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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权力”是西方学界关于舆论监督性质最普遍、最流行的说法。根据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理论,生命、自由、幸福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组织政府。为了防止政府的专权和腐化,除了实行“三权分立”之外,最根本的一条是要让政府接受人民的监督。而人民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介来实施的,因而报纸等新闻媒介应该起到一种其他机构无法起到的监督作用,用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的话来说就是:“自由报刊应该成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到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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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四种权力相接近的还有所谓“第四等级”。后者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根据史料记载,1828年英国国会举行会议时,政治家爱德蒙·巴克在会上称记者为“第四等级”。他说,议会中有三个等级(贵族、僧侣、资产阶级),但是记者席上坐着一个第四等级,它比那三个等级都重要。中国近代著名报人梁启超就曾对“第四等级”说表示赞赏,并引用过巴克的观点。他说:“《清议报》事业虽小,而报馆之事业则非小。英国前大臣波尔克(即巴克),偿在下议院指保管、记事之席而叹曰:‘此殆于贵族、教会、平民三大种族之外,更为一绝大势力之第四种族也。’”〔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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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权力”说的核心思想是将舆论监督视为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批评,并认为新闻舆论能否批评和监督政府,是有无新闻自由的试金石。如杰斐逊曾宣称的那样:“如果一个政府在批评面前站不起来,就该倒台,而联邦政府的真正力量在于愿意允许公众的批评,并且有能力抵挡批评。”〔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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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资产阶级政府是否愿意接受批评,而在于这种批评乃是不可避免的。政府听取批评意见可以变被动为主动,这有利于塑造一个良好的政府形象。相反,压制批评常常会造成矛盾激化,引起民众的不满和反抗。更为重要的是,资产阶级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所谓监督实质上是党派纷争的结果,却硬要披上舆论监督的外衣,蓄意制造一种民主的氛围。但人们看到的往往是媒体披露出来的事情的表象,真正的内幕则秘而不宣。许多时候甚至连媒体也被蒙在鼓中,充当了政客攻讦、打击异己力量的工具而不自知,还得意地以为自己是揭开黑幕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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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批判学者阿特休尔认为,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有一个重要前提,即它必须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否则它就不可能消除滥用权力所产生的弊端。然而通过对新闻史的分析,阿特休尔发现新闻媒介对权势的监督必须以不违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信念为限,因此所谓的“监督性报刊”不过是自夸自封的。〔50〕这一批评可谓击中了西方新闻媒体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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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守望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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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犬”(watch dog)是西方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性质的另一种较为流行的提法,强调媒体对异常情况的监视作用,就像看家狗那样,忠实地守护主人的财产,因此有的学者又将其翻译为“看家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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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新闻学学者张威指出,在西方,舆论监督通常以“守望犬”(watch dog)的方式表达出来。这一比喻意在表明,媒介犹如一条警觉的狗,社会上有什么风吹草动它就狂吠不已,以引起世人的注意。他还认为,与舆论监督相比,“守望犬”一词具有其特定内涵:“主要特指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对政府官员的舆论监督——如果政府部门的官员做了错事,政府做了错误的决定,媒体就要将其曝光。”据此他认为中国式的舆论监督和“守望犬”并不是处于平等层次的概念。〔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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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西方概念,守望犬概念强调:第一,新闻媒体是独立的社会力量,不同于维护当局利益的官方机构;第二,舆论监督的对象是政府官员,不论何种级别都应无一例外地受到监督;第三,监督的内容是政府及其官员的丑闻丑行。这些原则原本无可非议,但在经济利益的压力下,西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扭曲变形。为了追求新奇、刺激的效果,本应严肃认真的舆论监督往往演变成浅薄无聊的新闻炒作;本该对各种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作深入的调查分析,却大多集中于对高级官员个人操守的关注;本应对各类社会丑恶现象及其根源进行揭露和鞭笞,却满足于对离奇事件的现象展示。就像有些论者所指出的,狗吠固然报告了某种值得警觉的情况,但它不能告诉你是哪种具体情况:是破门而入的窃贼呢,还是邻家的一只碰巧经过的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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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西方媒体口口声声称自己是公众利益的代表,实际上不过是垄断资产阶级的“看家狗”。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南联盟科索沃、悍然用导弹袭击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时,美国主流媒体不顾事实,公然为政府的谎言张目。学者明安香对此评论道:“一个长期标榜新闻自由、以民众的‘看家狗’为荣、以政府的反对派自居、以监督政府为己任、以挖掘各种丑闻内幕为专长、以进行客观报道为圭臬的美国主流新闻界,对于当局在轰炸期间的新闻发布,明知有假、有隐,仍旧照抄、照传、照报;对于当局轰炸新闻媒体的所作所为装聋作哑、不闻不问;对于中国驻南使馆被炸、人员伤亡的严重国际事件只作简单的报道一带而过,而对于三个美国俘虏被释放的消息却用数小时的时间来报道;对于中国驻南使馆被炸中,明眼人一看即知的诸多疑点、漏洞不闻不问、讳莫如深,对于莫须有的所谓科索沃‘万人坑’却兴味盎然……”〔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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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看家狗”一词意味着对主人的忠实,很显然西方新闻媒体忠实的对象是各种权势,而不是它们所声称的人民群众;是当权者,而不是普通百姓,或许这才是它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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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领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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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经德国著名思想家尤根·哈贝马斯阐发,成为当代非常重要的政治术语。哈贝马斯指出,17世纪以后西欧各国的重商主义政策深刻地影响到了资产阶级私人企业的兴衰,这就导致市民逐步意识到自己是公共政策的对立面。于是,围绕公共权力的产业政策,形成了以市民为主体的对公共权力进行批判的公众。他们利用巴黎、伦敦等地的文艺沙龙、咖啡馆以及欧洲各地的新兴报业为手段,进行自由聚会讨论。在这些讨论中形成了一个资产阶级阅读群体。随着这样一个阅读群体的诞生,一个相对密切的公共交往网络也就从私人领域内部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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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结构层面来说,在市场原则的作用下,社会一方面变成了一个与国家相对立的私域;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范围大大超越了私人家庭的限制,成为一种公共利益的事务,成为人们共同关心的对象。