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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新闻媒体的监督也存在着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本身就是企业,大多数媒体依赖广告收入来维持运行,而这笔收入主要来自于企业,因而与企业的关系就比较复杂。目前我国的新闻媒体虽然不完全是商业化经营,但客观上存在着在商言商的“私利”,如对一些热点问题过分渲染和炒作以增强新闻效应,少数新闻工作者为追求一己之利背弃职业操守,利用媒体串谋、造势、与不法行为者沆瀣一气等,都会加大金融风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给媒体监督企业设置了障碍。随着我国传媒产业化、市场化步伐的加快,这一利益冲突会日益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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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必须防范新闻舆论监督的负面效应。政府必须加强和改善对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努力引导媒体从积极的方面针砭时弊,揭露问题,传播公众所需要的真实信息。通过立法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媒体的报道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一方面使“基金黑幕”无法从根本上进行解决;另一方面,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媒体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批评权和新闻自由缺乏保障。与此同时,建立和完善新闻行业的自律机制,从禁止“有偿新闻”和对金融交易信息有“先知先觉”优势的新闻从业人员做出必要的限制性规定入手,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以充分保证媒体监督的正确方向,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媒体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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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殷新生案:舆论监督呼唤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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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记者的采访权就是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就是保护正义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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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缺位,不仅使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无法保护,而且新闻记者的人身安全也无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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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记者维权还存在着法律缺位,但人们有理由相信,真正的记者是永远不畏艰险的,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的信念是不会动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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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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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晚报社记者、群工部副主任殷新生,在郑州市新闻界有“犟牛”之称。因为在群工部工作,殷经常打交道的对象是那些受了冤屈后要求伸张正义的苦主。为了替他们讲话,殷不畏权势,敢于碰硬,他曾八次获得河南省和郑州市好新闻奖,连续多年被评为郑州市优秀新闻工作者。挂在殷新生卧室里的30多面锦旗,显示了他多年来作为一个坚持社会正义、不畏权贵、敢于直言的记者为民请命、履行舆论监督使命的赫赫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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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殷新生经过数月的深入调查后,在《郑州晚报》上连续三期曝光了郑州市检察院越权介入一宗企业合同纠纷案的违法行为,并针对此事展开了一场小有规模的讨论,最后引起有关领导部门的重视,恢复了由于郑州市检察院介入而被强行终止的合法合同,维护了企业及企业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刚刚推行不久、当时正在大力宣传普及的国家《合同法》的尊严和严肃性。然而,殷新生的这一次舆论监督举动,却引起了郑州市检察院的强烈不满。郑州市检察院某副检察长欲与殷新生“交换意见”,表达不满。之后,原郑州市委政法委秘书长找到殷新生转达市检察院的意见:“你的稿子对企业恢复生产和群众的情绪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一周后,郑州市政法委某领导把殷新生召到办公室,见面就说:“你怎么把检察院的意见给推翻了?人家给我反映了多次,对你意见大着呢。你这样做很不合适嘛!”明确表示了对殷新生报道的不满。此事给殷新生后来的“倒霉”埋下了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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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9月,殷新生和其他两家媒体的记者联合调查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为了帮助儿童返回家园,殷新生会同公安干警奔走各地,调查取证,涉嫌当事人孟某等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不料,孟某等人控告殷新生诬告陷害,殷被郑州市检察院“诱骗”到郑州市看守所,并被刑事拘留。先期10天的拘留结束后,1990年4月16日,殷新生被正式逮捕入狱,案由为:诬告陷害。从这一天起,殷新生便开始了近9个月的牢狱生活。而郑州市检察院批捕殷新生的全部理由和根据是:殷所写的那张字条触犯了《刑法》第138条,构成诬告陷害罪。