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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35 最后,就当前的媒介批评理论研究而言,每一位研究者应该明晰自己的话语边界,就其在概念上,应该形成自己对媒介批评概念语境的主体性认同,对自己处于哪个语境视野下的“媒介批评”应十分明确。学术研究或理论商榷最起码应该在一个可以对话的语境下展开,即使是同一语境下的学术讨论,也应明确自己究竟是在哪个层面上,否则会有“风马牛不相及”或“左右拳头互搏”之嫌,这样将不利于学术讨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也明显不利于整个“媒介批评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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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37 大众传播与媒介批评(首届两岸三地媒介批评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704863510]
1704865138 当代中国大陆媒介批评格局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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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40 高永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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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42 摘要 当代中国大陆大致形成了学术批评、法治批评、行业批评和民间批评等四种不同类型批评并存的媒介批评格局。重在阐明学理的学术批评在整个媒介批评格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相关法律不十分健全、公权力被滥用、恶意诉讼等因素使得在中国大陆处于起步阶段的法治批评引发颇多争议。行业批评标准模糊,真正意义上的行业批评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间批评不乏真知灼见,但有些批评完全从个人或群体的情感、好恶、利益出发,对改进媒介实践的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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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44 媒介批评是特定的主体(政党、政府、社会团体、个人等)按照一定的标准(政治标准、法律标准、道德标准、专业标准、学术标准等)、运用一定的方法(思辨的方法、实证的方法等)、通过一定的形式(口头表达、媒介言论、学术论文等)对大众传播媒介系统(包括媒介活动、媒介产品、媒介从业人员、媒介现象、媒介文化等)及其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子系统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鉴别和价值判断。按照批评主体不同,媒介批评大致可以分为学术批评、法治批评、行业批评和民间批评等不同类型。在当代中国这几种主要的媒介批评类型并存,但各种类型的性质、特点、功能、效果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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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46 一、阐明学理的学术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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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48 学术批评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新闻传播学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以学术理论为基础,采用思辨、实证等科学方法,以科研报告、学术论文、教材专著、媒介言论等形式开展的媒介批评。这类批评的标准是新闻学、传播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文学、史学、哲学等相关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定义、范畴和理论,批评的方法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如思辨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田野调查法、民族志研究法等,批评的宗旨是进一步从学理上阐明媒介规律,以便更好地指导媒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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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50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高等教育日趋繁荣,学术环境更加宽松和开放,中国大陆的学术研究和学术批评日趋繁荣。每年出版的专著、教材,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报告可谓汗牛充栋,难以计数。学术批评在积累研究成果,探寻理论真谛,阐明媒介学理,推动媒介实践方面的重要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当代中国大陆的学术批评大致呈现以下一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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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52 首先,相关学科理论和方法的借鉴与运用使学术批评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学理性进一步增强。在过去较长一个时期,中国大陆的学术批评存在着视野狭窄、方法单一、学理薄弱等问题。近年来,与新闻传播学相关的学科如文学、史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被不断借鉴和吸收到学术批评中,丰富了学术批评的理论资源,提高了学术批评的质量和水准。如运用符号学、叙事学、话语理论、意识形态理论、大众文化理论等对影视作品的批评和解读,拓宽了学术批评的视阈,丰富了学术批评的内涵,增强了学术批评的学理性。另一方面,社会科学实证等研究方法的运用使学术批评的科学性、规范性进一步增强。