最后,在作为私人自主权领域的市民社会与作为公共权力领域的国家之间,衍化出一个公共领域。它由作为私人聚集而成的公众组成,公众在这一领域中对公共权威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调节国家与社会的需要。也就是说,在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中,公众将自身组织成公共舆论的载体,并通过信息公开的原则对国家的活动实施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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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式是18世纪至19世纪初的书籍、杂志、报纸以及各种社团组织。资产阶级革命后,为瓜分胜利果实,资产阶级组成各种各样的政治党派,它们利用其掌握的新闻媒介相互攻击、争论不休,这就是新闻史上的政党报刊阶段。在此期间,政党舆论居于主导地位,但表面上它却打着公众舆论的旗号。政治上的反对派总是以国民的代表者自居,希望公众作出裁决,从而显得站在正义一方,以此影响议会中的决定。这种机制旨在调和资产阶级不同派别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资本主义国家的和平稳定局面,然而形式上它又是自由的议论,尤其是它包含着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指责,因此被视为后来舆论批评的样板。因而这一时期的报刊仿佛是在公众的批判中成长起来的,它好像只是公众讨论的一种机制,发挥传声筒和扩音机的功能。于是,报刊由过去的纯粹发布消息变成了公众舆论的载体和主要舆论流通渠道,此时的报纸发行人也由“一个贩卖消息的商人变成一个公众舆论的掮客”〔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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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西方国家政党报刊阶段的新闻事业,由于不像它的前人及后来者那样以利润为目标,而以代表公众监督、批评政府作为其主要活动,因此,在哈贝马斯看来,它们堪称舆论楷模。然而随着新闻媒体的商业化,它逐渐受到国家官僚机构、大型商业企业及联合利益集团的双重控制,公众舆论由批判的力量变成私人利益的展示力量与官僚操纵的力量,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从此走向分崩离析,或者说已经变得“再封建化”。但对哈贝马斯来说,公共领域作为一种理想,却是挥之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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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舆论监督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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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西方社会制度的不同,二者舆论监督的性质也不一样。在如何认识中国舆论监督性质的问题上,由于一些特殊困难,学术界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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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民主权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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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多数学者一致认为,舆论监督在本质上是人民的民主权利。因为舆论就是人民群众的意见,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人民的意志和情绪、人民的批评和建议通过新闻媒介反映出来,形成舆论,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和考虑,这就是舆论监督。简言之,由于舆论主体是人民群众,所以舆论监督的主体也是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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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权利说在宪法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也可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的这一规定意味着,舆论监督实质上是公民的批评建议权的具体化。江泽民同志指出: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依法运用新闻工具发表意见、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54〕。这段话表明,人民群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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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在法律意义上,人民群众只是一个抽象的群体概念,不仅不能承担责任和义务,也难以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利,因此人民群众并不是合适的主体概念。从传播学的角度而言,传播者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大众传播的传播者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通常只有通过新闻媒体才得以实现。因此,新闻媒介才是能享有舆论监督权利和承担由此引起的义务的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也就是说,舆论监督存在本质意义上的和法律意义上的双重主体。〔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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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舆论监督理解为人民民主权利,包括将新闻媒体视作舆论监督在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在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在我国当前的新闻实践中,存在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新闻媒体的采访权问题;二是政府的名誉权问题。到目前为止,采访权仍然只是我国新闻媒体的习惯性权利,或者是由公民的言论自由推论出来的抽象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在一般性报道特别是表扬性报道的情况下,采访对象对新闻媒体和记者是持欢迎态度的,但遇到批评性报道时,这种态度就会来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甚至有些监督对象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权表示质疑。这种状况使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常常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有些被监督者还以舆论监督缺少法律依据为由,抵制新闻媒体的批评。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使舆论监督成为一种风险性很大的活动,面对暴力干预、消息封锁等各种手段,记者只能感到无可奈何。此外,由于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但政府是否享有名誉权,并可否依此权限提出侵权诉讼,在我国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而从我国新闻司法实践看,凡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状告新闻媒体侵害其名誉权的,人民法院都一律予以立案,而不是予以驳回。这表明法院事实上是承认政府机关享有名誉权的,至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则另当别论。不难理解,作为原告的政府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总是处于有利地位,上述保护性措施是形成近年来官方机构及公务人员纷纷状告新闻媒体浪潮的最主要原因。〔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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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权力延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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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此说的学者认为,中国的舆论监督并不是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在媒体与政府的关系上,并非对抗关系而是配合关系,因此中国的舆论监督是行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实质上是行政监督而不是舆论监督。例如,景跃进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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