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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教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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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理论认为,按照权力的行使方式,可以将它分为三种类型:强制性权力、奖酬性权力和象征性权力。强制性权力利用物理的制裁或暴力威胁的手段,使被影响者认为影响者有能力惩罚他。奖酬性权力依靠物质资源来奖励处罚,如工资、奖金、报酬等。象征性权力通过受影响者某种内化观念如正义、公平、廉耻等而产生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周围群体对个人的嘲笑、非难、蔑视所带来的“多数孤立的恐惧”,就是象征性权力的表现。因此,舆论是人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力。宗教也具有类似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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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征性权力与强制性权力的结合方式在中西方社会中是完全不同的。许多学者都注意到,西周时期宗教势力对政治生活的影响与商朝相比已是微乎其微,并且从此之后一直处于边缘地位。这种变化的实际结果是象征性权力被纳入强制性权力。正如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所指出的:“中国的君主首先是一个大祭司,译成伦理语言的古代神秘宗教的祈雨师。”〔34〕这实际上是说在古代中国政治权力与宗教权力是结合在一起的,它使中国传统社会具有明显的世俗化特征。而近代之前的西方世界则完全笼罩在宗教的神圣光环之中。在基督教的影响下,西方社会发生了世俗世界与精神世界的分裂,政治权力与宗教权力的分裂。国王被认为是世俗的领袖,统治人民的肉体的行动,教皇则是人类的精神领袖,管理人类的思想和灵魂。根据这种观念,政府是没有思想统治权的。因此,中世纪虽有宗教裁判所,对反对教会的各种所谓“异端邪说”进行残酷镇压,但与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决于圣听的文字狱并不是一回事。因为宗教改革前,西方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思想言论方面的事务是插不上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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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督教势力衰落下去之后,西欧的封建君主们才乘机夺取了向来为教会所垄断的思想统治权,通过制定书报检查制度、颁发特许证等手段来控制舆论。但很快遭到新兴资产阶级的反对。他们出于商品自由流通的需要,对信息交流方面的管制和封锁也采取了抵制态度,最后发展到喊出“出版自由”这一伟大历史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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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国王、教会、资产阶级分别可以看作是强制性权力、象征性权力和奖酬性权力的代表。西方历史上这些权力资源掌握在不同社会力量的手中,它们之间彼此约束、互相牵制,时而合作、时而对立的复杂情形,是许多现代社会制度的文化根源。王权与教权的分离所产生的影响尤为深远,一方面西方社会经历了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另一方面也孕育了分权思想,特别是它为现代西方社会准备了政府不得干涉思想言论活动的观念,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的合法性提供了思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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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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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发展来看,言论自由是资产阶级为争取自身利益尤其是财产权而斗争的产物。对财富的追求是一种相当现代的观念,传统社会对金钱甚为鄙视,东西方莫不如此。中国传统思想中尚义是君子风范,逐利乃小人所为,“义”永远高于“利”。古希腊罗马城邦以政治生活为荣,中世纪则把天国作为最高追求,财富观念都比较淡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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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期基督教观念中,追财逐利与获得拯救是完全对立的,甚至认为富人死后进入天堂比骆驼穿过针眼还难。中世纪一则教父传记生动地描绘了教会的道德观念与商业精神的格格不入。当虔诚的圣·格腊耳主教从罗马进香回来,在帕维业遇到一些兜售东方货物与香料的威尼斯商人,乘机向他们展示了一件在罗马购买的庄严的主教袍,商人门纷纷祝贺他做了一笔好生意,因为这件主教袍在君士坦丁堡要花更多的钱。格腊耳立即责备自己欺骗了卖主,很快把差额寄过去,不愿捡便宜而犯贪婪的罪过。〔35〕在教会观念的影响下,商人们尽管因追逐利润而变得富有,但良心不停地受到谴责,在内心深处总认为他们的财产是非法得来的,以至许多银行家和投机家在他们的遗嘱中表示要对那些曾经受到他们欺骗的穷人进行赔偿,并把一部分产业捐赠给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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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17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则把财产权视为人的天赋权利。荷兰法学家雨果·格劳秀斯宣称:“当财产成立之后,一人若违反另一人的意志而掠夺他的财产,即为自然法所禁止。”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则认为,所谓“非义”就是侵掠他人的财产权利,因而在没有界定财产权利的社会中,既然不存在“我的”、“你的”这样的区分,也就没有相应的正义观念。在他看来,没有财产权利,便没有正义,这是像欧几里得几何学一样可信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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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意义在于它有明确的边界,有“你的”、“我的”之分,可以为每个人的行为划定界限。反之,则是无穷无尽、无休无止的攫取与争夺。拉法格提到,在原始社会里,由于实行财产公有制,野蛮人在自己氏族的领土范围之内可以毫无约束地去用他所需要的食物,但是一旦越出了边界,他就会遭到邻近部落的追杀。为了避免战争、与相邻部落和睦相处,野蛮人就必须克制自己原始的本能。他们通常在自己领土周围设立一个中立地带,以免无休止的冲突。〔36〕可见,即使是公有制,也得有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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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财产观念的反映,言论活动也被认为是可以划定界限的。也就是说,与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一样,人们的思想言论也只是其个人私事,与国家无关。霍布斯从宗教内战的反思出发提出了这样的观念:信仰是私事,是个人信念,对国家没有什么意义;对于国家来说,任何一种信仰都具有同等价值。尽管他最终还是认为,没有对学说、书刊的检查权,谬论邪说就会蛊惑人心,引起叛乱,但我们也不难从他的前提中得出相反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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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界限都是封建君主所不愿接受的。在他们看来,天下的所有东西统统都是他们的个人财产,他们的权利不应也不能受到任何约束与限制。