如喻国明等进行了中国大陆首次传媒公信力全国性调查,通过数据筛选、因子分析等方法建构了包含6个维度、23个题项的中国大陆媒介公信力判断维度量表。[23]这样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过去单纯思辨分析可能带来的先入为主、证据不足、用想象代替现实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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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54 其次,不断丰富的批评形式和批评手段是学术批评日益繁荣的表征。黄新生教授认为,学术批评“主要是由学院派学者撰写的,或发表于学术期刊,或以教科书形式出现”[24]。学术批评的主体是“学院派学者”,主要形式是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教材专著等,但除此之外,中国大陆还存在其他一些学术批评手段和形式,主要有(1)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介发表批评意见。(2)在报刊、杂志等媒体开辟专门的位置或栏目开展媒介批评。如中国人民大学陈力丹教授在《新闻与写作》杂志主持开设“力丹新闻诊所”栏目,针对新闻报道中出现的一般知识性错误、新闻专业常识错误、职业道德问题以及遣词造句、语法语义等方面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讨论。(3)创办专门的媒介批评刊物、网站等。如北京师范大学媒体策划与文化传播研究中心主办、蒋原伦等主编的《媒介批评》[25],开设“核心话题”、“偶像评论”、“新媒介”、“当代影像”、“媒体人”等栏目,对媒介产品、媒介现象、媒介文化以及媒介与社会的关系等开展批评和讨论,并设有“西洋经”栏目译介国外媒介批评相关理论。再如,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和人民网签约共建的国内第一个综合性的媒介批评专业网站——媒介批评网(www.mediawatch.cn)于2007年3月30日正式开通。网站设有批评动态、批评理论、批评课程、传媒观察、媒介与法等栏目,并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内地高校以及美国、英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地知名高校实现媒介批评学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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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56 再次,越发受到业界重视的学术批评在推动媒介改进实践中的直接指导意义日益凸显。学术批评的宗旨是阐明媒介学理、发现媒介规律、推动媒介实践改进。近年来,学术批评的重要意义越来越为媒介所了解,学术批评的意见越来越多地为媒介所听取、采用和借鉴。学界与业界各自为政、自说自话、各行其道、我行我素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改观。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率《中国之声》进行改版时,邀请了中国传媒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参与讨论改版方案的必要性、创新性和可行性。中央电视台、人民网等媒介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担任学术顾问,随时听取专家学者对媒介实践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人民日报》与中国传媒大学党报党刊研究中心针对报纸评论、版面等报刊实践中的问题联合开展学术研究,为进一步改进报纸实践提供学术参考和学理依据。学术批评的意见和建议在推动媒介实践改进过程中的指导、参考和借鉴作用发挥得越来越明显,这为学术批评宗旨的实现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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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58 二、步履艰难的法治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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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60 法治批评指媒介活动侵犯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合法权益时,被侵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开展的媒介批评。这种批评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初级主体,即主观上认为被侵犯合法权益的自然人和法人。初级主体根据自己对媒介活动的判断,提出自己认为被侵权的主张,提供一定的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媒介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要通过庭审由法院做出最后裁决。因此,法治批评的终极主体是法院。法治批评依据的标准是现行宪法和法律法规,主要手段是诉讼、庭审、判决等严格的法律程序。法治批评的宗旨是用法律审视、评价和规范媒介活动,使媒介与其他社会子系统共同在法治的轨道上良性运行及互动,最终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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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62 可能引发侵权的媒介活动主要有采访中记者的行为侵权和媒介内容侵权。前者如记者私闯民宅、非法持有或获取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后者如报刊、图书、影视剧等媒介产品内容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近年的法治批评实践中,新闻报道侵权引发的诉讼(俗称新闻官司)数量最多、影响最大、最为典型。在中国大陆,新闻官司较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起新闻官司始于1985年,即上海一家业务公司经理诉《民主与法制》杂志发表的通讯《二十年“疯女”之谜》涉嫌诽谤。[26]当时还没有《民法通则》,原告根据《刑法》以涉嫌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之后几年,新闻官司在全国逐渐增多。1989年初,有报道说自1987年《民法通则》生效以来,全国已发生新闻官司约300件。[27]于是,有媒体称20世纪80年代末出现了“告记者热”。此后20多年,新闻官司进一步增多。应当说,新闻官司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公民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整个社会民主法治进程逐步加快。