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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物在动作作用下到达某处,动作和到达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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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予物通过转移到达某终点,转移和到达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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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物在动作作用下到达某处,动作和到达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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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予物通过转移到达某终点,转移和到达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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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这些句式整体意义的形成跟心理上“完形”的形成原理相同,都受四条原则的支配,这四条原则不仅能说明竖向abed之间的异同,而且能对左右横向之间的并行性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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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顺序原则”,如果B在A之后,C在B之后,那么A、B、C是一个序列,而不是一个无序列。在空间域是一个序列,在时间域和其他的概念域也是一个序列,例如我画这个图的时候,顺序是先画A,其次B,最后C。按照“包容原则”,如果B包容在A之内,那么A就不可能包容在B之内。例如,如果首饰盒在衣箱内,那么衣箱就不可能在首饰盒内。按照“相邻原则”,相邻的两个成分倾向于组成一个单位,例如上面图里的平行线,我们看到的是四对平行线而不是八条平行线。具体的距离是这样,抽象的距离也是这样,小王和他妈妈之间的距离要比小王和他同事的距离近,小王和他妈妈因此是“一”家人。“数量原则”不需要多做解释,认识数量上的多和少是人的基本认知能力之一。三个苹果比一个苹果“多”,是因为我们拿起三个比拿起一个要付出较“多”的力气,吃下三个要比吃下一个付出较“多”的时间,甚至看到三个要比看到一个激活视网膜上更“多”的神经细胞,难怪英语一个苹果是apple,三个苹果就是ap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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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来说明这些原则如何支配句式意义的形成,先说明顺序原则。“给x”位于动词前(a和b式)的时候表示预定的目标,位于动词后(c和d式)表示达到的终点,遵循的是顺序原则,目标总是在行动之前先行设定,理应立于动词之前,终点总是在动作之后才能到达,理应位于动词之后。请注意,对“在x”相对于动词的位置可以做类似的解释,作为动作或事件发生的处所“在x”理应位于动词前表示预先存在,表示到达某处的时候“在x”理应位于动词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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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包容原则。说“我给张老师写了一封信”(a式)很自然,而说“给张老师我写了一封信”(b式)的时候“张老师”必须特别重读,这是什么原因呢?这两句的区别在于,a式“给张老师”只包容“写了一封信”,而b式“给张老师”包容“我写了一封信”。“我写了一封信”代表一个事件,而“写了一封信”只代表一个动作,我们一般只说为一个预定目标做出一个动作,不说为一个预定目标发生一个事件,只有当这个预定目标跟别的目标形成对比要加以强调(重读)的时候我们才把“我写了一封信”这个事件解读为“我做了一个动作”。对应的左列在字句,“我在院子里种了几棵花儿”和“在院子里我种了几棵花儿”都很自然,那是因为这两个句式的整体意义分别是“在某处所做某动作”和“在某处所发生某事件”,这都是说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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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相邻原则。在字句和给字句的平行关系还表现在,d式在动词后不能加“了”,要加只能加在“在、给”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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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我种了几棵花儿在院子里。 我写了好几封信给张老师。 d.*我种了在院子里几棵花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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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种在了院子里几棵花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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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了给张老师好几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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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给了张老师好几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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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式和d式的整体意义都是表示在动作的作用下事物达到某终点,差别在于c式中动作和达到是前后分离的,d式中动作和达到是合二为一的。这是相邻原则在起作用:动词和“在、给”分开就代表过程前后分离,连在一起就代表过程合二为一。这个道理可以从以下的对立中看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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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他写一封信给我,让我转交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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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他写给我一封信,让我转交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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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式“写”和“给”分开,所以可以“转交”;d式“写”和“给”结合,所以不能“转交”。因为是统一的过程,“种在”和“写给”都已经形成一个复合动词,所以“了”只能加在“种在、写给”的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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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数量原则。在字句d式和给字句d式还有下面的平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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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在黑板上几个字。 我写给张老师几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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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放[在]桌子上一盆花。 我卖[给]张老师一所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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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一句“在、给”不能省,下面一句“在、给”能省,为什么?“卖”是典型的给予动词,含有给予义,后面跟个“给”字实际上是多余的,所以“给”字可以不出现。“写”不是典型的给予动词,不含有给予义,所以必须有“给”字出现。对在字句可以做类似说明,动词“放”含有附着义,动词“写”不含有附着义。这是数量原则在起作用:有多少意思就用多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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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四条原则互相协调在“在域”和“给域”同时起作用,或者说从在域投射到了抽象一点的给域,左右列在字句和给字句之间的并行现象因此而得到合理的解释和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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