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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人民网登出了记者采写的《广西南丹矿区事故扑朔迷离》的文章,尽管没有说明确切的死亡数字,但是提出了南丹发生矿难的事实。〔11〕与此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得知南丹发生矿难的消息,组织调查组赶到南丹,向县委、县政府进行了询问。8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传讯了黎东明,最后他交待了整个隐瞒过程。此时已是“7·17”矿难发生后的第1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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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真相清楚后,《广西日报》有记者想到了做重大批评报道的赵世龙,于是,经当时《羊城晚报》总编的批准同意,赵世龙于8月4日上午飞往南宁,即时采访了参与前期暗访的多家媒体的多名记者,掌握大量情况。当天下午,赵世龙飞回报社,在当天《羊城晚报》上通过组织和约稿发了一个整版的关于“南丹矿难”前期调查的报道,披露了南丹特大矿难被隐瞒的事实,当日晚人民网也发布关于南丹矿难的真相,引起举国震动。〔12〕8月5日,《羊城晚报》刊出了赵世龙采写的《大水淹了南丹七个矿》,正式报道了南丹矿难事件,揭露南丹矿难事故被隐瞒的内幕,这是全国首篇在报刊上正式公开揭露南丹矿难的报道,该报道获得当年全国晚报新闻二等奖。与此同时,人民网记者开始在网上以集体笔名“任桂瞻”(意为《人民日报》广西记者站)发稿,〔13〕使影响迅速扩大,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此后,中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终于彻底揭开了南丹矿难之谜,掌握了此次事故的全部真相。南丹矿难真相大白于天下,相关的当事人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这里有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那就是揭露南丹矿难真相的,不是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而是可敬的媒体记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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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舆论监督:一个里程碑式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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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矿难真相的揭露,无论是从事件的本身还是从隐瞒事件真相的时间来看,都足以震撼人心。从舆论监督的意义来说,它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除促进了中国的立法特别是国家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进程的意义外,它还是我国第一例首先由新闻记者揭露的重大灾难事故,第一次打破了灾难事故在中央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采访报道的惯例,而由《人民日报》记者冲破铁幕写出内参和报道后,中央才获知真相的,以至于在国内外都产生了巨大反响,甚至英国BBC电视记者还专程飞往广西对《人民日报》参与报道南丹矿难的驻地方记者进行采访。〔15〕因为对此次矿难成功的揭露报道,《人民日报》获得了“2001年十大传播突破奖”。其颁奖辞很好地评价了这次舆论监督的现实意义:“在2001年里,作为中国第一大报的记者,在特大责任事故被地方政府遮掩之时,冒着生命危险深入一线采访,利用特殊的网络媒体率先揭开真相;在此,中国新闻界的良知与社会责任感,与政府高层的正确决策形成良性互动,成为舆论监督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范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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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矿难已经成为历史,但是这一事件真相揭露过程之艰难留给人们沉重的思考和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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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一:新闻记者的社会良知和责任感是舆论监督的动力。舆论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批评、意味着揭露,它是一柄射向黑暗的“阳光之剑”,记者便是手握“阳光之剑”的使者。揭露南丹矿难真相的过程是艰难的。尽管地方政府和矿主们沆瀣一气,通过各种手段隐瞒,使用盯梢、威胁的手段阻扰采访,但是,新闻记者想到的不是个人的安危,而是一种责任,一种为死难者讨回公道的正义和良知。《人民日报》记者谈到事故调查采访时的感受时说:“我们对南丹矿难的揭露和报道,只是党报记者的责任和使命使然;面对如此特大事故,我们相信,有责任感的新闻记者,都别无选择,都应当和必须这样做。”〔17〕“党报记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告诉我们:纵然有天大困难,也必须奋勇向前,尽快摸清并揭示事情真相。”〔18〕正是新闻记者的这种精神,他们才冲破层层伪装和封锁,撕开了被掩盖的黑幕,为死难者讨回了公道。“我们愤怒,因为我们是记者。也许我们的声音还很微弱,也许我们的步伐并不稳健,甚至我们只是初出茅庐的小伙和弱不禁风的女子,但是我们懂得,面对触目惊心的腐败、杀人越货的暴行、欺世盗名的骗局、破坏规则的钻营,我们不能沉默。当我们把真相告诉公众,我们不仅表达了记者的愤怒,我们更表达了社会的良知。”〔19〕《南方周末》在新中国第一个记者节上发表的宣言,在很大程度上表达了中国新闻记者对社会良知、社会公义和社会责任的无畏追逐,这在南丹矿难真相的揭露过程中,得到了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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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二:应该正确对待负面新闻的报道。事实上,舆论监督的目的是通过新闻媒介对公共权力的督促,以保证公共权力得到合理使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媒体具有环境监测和“船头上的瞭望者”的职能,应该更多的是观察和发现“海面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并及时发出警告。我国传媒学者喻国明认为:媒体“守望”的不是社会的正常现象,而是“守望”那些有可能导致社会出现问题、可能影响人民利益实现的负面情况,同时协调社会各种机制来解决问题。媒体多报道一些负面情况,是履行自己在社会中应尽的一种职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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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报喜不报忧,往往以负面报道多会影响当地社会的稳定、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为由,阻挠媒体对事故的采访。以至于在南丹矿难后,引发了新闻曝光是否影响政府形象的争论。一些人甚至对冒着生命危险坚决揭露南丹“惊天大案”的记者也有不少责骂之声,这显然是片面的。试想,假如没有媒体的坚决、勇敢的揭露,南丹矿难的真相人民何以知晓、死难者的公道何以讨回?