这就与正在兴起的资产阶级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关于言论自由的争端则是上述冲突的外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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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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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法律制度的设计中,对舆论监督的保护主要有三项举措,新闻媒体依据其中任何一条对诽谤指控进行抗辩如获成功就可以免予承担诽谤责任,因此在法律术语中又称为“全面抗辩”。与之相对的是“局部抗辩”,它只能减免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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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抗辩理由是真理或有理可据,这是对诽谤指控最有力的抗辩理由。如果能证明这一点,作为被告的新闻媒体几乎肯定可以胜诉。真实抗辩原则始于1735年的曾格案。当时北美殖民当局指控曾格犯有“煽动性的诽谤”、“力图以最恶毒的言辞诋毁总督阁下,并诽谤其政府”等罪行。律师汉密尔顿为曾格辩护,提出“谎言才构成中伤,才构成诽谤”,最终使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定。〔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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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抗辩理由是“公正评论”,即评论所发表的意见同客观发生的事件性质基本相符,作者显然出于善意,即使其所用的言辞片面、偏激,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西方学术界认为,“公正评论”的原则体现了在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人格权之间,应对社会公益事业予以优先保护的立法用意,亦即宁可让某人的名誉偶尔受损,而不要使公众因为害怕诽谤而对危害公益的行为保持缄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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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抗辩理由是特许权,又称特许报道权,主要是指新闻媒介报道行政、立法、司法事项及其他公共记录时,如果有关言论有诽谤性质,但只要媒介报道是公正而准确的,就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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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条原则都要求新闻媒介证明自身言论内容的真实性,在作为新闻侵权诉讼的被告时承担责任。这对没有侦查权的新闻媒体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20世纪60年代之后美国在这方面作出了改革,进一步有效保障了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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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的《纽约时报》上诉沙利文一案中,美国联邦法院确立了“实质恶意”原则。美国联邦法院在该案所作的判决书中提出:法律应禁止政府官员向关于其职务行为的具有诽谤性的不真实的言论索取赔偿,除非他能够证明这种言论具有“实质上的恶意”,也就是明知虚假或者不计后果地漠视真假而予以发表。布伦南大法官认为,公务人员对社会福利、人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他们的言行需要受到人民的监督。错误在自由争论中即新闻媒介对官员言行进行监督是绝对无法避免的,这种错误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真理需要这种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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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恶意”原则体现了法律对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的宽容,使新闻媒体在诽谤诉讼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而政府官员要提起侵权诉讼并获胜的希望则变得非常渺茫。据传播法学者吉尔摩统计,1982年至1988年美国614件针对新闻媒体的诽谤诉讼,共有10%的原告获得胜诉,只有33个原告获得经济赔偿,其中由公务员和公众人物提起的诽谤诉讼共381件,只有19个原告获得胜诉。〔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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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舆论监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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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提出利用报纸开展批评到近些年酝酿舆论监督立法,我国舆论监督体制在始终保持了自身特色的同时,也随着时代变化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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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委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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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体制从宏观方面说是政治体制的反映,从微观方面说它由新闻体制所决定。西方舆论监督是多党制的产物,所谓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批评实际上不过是资产阶级不同派别之间争权夺利、勾心斗角的争斗在媒体上的表现。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根据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各族人民的领导者,并且新闻事业是党的事业的一部分,必须接受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各项功能,更好地实现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这一宏伟目标。因此,我国的舆论监督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的,是有组织有纪律的,不是西方式的为批评而批评、可以随便乱说一通而不会产生任何实际有害后果的相互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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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报批评提出之初,它就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1954年毛泽东指出,报纸上的批评要实行“开、好、管”的三字方针。“开”就是要开展批评,不能害怕批评,更不能压制批评;“好”就是批评的效果要好,要对人民有利,不能乱批一阵;“管”就是党委要把这件事管起来,否则批评就开展不起来,开也开不好。〔39〕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个后来成为我国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指导性方针中,“管”是关键。脱离党的领导,批评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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