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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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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质询权,是指议员向政府总理或部长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权力。在形式上是向政府询问关于某一事件的内容和处理情况,实际上也是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尽管质询不是以决议的方式提出,也不进行表决,但往往能在议会中引起一般性的辩论。通过这种质询的方式,议员们常常能够转达民众的冤情和不平,有利于政府了解民意。有时一些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问题也会导致任命一个委员会或调查法庭,甚至制定一项立法。执政党和反对党议员都可以提出质询,但其意图各异,前者常借质询为政府提供宣传政绩的机会;而后者常常是有意向政府发难,为本党上台制造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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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改宪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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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院和联邦院均有修改宪法的权力,但更多使用这一权力的则是人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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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弹劾总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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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如总统违反宪法,议会可通过弹劾案将其罢免。美国等许多国家都仿效英国的做法,提出弹劾案的议院仅限于下院。但在印度,议会两院都有提出弹劾的权力。对弹劾案的审理,各国规定不尽相同。英国由上院即贵族院审理;美国只有参议院拥有审理权,但审理须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有的国家由最高法院、宪法法院或特别法院审理;还有的须由两院联席会议审理。印度则是由提出弹劾案以外的另一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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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慎重起见,宪法对总统的弹劾程序作了十分严格的规定。其程序是,在提出弹劾前,必须公布一项至少有该院议员总数1/4议员的签名通知,表明弹劾意向。但最早须在通知公布两周之后,该院议员才能提出指控总统的法案。一旦法案以该院议员总数的2/3多数通过;另一院则须对指控进行调查和审理。如审理证明对总统的指控属实,该院必须以不少于议员总数2/3的多数通过决议,宣布对总统的指控业已成立。经过这样的程序之后,方可罢免总统的职务。到目前为止,印度尚没有一位总统遭到过议会的弹劾,然而则有过威胁要弹劾总统的事例。在桑吉瓦·雷迪任总统期间,他曾根据总理查兰·辛格的建议解散了人民院。失去组阁机会的人民党领袖威胁说,如果他的党上台,定要对总统提出弹劾。由于印度总统只是像英王一样是虚位元首,对其弹劾的意义不大,只不过是在法律上起到一种“稻草人”似的吓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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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重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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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总统和副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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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罢免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检察官,选举总监和印度审计长。由于这些官员都是由总统任命的,所以议会在行使这种权力时,需要经过比较严格的程序。要由两院在同一会期中同时向总统提出咨文,由总统下令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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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有关邦建议,有权设立或取消邦参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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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总统建议,有权建立新邦或更改现有邦的边界、领土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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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权力之外,议会还具有处理其内部事务的权力。如制定议会规则;制裁有关议员资格的争议;对议员实行制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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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议会立法权的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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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的立法权首先是来自总统的制约。宪法规定,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都必须得到总统的批准,否则就不能成为法律。但是总统的立法否决权基本上只是一种形式。当法案被两院通过后呈送总统批准时,总统有权不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将法案连同其意见送回两院重新考虑。如果该法案由两院再次通过后呈送总统批准时,不管其是否采纳了总统的修改意见,总统就无权不予批准了。对于议会通过的财政法案,总统不具有建议修改和否决的权力。然而,由于宪法没有规定总统批准或搁置法案的时间限制,因此总统可以将法案长期搁置起来。例如,1986年12月,议会两院将通过的《邮政法案》送交总统宰尔·辛格批准,但该法案一直被搁置到宰尔·辛格总统的任期届满也未获批准。继任的文卡塔拉曼总统又将该法案搁置到1988年8月才予以批准。这意味着,该法案被整整搁置了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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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总统对议会立法权的制约差不多仅仅是一种形式的话,那么,印度最高法院对议会立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就是实实在在的了。如果最高法院认为议会制定的某项法律侵犯了宪法授予各邦的立法职权或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则有权宣布该项法律违宪或越权,从而使其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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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议会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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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宪法第107~122条规定了议会的有关立法程序。议会制定的法案分为普通法案和财政法案两类。除财政法案之外,任何法案,包括宪法修正法案都可以由两院中的任何一院提出,而且要经过两院分别通过,由总统批准之后才能成为法律。两院在通过每一个法案之前都要遵循相似的程序。一般都要经过法案的提出、审议、修改、通过和批准、公布这几个阶段。这个过程就是所谓“三读”通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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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是提出法案和“一读”阶段。这是立法程序的开始。议员要事先通知,表明其提出法案的立法动议,通知要附有准备提出的法案的文本。提案者须公布法案名称,介绍法案要点,陈述立法的目的和宗旨。议员在提出法案之前要得到议长的允许。虽然议长有权拒绝,但是一般都会允许提出法案。如果有议员反对法案的提出,议长则要求双方各自申述理由并由议员投票表决。该法案经多数通过后,才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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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进入“二读”阶段。在此阶段,议员开始对法案总的原则进行一般性的辩论。反对该法案的议员在这一阶段可能会提出一个与该法案原则相反的修正案。在“二读”阶段,议长可根据提出法案议员在动议中表明的要求对法案做出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立刻对法案予以考虑,但这种法案极少,除非法案是由政府提出,关系到非常紧急的大事,而且没有争议;二是将法案在议员中传阅以广泛收集意见;三是交议会特别委员会审议。通常情况下,当法案在“二读”阶段得到议员原则上的同意之后,都是送到特别委员会审议。到此时,“二读”阶段结束,法案进入第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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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也称委员会阶段。专门负责审议此法案的特别委员会除包括某些具有法律专门知识的议员之外,还包括提出法案的议员和持反对意见的议员。委员会的主席由议长任命。如果副议长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则由副议长担任主席。委员会成员要根据各种赞成和反对意见,对法案从头至尾,逐字逐句地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最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议会提交审议报告。在法案的审议过程中,委员会的任何成员不仅可以自由发表意见,而且可以写出自己的审议报告提交议会。同时提出两个报告的情况是很经常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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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段也叫报告阶段。这一阶段最麻烦也最费时间。当委员会的报告提交议会之后,议员们对报告进行鉴定并开始对法案逐条进行审议、修改。最后由议长将有关条款在议院进行表决。一旦每一个条款都已通过,法案的“二读”才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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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阶段转入“三读”,这一过程比较快,一般仅对法案作一些词句上或纯粹形式上的修改,并不再进行辩论。法案修改完毕后付诸表决。如获通过,即转送另一院。法案的表决是立法程序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一般法案的通过只需要简单多数,即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但是宪法修正案需有议员总数的2/3的多数出席并参加表决,并获得议员总数的半数以上投票通过。总统弹劾案须由两院分别以2/3的多数通过。罢免由总统任命的联邦高级官员,如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和选举总监等等,则须由两院分别以本院全体议员的半数以上和出席并投票议员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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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阶段,在另一院,法案还要经过同样程序。该院可采取三种处理方法:①通过法案;②修改或否决,把法案退回创议院;③六个月内不予通过,这同样表明对法案的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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