正如当时的朱镕基总理对此事所作的评价:“如果没有记者的揭露,就冤沉水底了。”我国的新闻记者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代表着社会正义和良知,如果在人民需要时候缺席,受损害的将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这种损害“正是肇事者、犯罪者所企盼的”,是“某些居心不正的官员所欢迎的”。值得指出的是,8月27日,《人民日报》的《人民论坛》栏目发表了一篇《假如媒体缺席》的评论文章,文中指出:“假如媒体缺席,上级领导机关处理事故的方针、政策可能在某些人手里走样,人民群众的利益可能得不到足够的保护。”“更可怕的是,产生事故的隐患并没有排除,玩忽职守、藐视法律的肇事者可能再次肇事,不称职的官员还有可能进一步高升,拥有更大的权力。”〔21〕这篇文章的刊发,被喻国明教授称之为:“新闻工作的指导观念上的一个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它在这方面起到了拨乱反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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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能否正确对待负面新闻报道,是涉及一个政府如何对待人民和国家利益的态度问题。从本质上来说,舆论监督和政府工作具有目的的一致性,共同的目的都是维护人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南丹政府的所为在于他们站在一地和一己之利上,导致了观念上的误区,“把自己塑造成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形象,总是一副先知先觉者的超人面孔。于是当它做错事的时候,它不是考虑如何据实以告,而是考虑如何遣词造句以搪塞责任或者是如何掩饰遮盖以不破坏自己的至尊地位,甚至是什么事也没发生似的避而不答”〔22〕。这从根本上违背了人民的利益。一个真正对人民负责的政府,也是一个开明的政府,这也才是人民所需要的。“因为开明,才不需要费心去掩饰;因为自信,才会有勇气公开事实。在今天的开放社会中,不幸事件发生以后,没有别的选择,只有理性地放弃掩饰与护短的本能。除非真是牵涉到国家安全,‘据实以告’是处理不幸事件最好的,也是惟一的原则。”〔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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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三:舆论监督权需要法律的保护。获得信息困难,获得负面新闻的信息更困难是媒体从业人员的共同感受。2003年,某研究机构对全国3000多名媒体从业人员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在回答“新闻从业人员当前最大的困难是什么”时,几乎所有接受调查的媒体人员都认为是“获取信息”、也就是采访难。〔24〕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政府缺乏规范的新闻信息披露机制和新闻采访权缺乏法制化保障有明显的关系,尤其在突发性灾难事故中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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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矿难事件真相之所以在信息传播技术发达的今天仍然能够掩盖了这样长的时间,根本一点,就是新闻媒体采访无法可依,因此无法正常介入事故报道,从而使不法分子隐瞒和掩盖真相成为可能,使得南丹当地有关领导坚持“不采访、不公开、不报道”的“三不方针”能够得逞。这种情况在实际的舆论监督中普遍存在。一些地方甚至以“给当地形象抹黑”、“会影响社会稳定”等为由,千方百计地阻挠新闻媒体的采访和报道,或捂盖子、打马虎眼,或编造和发布虚假信息以欺骗公众,对付媒体的舆论监督。因而,事件真相的揭露只能依靠有责任和有良心的记者冒着危险,与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包括恶势力斗智斗勇。这种既无法的保障,又同权力对抗的舆论监督,随时都会处在逆境和险境中,难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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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记者的采访权就是公民的知情权。政府对信息的掩盖本质上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侵犯。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教授指出,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在代表公众行使知情权,而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有义务公开披露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在知情者众多,通信技术发达,社会文明不断进步,人民权利不断得到尊重的时代,南丹矿井“7·17”特大透水事故的真相竟然被隐瞒长达半个多月之久,究其原因,就是一些人利用制度的缺陷,用权力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以达到逃脱舆论谴责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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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保障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权的重要条件就是,要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国家应当通过新闻立法(制定和颁布《新闻法》、《舆论监督法》等法律)来规范和管理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工作,使其能借助法律来改变没有法律约束的无序状况,真正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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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喜的是,我国自2003年以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已经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务公共信息日益走向透明化,公众的知情权正获得越来越多的尊重和重视。这也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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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孙志刚事件:公民权利史上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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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的意义在于,它终结了我国实施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启动了违宪审查的先例,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民权意识的觉醒。