这为法治批评的有效开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但值得一提的是,当下中国的法治批评依然面临一些社会的和制度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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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64 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够健全和完善,有时使得媒介、媒介从业者在法治批评中天然处于被动、不利和弱势地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指出,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根据这条解答,在名誉权案件中原告有权决定谁成为被告或者说有权决定告谁,即告媒介从业者个人还是告媒介。2006年“富士康事件”[28]中,富士康集团只把两位记者列为被告,并提出3000万元的索赔金额,而且在诉讼过程中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包括股权、房产、汽车、存款等)全部被冻结、查封。两名记者生活陷入困顿,精神沮丧不安,情绪异常低落。记者的职务行为面临名誉权诉讼时,无论如何不应由记者个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同原告相比,记者个人在时间、精力和财力上明显处于弱势。原告确定被告的原则为诉讼中原告利用法律诉讼打压记者个人提供了可能。虽然本案最终双方和解,原告撤诉,但诉讼过程给记者个人造成的精神伤害是无法弥补的。记者的工作热情,敢于揭露事实真相的勇气和信心无疑受到严重的挫伤和打击。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本案“是一种震慑、淫威,会使其他媒体产生一种寒蝉效应,不利于正常的舆论监督”[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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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66 当公民或法人认为媒介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权提起诉讼。新闻侵权诉讼实践中,作为被告的媒介或作者有些确实有因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的侵权行为,但也有一些新闻侵权诉讼属于恶意诉讼。所谓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或主要法律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给相对人造成财产及精神方面损害的诉讼”[30],即人们常说的“无理乱告状”、“恶人先告状”。历时3年的“吴敢诉袁成兰侵害名誉权案”[31]可以被看做一个比较典型的恶意诉讼。1994年,时任徐州文化局局长的吴敢在一次全国性的戏剧评奖活动中,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法拉拢评审委员进行舞弊,使徐州的一位女演员获得了大奖。事发后,有关评委受到处分,而吴敢本人却安然无事。徐州女作家袁成兰写文章指责吴敢“钻窟窿打洞,弄到数十万元巨款,完成因公行贿”,披露此事。吴敢以侵犯其名誉权提起诉讼,法院两审均判袁成兰败诉。后经申诉,江苏省高级法院认为袁文不构成侵权,撤销原判,驳回吴敢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吴敢的舞弊行为已经败露,一些当事人也已经受到了处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情况下袁成兰写文章指责吴敢反遭诉讼,这很明显是出于打击报复的恶意诉讼,其目的就是要造成被诉人精神痛苦或财产损失。事实上,本案中这样的目的达到了。正如袁成兰在自己的回忆录中所说,“我为了一篇933字的杂文,打了1154天的官司,受了27 796小时的煎熬,今天赢了官司,只能算是惨胜”。恶意诉讼对媒介和作者的打击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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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68 除了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以及恶意诉讼之外,法治批评实践中的另一个困境是,公权力尤其是司法权力和执法权力的滥用有时使法治批评畸变为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批评。这种“非法”批评通常由有执法者身份的人参与,持有所谓的法律手续,以执法的名义对媒介和作者采取包括查封、拘传、限制人身自由等所谓的法律手段,然而实际上这所有的做法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这种“非法”批评实质上是权力拥有者滥用公权力报复作者、打压媒体、钳制舆论的典型表现。2008年的“西丰事件”[32]中,县委书记因对报道不满竟然动用当地政法机关派刑警持所谓的“诽谤罪”立案证明和拘传证千里迢迢到北京拘传记者。公民或法人认为新闻报道侵害了自身名誉权或其他权利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涉及“诽谤罪”这样的刑事犯罪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这一类的纠纷应该由法院来调查,通过诉讼解决。西丰县公安局对文章作者“进行刑事诽谤犯罪立案的做法是根本错误的,违法的,骇人听闻的”[33]。滥用公权力以法律的名义对媒介进行“非法”批评是对媒介生命力的窒息和对舆论监督的戕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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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70 三、尚待健全的行业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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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72 行业批评是媒介行业内部开展的针对自身的批评。包括单个媒介内部的自我批评、媒介之间的相互批评以及媒介行业组织的行业批评等。行业批评的标准主要是媒介专业标准,如真实、客观、公正等新闻专业主义的基本原则,但同时也兼顾政治、法律、道德等标准。行业批评是媒介行业的一种自律形式,是媒介行业内部基于一种专业自觉而形成的共识,其宗旨是媒介结合自身实践从专业角度发现媒介实践的经验和不足,以便扬长避短,更好地推动媒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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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74 20世纪40年代延安整风时期,新华社、《解放日报》、《晋绥日报》等媒介就开始进行较大规模的自我批评。