这张由殷新生执笔的字条写道:“最近两个月来,我们三个新闻单位调查了一起拐卖儿童案,案情复杂,牵涉人员较多,柘城县大孟庄村的孟庆德、李雪芝、孟庆勤、孟凡祥等四人,在很大程度上被怀疑是拐卖儿童同伙,现在这四个人都在郑州,我们请求你们帮助审查,以求得此案早日结案。”为了证明这一点,郑州市检察院进行了长达三年多的反复侦查,调查、传讯了数十位证人,做了数百页的询问笔录,积累了六大本案卷,总页数达1040页。工程之大,耗费的人力、物力之巨,令不少法律界、司法界人士慨叹不已。在全国人大、河南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多次催办和督促下,郑州市检察院又历经数次补充侦查后,才于1993年3月9日,“依据省检察院的意见”对殷做出免予起诉的决定。殷拒绝在免诉书上签字。从此,殷新生开始要为自己讨个清白!尽管经过14年的申诉,中央和省、市有关领导30多次批示,全国人大、全国记者协会、有关司法部门10多次反复调查,但直到2004年10月仍未获得公正的解决。全国记协一位负责人在一次记协工作会议上愤然指出殷新生一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最突出、最典型的打击迫害记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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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舆论监督权、公民知情权需要法律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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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新生案件是较早的一个记者受迫害的案件,其时间之长、打击迫害之深,实为罕见,让人震惊。这也是典型的利用权力对敢于伸张正义的记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案件。虽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律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类似的严重案件已少有发生。但是,武力阻碍记者采访,威胁恐吓甚至殴打记者的事情却时有发生。虽然原因很多,但是,追究本质就是新闻法规的缺位。目前,从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的现状来看,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常常处于法律的两难境地。一难:现有的政策规定是粗线条的、笼统的,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往往在政治气候中摇摆不定,以致政策不连贯、不统一。二难:在新闻官司中,由于名誉权拥有完备的法律保护规范,而新闻舆论监督权却没有完备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的天平因此失去平衡。〔76〕这在实践中常常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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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无法确定媒体的社会地位。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新闻媒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无法确定,媒体的活动范围和社会职能暧昧不清,媒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规范。这使得人民群众对新闻媒体产生两种态度:要么是把媒体看成是政府单纯的“宣传工具”和粉饰太平的“帮闲”角色,而对媒体没有信心;要么是产生一种“过度期待”和“过度依赖”,认为媒体能够“包打天下”。这也是在实践中出现人民群众遇到难事不找政府,而去找媒体的现象的原因。从这一点来说,人民对媒体的舆论监督期望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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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无法保护记者的舆论监督权。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宪法权利,新闻记者的舆论监督权是公民的监督权利的一种递延。这使得新闻记者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特殊性不仅在于他们的劳动成果,还在于他们处于边缘状态的身份。新闻记者似乎是一群充满正义而又“孤立无援”的人群。他们在权力和部门利益集团人为地制造事端面前,缺少支持。“在某些当权者的护短、遮丑意识和活动面前,在法律堂皇的拖延和拒绝面前,新闻媒体显得软弱无力——尽管媒体得到了群众有力的声援,无数的读者来电、来信表达着他们的愤怒和困惑。”〔77〕然而,在被迫害后没有法律作为武器,这便是殷新生的悲剧。他可以激浊扬清、针砭时弊,他可以为民伸冤、打抱不平,但是他在被“诱骗”刑事拘留后,正义的人们却没有法律的武器为他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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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缺位,不仅使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无法保护,而且新闻记者的人身安全也无从保证。随着我国舆论监督的视野越来越宽、领域越来越广、力度越来越大、对新闻事件的挖掘越来越深入,不可避免地触及某些集团的利益,“冒犯”权威,“影响”形象,这便是殷新生落下的“祸根”。然而,像殷新生这样的悲剧,并没有就此终止,而只是变化了另一种方式:干涉正常采访,封闭新闻消息,殴打甚至强制拘留记者,破坏设备器材,诉讼新闻媒体等,这侵犯的不仅仅是舆论监督权利,还有他们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人身生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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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4日,新华社音像记者应曲川正在浙江临海市大田街道下沙屠村现场采访,遭到二十多人阻挠、殴打,头部、脸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2004年8月1日,南京四家媒体近10位记者在一次正当的采访过程中,遭到江苏省教育厅数十名保安和工作人员围殴、毒打,一名记者当场被打昏,其他记者均不同程度受伤;2003年10月,《重庆商报》的女记者罗侠到重庆市渝堰夜总会采访被打伤住院治疗;2003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记者在山西省保德县采访一家污染企业时被殴打;2002年,《羊城晚报》、《南宁晚报》、《北京青年报》等新闻单位的记者,都在不同的采访中被粗暴阻挠,殴打辱骂……这还仅仅是近年来新闻记者因正常采访而遭到人身伤害事件中的几例。据中国记协统计,自1998年设立新闻工作者维权委员会以来,受理的关于记者受害的投诉就有300多起,其中包括很多非法拘禁和殴打记者等恶性案件。