2004年初,国内各大网站和一些权威媒体在把孙志刚列为“2003年影响中国十大人物”时这样阐述:孙志刚以身殉恶法,启动了一个新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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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回放:无证被收容殴打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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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学院的大学生孙志刚,2003年2月11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3月17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执行清查任务的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地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并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当晚12时许,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和另一名同事杨某赶到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所辖的黄村街派出所,把身份证交给孙志刚后,警察就不再允许他与孙见面,并称:“我们有权力将他送到收容站。”18日,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当天,孙志刚一名姓冯的同事受公司老板俞国棋的委托,带着钱想“保”他出来,但被告知手续不全而被拒绝。3月19日,孙志刚的同事和朋友再次来到收容站,得知孙已“因病”被送往广州市精神病院设在郊区的一个“广州市‘三无’病人收治点”。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叫喊求助,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的不满。在乔燕琴等人的授意下,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20日上午,孙被发现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后来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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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的一篇报道《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后后,文章引用有关管理条例指出,孙志刚不属于收容对象,并披露了孙志刚死亡的真正原因:遭毒打致死,使人震惊。此后,《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工人日报》、《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主流媒体以及新浪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等著名网站先后介入孙志刚案件的报道,并最终导致了一部法规的废止,掀起了维护公民权利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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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引起了中央和广东省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广东省委指示:一定要依法从严惩处凶手,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孙志刚及其亲属一个公道。公安部专门派出工作组赴广东。5月12日前,警方先后抓获李文星等8名涉嫌行凶者,以及涉嫌指使殴打孙志刚的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乔燕琴等5人。同时,检察机关已对涉嫌渎职犯罪的有关人员立案侦查。收容救治站的负责人、当晚值班医生彭红军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已被逮捕,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等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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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乔燕琴等12人伤害(致死)孙志刚一案。6月6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进行补充情况的调查。但因故该案推迟公布审判结果。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家红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与此同时,6月9日,涉案的6名公职人员以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6月10日,涉案的其他23名违反党纪、政纪的有关责任人员,也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分。上述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显示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公民权益,伸张了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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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性舆论:推进法治进程,开启民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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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其他的事件不同,此次事件引发的舆论不仅仅停留在对制造死亡的凶手的谴责,而更多的是在舆论热潮中引导出理性的思考。5月16日,许志永、俞江、滕彪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五位法学家,同样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的法律操作层面,对于孙志刚案的最终审判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5月21日,北京的一大批教授和知名学者,还专门就“孙志刚案件及收容遣送制度”进行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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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新华社发表时评《孙志刚案反思:“收容站”应当成为“救济站”》,指出收容遣送制度的模糊性和陈旧规定与中央政策以及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认为“以‘自愿出入’为原则,把‘收容遣送站’变为对城市困难群体包括外来困难者的‘救济站’,让需要救济、应当救济的人享受政府的救济服务,应该是改革现行收容遣送制度的基本思路”。6月14日,《南方日报》刊出报道《吸取孙志刚事件教训,广东政法委研究执法教育》。随后,一些媒体又报道了其他一些省市整顿收容站及其相关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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