这可以视为当代中国大陆行业批评的发端。新中国成立后的1953年、1954年,《人民日报》率先垂范,开办《报纸工作述评》、《报纸巡礼》等媒介批评专栏,对全国各地的报纸行为、现象和新闻作品进行批评。[34]改革开放以后,媒介自身、媒介之间的批评越来越多。一些报纸(如《新京报》)借鉴西方报业做法,在报纸上辟出专门位置用以“更正”、“致歉”。另外,目前全国各地基本上都建立了新闻行业组织。如中央级的有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报业协会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基本上都有新闻工作者协会,有的还有广播电视协会。这些行业组织通过交流学习、组织研讨、出版刊物等形式对媒介实践进行批评,成为中国大陆行业批评的一支重要力量。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大陆行业批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推动和改进媒介实践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应当看到,当前中国大陆行业批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尚需进一步建立和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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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76 首先,单个媒介自我批评(尤其是否定性的自我批评)没有真正规范化、制度化。“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思维。在这种思维影响下,媒介实践出现失误或错误时很难见到媒介的自我批评。甚至看起来相对容易做到的“更正”、“致歉”机制都没有在媒体中普及。另一方面,在中国大陆现行的媒介管理体制下,有些媒介领导者认为自我批评会影响个人的政治前途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所以媒介自我批评(尤其是否定性的自我批评)目前很难真正规范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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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78 其次,媒介之间特殊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为媒介之间相互批评的开展设置了障碍。当代中国大陆实行党管媒体、政府所有的媒介管理体制,不同地区的媒介之间,同一地区内部各个媒介之间总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坚持党性原则,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因此在长远目标和根本利益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各媒体之间自然形成了一种合作关系。另外,随着经济转轨,中国大陆对媒介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各媒介又是市场竞争中独立的主体,要实现各自的具体目标,如办好媒介、吸引受众、实现各自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不同地区媒介之间,同一地区不同媒介之间又存在着为实现各自目标而进行的相互竞争。合作的关系决定了媒介之间不大可能进行否定性的相互批评,竞争关系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互之间的肯定性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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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80 再次,行业组织的批评标准模糊、权威性不高、效力有限。一般而言,行业组织的批评应当主要依据新闻专业主义的标准。目前,中国大陆的媒介行业组织基本上是由各个媒介以会员形式参与,行业组织负责人大部分来自媒介,有的甚至在媒介和行业组织同时任职。行业组织的经费主要来自各媒介缴纳的会费、国家资助、行业协会兴办的企事业收入以及海外捐赠等。媒介行业组织在人员、机构、经费等方面与媒介及各级党委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决定了行业组织的宗旨与媒介以及党委和政府的根本宗旨基本一致[35],因此行业组织开展媒介批评时所使用的标准中既有专业标准也有政治标准,并且二者的界限有时比较模糊,甚至有些偏重政治标准[36]。另外,从实践中看,与西方的行业组织不同,中国媒介行业组织是各媒介自发组成的相对松散的团体,因此开展批评有时权威性不高、约束力不强、效果不够明显。如中央、地方各级行业组织都对媒介“四大公害”(虚假报道、有偿新闻、低俗之风、不良广告)进行过相关讨论并出台一些“准则”、“意见”、“规范”等,但由于缺乏强制力的保证加上媒介自律水准参差不齐,媒介“四大公害”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行业组织的批评有时很难直接产生明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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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82 四、“众生喧哗”的民间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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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65184 民间批评是社会公众或民间团体自发或有组织地开展的媒介批评。雷跃捷教授称之为“来自社会的自发的,或有组织的批评”,并指出这种批评的主要形式有:(1)读者、听众、观众来信,对报纸、广播、电视、电影、网络提出表扬、批评或建议。(2)受众热线电话参与。(3)设置批评网站,通过BBS、QQ网络聊天等互联网络进行实时的媒介批评。(4)在报纸、杂志和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5)到广播、电视台或互联网站直接参与节目,发表言论。(6)组织开展听音会、读报会,组织开展评议会。(7)民间组织的评奖活动。如电影节的“百花奖”、电视界的“金鹰奖”等。[37]这种批评的主体是作为个人和群体的社会公众、社会团体,批评的标准是个人及团体的情感、兴趣、利益、目标等,批评的目的是个人及团体的情感、兴趣、利益、目标等诉求在媒介实践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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