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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孙志刚事件:公民权利史上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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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的意义在于,它终结了我国实施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启动了违宪审查的先例,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民权意识的觉醒。2004年初,国内各大网站和一些权威媒体在把孙志刚列为“2003年影响中国十大人物”时这样阐述:孙志刚以身殉恶法,启动了一个新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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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回放:无证被收容殴打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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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学院的大学生孙志刚,2003年2月11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3月17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执行清查任务的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地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并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当晚12时许,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和另一名同事杨某赶到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所辖的黄村街派出所,把身份证交给孙志刚后,警察就不再允许他与孙见面,并称:“我们有权力将他送到收容站。”18日,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当天,孙志刚一名姓冯的同事受公司老板俞国棋的委托,带着钱想“保”他出来,但被告知手续不全而被拒绝。3月19日,孙志刚的同事和朋友再次来到收容站,得知孙已“因病”被送往广州市精神病院设在郊区的一个“广州市‘三无’病人收治点”。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叫喊求助,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的不满。在乔燕琴等人的授意下,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20日上午,孙被发现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后来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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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的一篇报道《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后后,文章引用有关管理条例指出,孙志刚不属于收容对象,并披露了孙志刚死亡的真正原因:遭毒打致死,使人震惊。此后,《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工人日报》、《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主流媒体以及新浪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等著名网站先后介入孙志刚案件的报道,并最终导致了一部法规的废止,掀起了维护公民权利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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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引起了中央和广东省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广东省委指示:一定要依法从严惩处凶手,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孙志刚及其亲属一个公道。公安部专门派出工作组赴广东。5月12日前,警方先后抓获李文星等8名涉嫌行凶者,以及涉嫌指使殴打孙志刚的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乔燕琴等5人。同时,检察机关已对涉嫌渎职犯罪的有关人员立案侦查。收容救治站的负责人、当晚值班医生彭红军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已被逮捕,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等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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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乔燕琴等12人伤害(致死)孙志刚一案。6月6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进行补充情况的调查。但因故该案推迟公布审判结果。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家红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与此同时,6月9日,涉案的6名公职人员以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6月10日,涉案的其他23名违反党纪、政纪的有关责任人员,也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分。上述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显示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公民权益,伸张了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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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性舆论:推进法治进程,开启民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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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其他的事件不同,此次事件引发的舆论不仅仅停留在对制造死亡的凶手的谴责,而更多的是在舆论热潮中引导出理性的思考。5月16日,许志永、俞江、滕彪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五位法学家,同样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的法律操作层面,对于孙志刚案的最终审判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5月21日,北京的一大批教授和知名学者,还专门就“孙志刚案件及收容遣送制度”进行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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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新华社发表时评《孙志刚案反思:“收容站”应当成为“救济站”》,指出收容遣送制度的模糊性和陈旧规定与中央政策以及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认为“以‘自愿出入’为原则,把‘收容遣送站’变为对城市困难群体包括外来困难者的‘救济站’,让需要救济、应当救济的人享受政府的救济服务,应该是改革现行收容遣送制度的基本思路”。6月14日,《南方日报》刊出报道《吸取孙志刚事件教训,广东政法委研究执法教育》。随后,一些媒体又报道了其他一些省市整顿收容站及其相关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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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孙志刚案由地方推广到全国,由特殊案例推广到一般情况,反思的是整个国家的收容制度。这是新闻舆论监督的进一步深化。对于一个健康的社会来说,保持国家理性和民众理性的良性互动非常重要,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面对和处理好的问题。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收容制度成为历史。紧接着,全国各地的收容所纷纷摘牌,旧的收容遣送制度逐渐被救助管理制度所代替。这表明作为公民表达意见的公共领域——新闻媒体,在政府和公民之间,成为民众理性和国家理性良性互动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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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初,国内各大网站和一些权威媒体在把孙志刚列为“2003年影响中国十大人物”时这样阐述:孙志刚以身殉恶法,启动了一个新的时代。〔26〕并且与广州市抗击“非典”一同被官方列入2004年的《广州年鉴》,这也说明了孙志刚案件的历史意义和价值。在舆论引导下经过公众的努力,最终废止了一部实行了21年之久的国家法规。从这个意义来说,孙志刚事件已经成为一个里程碑,一个公民权利史上的里程碑。〔27〕因为它终结了实施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启动了“违宪审查”的先例,促进了民权意识的觉醒。〔28〕它的历史意义更在于,全社会对依法保障人权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表现出了空前迫切的要求,它的最终解决,也开创了民间维权和政府改革良性互动的新局面,更促进着中国的宪法发展和法治的展开。