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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7705 土生说字 讼 sònɡ【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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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7708 “讼”,繁体为“訟”。形声字,从言,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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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7710 “言”为言语、言论;“公”为公开、公共,小篆又是公平、公正。“讼”是在公开或公共场合中进行的公开言论;双方的语言都要公正,要经得起调查,经得起推敲;并以言语争得公平、公正的评判和对待,争得舆论支持。《说文·言部》:“訟,争也。”本义为争论、诉讼。古代官员审案是在公堂之上,现在法官审案是在法庭之上。无论古今,审案都必须做到公开、公正,故“讼”字从言,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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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7712 “讼”为辩论、争论。辩论、争论的目的是压倒对方,说服评委或判官,以及现场的听众,让大众理解、支持自己的观点,以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断和裁决。王安石《答韶州张殿丞相书》:“往者不能讼当否,生者不能论曲直。”说的是生者与死者都没有机会辩论是非曲直。成语“聚讼纷纭”中的“聚讼”即众中争辩,指许多人在一起对某一问题议论纷纷,不能决定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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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7714 “讼”的目的是将是非曲直公之于众,并为正义的、有理的一方讨回公道,故“讼”有为人辩冤之意。洪迈《容斋随笔》:“汉武帝杀戾太子,田千秋讼太子冤。”意思为汉武帝杀死太子刘据一事,田千秋为太子辩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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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7716 “讼”由本义引申为诉讼。诉讼是检察机关、法院以及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刑事案件中的自诉人解决案件时所进行的活动,俗称打官司。在远古时代,没有法律,部落依靠氏族的习惯在众人面前进行辩论来解决纠纷。后来随着国家机器的建立,有了专门解决民事纠纷、处理刑事案件的机构和人员,“讼”的行为也变得规范化和程序化了。为了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审判一般都是公开进行的,纠纷或案件的涉及者都将在庭上争辩是非,进行各自的陈述。在古代,一般的人都认为诉讼是很丢人的一件事,孔子就曾发出让人们之间不再有诉讼的呼吁——《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是说审理诉讼案件,我同别人一样,一定要使诉讼案件不发生才好啊!甚至还有劝世人不要诉讼的息讼歌:“词讼不可兴,家业从此废……农家荒田畴,商贾抛生意,富者因讼贫,贫者因讼毙,终难因始易,疲力且劳心。”即便是在人们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现代社会,有些地区、有些人仍然以诉讼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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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7723 土生说字 [:1705201962]
1705207724 土生说字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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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7726 监督是为权力使用过程安装的“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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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7733 土生说字 监 jiān【監】 j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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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7736 “监”,繁体为“監”。会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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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7738 “监”的甲骨文字形为人曲身低头于器皿旁,金文略有变化,从臣,从人,从皿。“臣”像是一只专注的大眼睛;“皿”为盛水的盆子。古人在盆子里盛水当作镜子,“監”的字形像人低头注视水盆,是在审视、观察自己的容颜,故“監”为镜子,作动词,指照视,是“鉴”的本字,读为“jiàn”。“監”又为监狱,读为“jiān”,楷书改“人”为“个”。“个”为单个、独个;又是“竹”之一半,古代刑具多为竹木所制。人戴着刑具,孤零零地处于局促的空间里,身旁还有专注的眼睛看守着,所以“監”又引申为监视。“臣”在“皿”上,表示居高临下的观察,是上级对下级的监视,是有权者对被剥夺权利者的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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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7740 简化字“监”从临省,“临”为面对、亲临,表示监督、监察要亲临现场。《说文·皿部》:“监,临下也。”“监”即上临下,是上级对所属部门的监督、察看、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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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7742 现代汉语里,凡行动中带有监督、管理、控制意义的词,通常都与“监”字组合。如监考、监护、监制、监测、监视、监控等。随着社会的进步,监督已经成为相互之间的监察、督促,这样才能互相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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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7744 监狱在我国由来已久。周代称“圜土”,秦代称“囹圄”,汉代以后称为“狱”,明代称“监”,清末始把监、狱二字连称为“监狱”。古代的监狱,不是对已决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而是对有罪未决或决而待执行的人犯暂时监禁的场所。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监狱改良以后,监狱始成为关押、改造犯人的刑罚执行场所。新中国成立后,监狱成为劳改场所。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所以监狱是用来改造罪犯的,而不是罪恶衍生和加重的人间地狱。现在很多国家都发生过监狱中虐待罪犯和俘虏的事件,严重恶化了监狱之正义的形象。那些法律的化身——监管人员,肆意运用手中的权力,谩骂、侮辱甚至随意对罪犯施刑,或接受罪犯的贿赂,使监狱的改造教化作用扭曲、沦丧。罪犯虽然触犯法律被关进监狱,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正当权益仍然受法律的保护,不容肆意践踏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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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7746 “监”为监督。监督不仅是出于限制,也是为了保护。所以监督之冷酷,其实暗藏了保护之温情。我国民法中有“监护”一词,是指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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