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5199918e+09
1705199918 头两句说话人觉得要人拿走的那只杯子对听话人来说可及度高,就只需说a,无需说b;相反,说话人觉得那只杯子对听话人来说可及度低,就需要说b,不宜说a。作为指称形式,b“这只杯子”的指别度高于a“杯子”。同样下面两句,说话人觉得要人拿走的那只杯子对听话人来说可及度高,就只需说a’,无需像b’那样再加上手指;相反,说话人觉得那只杯子对听话人来说可及度低,就需要像b’那样加上手指。作为指称形式,b’“这只杯子”加上手指(身势语)的指别度高于a’光说“这只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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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20 区分“可及度”和“指别度”是为了将说话人和听话人区别开来,将索绪尔所说的“能指”和“所指”区别开来:可及度是对听话人而言,指别度是对说话人而言;可及度是就指称目标(所指)而言,指别度是就指称词语(能指)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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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22 正如指示词“这”和手指起到提高指别度的作用,“之”字也是起提高指别度的作用。提高了指别度也就提高了可及度,“鸟之双翼”是提高了所指事物的可及度,“鸟之将死”是提高了所指事件的可及度。当说话人觉得一个主谓结构所指称的事件可及度比较低的时候,就加上“之”来提高它的指别度,就形成之字结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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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24 孔子曰:“禄之去公室五世矣,政逮於大夫四世矣,故夫三桓之子孙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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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26 上面说过,新搜索的目标跟刚找出的目标如果相似就可及度高,这一句先指称“禄去公室”这个事件,说话人推测这个事件的可及度低,尽管它是已知信息,所以加“之”来提高指别度,接着又指称“政逮於大夫”这个事件,它跟前面刚说出的事件是相关的、平行的,说话人推测前面那个事件达及后这个事件的可及度就不低了,所以不再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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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28 这样的解释有没有心理学的证据呢?有。心理学里有一个经常提到的“斯特鲁色词测验”(Stroop color word test),向被试人呈现用绿色写的“红”字和用红色写的“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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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33 斯特鲁色词测验 (“红”字为绿色,“绿”字为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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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35 被试人在念出字来的时候不受什么干扰,但在说出字的颜色的时候受干扰,容易把“红”字说成红色的,把“绿”字说成绿色的。这表明,在概念“红”被激活的时候同类概念“绿”也容易被激活,因而产生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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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37 所以并列结构里前用“之”后不用的现象实际是一种“斯特鲁效应”,在“禄去公室”这个事件被激活后,同类事件“政逮於大夫”就容易被激活了。上面讲的道理有没有反例呢?并列结构看似反例不多,主要是两种句子,一种是“犹”、“若”比拟句,一种是肯定否定对举句,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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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39 民归之,由水之就下。(《孟子·梁惠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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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41 皆患其身不贵于国也,而不患其主之不贵于天下也;皆患其身之不富也,而不患其国之不大也。(《吕氏春秋·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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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43 第一句里“由”就是“犹”。其实这两种句子不是真正的并列句,真正的并列句没有语义重心的偏向,而这两种句子都有语义重心,一般偏向于后项,语义的重心所在说话人自然是觉得应该提高指别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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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45 前后两部文献里的两个同指形式,同一文献里的前后两个同指形式,前面的用“之”后面的为什么不用?那是因为找出过的目标再搜索一次的时候可及度较高,就不用再提高指称词语的指别度。有的文献不好判定记述的先后,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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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47 a.昔尧之治天下也,使天下欣欣焉人乐其性。(《庄子·在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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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49 b.昔尧治天下,吾子立为诸侯。(《庄子·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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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51 这两句不好比较记述的先后,但是仔细分析语篇后发现,《在宥》篇“昔尧之治天下也”是首次提到“尧”和“尧治天下”,作为新的话题是后文陈述的对象,所以要提高“尧治天下”的指别度。《天地》篇在出现“昔尧治天下”前已经有十次提到“尧”,其中包括“尧治天下”,可见“尧”和“尧治天下”的可及度都已经很高。所以这一例仍然遵循上面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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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53 a.抉吾眼县(悬)吴东门之上,以观越寇之入灭吴也。(《史记·伍子胥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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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55 b.必取吾眼置吴东门,以观越兵入也。(《史记·越王勾践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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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57 这里也不好比较记述的先后,也应该对语篇做仔细分析。《伍子胥列传》里伍子胥是主要记述对象,是主角,主角说的话很重要,是他一生故事的一部分,要详细记载,也需要提高所指事件“越寇入灭吴”的指别度。《越王勾践世家》里伍子胥不是主要记述对象,不是主角,非主角说的话记载不必太详细太突出,司马迁在下笔的时候会认为关于伍子胥的完整故事读者可以从《伍子胥列传》获得,所以就加以简化,将“悬吴东门之上”简化为“置吴东门”,将“越寇之入灭吴”简化为“越兵入”。所以这一例也遵循上面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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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59 还有一些看似反例的情形也都可以按我们讲的道理做出解释,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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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61 a.(沛公)曰:“……愿伯具言臣之不敢倍(背)德也。”(《史记·项羽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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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63 b.张良曰:“请往谓项伯,言沛公不敢背项王也。”(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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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65 b张良对沛公说的话在先,a沛公对项伯说的话在后,记述先后也是如此,好像违背了规律,其实不然,因为说话的语境不一样。张良教沛公对项伯说“沛公不敢背项王”,沛公听了不是问为什么要这样说,而是问“君安与项伯有故?”可见“沛公不敢背项王”这个说法在沛公意料之中,对沛公来说可及度是高的,所以不加“之”。而沛公对项伯说同样的话,对项伯而言很可能在意料之外,可及度低,所以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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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199967 下面这个例子看上去也包含一个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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