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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教会的纪律迫使主教常驻一地,他们必须经常住在各自教区的主教教座所在的城镇。城镇虽然在世俗管理方面失去了作用,但是并未失去宗教管理中心的性质。每个主教管区仍然以其大教堂所在的城市为中心。从9世纪起,civitas(城市)一词意义的变化清楚地说明了这一事实。这个词变成了主教管区和主教管辖城市的同义词。civitas Parisiensis一语既指巴黎主教管区也指主教驻节的巴黎市本身。根据这双重含义,人们还记得教会使古代的城市制度适合于教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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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变得贫穷和人口减少的加洛林城镇所发生的事情,与当4世纪时“永恒的城市”不再是世界的首都,在一个重要得多的舞台——罗马,所发生的事情十分相似。皇帝们抛弃罗马去拉文纳,随后去君士坦丁堡,他们把罗马遗弃给教皇。罗马在宗教管理方面继续起着它在国家管理方面不再起的作用。皇帝之城变成了教皇之城。罗马的历史威望提高了圣彼得的继承者的威望。因为与世隔绝,他似乎更加伟大,同时变得更有权力。人们也只能看到他;旧的主人不复存在,人们也只能听命于他。他继续居住在罗马,使罗马成为他的罗马,正如每个主教使他居住的城镇成为他的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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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帝国末期,尤其在墨洛温时代,主教对于城镇居民的权力越来越大。他们利用世俗社会的日益瓦解,接受或曰僭取了权力,对于这种权力,居民尽量避免提出异议,国家对此不感兴趣,而且也无法制止。教士从4世纪起开始享有司法和税收方面的特权,这进一步提高了主教的地位。由于法兰克国王们大量授予主教特免证书,主教的地位更加突出。根据特免证书,主教实际上摆脱了伯爵对他们的教会领地的干涉。从那时(即7世纪)起,他们被赋予对其人民和土地的不折不扣的领主权。除了他们已经对教士执行的教会审判权以外,又加上了世俗审判权,他们把世俗审判权委托给一个由他们建立的法庭,法庭的庭址自然固定在他们驻节的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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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世纪,由于商业消失,城市生活的最后痕迹随之消失,那些残存下来的属于城市居民的东西不复存在,这时,已经如此广泛的主教权势变得无与伦比。从此以后,城镇完全处于他们的控制之下。在城镇中事实上几乎也只有或多或少直接从属于教会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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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非常准确的资料,然而还是可以猜测出这类居民的性质。他们包括大教堂以及聚集在其周围的其他教堂的教士,修道院的修士(他们来到主教管区的主教教座所在地定居,有时为数相当多),教会学校的师生,最后还有仆役以及自由的或非自由的工匠(他们对于满足祭祀的需要以及教士日常生活的需要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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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里几乎总是可以看到每周一次的市场,附近的农民把他们的农产品拿到那里。有时在城镇里甚至还举行一年一度的市集(annalis mercatus)。在城门口对进出的每件东西征收商品通行税。在城内设有一个铸币厂。在城镇里还有几座塔楼,住着主教的封臣、推事或城堡主。除此之外,最后一定还有粮仓和仓库,堆积着主教领地和修道院领地的收获物,是由佃农们定期用大车从外面运来的。在每年的重大节日,教区内的教徒涌入城镇,使之在几天中显出不寻常的喧嚣熙攘生气勃勃的景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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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整个小小世界承认主教既是精神首领也是世俗首领。宗教的权力和世俗的权力结合起来,确切地说,在他身上混成一体。在一个由神甫和议事司铎组成的宗教会议的协助下,他根据基督教道德的箴言管理城镇和教区。由于国家的软弱,更由于国家的恩宠,由副主教主持的教会法庭大大地扩大了职权范围。不仅有关教士的所有案件归它审理,而且有关在俗教徒的许多案件也归它审理:如婚姻、遗嘱、身份等等案件。指定由城堡主或推事主持的世俗法庭的权限也得到类似的扩大。从虔诚的路易在位时起,世俗法庭不断地侵越职权。政府管理越来越混乱不堪,既说明了越权的原因,也说明了越权是正当的。并非仅仅享有特免权的人归世俗法庭管辖。很可能至少在城镇的墙垣之内,每个人都受世俗法庭的管辖,世俗法庭事实上代替了伯爵在理论上还拥有的对自由民的审判权。⑤此外,主教还行使未严格规定的警察权,据此他管理市场,规定商品通行税的征收,监督硬币的铸造,负责城门、桥梁和壁垒的维修。简言之,在城镇的管理方面再没有一个领域,他不是以秩序、和平和公众福利保护者的身份,根据法律或权力进行干预。神权制度完全代替了古代的城市制度。居民由主教进行管理,他们不再要求分享丝毫的政府权力。有时确实在城镇中爆发骚乱。主教在其殿堂内受到袭击,有时甚至被迫出逃。但是不可能从这些暴动中看到丝毫城市精神的痕迹。这些事件是由于阴谋诡计或私人争端而导致的。如果认为这些事件是11、12世纪城市公社运动的前兆,那是绝对错误的。再者,这类事件也是很稀少的。