害到强盗也情有可原,甚至在关键时刻,为了自我防卫可以结束强盗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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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55 但这样做毕竟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上述种种反抗措施也只是权宜之计,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执行法律,惩罚盗贼。对犯人进行处罚只是政府的权限,不能成为私人的专利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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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57 所以,一旦用私人的力量将盗贼制服之后,就不应该再去伤害或者惩罚他,也不能对他进行侵犯,只能将他交给政府,听候政府的审判。如果因为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将盗贼抓住之后对其进行殴打或者杀害,这种行为同伤害无辜的人一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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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59 例如,某一个国家制定了这样的法律,指出当盗窃行为达到十元的就要对盗窃者进行鞭笞一百的惩戒,脚踢他人面部也要处以一百下笞刑。法律公布之后,假如一个盗贼进入一户人家偷了十元钱,在逃走时被主人发现。主人制服了他,并将其捆绑起来,而且盛怒之下用脚踢了盗贼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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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61 如果依据这个国家的法律来裁定,盗贼因为偷窃十元钱必然不免予一百的笞刑,而作为受害者的主人,因为在制裁盗贼之后私自踢踹盗贼的脸部,也要受到一百的笞刑。这就是一个国家的国法,其威严也在于此,人们必须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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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63 依据这样的法律,报仇行为也是不妥的。假如一个人杀害了我的父母,从法律上来界定的话,他是杀人者,是社会整体和国家的罪人,所以只能依靠政府来对其进行逮捕和处罚,这是政府的职责,平民不能加以干预。纵然我是被杀害者的孩子,我也没有理由和权利代替政府来杀害这个公众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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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65 如果我这样做了,这种行为就不单单是冒失冲动了,也是无视作为公民的职责,违背了自己同国家订立的契约。假如政府对这样一起案件采取不合适的方式予以处理,或者对犯人进行保护偏袒,公民要做的也只是针对政府不公正的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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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67 也就是说,不管发生什么样的事情,都需要遵循法律而进行,公民不能擅自对他人进行惩罚,哪怕是仇人就在我们面前,若非出于自卫也绝对没有擅自伤害他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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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69 你为什么要学习 [:1704810830]
1704812570 2 私自制裁的危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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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72 在德川时代,播州诸侯浅野长矩的家臣杀害了吉良上野介,为的是给主人报仇,这个家臣的所作所为在当时被人们广为传颂,称其为赤穗义士,在今天看来,这一切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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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74 当时,日本正处于德川幕府掌权时期,浅野长矩职务为内匠头,无论是浅野长矩还是吉良上野介,抑或其家臣,他们都是日本国民,从法律上来讲他们都是法律的服从者、保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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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76 但因为一次错误,吉良上野介对浅野长矩有了无礼行为,本来后者应该诉诸政府,可他没有这样做,而是在盛怒之下想要私自杀害吉良上野介,这也是双方矛盾的根源。德川幕府在对待二者的冲突上裁决不公正,它命令浅野长矩剖腹自杀,吉良上野介却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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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78 于是,浅野的家臣认为政府的这一裁决不合法律,既然这样不合法他们为什么不上诉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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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80 对此,我们先假设当时浅野的家臣曾就这一事件诉诸政府,但是因为政府的偏袒和暴政,对他们的诉讼不予理睬,甚至还有可能将他们扣押处死。尽管面临着被杀的威胁,这些家臣还是不断上诉,一个被杀后另一个继续上诉,直到所有的家臣都被处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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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82 这种行为才能算作真正的义士。但这些家臣不明白其中道理,虽然他们是个国家的人民,却不懂得尊重国家的法律,自作主张杀害了吉良上野介。这种行为实际是对自我身份认识不够正确,以至于侵犯了法律,因私自裁决他人而使自己也成为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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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84 所幸的是,当时德川政府对这些家臣做出了惩罚,事件才得到平息。如果政府对这种暴徒行为不管不问,任由发展,吉良上野介的家臣族人也一定会对浅野的家臣复仇,杀害他们;而后浅野的家臣再回过来报仇,于是冤冤相报,只要双方族内还有一个人活着,复仇就永远不会停止。这就是没有政府和法律的社会的可怕之处,对国家而言,私自制裁他人的危害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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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86 古时候,日本制定过这样的法律,假如农民和商人对武士有所冒犯,武士有直接将其处死的权利。这种法律实际是政府公开地默许可以私人制裁,其本质真是可笑而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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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88 但凡一个国家的法律,无论其具有怎样的特殊性,或者在任何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它都要通过政府来施行,这是唯一的途径,如果像上文所说的那样,就是对法律的滥用,如果这种情况不能得到很好控制,政府的权力就会被削弱。比如,日本封建时期的三百诸侯,他们拥有极高的权力,能私自裁定他人的生死存亡,当时政府的力量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而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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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90 在私自裁定的危害中,最危害国家政治的就是暗杀行为。从古至今历史上发生了无数次暗杀事件,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个人恩怨,有的是因为利益金钱。而抱有暗杀的想法、企图行暗杀行为的人,他们本身就怀有犯罪心理,从开始就做好了做一个罪人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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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92 此外还存在着另外一种暗杀,这种暗杀的人并不是为了私人目的,而是因对政敌感到憎恶,故而将其杀害。这种行为,往往是由于政见上的不同,遂依靠个人好恶来决定他人是否有罪,并无视政府的权限,将他人随意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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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94 这种人不但不会觉得自己行为的可耻,反而觉得是替天行道,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比骄傲。他们将随意杀人的行为称为天诛,社会上也有一部分人对此表示支持和鼓励,认为他们这样做是报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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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96 可是,所谓的天诛又是什么呢?他们这样做难道是代替上天对有罪的人进行惩罚吗?如果真的是这样,我想他们应该先思考一下自己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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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98 身为一国居民,无论和政府之间缔结了何种契约,既然约定形成了就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并接受它的保护。如果在生活中出现了不公平的事情,或者认为其他人危害到国家的安全,就应该诉诸政府,寻求政府的帮助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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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600 对政府置之不理、对法律无所谓,而将自己看作替天行道之人,做所谓替天行道之事,实际上是越矩的行为。虽然这样的人可能性格是耿直的,但他们不懂得事物的道理,只知道为国家担忧,却不知道应该怎样去做。从古至今我们看到,无数次暗杀事件,从来没有一次暗杀真正促进了国家和平的发展和人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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