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将会促进人们珍视和争取公民应有的每一份权利,推动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而这也正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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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媒体联动:形成舆论监督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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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舆论监督的角度来说,孙志刚事件是媒体积极进行舆论监督,并取得最终成功的典型案例。回顾孙志刚事件的整个过程,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功不可没。从《南方都市报》的首次披露,到新浪网转载使其升级为全国新闻,再到《中国青年报》、新华网等官方主流媒体的介入报道,直至《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的关注,传媒伴随着孙志刚事件的揭发、调查、审判的每一个环节,对事件的报道和评论影响了其发展进程,促使该事件向合理的、良性的方向运行,并使该事件最后得以成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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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在5月30日,《人民日报·华东新闻》发表时评《孙志刚案还能走多远》指出:“孙志刚案要在完善执法监督上走得更远一些,就不可能回避一些法律之外的问题。如此,不如从完善孙志刚案最基本的元素——详尽的真相、公开的程序、必要的质询等入手,先把孙志刚案圆满了结。”这篇时评起到了舆论导向的作用,逐步深化了传媒舆论监督的效果,反映了广大读者、观众、网民和社会知名专家社会正义的呼声,展现了媒体舆论的力量。从事件报道的整个过程来看,该案例的舆论监督具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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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媒体的联动提升了舆论监督的力量。孙志刚事件之所以在全国引起了如此强烈的反响,首要的一点就是媒体介入的广泛性。从报纸到网络,从地方到全国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孙志刚事件的舆论范围得以扩大和深化,形成了媒体舆论的联合力量。同赵世龙揭露的广州长洲戒毒所戒毒女被迫卖淫案相比,尽管长洲戒毒所的黑幕让人震惊,甚至比孙志刚案件的性质要严重得多,但是这个案件由于其他媒体没有及时跟进报道,没有形成强大的舆论效果,其舆论的影响比较小。甚至在时隔一年后,许多媒体还不知道这个黑幕是记者赵世龙冒着生命危险揭露的。而孙志刚案件自从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封面新闻报道后,当天上午就被新浪网等网站转载,孙志刚案由地方媒体报道的地方新闻升级为全国新闻,一时间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引起网民的强烈反响。随后,《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也跟进对此案的报道。特别是中央级媒体的参与报道则凸显了此案的重要性,尤其是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的报道和评论,极大地扩大了此案的影响,体现了中共中央对此案的重视。众多媒体使得传媒舆论监督的效果逐步深化,媒体联动的力量被凸显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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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在孙志刚案中,五名记者联名在《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质疑“公开”审理徒有虚名,引起很大社会反响,对于司法公开是一种有力的监督。这给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一个很好的启示,那就是适时运用联合的力量将收到更好的效果。这里的“联合”不仅仅指作为个体的新闻工作者之间的联合,也可以是媒体间的联合、媒体集团间的联合等,只要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行为是正义的、合法的,这样做能够收到更好的舆论监督效果,新闻媒介就可以并且应该运用联合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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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良好的舆论生态环境是舆论监督不可或缺的条件。应该说,造成孙志刚死亡的制度背景是多重的,除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直接诱因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公权行使者滥用公权,不法侵害公民的权利。而后者显然与一些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力部门长期缺乏监督,特别是缺乏媒体舆论监督密切相关。很难想象孙志刚事件如果没有《南方都市报》及其他媒体的关注,今天会是什么局面。孙志刚案件并非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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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孙志刚事件之所以能够产生如此深刻的社会影响,能够被全国的新闻媒体广泛报道,是因为新闻媒体有了良好的舆论环境,这与我国良好的政治环境密切相关。现在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强调以民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促进了各项工作向民主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正是在这样宽松的政治背景下,各级政府和新闻主管部门,对于传媒关于孙志刚案的报道以及互联网上网友的相关讨论给予了很大的宽容,非但没有制止网友言辞激烈的评论,反而采取果断措施,加大调查力度,执法、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这是新闻舆论监督达到良好效果必不可少的因素,也是孙志刚案的报道引起如此大的震动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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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相信,在宽松的民主氛围里,公众可以借助媒体随时了解到制度角落里的黑暗,并发出自己的反对声音,类似的惨剧在广州收容机构或其他行政管理领域一再发生的可能性便会大大降低。这正是构建一个理性的、民主的和谐社会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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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公众知识分子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舆论监督中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就是公众知识分子通过新闻媒体论证立言,形成了前所未有的知识分子议政的局面。〔29〕从2002年的“黄碟事件”到“非典”、“黄静事件”、“孙志刚案件”,特别是孙志刚案件尤其如此。一大批学者、社会专家(公众知识分子)通过媒体面对公众发言、为公众写作,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就公众关心的政治、社会以及意识形态等热点问题在各种公共媒体和讲台上发表意见,评述观点,作出理性的思考,起着引导舆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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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经媒体报道后,这些公众知识分子,特别是政治学、法律学界和律师界等学者专家,从社会稳定、国家发展、法制建设等方面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他们或以国家公民的身份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或建议向全国媒体公布此案调查的详细过程与调查中所获取的所有重要证据;或多次组织学术研讨会,在舆论监督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使舆论监督向着更加富有理性的方向发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是这些公众知识分子努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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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络媒体是舆论快速传播的有利工具和提供公共舆论的平台。互联网对于孙志刚案的解决发挥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从新浪网转载《南方都市报》关于孙志刚案的报道,到新加坡《联合早报》网站“早报网”发表的《互联网上的登闻鼓声》文章,其传播过程中所形成的舆论影响绝对不可小觑。因为网络媒体具有传统媒体不可比拟的优点,逐渐成为现代公民发表意见的公共平台,“公意”在这里得到了充分而自由的表达,所以日渐成为现代社会形成舆论的极为重要的场所。特别是当一些传统媒体刊登有难度的时候,网络媒体将起到无法替代的作用。其对当代公民的观念和对现实的舆论导向具有潜在的影响。这可以从“刘涌案件”中得到明证。可以预见,网络舆论监督将日渐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对社会的监督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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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长洲戒毒所案”:彰显记者的正义、良知与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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