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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届联邦院任期6年,不得被提前解散,但每两年要尽可能改选其中的1/3。空缺的席位由两年一次的补缺选举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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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院设议长和副议长各一人。副总统是联邦院的当然议长,其职权和表决方式与议长相同。副总统代行总统职务时则不能行使联邦院议长的职权。议长职位空缺时,由副议长主持会议并行使议长的一切职权。副议长从联邦院议员中选举产生,如联邦院全体议员以多数票通过决议,即可免去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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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邦院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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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联邦院与人民院的地位是平等的。宪法中也没有表明哪一院的权力更大,地位更高。然而无论是从宪法的一些具体规定上,还是从印度的实际政治活动中,都清楚地表明联邦院的地位低于人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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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邦院几乎不具有监督政府的职能,由于宪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只向人民院负责,因此,联邦院根本就没有提出不信任动议的权力。即使它通过了这样的不信任案,对政府也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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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邦院几乎不具有财政权,它最多也只有将人民院通过的财政法案搁置14天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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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立法职能看,它的作用也越来越有限。50年代初期,联邦院还能比较正常地发挥其立法职能。如1952年,该院提出的法案多达110个。但是自此以后,由它提出的法案就越来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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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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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由总统及人民院、联邦院组成,其主要职权是制定法律。除此之外,它还拥有财政权、行政监督权和其他一些重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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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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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是全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但不是唯一的立法机关。因为宪法对联邦议会和各邦议会的立法权限做了划分,国会只能就宪法为其规定的事项制定法律。其立法范围几乎包揽了国家所有的重大事项。《联邦职权表》中规定的议会专有立法事项有96项之多,涉及国防、原子能、内政、外交、航空、海运、铁路、邮电、银行、保险、货币、外贸、外汇以及十几项最重要的税收等等。虽然国会和各邦议会都有权就《共同职权表》中的47个项目立法,但是邦议会制定的法律只有在与国会的法律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才能有效。此外,国会还单独拥有剩余立法权。即有权就三个职权表中未列入的事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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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国会也可以为各邦立法。按照宪法规定,如果联邦院以出席并参加表决议员的2/3多数作出决议,议会则有权就决议中指明的各邦的立法项目立法;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邦通过决议,议会就有权为提出要求的邦立法。另外,在紧急状态中,国会有权为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就各邦的任何事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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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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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政府一切有关国家财政的活动,如财政预算、税收及公债等,都要经过人民院审议通过后才能付诸实施。因此财政权又叫财政监督权。在国会两院中,实际上只有人民院具有监督政府财政的权力,而联邦院对财政法案几乎没有任何监督权。任何财政法案都只能由人民院提出,联邦院不具有这方面的创议权。当法案在人民院通过以后,才被送交联邦院征求意见。该院在接到法案的14天之内必须做出答复。如通过议案,可送交总统批准。如法案被修改或否决,则须将法案连同其意见送回人民院重新考虑。如果联邦院在14天之内未将法案退还,那么该法案则被视为已被两院通过。对于联邦院提出的修改或否决意见,人民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不接受并以简单多数再次通过后,便可直接送交总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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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财政法案之外,对于其他事项的立法,联邦院与人民院具有同等的权力。任何一院都有权修改或否决另一院通过的法案。如果两院的不同意见最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总统召集两院联席会议,用简单多数表决的办法做出决定。由于联邦院议员人数不及人民院的一半,因此人民院自然能够取胜。例如,在1961年和1978年,由于联邦院否决了《嫁妆禁止法》和《银行服务委员会(撤销)法》,在两院召开的联席会议上,两个法案轻而易举就获得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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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院通过的财政法案中,最重要的就要算政府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了。财政预算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的施政方针,如果被人民院修改或否决,则意味着修改或反对政府的施政方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集体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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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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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监督权,就是议会监督政府的权力。对政府的监督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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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倒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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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议会制国家监督政府的最重要手段。按照宪法,“部长会议应向人民院集体负责”。这就是说,政府在推行政策时必须同议会多数保持一致。如果议会不同意政府的政策和施政方针,则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亦即使用“倒阁权”。一旦议会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表决,政府就必须集体辞职。否则就要建议总统下令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由新的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议会对政府表示不信任可通过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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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某项重要法案,如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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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否决政府就某一政策向议会提出的要求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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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一项反对政府提案的反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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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院不具有倒阁的权力。即使它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表决,也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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