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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西方媒体口口声声称自己是公众利益的代表,实际上不过是垄断资产阶级的“看家狗”。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南联盟科索沃、悍然用导弹袭击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时,美国主流媒体不顾事实,公然为政府的谎言张目。学者明安香对此评论道:“一个长期标榜新闻自由、以民众的‘看家狗’为荣、以政府的反对派自居、以监督政府为己任、以挖掘各种丑闻内幕为专长、以进行客观报道为圭臬的美国主流新闻界,对于当局在轰炸期间的新闻发布,明知有假、有隐,仍旧照抄、照传、照报;对于当局轰炸新闻媒体的所作所为装聋作哑、不闻不问;对于中国驻南使馆被炸、人员伤亡的严重国际事件只作简单的报道一带而过,而对于三个美国俘虏被释放的消息却用数小时的时间来报道;对于中国驻南使馆被炸中,明眼人一看即知的诸多疑点、漏洞不闻不问、讳莫如深,对于莫须有的所谓科索沃‘万人坑’却兴味盎然……”〔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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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看家狗”一词意味着对主人的忠实,很显然西方新闻媒体忠实的对象是各种权势,而不是它们所声称的人民群众;是当权者,而不是普通百姓,或许这才是它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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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领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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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经德国著名思想家尤根·哈贝马斯阐发,成为当代非常重要的政治术语。哈贝马斯指出,17世纪以后西欧各国的重商主义政策深刻地影响到了资产阶级私人企业的兴衰,这就导致市民逐步意识到自己是公共政策的对立面。于是,围绕公共权力的产业政策,形成了以市民为主体的对公共权力进行批判的公众。他们利用巴黎、伦敦等地的文艺沙龙、咖啡馆以及欧洲各地的新兴报业为手段,进行自由聚会讨论。在这些讨论中形成了一个资产阶级阅读群体。随着这样一个阅读群体的诞生,一个相对密切的公共交往网络也就从私人领域内部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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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结构层面来说,在市场原则的作用下,社会一方面变成了一个与国家相对立的私域;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范围大大超越了私人家庭的限制,成为一种公共利益的事务,成为人们共同关心的对象。最后,在作为私人自主权领域的市民社会与作为公共权力领域的国家之间,衍化出一个公共领域。它由作为私人聚集而成的公众组成,公众在这一领域中对公共权威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调节国家与社会的需要。也就是说,在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中,公众将自身组织成公共舆论的载体,并通过信息公开的原则对国家的活动实施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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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式是18世纪至19世纪初的书籍、杂志、报纸以及各种社团组织。资产阶级革命后,为瓜分胜利果实,资产阶级组成各种各样的政治党派,它们利用其掌握的新闻媒介相互攻击、争论不休,这就是新闻史上的政党报刊阶段。在此期间,政党舆论居于主导地位,但表面上它却打着公众舆论的旗号。政治上的反对派总是以国民的代表者自居,希望公众作出裁决,从而显得站在正义一方,以此影响议会中的决定。这种机制旨在调和资产阶级不同派别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资本主义国家的和平稳定局面,然而形式上它又是自由的议论,尤其是它包含着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指责,因此被视为后来舆论批评的样板。因而这一时期的报刊仿佛是在公众的批判中成长起来的,它好像只是公众讨论的一种机制,发挥传声筒和扩音机的功能。于是,报刊由过去的纯粹发布消息变成了公众舆论的载体和主要舆论流通渠道,此时的报纸发行人也由“一个贩卖消息的商人变成一个公众舆论的掮客”〔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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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西方国家政党报刊阶段的新闻事业,由于不像它的前人及后来者那样以利润为目标,而以代表公众监督、批评政府作为其主要活动,因此,在哈贝马斯看来,它们堪称舆论楷模。然而随着新闻媒体的商业化,它逐渐受到国家官僚机构、大型商业企业及联合利益集团的双重控制,公众舆论由批判的力量变成私人利益的展示力量与官僚操纵的力量,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从此走向分崩离析,或者说已经变得“再封建化”。但对哈贝马斯来说,公共领域作为一种理想,却是挥之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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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舆论监督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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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西方社会制度的不同,二者舆论监督的性质也不一样。在如何认识中国舆论监督性质的问题上,由于一些特殊困难,学术界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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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民主权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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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多数学者一致认为,舆论监督在本质上是人民的民主权利。因为舆论就是人民群众的意见,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人民的意志和情绪、人民的批评和建议通过新闻媒介反映出来,形成舆论,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和考虑,这就是舆论监督。简言之,由于舆论主体是人民群众,所以舆论监督的主体也是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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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权利说在宪法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也可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的这一规定意味着,舆论监督实质上是公民的批评建议权的具体化。江泽民同志指出: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依法运用新闻工具发表意见、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54〕。这段话表明,人民群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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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在法律意义上,人民群众只是一个抽象的群体概念,不仅不能承担责任和义务,也难以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利,因此人民群众并不是合适的主体概念。从传播学的角度而言,传播者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大众传播的传播者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通常只有通过新闻媒体才得以实现。因此,新闻媒介才是能享有舆论监督权利和承担由此引起的义务的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也就是说,舆论监督存在本质意义上的和法律意义上的双重主体。〔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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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舆论监督理解为人民民主权利,包括将新闻媒体视作舆论监督在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在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在我国当前的新闻实践中,存在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新闻媒体的采访权问题;二是政府的名誉权问题。