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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幅“打伞图片”为何引来“漫天砖雨”》(2008年2月26日,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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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宿迁的“后仇和时代”》(2008年3月11日,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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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侯小强:“王石韩寒没在适当时候说正确的话”》(2008年6月10日,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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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中国人浪费,还是某些官场浪费》(2008年7月8日,A3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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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杨同学”生长土壤正在形成》(2008年7月13日,A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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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京青年报》的相关报道与评论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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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政府网站频出异常》(国内新闻,200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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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博客正在发生两个变化》(每日评论,200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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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淀副区长网上开博 一天点击3万》(本市新闻,20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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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官员私人博客发挥公共效应的背后》(每日评论,200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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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理上网是官员“网络化生存”的好榜样》(每日评论,200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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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与媒介批评(首届两岸三地媒介批评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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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非规范行为论略——当前传媒失范的一种分析与治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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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平[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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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闻媒体非规范行为是对虚假报道、有偿新闻、低俗之风、不良广告以及新闻炒作和媒体错位与越位等失范、越轨等现象,从行为主体层面所作的本质归类。这些失范现象愚弄了公众信念,致使媒介公信力系统遭损毁。当前有关部门对上述失范现象及其不良后果的惩治主要是针对媒介产品的追剿与声讨,这在治理对象上存在误区。文章建言,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可以通过建立可操作的、契约式常态自律机制,集中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非规范行为进行问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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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信息化社会中,大众传媒与自然界的空气、水与阳光并列称为现代人不可或缺的4种生活甚至生存必需品。英语国家甚至杜撰出了一个新词“infosphere”——信息氛围,即由information(信息)和atmosphere(空气)合成。李普曼则视大众传媒为社会雷达和社会探照灯光束,确保社会这艘巨轮行驶在安全的航道上。因而,在媒介化的社会现实里,新闻媒体的表现与作为对内直接关系到本国社会大系统的维系、运行与进步,对外影响着一国国家形象的建构。本文即着眼于分析新闻媒体系统内的非正常运作的情形,和由此产生的社会危害,进而建言建立合力治理机制,以期传媒更充分地发挥其固有的社会政治功能,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更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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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媒体非规范行为与其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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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新闻媒体中形形色色的不规则活动及其不良后果进行本质归类,本文从实践论层面将引发新闻媒体的非正常运作的情形命名为“新闻媒体非规范行为”。作为一个规范性命题,我们有必要将之概念化:所谓新闻媒体非规范行为,是指新闻传媒机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不明显违反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主观故意从事有违行业规则与新闻专业精神的职业行为及交往活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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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非规范行为的施事方首先是新闻传媒机构/组织。