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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阶段,提出倡议的一院对修改或否决的意见加以考虑,如果接受,则通知另一院。如不予接受,则再次把法案及该院意见送到另一院。如仍未通过,则由总统召开两院联席会议,用投票表决的方法决定是否通过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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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经两院通过后,送交总统批准。这一般是最后的阶段。但即使在这最后阶段,法案仍有可能不会成为法律,因为总统有权拒绝批准并送回两院重新考虑。这就会使整个程序几乎从头开始。但法案经两院修改,或并不修改而重新通过,并再次呈递后,总统就无权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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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议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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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需要议会立法、规范的事务十分庞杂,而许多事务的处理又需要具备专门的知识和技术。这样,议会的许多工作就不得不委任委员会去做了。议会大量的预备性工作都是由它的各种委员会完成的,因此大大提高了议会的立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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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议会委员会的地位与英国的相似,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机构,是议会的附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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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国会两院的委员会结构相似,只有少数例外。在人员产生方式、任期、职能和工作程序方面也都类似。议会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不尽相同,有的由本院议长与总理商定后任命,有的则由议员自己选举。议会委员会有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两种,从其各自的职能上看,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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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有关议会内部规程和议员权力的委员会,如议会规则委员会、负责调查破坏议员特权的特权委员会、专门统计议员缺席会议的缺席委员会,以及咨询有关议会事务的顾问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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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有关协助国会行使立法职能的委员会,如各院的特别委员会和两院联合特别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是为了审议重要议案而专门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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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是有关审查国家财政的委员会。这类委员会的作用和权限较大,如公共账目委员会、人民院预算委员会和公营企业委员会。在这类委员会中,任何部长议员均不得为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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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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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了议会的种种权力,实际上,这些权力都掌握在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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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最重要的职权是制定法律,但是这种权力几乎已经有其名而无其实了。因为政府不仅控制着全部的法律制定过程,而且也控制了法案的倡议权。议会两院中的绝大部分法案都是由政府提出的。例如,在第一届人民院中,政府提出的法案为315项,而个人法案仅为7项;第二届人民院分别为327项和2项;第三届人民院分别为273项和3项,以后几届人民院的情况也大致如此。按照惯例,如果人民院不通过政府提出的重要法案,政府就应辞职,因为人民院的这种行动相当于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议员个人提出的法案除非得到政府的同意,否则根本就不可能获得通过。例如,1978~1982年,联邦院由议员个人提出的97项法案中只有1项获得通过。同期,人民院提出的议员法案多达435项,但没有一项获得通过。政府一般不愿议会通过议员个人法案,即使是一个好的法案或对政府有利的法案。如果国会通过了政府反对的个人议案,同样也意味着对政府的不信任,政府也应辞职。有些时候,政府索性就把议会撇到一边,通过颁布总统法令来代替议会立法。人民院的反对党议员对政府的这种行动表示强烈的抗议,就连执政党的议员也表示不满。但是政府照做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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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交事务方面,议会形同虚设。政府在许多重大问题上的决定根本就不通过国会。例如,关于签订《印苏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进行了两年之后,国会在1971年条约签订的时候才知道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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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实际上也并不真正拥有财政监督权。因为,虽然宪法规定人民院有权拒绝或削减政府财政预算的开支,但是实际上如果没有征得政府的同意,议会只能按政府的要求批准拨款法案。虽然议员经常对政府的财政开支或某些部门的财政状况提出批评和建议,但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政府常常是置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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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监督政府的最重要手段,就要算“倒阁权”了。但是这种手段也很难使政府倒台。因为只要执政党在人民院拥有多数,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就不可能获得通过。在印度,不信任动议已成了反对党对政府进行抗议的一种手段。1963~1982年,人民院曾提出过21次不信任动议,其中夏斯特里担任总理的18个月中有3次,英·甘地担任总理的前13年里有16次,但没有一次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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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第四节 联邦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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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印度宪法规定,联邦行政机构由总统、副总统和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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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统与副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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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统的法律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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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授予总统的权力非常广泛,一般可分为四类,即行政权、立法权、宣布紧急状态权和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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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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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53条规定,联邦的行政权及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权均属于总统。总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所属官员行使其权力。总统的行政权包括处理联邦政府一切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以及广泛的任免权,如任命总理和各部部长;任命检察长、联邦公职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成员;任命审计长、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任命各邦邦长或中央直辖区的行政长官以及所有外交使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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