一切表明,主教的管理一般来说是仁德的,也是得人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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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这种管理并不限于城镇范围之内,而是扩展到整个主教管区。城镇是管理的中心,而主教管区是管理的范围。城镇居民丝毫也不享有特权地位。他们生活其下的制度是习惯法的制度。城镇居民中包括骑士、农奴和自由民,他们与城镇之外的同类人的区别仅在于他们是聚居在一个地方。中世纪的市民阶级将要享有的特别法和自治,这时还找不出任何痕迹。当时的文献中用来指城镇居民的civis(公民)一词仅仅是地形学上的一个名称,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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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是主教驻节地同时又是堡垒。在罗马帝国的末期,必须在城镇的四周筑起墙垣以免受蛮族的侵袭。几乎在各地这些墙垣依然存在,主教们以更大的热情忙于对其加以维修或者修复,因为萨拉森人和诺曼人的入侵在9世纪时使人们日益紧迫地感到需要防护。因此罗马的旧城墙继续保护城镇免遭新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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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的布局在查理大帝时代仍然是君士坦丁时代的样子。一般来说呈长方形,围以墙垣,侧建塔楼,有城门与外界相通,门数通常为四。如此围在墙垣之内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边长很少超过四至五百公尺。⑦而且城内也远非满建房屋,房舍之间有耕地与园圃。墨洛温时代还展开在墙垣之外的郊区(suburbia)已经消失。⑧由于有城墙的防卫,城镇几乎经常胜利地抗击来自北方和南方的侵略者的进攻。在这里只要回想885年诺曼人包围巴黎的著名事件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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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管辖的城市自然成为附近居民的避难所。修士们甚至从遥远的地方去到那里寻求躲避诺曼人的庇护地,例如887年圣瓦斯特修道院的修士们去到博韦,881和882年圣康坦修道院和根特的圣巴沃尼斯修道院的修士们去到拉昂。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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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和混乱赋予9世纪下半叶一种十分阴郁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确确实实地进行保护的使命于是落到了城镇头上。城镇不折不扣地是受到侵略、掠夺和充满恐怖的社会的保障。然而不久,城镇不再单独起这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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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9世纪的混乱状态加速了法兰克王国不可避免的解体。伯爵们同时又是他们地区最大的领主,他们利用当时的形势为自己僭取了完全的自治权,把他们的职位变成世袭的产业,把委托给他们的政府权力和他们对自己的领地行使的私人权力结合起来掌握在他们手中,最后把所有他们能够夺取的伯爵领地合并成一个单一的诸侯国,置于他们的统治之下。加洛林帝国于是在9世纪中叶以后分裂成为许多块领土,分属于许多地方王朝,与国君仅仅保持着脆弱的封建臣属关系。国家过于软弱,无力对抗这种分裂。毫无疑问,这种分裂是通过暴力和背叛的手段来实现的。然而,总的来说,这对于社会是有利的。王侯们攫取了权力,也就立即承担了由此而产生的义务。他们最明显地关心的是保卫和保护已经成为他们的土地和他们的人民的那些土地和人民。他们不会不执行只要关心私人利益就不得不执行的任务。随着权力的增长和巩固,他们越来越关心如何给予他们的诸侯国一种能够保证社会秩序与治安的机构。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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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应付的第一需要是防御,既要防御萨拉森人或诺曼人,也要防御邻近的王侯们。因此,从9世纪起,每个地方都布满了堡垒。⑪当时的文献给予这些堡垒各种各样的名称:堡(castellum)、营(castrum)、镇(oppidum)、城(urbs)、市(municipium)⑫;这些名称中最常用而且无论如何最具有专门用语性的是城堡(burgus)这个词是后期罗马帝国的拉丁文从日耳曼语中借用来的,而且所有的现代语言中都保留着这个词:burg, borough, bourg, borgo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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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初期的城堡没有给今天留下一点痕迹。幸而我们可以根据原始资料描绘出这些城堡的相当准确的图画。城堡是墙垣围绕的场地,起初有时甚至围以简易的木栅栏⑭,面积很小,通常呈圆形,四周是壕沟。中间有一座坚实的塔楼,即城堡的主楼,亦即受到攻击时进行最后防御的内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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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由骑士组成的戍军(milites castrenses)常驻在那里。