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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说字 例 l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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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形声字,从人,列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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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从“人”表明与人有关;“列”为并列、排列,有摆出、列举之意。“例”的本义为类、列。《说文·人部》:“例,比也。”“比”为并排、并列。“人”“列”为“例”,又表示人并列而立,是人和人并列进行比较或将人一个一个列出来进行比较,故而“例”有比照之意。元代刘壎《隐居通议·欧阳公》中有一句话叫“举此以例其余”,意思是列举出这件具体的东西来和其他的作比较。这里的“例”用的是本义,在现代汉语中,这种用法已经很少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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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是以人为范列举出来,故而“例”也表示可以作依据的事物。如实例、病例。“例”是一个一个地举出来,目的是举出件具体的东西来和其他的作比较,或是将其列举出来以更好地说明问题。事物各不相同,但是某些事物总能在某些方面找到共同点,可以根据这个共同点把它们归成一类。在说明这类事物的特征时,不必把所有的事物全列举出来,只要拿出其中一个或几个典型加以说明就可以了。这就叫做“举例”,被列举出来的事物就叫做“例子”。《南齐书·陆慧晓传》:“便是未有前例。”在现代汉语中“例”的引申义的使用频率已经远远超过了它的本义。“例证”指能进行说明和解释的任何特定的人、事情或局势。人们在学习文化知识的时候,都要研究例题,例句做为参考。一本书要有它的体例,著作前用来说明体例的语言文字叫做“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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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作为法律术语在中国古代专指审判案件的成例,经朝廷批准,可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从名称和作用上看,与英美法系中普遍适用的“判例”出入不大,由此可以看出,在现今我国使用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系统确立之前,早在遥远的古代,我国就是“律”、“例”并举,在古代法制建设方面拥有自己严格的体系。《秦简》中的“廷行事”即指“例”,汉时称为“决事比”。《晋书·刑法志》有“集罪例以为刑名”之说。唐代允许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可比照成例办案,但不像后来那样重视例,尤其反对用例来破坏法律的明文规定。宋代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清代则例律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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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也可以泛化,表示这一组事物的整体。“例”就有了列、类的引申义。成语“不在此例”即不在这个行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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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既有说明性,又有规范性,以此例为准,故而,“例”有规定之意,“例”引申为规定、规则、条例。如条例、禁例。清代方苞《狱中杂记》中使用了“故例”这个词,指的就是以前的规矩。成语“例行公事”指照例按规定履行公务,泛指敷衍了事、走过场。不按规定的、和一般情况不同的叫做“例外”。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制度叫做“规章条例”。依据约定的惯例每隔一定期限举行一次的会议叫做“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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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说字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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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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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说字 权 quán【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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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繁体为“權”。形声字,从木,雚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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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从“木”表示与树木或木头有关。《说文·木部》:“權,黄华木也。”本义为黄华木。此树木质坚硬,比重大,在金属未被发现和利用之前,人们通常用这种木料制作秤砣,所以《论语·尧曰》有“权,称也”。说“权”是用来称量物体重量的工具,即秤。秤是用来衡量轻重的工具,故“权”引申指衡量,如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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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又引申指权力、权威、权势。因为有权有势故而通常凡事占上风,掌握优势,如制空权、制海权。“权”也指应享的权利,如选举权、发言权、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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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雚”的甲骨文像一只头顶长有毛角,瞪着两只大眼的猫头鹰。猫头鹰目能夜察秋毫,然因鸣叫声难听,民间通常认为闻者有祸,因此,这里将“雚”看作是明察秋毫、决定福祸者。“木”“雚”为“權”可理解为,黑夜里,猫头鹰停在树间,高高在上,目光锐利,审视四围。“权”字意为职责范围内支配和指挥的力量,即“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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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字“权”从木,从又:“木”在这里指权杖,是象征王权和神权的木杖;“又”的甲骨文是一只手的象形,表示掌管、控制。“权”是手中握有兵符,有调兵遣将、指挥千军万马的权力;也是手中持有权杖,掌握生杀大权,主宰百姓命运的权力。“权”体现了人赋予自身的主宰万物的权力,强调把握、集中和利用。《孟子·梁惠王上》:“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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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就是判断事物轻重缓急的能力,有了这个能力,就有了支配别人的能力,也就有了权力。1986年,在四川省广汉三星堆古文化遗址发掘出一根象征王权和神权的木质权杖,外裹黄金。《礼记·曲礼》:“大夫七十而致事,若不得谢,则必赐之几杖。”几案和手杖是身份、权力的象征,是皇帝对年迈德高人士的一种恩赐。随着时代的发展,用来象征身份、权力的物品变得越来越广,权力的范围也从敬老扩大到人类社会的各个层面。如国家有“政权”和“主权”,军队有“兵权”,皇室有“王权”;统治阶层有“统治权”,被统治者也有相应的“民权”;“特权”属于少数人,“生存权”则是全体生命所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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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有实际意义的权力统称为“实权”,拥有实权的人被称为“权贵”、“权臣”、“权要”,各级政府又称“权力机构”。“权力”不同于“权利”,权利侧重于“利益”,权力则侧重于“力量”。不论大小,“权”都有“力”,背后总是以强力、势力、甚至威力、暴力作为后盾。凡是权限所及的人或物,都要受这个“力”的制约;一旦对这个“权”质疑、抵抗,就要受到“力”的惩罚。有“权”就有“力”,拥有权力就能够支配、控制他人,通过权力可以获取特权、私利,因此人们往往对权力趋之若鹜,为获取权力,不择手段。古往今来,人们对待权力无非两种态度——或嗜权如命,或与权无争。历史上,围绕权力之争上演了无数惊心动魄的悲喜剧。武则天为了攫取皇权,亲手掐死自己两岁的女儿以陷害皇后,之后又残忍毒死两个有条件继承王位的亲生儿子。她的二儿子李贤临死之际,写了一首《黄台瓜词》:“种瓜黄台下,瓜熟子离离。一摘使瓜好,二摘使瓜稀。三摘尤尚可,四摘抱蔓归。”武则天为了权力泯灭人性、残杀儿女,想来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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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并非所有人都会为权力所左右,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用不正当的手段得来的富贵,对我就像浮云一样。又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论语·里仁》)金钱和地位,是人人都想得到的,但若不是用正当的方法得到它们,君子不享受。孟子则更为彻底坚定:“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孟子·万章上》)不合道义的“富”和“贵”不足取、不可求,即便金钱再多,地位再高,对君子来说,都不屑一顾。圣人的态度很明确,富贵是常人所求,无可厚非,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君子求权,也要合于道义。这种重义轻利、重道轻权的思想,正是中华民族的浩然正气。历史上,也有一种人,虽然位高权重,但对权力却能泰然处之。张良为“初汉三杰”之一,他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协助刘邦推翻秦朝、打败项羽、统一天下,被封为留侯(汉代侯爵中最高一级的封号,即“万户侯”),但他却视富贵如鸿毛,激流勇退,隐身江湖,其人品深受后人尊崇。而同为“三杰”之一的韩信,虽然为建立汉朝立下了汗马功劳,但他眷恋权位,功高盖主,不可一世,最终招致杀身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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