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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领域,“委”通常是委员、委员会的简称。委员会通常是政党、团体等组织的领导核心,因名称繁复,故常用简称,如体育委员会简称“体委”、经济委员会简称“经委”等。最小的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属村民自治性组织。委员会成员称为“委员”,其中常任委员称“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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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 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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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形声字,从尾,出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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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本由“尾”、“出”两部分组成:“尾”为尾巴;“出”为除去、去掉或出去。“尾”“出”即除去尾巴或尾巴出去。“屈”本义为无尾(见《说文·尾部》:“屈,无尾也”),引申为尾巴短,或泛指短。“尾”又代指屁股,“尾”“出”的结果是尾巴露出。“屈”字还指身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妥协服从状态,故“屈”又表示低头、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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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体“屈”从“尸”,从“出”。“尸”因其甲骨文像人屈膝蹲踞而寓指弯曲;“出”为出现、显示。“尸”“出”即显示弯曲之态,会意为弯曲(《玉篇·出部》:“屈,曲也”),如屈指、屈膝。“尸”又指代死者受祭的活人,其金文似人垂首坐卧,引申指尸体,意寓麻木、僵硬状;“出”与“入”相对,表示出去,出来。立不正,行不端,出门低头哈腰,必蒙受委屈,“屈”由此引申为弯曲,曲折。“屈”是出于逼迫无奈而弯曲,备受迫害而无处伸冤,就是受到“委屈”、“冤屈”(见《正字通》:“凡曲而不伸者皆曰屈。”)“屈膝叩首”是最高的礼节,只施于极特殊、极少数的对象,如子对父、臣对君,如果为了趋炎附势,巴结讨好而行此大礼,就会尊严丧尽,人格全丢,让人感到恶心、厌恶。“屈指可数”则是形容为数极少,难能可贵,特别卓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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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冤屈的官司不少,但也有不少压而不屈的人。《孟子·滕文公下》中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这句话不知激励了多少人挺直腰板,至死不移其志。中国自古重视节操,头可断,血可流,尊严气节不能丢,所谓“男儿膝下有黄金”。那种对于外来压力的屈服、屈从、屈辱,从来为勇者所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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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大丈夫能忍受委屈方可成就大事业。暂时承受委屈,是为了将来的长伸之日,成语“屈一伸万”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相传春秋时的武士与人格斗,怒气很盛,人不能挡,唯其妻一呼便能使之罢手。人问其故,乃曰:“夫屈一人之下,必能伸万人之上。”韩信当年忍受胯下之辱,身屈而志不屈,成为指挥千军万马的大将军,为汉朝的创建立下了汗马功劳;而功成之后却居功自傲,受不了委屈,结果落得个“敌国破,谋臣亡”的悲惨下场。可见,通晓伸屈之理不失为人生一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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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信的悲剧是因为他不懂得“聪明睿智,守之以愚;功被天下,守之以让”的道理。若人在道理上有亏,就叫作“理屈”。“理屈词穷”就是自感理亏而无法辩驳。理屈就应承认错误,承认错误就能化解矛盾,化解矛盾才能和谐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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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礼仪之邦,说话做事都讲究含蓄。即便是赞扬夸奖别人,也不能过于直接,以避阿谀之嫌。因此中国古代这方面的词语特别丰富,明明自己很好,却偏要贬得很低;明明在恭喜他人好事成真,却轻描淡写,用意都在于表示对他人特别的尊重。“屈”也是表示客套的敬辞,通常是对别人说的。如屈尊、屈就,明说对方降身份做事或任职受了委屈,暗指其身价尊贵,水平极高。说某人“屈尊礼士”,是对尊者不以尊贵自居的赞美;“如蒙屈就,不胜荣幸”则是通过贬抑自己,表示真诚邀请;“屈居”通常是称第二名的说法,表示才能足以位居第一,只是暂且委屈居于人下。这些都是交际场合常用的客套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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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作为姓氏,最早是春秋楚王族三姓之一,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就出身于尊贵的屈姓家族,属于名符其实的贵族。“屈突”为复姓,如唐朝的大将军屈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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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说字 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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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下心中的杂念,才能得到更多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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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fà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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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形声字,从攴,方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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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有边、边境之意。《广雅·释诂》:“方,表也。”王念孙疏证:“四方,犹言四表。”“方”有“方国”一词,一般是指夏、商、周时期与中央王朝或中央王国相对而言的各地方的诸侯国家,地理位置较中央显得偏远;甲骨文“攴”是手持鞭杖之形,意为鞭打、惩罚。“方”“攴”为“放”,可理解为古代官府把人驱逐到边远蛮荒的地方,故本义为流放、放逐。《说文·放部》:“放,逐也。”“放”中有“方”,表明去边远的地方;“放”中有“攴”,表明“放”是一种惩罚,“放”后来引申有舍弃、废置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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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今常用来表示方向。“放”从“方”,表明流放、驱逐是按指定的方向下达命令。无论是放逐还是发放,都有一定的方向。“方”为方法;“攴”是所采取的行动、行为。“放”是按照一定的方法、遵循指定的方向,达到驱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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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字又表示大地,意寓空间广阔;“攴”代表行为。二者为“放”,表明“放”是放任于大地,挥洒于天空,飘逐于自然的行为。因此,“放”是一种扩大化的行为,表示解脱、得到自由,如解放;表示扩展,如放宽;表示发出,如放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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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的本义为流放、驱逐。西汉司马迁《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虽放流,眷顾楚国,系心怀王。”楚怀王听信奸人谗言,把屈原流放到楚国外,屈原虽然遭到流放,但心中仍然眷恋着楚国,记挂着楚怀王。流放是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的一种刑罚。这种刑罚在我国起源很早,到秦汉时代逐渐形成体制,直到南北朝后期流刑开始进入五刑体制,占据其中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从远古流放之刑出现,到清末被废除,这种刑罚历经了几千年。流放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流、迁徙、充军和外遣四种刑罚。这几种刑罚是据罪情而定,在流放的地点、时间、服役等几方面均有所不同。尤其对于流放地点的选择更是费尽心机,西北绝域、西南烟瘴和东北苦寒之地以及一些海岛都先后成为流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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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驱逐、流放的人要放下、免除眼前的一切,故“放”有免除、免去之意。《韩非子·八经》:“任事者知不足以治职,则放官收。”上任的官员明知不足以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就免除他的官职。“放”在此意义上有委任、外放(旧指京官调任外地)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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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放、驱逐就意味着闲置、不被任用,故“放”有搁置、放下或抛弃、排斥之意。“放之四海而皆准”语出《礼记·祭义》:“夫孝……推而放诸东海而准,推而放诸西海而准,推而放诸南海而准,推而放诸北海而准。”古人认为中国四面都有海,四海,指广义的天下。本义是说孝道用到任何地方都可作为准则,后来指真理的普遍性,用在任何地方都适用。《论语》中有:“放郑声,远佞人。”春秋时期郑国的音乐比较淫荡,排斥它们应当像疏远小人一样,不然,被它们沾染上,就会引来无穷祸患。“放”于此处为排斥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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