常常从附近居民中挑选战士组成班组,轮流来加强戍军。全部军队受城堡主(castellanus)指挥。王侯在他的土地上的每一座城堡中都有一所宅邸(domus)。由于战争和公务他不得不经常出巡,在出巡期间就偕同其扈从居住于那些宅邸。礼拜堂或教堂常常在墙雉之上竖起一座钟楼,礼拜堂或教堂的侧面是供教士们居住的房舍。有时在礼拜堂或教堂的旁边还有用来召开审判会的地方,与会的成员定期从堡外来到堡内出席审判。最后,必不可少地还有一个粮仓和几个地窖,储存王侯所占有的附近各领地的产品,以便在一旦被围困时提供急需以及当王侯在该堡逗留时为他提供食品。向当地农民征收的实物贡赋保证驻军的给养。维修墙垣的责任同样落在这些农民的身上,他们不得不根据劳役的规定承担这项工作。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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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描绘的图画在细节上自然因地而异,但是基本特征各地皆然。佛兰德尔的bourg和盎格鲁-撒克逊英国的borough之间的相似之处是很明显的。⑯这种相似之处或可证明,同样的需要使得各地采取了相似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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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城堡首先是军事设施。但是除了这种最初的性质之外,很早就又加上了行政中心的性质。城堡主不再只是城堡戍军的骑士们的指挥官。王侯将城堡墙垣周围面积相当广阔的地区的财政和司法职权委托给他,从10世纪起,这样一个地区叫做城堡区(châtellenie)。城堡区之依附于城堡正如主教管区之依附于城镇。战时居民到那里避难;平时他们去那里参加审判会或者缴纳应缴的贡赋。⑰尽管如此,城堡没有显示出一丝一毫的城市特性。居民中除了作为主要组成部分的骑士和教士以外,只有他们雇来为他们服务的人,这类人的数目肯定是很少的。他们是城堡的居民,而不是城市的居民。在这样的环境中,商业和工业不可能出现,甚至无法想像。这样的环境本身不生产任何东西,靠邻近的土地的收入生活,只起消费者的作用,别无其他经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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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王侯们修筑的城堡以外,还必须提到,9世纪时大多数的大修道院建起了筑有防御工事的围墙,以保护自己抵抗蛮族。因此大修道院也变成了城堡。而这些教会的堡垒在各个方面都与世俗的堡垒具有同样的性质,都只是避难和防御的地方。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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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得出一个可靠的结论:随着加洛林时代而开始的那个时期,无论就城市这个词的社会意义、经济意义或法律意义来说,都不存在城市这个东西。城镇和城堡只是筑垒之地和行政中枢。它们的居民既不拥有特别法,也不拥有他们自己的制度,而且他们的生活方式与社会的其他成员也毫无共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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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城镇和城堡与商业活动和工业活动无关,所以它们在各个方面都符合于那个时代的农业文明。而且它们的居民为数极少。由于资料的缺乏,不可能做出准确的估计。但是,一切表明,最大的城堡只有几百人,城镇或许从未超过两三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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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城镇和城堡在城市的历史上起过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它们是城市的踏脚石。当经济复兴出现以后(经济复兴的最先征兆突然出现在10世纪),城市就在它们的城墙周围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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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本书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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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关于这种制度,见L. 胡贝蒂:《上帝的和平与尘世的和平的法律史的研究》(安斯巴赫,18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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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这种情况在欧洲北部尤甚。相反,在法兰西南部和意大利,罗马帝国的城市组织未完全消失,伯爵们通常住在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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