到目前为止,采访权仍然只是我国新闻媒体的习惯性权利,或者是由公民的言论自由推论出来的抽象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在一般性报道特别是表扬性报道的情况下,采访对象对新闻媒体和记者是持欢迎态度的,但遇到批评性报道时,这种态度就会来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甚至有些监督对象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权表示质疑。这种状况使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常常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有些被监督者还以舆论监督缺少法律依据为由,抵制新闻媒体的批评。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使舆论监督成为一种风险性很大的活动,面对暴力干预、消息封锁等各种手段,记者只能感到无可奈何。此外,由于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但政府是否享有名誉权,并可否依此权限提出侵权诉讼,在我国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而从我国新闻司法实践看,凡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状告新闻媒体侵害其名誉权的,人民法院都一律予以立案,而不是予以驳回。这表明法院事实上是承认政府机关享有名誉权的,至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则另当别论。不难理解,作为原告的政府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总是处于有利地位,上述保护性措施是形成近年来官方机构及公务人员纷纷状告新闻媒体浪潮的最主要原因。〔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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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权力延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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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此说的学者认为,中国的舆论监督并不是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在媒体与政府的关系上,并非对抗关系而是配合关系,因此中国的舆论监督是行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实质上是行政监督而不是舆论监督。例如,景跃进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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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舆论监督不是独立的媒体力量和根据法律对政府进行监督,而是由政府控制的,根据当前政策的需要而进行的一种自上而下、有管理的舆论监督,在本质上乃是一种行政/领导监督。〔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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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丹主张把中国的舆论监督视为“党政权力的延伸”。他认为,舆论监督首先不等于媒介监督。大众传播媒介代表舆论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能不能真正代表舆论,则需要具体分析。但在新闻实践中,媒体监督和舆论监督基本上被看作是一回事,这种情况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如此,虽然媒体代表舆论实施监督的程度有所不同。对我国新闻媒介来说,在计划经济时代,它就是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共权力,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之后,尽管国家基本上不再给媒体拨款,但它在政治方面的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从以上现实出发,陈力丹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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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大众传播媒介都是国家资产,主要媒介是党和政府直接控制的,众多的其他媒介也都分属主要媒介、各个政党机构、党领导的团体。它们的重大批评报道,通常需要得到主管机关的指导,有的重大批评报道是由记者首先发起的,但事后必须得到主管机构的认可才可能继续下去。一些针对最基层权力组织的批评,针对小型企业和违法事件的批评(这种批评的对象不是权力组织,不属于媒介监督的范围,但是现在一般把这类批评也看作是舆论监督),媒介本身尚有一定的自主权。因而,媒介监督在我国某种程度上是党政权力的延伸或对这种权力的补充。虽然批评者是媒介,但通常被视为某一级政府或党组织的意见,权威性很大。〔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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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丹认为,正是由于我国舆论监督的上述特点,媒介在某种程度上代行行政职能(如检查劣质产品)也被混淆为媒介监督或舆论监督:“我们无形中常把对劣质产品的揭露和对事故的揭露、对黑金事件的曝光与批评某些党政机关渎职,都视为是舆论监督。其实,舆论监督主要是对各种权力组织的监督,而对劣质产品、事故、经济活动中违规问题的检查,本来就是行政、司法的职责,媒介揭露这些事情正是在履行它的正常的报道职能。”〔59〕在他看来,概念上的这种混淆在理论上造成了对舆论监督的性质把握不准,在现实中则是舆论监督范围的界限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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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控制机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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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延伸说表面上与人民民主权利说唱反调,但都是以权力为出发点,都是以西方的舆论监督思想为参照系的。事实上我们知道,舆论监督并不完全是近代权利观念的产物,而是与人类社会相始终的。因此上述两种观点虽然都能自圆其说,但与舆论监督的本义仍有一定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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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舆论监督是一种社会控制机制。公众对某个行为是善还是恶、是高尚还是卑鄙的判断,人们对某个个体表现的或崇敬或憎恶、或尊重或嘲笑的态度,这些都构成舆论,对社会生活产生实实在在的影响。正如《社会控制》一书的作者罗斯所指出的:“很少有人能在其他人认为他行为肮脏的情况下,认为自己的行为纯洁;或在人们把自己视为卑鄙小人的时候,自己却把自己看作英雄好汉。人之为人的基本前提在于他具有一种自己反省自己的力量,在于他能够把自己置于自己所具有的任何杰出观念的拷问台上。粗俗而生命力强的人可能不在乎社会污名,有教养的人则可能尽量设法避免邻居在其他时间和范围的评价中对自己的轻蔑。对大多数人来说,社会的谴责和赞许就是生活的主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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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类学家罗伯特·路威注意到,在初民社会中,虽无宪法,无牢狱,无天启之宗教,却能维持常态和平,最大的原因便是舆论。在许多原始部落中,一个人倘若犯有过失,便会遭到他人的议论;如果某人罪大恶极,等待他的将是更加严厉的制裁——众人一致的当面斥责。〔61〕正是由于舆论在原始社会中具有管理和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因此即使在没有国家暴力机器的情况下,氏族成员也能和睦相处、相安无事。恩格斯对此评论道:“氏族制度是从那种没有任何内部对立的社会中生长出来的,而且只适合这种社会。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62〕可以说,舆论就是原始人的法律。同时它也向我们表明,舆论的监督作用源自人类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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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不可能退回到原始社会那种仅仅依靠舆论来调节社会成员行为的状态,而主要依靠法律来约束。但在现代社会中,舆论同样是不可或缺的社会控制方式。与法律相比,舆论监督具有许多优越性。例如,它比法律作用的范围更广泛,在任何地方的人们都能感受到;它的实施比法律更为灵活,能对各种条件进行充分考虑,而不像法律那样僵硬和机械;它能预先发出警告,防止可能出现的有害结果,而不必像法律那样要等待明显行为出现才能予以制裁;它的运行成本比法律制裁更经济,能有效节约社会资源,等等。总之,舆论监督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必不可少的社会控制手段。从这个角度去认识我国的舆论监督,也许会更实际、更客观认识它的性质以及它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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