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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财政法案之外,对于其他事项的立法,联邦院与人民院具有同等的权力。任何一院都有权修改或否决另一院通过的法案。如果两院的不同意见最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总统召集两院联席会议,用简单多数表决的办法做出决定。由于联邦院议员人数不及人民院的一半,因此人民院自然能够取胜。例如,在1961年和1978年,由于联邦院否决了《嫁妆禁止法》和《银行服务委员会(撤销)法》,在两院召开的联席会议上,两个法案轻而易举就获得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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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院通过的财政法案中,最重要的就要算政府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了。财政预算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的施政方针,如果被人民院修改或否决,则意味着修改或反对政府的施政方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集体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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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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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监督权,就是议会监督政府的权力。对政府的监督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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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倒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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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议会制国家监督政府的最重要手段。按照宪法,“部长会议应向人民院集体负责”。这就是说,政府在推行政策时必须同议会多数保持一致。如果议会不同意政府的政策和施政方针,则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亦即使用“倒阁权”。一旦议会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表决,政府就必须集体辞职。否则就要建议总统下令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由新的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议会对政府表示不信任可通过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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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某项重要法案,如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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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否决政府就某一政策向议会提出的要求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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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一项反对政府提案的反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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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院不具有倒阁的权力。即使它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表决,也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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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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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质询权,是指议员向政府总理或部长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权力。在形式上是向政府询问关于某一事件的内容和处理情况,实际上也是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尽管质询不是以决议的方式提出,也不进行表决,但往往能在议会中引起一般性的辩论。通过这种质询的方式,议员们常常能够转达民众的冤情和不平,有利于政府了解民意。有时一些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问题也会导致任命一个委员会或调查法庭,甚至制定一项立法。执政党和反对党议员都可以提出质询,但其意图各异,前者常借质询为政府提供宣传政绩的机会;而后者常常是有意向政府发难,为本党上台制造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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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改宪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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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院和联邦院均有修改宪法的权力,但更多使用这一权力的则是人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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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弹劾总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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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如总统违反宪法,议会可通过弹劾案将其罢免。美国等许多国家都仿效英国的做法,提出弹劾案的议院仅限于下院。但在印度,议会两院都有提出弹劾的权力。对弹劾案的审理,各国规定不尽相同。英国由上院即贵族院审理;美国只有参议院拥有审理权,但审理须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有的国家由最高法院、宪法法院或特别法院审理;还有的须由两院联席会议审理。印度则是由提出弹劾案以外的另一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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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慎重起见,宪法对总统的弹劾程序作了十分严格的规定。其程序是,在提出弹劾前,必须公布一项至少有该院议员总数1/4议员的签名通知,表明弹劾意向。但最早须在通知公布两周之后,该院议员才能提出指控总统的法案。一旦法案以该院议员总数的2/3多数通过;另一院则须对指控进行调查和审理。如审理证明对总统的指控属实,该院必须以不少于议员总数2/3的多数通过决议,宣布对总统的指控业已成立。经过这样的程序之后,方可罢免总统的职务。到目前为止,印度尚没有一位总统遭到过议会的弹劾,然而则有过威胁要弹劾总统的事例。在桑吉瓦·雷迪任总统期间,他曾根据总理查兰·辛格的建议解散了人民院。失去组阁机会的人民党领袖威胁说,如果他的党上台,定要对总统提出弹劾。由于印度总统只是像英王一样是虚位元首,对其弹劾的意义不大,只不过是在法律上起到一种“稻草人”似的吓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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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重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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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总统和副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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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罢免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检察官,选举总监和印度审计长。由于这些官员都是由总统任命的,所以议会在行使这种权力时,需要经过比较严格的程序。要由两院在同一会期中同时向总统提出咨文,由总统下令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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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有关邦建议,有权设立或取消邦参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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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总统建议,有权建立新邦或更改现有邦的边界、领土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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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权力之外,议会还具有处理其内部事务的权力。如制定议会规则;制裁有关议员资格的争议;对议员实行制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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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议会立法权的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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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的立法权首先是来自总统的制约。宪法规定,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都必须得到总统的批准,否则就不能成为法律。但是总统的立法否决权基本上只是一种形式。当法案被两院通过后呈送总统批准时,总统有权不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将法案连同其意见送回两院重新考虑。如果该法案由两院再次通过后呈送总统批准时,不管其是否采纳了总统的修改意见,总统就无权不予批准了。对于议会通过的财政法案,总统不具有建议修改和否决的权力。然而,由于宪法没有规定总统批准或搁置法案的时间限制,因此总统可以将法案长期搁置起来。例如,1986年12月,议会两院将通过的《邮政法案》送交总统宰尔·辛格批准,但该法案一直被搁置到宰尔·辛格总统的任期届满也未获批准。继任的文卡塔拉曼总统又将该法案搁置到1988年8月才予以批准。这意味着,该法案被整整搁置了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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