由于作为经济组织的媒体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因而它们有可能通过非规范行为的方式谋求小团体利益,偏离社会期许和责任意识,背弃公共利益。其次,还应包括媒介机构的行为主体——从业人员,因为他们代表组织机构或以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例如,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寻租,践踏职业良知;不深入新闻现场而采信不实新闻源而造成新闻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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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媒体非规范行为是有悖于新闻业的职业道德和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的主观故意行为。“非规范”并非没有规范,而是职业规范没有得到传媒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切实遵照执行。“主观故意”就是机构和个体的有意识的自主行为。但是,这些行为又不明显违反现行法律这一底线,也就是俗称的“灰色地带”和“潜规则”运作。我们提出这一命题,远非为了标新立异、哗众取宠而杜撰新词,而是基于既有命题不足以概括由新闻媒体非规范行为所导致的新闻业界种种失范与越轨。[43]因此,人们只能忧心忡忡地罗列层出不穷的失范与越轨现象,遮蔽了众多个案背后的本质动因。我们认为新闻媒体非规范行为同新闻界的诸多失范、越轨现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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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公众对于新闻媒体非规范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后果,或者它们在现实社会中的不堪表现更为熟悉。新闻业的“四大公害”——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和不良广告,实际上就是新闻媒体非规范行为表现的重要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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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新闻从“有偿”的动机来看,可分为有偿发布和“有偿无闻”,其本质是贿赂。有偿发布就是新闻媒体利用自身具有赋予社会地位的传播力,以各种名义收取现金、实物馈赠或赞助费,作为回报,媒体提供新闻版面和时段按照协议单位或个人的意愿刊发新闻稿件。“报纸上有名有姓,电视上有音有形”,正面媒介形象能够转化为诸多社会资源。“有偿无闻”是通过提供各种惠利使报道对象的负面新闻胎死腹中,所谓“不怕上访上告,就怕曝光见报”。2002年6月22日,山西省繁峙县金矿发生爆炸,造成38人死亡。包括新华社记者在内的11名记者接受矿主和繁峙县有关方面贿送的现金和金元宝后,这起特大矿难在媒体上一时“无闻”。虚假新闻是令新闻界蒙羞的另一公害,常用的手法有,向壁虚构“客里空”新闻;不采访当事人以既有资料和小道消息揣摩新闻;把计划、设想当成既成新闻,甚至捏造事实、夸大其词制造耸人听闻的新闻。低俗之风在广播电视上尤甚。2007年9月5日、13日、19日,国家广电总局先后要求停播了四川、湖北、湖南、广东、贵州、海南、成都、宁夏10家广播电台的渲染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性器官和性药功能的节目。8月15日、23日,重庆电视台的《第一次心动》和广东卫视的《美丽新约》两个栏目因格调低下、血腥恐怖,被广电总局先后叫停。[44]媒体不良广告则像夏天的苍蝇,讨厌至极却又无处不在。不良广告的常见形式有,含有性暗示的性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内容低俗、画面不雅的成人用品广告;夸大其词的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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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闻媒体非规范行为导致的失范表现还包括新闻炒作以及新闻媒体的错位与越位等。新闻炒作是传媒为了迎合受众不健康的收视阅读心理,利用自身的放大镜作用,而对某些社会事件或事件中的某一点大肆渲染、片面报道,以期产生轰动效应。其本质是在消费主义思潮的浸染下,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践踏。2007年上半年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全国多家媒体对“杨丽娟追星事件”推波助澜甚至出面策划,使一起极不正常的、病态的追星个案演变为一场全民观赏的“传媒假事件”。传媒的深度介入与炒作使追星的性质发生根本性转变,即由闹剧变为悲剧。新闻传媒的错位与越位是拥有公共资源的大众传媒滋生的一种自恋式的侠义情结,即媒介万能,包治百病。媒介逼视、传媒绑架、媒介审判和道德矮化是其突出表现。传媒自我意识的极度膨胀导致传媒对其他公共机构的凌驾,甚至包括对政法机关的漠视与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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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媒体非规范行为的危害与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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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中国语境下的传媒喉舌论,还是西方观念中的传媒的社会公器意识,都表明传媒所承担的崇高的政治、社会使命。因此,新闻媒体非规范行为的危害首先表现在愚弄公众信念。当代中国传媒既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相当部分本身就是国家机器,同时又是公共舆论的表达机构,这种二合一的功能结构使传媒给社会行动以巨大势能。因此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新闻媒体以极高期许,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以媒体传达的信息和价值观作为指导行动的重要参照。如果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背弃使命意识和职业精神,以非规范行为实施权力寻租,那么他们所传达的信息成为了他们实施寻租的交易筹码。出卖公共利益的传媒所传播的信息势必有悖客观性和真实性原则,而沦为社会公害。本应成为社会正义、良知风向标的媒体所传达的这些公害信息在社会上扩散,将诱导公众上当,造成社会思想混乱,诱发道德堕落。尤其当前中国正处于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本应在协调社会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大有作为的传媒,却因为自身的非规范行为而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不和谐因素,甚至贻害社会。由此可见,新闻媒体非规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可能动摇社会公认的核心价值观,成为一股社会离心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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