可以说,记者权益受侵害事件的发生呈逐年上升趋势,用《工人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的话说就是:“没完没了,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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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受到威胁、恐吓的情况,对许多进行批评性报道的记者来说,就更频繁了。揭露北京出租车垄断黑幕的朱克勤、揭露长洲戒毒所黑幕的记者赵世龙等都曾受到威胁、恐吓。其中赵世龙说“我做记者10年来第一次真正感到害怕,央视《新闻调查》都报道了,他们还敢这样嚣张,公开和暗地威胁我。”以至于他后来不得不在西祠胡同“记者的家”网站上发出呼救帖:“本人在广州素与人为善,如遇不测,定为长洲戒毒所所长罗贤文所为。”而像他这样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记者岂止一个?这不仅仅是新闻记者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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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现象的频繁出现,一方面使记者身心俱疲;另一方面使得“被批评者”气焰更加嚣张,由此导致舆论监督的弱化、批评精神的压抑。批评精神的压抑必然减弱社会道义、压制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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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无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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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作为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和呼声的通道和窗口,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大的影响力和重要的监督职能。新闻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是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作为具体的公民,其上述权力是通过新闻记者的具体采访报道行为来实现的。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遇到困难和不平就盼望记者出来主持公道,伸张正义。〔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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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殷新生的被“诱捕”到愈演愈烈的记者被打,本质上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在我国目前现实社会中,有一个现象不容忽视,就是存在不当的特殊利益问题。有些政府部门,有些地方机构有着作为一个集团的自身利益追求,实际上形成脱离公共利益的或明或暗的利益实体。这种现象不仅表现在立法过程中〔79〕,而且表现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在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的各种行为中。新闻媒体在直接的行政干预和利益保护主义阻力面前,常常无能为力,难有作为。这使得舆论“失语”,监督“失位”,本质上是公民知情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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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报》副总编邱远勋、张宪民认为,保护记者的采访权就是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就是保护正义的监督权!试想,如果这些权力遭到践踏受到破坏,那罪恶的东西怎会在阳光下枯萎死亡?而正义的东西又怎能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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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记者维权还存在着法律缺位,但人们有理由相信,真正的记者是永远不畏艰险的,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的信念是不会动摇的。《新京报》的发刊词表明了我国媒体的骄傲:“责任感总使一些人出类拔萃!《新京报》至高无上的责任就是忠诚看护党、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新京报》的口号是:‘负责报道一切。’《新京报》致力于对报道的新闻负责,一切新闻和一切责任。有责任报道一切新闻,追求新闻的终极价值和普世价值;更有责任对报道的新闻负一切责任,包括政治责任、经济责任、文化责任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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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观之,尽管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权,实行舆论监督权,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工作者的崇高职责,是符合党心民心的。但这种权力同时也需要法律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新闻界诸多人士在讨论舆论监督的社会环境、法律保障以及功能定位时都迫切感到,没有法律的准绳,舆论监督以及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得到保障,也得不到应有的规范和制约。作为和平时期非军事性职业中风险第二大的职业,有敬业精神的记者们,并不惧怕职业决定的危险和牺牲。无论滔滔洪水、烈烈大火等灾害,还是炮火纷飞、硝烟弥漫的战争,无论是缉毒、打黑、反走私,还是探险、登山、极地考察,这些都堪称高风险的活动,但都不能阻挡新闻记者义无反顾地冲上前去。能为全国观众、听众和读者提供最新、最快、最好的报道,他们甘愿冒最大的风险,这是职业的要求和荣耀。但是,我们的社会不能漠视一桩桩、一件件的对记者的无理取闹,肆意辱骂,粗暴殴打的事件。这不仅是对我们个人,更是对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责任的蔑视,是对新闻的神圣权利的侵犯。新闻舆论监督呼唤法律,刻不容缓。这是新闻记者的呼喊,也是公民和正义的呼喊!舆论监督需要突破,建设政治文明需要突破,现实的困境迫切需要出台一部相关的新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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